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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兵死亡抚恤分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4类。
阵亡抚恤分2种:恩恤金,属于一次性;恩抚金,属长期性,按年发给死者配偶或遗孤,或父母。其标准:正八品一次恤银400两,年抚120两;从八品一次300两,年抚44两;正九品一次260两,年抚42两;从九品一次220两,正兵一次180两,年抚30两;一等兵一次140两,年抚28两;二等兵一次100两,年抚26两。
伤亡抚恤:头等伤在1年内、二等伤在10个月内、三等伤在6个月内因伤殒命的,亦依上述标准抚恤。
因公殒命抚恤范围:1.战争防守时,因公差、遇水火等灾害或误受弹药而亡者;2.战争防守时,因公差在危险之地失事而亡者。其恩恤金正八品银300两(一次性),以下依次为250、200、150、100、80、60两;年恤,正八品为80两,以下依次为36、34、32、26、24、22两。
积劳病故抚恤:其恩恤金标准:正八品160两,以下依次为140、120、100、50、40、35两。正八品年恤60两,以下依次为24、22、20、14、13、12两。未曾立功在营病故者,照上述标准减半,只给一次抚恤。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颁布的《陆军官佐士兵抚恤规则》和《海军官佐士兵抚恤规则》,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和《陆海空军平时抚恤暂行条例》中,将抚恤金分为因战阵亡、因公殉职、积劳病故3类。民国2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陆军平时抚恤条例》规定:战时抚恤金仍分上述3类;平时则分御敌被杀、因公毙命2类。各类均发给一次恤金和年恤金。战时阵亡者,年恤金发至20年止;因公殒命发10年。平时阵亡者,发15年;因公殒命发7年;积劳病故发5年。恤金标准为:二等兵至上校,战时阵亡一次恤金80~1000元,年恤金40~500元;因公殒命一次恤金60~700元,年恤30~700元;积劳病故一次恤金50~500元,年恤25~250元;平时阵亡,二等兵至上校一次恤金50~600元,年恤金30~350元;因公殒命一次恤金35~400元,年恤金25~250元;积劳病故一次恤金35~400元,年恤金25~250元。民国33年,《陆军抚恤条例》将各项抚恤标准按原标准增加50%。民国36年战时阵亡,上校一次恤金增为14万元,年恤12万元;兵一次2万元,年恤1.5万元。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驻皖抚恤处,曾以邮政发恤办法抚恤抗战阵亡的合肥籍官兵688名。民国27年,合肥县政府民政科开始办理县保卫团、乡镇保甲人员伤亡及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抚恤费由县筹发。民国34年起,凡抗日阵亡官兵遗属凭恤令每年每户发给公粮7石2斗或折发钱款。民国35年7月,驻皖抚恤处始发抗战胜利一次特恤金和胜利恤金,受恤者限于民国26年7月7日~民国34年9月抗战牺牲的官兵遗族。凡持有“军事委员会颁发之恤金给予令”者,如具保证书,依照邮政发恤手续向驻皖抚恤处请领。胜利恤金标准为:阵亡上校6.5万、中校5.5万元、少校4.5万、上尉3.5万、中尉3万、少尉2.5万、准尉2万、士0.55万、兵0.35万。一次特恤金标准为阵亡上校15万元、中校13万、少校12万、上尉9万、中尉8万、少尉7万、准尉6万、士5万、兵4万。以上2项恤金,因公殒命者,依次为阵亡金额的2/3,病故者为阵亡的1/2。但恤令有时被经办人搁置,无从请领。民国35年末,合肥县政府尚存恤令290余份,未能及时发出。
民国36年5月,县政府依据《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抚恤因守土和维持治安或防空值勤而死亡者的遗属。其一次抚恤金额为80元,年恤金50元。年恤金以10年计,一次发放。以后通货膨胀,各项抚恤标准数次调整。民国37年初,抚恤标准按原额400倍发;5月,按4000倍发。8月陆军、海军阵亡官兵恤令给予标准:上等兵至上校一次恤金为880万~16630万元,年恤金880万~6790万元。请领手续仍照邮政发恤办法挂号邮递。受恤遗族的顺序为父、母、妻、子、女、祖、孙。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遵照内务部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凡现役军人、部队在编无军籍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为革命牺牲者,均发给抚恤金。受恤遗族的顺序为父、母、妻、夫、子、女,16岁以下的弟妹,需依靠已故者供养的其他亲属。1952年以前,抚恤粮分牺牲、病故2类。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一次抚恤粮战士级600斤,班排连长级800斤,营团长级1000斤,旅长级以上1200斤,民兵民工500斤。病故人员,战士级至旅长级以上为450~900斤。1953年,抚恤粮改为抚恤金。1955年牺牲恤金为180~650元,病故恤金为150~520元。
1957年4月,合肥市开始调查登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包括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志愿军、公安部队等),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牺牲的乡村干部、民兵、民工,以及1950年10月25日以前革命战争时期失踪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凡有可靠证明,确系因战、因公牺牲,无投敌叛变自首嫌疑者,经市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即可追认为革命烈士。有直系亲属未曾受恤的,发给一次抚恤金;无直系亲属,只发给旁系亲属《烈属光荣纪念证》,无恤金。至1960年,市追认革命烈士384名,内143名有直系亲属,均按1955年抚恤标准给恤。
1962年7月,省民政厅批准追认在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志愿军人郑道生等7人为牺牲军人。合肥市民政局发给其遗属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并按标准发给抚恤金。
1977年~1979年,市民政局遵照省革委会决定:凡老红军病故,无论在职或已离退休,只要历史无重大政治问题均给予革命烈士称号。市局先后报请批准病故红军余贤谓等24人为烈士,按革命烈士抚恤。自1979年2月1日起,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调整:班长、战士级牺牲抚恤5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550元;营职或行政18~20级干部600元;团职或14~17级干部650元;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700元;民兵民工470元。病故抚恤按上述职务依次为400、450、500、550、600、370元。是年5月,市按此标准抚恤20位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含长丰县7名)遗属,计发抚恤金10500元。1980年6月,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抚恤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班长、战士、工勤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人民群众,一次抚恤8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8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900元;团职或14~17级干部950元;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1000元。因公牺牲的民兵民工470元,班长战士、工勤人员500元;其余按职务依次为550、600、650、700元。病故民兵民工370元,班长战士、工勤人员400元,其余依次为450、500、550、600元。
1984年4月,革命烈士抚恤标准为班长战士、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20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或军龄不满20年的志愿兵2100元,营职或19~20级干部2200元,团职或15~18级干部23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2400元。因公牺牲和病故者仍按1979年2月标准抚恤。
1985年1月起,合肥市将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市区烈士定期抚恤标准为每人每月35~40元,城镇30~35元,农村20~25元,其中孤老者加给5元;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分别比烈士家属低5元。是年,全市月人均定期恤金市区为38.72元,城镇为27.88元,农村为24.74元。领恤金者需经评定领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逐月向区民政局领款。每年复查时,民政部门可视情况变化调整金额。是年10月,民政部颁发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新标准规定: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及其他人员,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一次抚恤金;无工资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按牺牲时正排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按20个月工资;病故按10个月工资计发。凡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恤金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增发1/4。1949~1990年,抚恤标准已在1950年的基础上经过8次调整,80年代后期标准约为原标准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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