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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县地方法院
民国初年,合肥县司法审判机构沿袭清代旧制,以县知事为司法行政长官,并执行检察事务。所有公文判牍均以知事衔名及印信行之。
民国1年(1912)10月,合肥始设初级审判厅,置于县衙内,设司法官吏,审理本县一审诉讼案件并登记其他非诉讼事件。初级审判厅隶属安徽省第二审判厅。
民国2年11月,撤销初级审判厅,改设合肥审检所,隶属县知事公署。县知事兼审检所长,一切责任由县知事承担。审检所受理本县境内民刑诉讼的初审案件。检察事务由县知事行之,受司法筹备处监督。因诉讼事务置帮审员2~3人,管狱员1人。为掌管诉讼记录统计、会计及其他事务,用书记1~3人。民国3年6月1日,县审检所撤销,一切司法事务由合肥县知事兼理。民国16年,县知事改称县长后,仍兼理司法,并设置承审员,在县署内办公。县知事审理本县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属初级管辖案件归承审员独立审判,以县公署名义行之;由承审员负责的地方管辖案件,由县知事交由承审员审理,县知事与承审员共同负责。合肥县设置承审员1~3人,书记1~3人,录事2~5人,承发吏4~6人,检验吏1~2人。司法警察由县公署巡警兼任。附有监所。
民国19年5月,合肥县法院正式成立,院址在合肥县政府东边(现省博物馆院内西侧),受省高等法院(驻怀宁)管辖。县法院设院长1名,首席检察官1名,推事1~3名,书记官长1名,书记官2~4名,承发吏6~10名,庭丁、公丁若干人,雇员若干人。法院附有看守所。
合肥县法院建立以来,由于组织简单,威信渐渐下降,亟需改为地方法院。民国21年10月26日,合肥地方法院正式成立,在县法院旧址办公。民国22年,阜阳、寿县法院分别改为合肥地方法院分院,民国23年12月,仍改为阜阳、寿县地方法院。民国27年5月,合肥沦陷,法院解体,司法事务由县长代管,上诉案件指定由邻县互相受理。民国29年,合肥上诉案件由庐江高一分院受理。抗战胜利后,安徽省政府由立煌(今金寨县)迁至合肥办公,省高院仍迁安庆,合肥地方法院于民国34年12月10日奉令恢复,院设民庭、刑庭。安徽高等法院为便于与省府等部门取得联系,撤销驻歙县高院办事处,改设高等法院驻合肥办事处,又设立审理汉奸临时分庭,派合肥地方法院院长胡松叔兼任办事处主任和分庭庭长。合肥地方法院在1949年1月21日合肥解放后解体。
合肥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民国37年,为稳定政局,钳制民意,国民政府行政院决定在全国建立24处“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合肥是其中1处。同年5月15日,司法行政部任命合肥地方法院院长徐顺卿兼代合肥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庭长。6月28日,任命刘杰材为该庭庭长,朱隽为首席检察官。7月1日,该庭正式成立。8月,该庭开始受理管辖区域内长江以北各县“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的有关案件。11月29日,司法行政部撤销合肥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民国38年1月19日,羁押的人犯及案卷全部移送合肥县政府,原法庭人员迁往长沙。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9年4月,合肥市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审理全市的刑、民事诉讼案件,为市府的直属单位,在市府大院内(今安徽省博物馆内西侧)办公。8月,司法科并入皖北人民法院地方庭。
1950年7月1日,合肥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负责审理合肥市的一审案件,地址仍在市政府院内。组织机构比较简单,未设庭室。1950年11月,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和行政科,有司法工作人员10人,其中留用人员4人。1952年11月,刑、民两庭撤销,按合肥市行政区域分设第一、二、三审判庭。1952年6月22日至8月底止,法院进行了司法改革运动,从思想上清除了旧法的影响,明确了人民法院“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的任务。清除7名不适合作司法工作的人员,同时新增加了7名政治觉悟高,又有一定执法能力的人员,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障了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全院有25人,其中大学文化程度者4人,高中文化程度者10人,初中文化程度者3人,高小文化程度者7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6%、40%、12%、28%。是年,市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1953年12月,为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设立人民接待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市人民法院依法改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内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行政经费由同级政府供给,业务经费由上级法院逐年拨给。业务上先后受皖北和皖南、北人民法院(省高院前身)指导,1955年3月起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
因市法院第一、二、三审判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1月宣布撤销,重新恢复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7年8月,为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行政科,行政隶属于合肥市人民政府,业务受人民法院指导,并与法院合署办公。
1958年,合肥市成立4个市辖区,肥东、肥西、巢县划归合肥市领导,市法院因建制与审级未变,受理二审案件不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将原合肥市人民法院升格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合肥市中市区、北市区、南市区和东市区4个市辖区以及肥东、肥西、巢县3个县的二审案件。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办公地址在合肥市阜阳路75号(现市委办公大楼处)。有3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人,占总人数11.76%;高中文化程度8人,占总人数23.53%;初中文化程度20人,占总人数的58.83%;高小文化程度2人,占总人数的5.88%。
1963年,肥东、肥西、巢县划归原行署管辖。同年4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合肥市的4个市辖区人民法院,成立合肥市人民法院,受理全市一审案件。市法院业务上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办公地点先设在霍邱路38号(今城隍庙内),后迁至阜阳路75号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两院在行政上合一,人力上统一使用,收案范围与办案权限按法定程序办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市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被彻底“砸烂”,停止办公。
1968年9月3日,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决定对原合肥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市公检法军管会内设审判小组取代法院的审判职能,法院因之解体。
1973年4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恢复,院址在市公安局办公楼前小红楼(1982年3月迁至长江路150号),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3个职能机构,后又增设司法行政科与民庭合署办公。组织选调了28名懂业务,有一定政治素质的干部到法院工作(其中7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25%)。法院的审判工作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起来。
1979年5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新建立,在这之前法院的案件由院务会或党组讨论决定。1979年11月,为扩充司法队伍,从合肥市各企业中经过文化考试,政治考核选调了13名人员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同时又接收4名部队转业干部及3名归队的老司法人员,使审判队伍得到了加强。1980年,依照规定恢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职称。1984年,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了9名中青年审判人员到领导岗位上来,使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支懂业务、有朝气的领导骨干力量,并逐步建立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审判队伍。经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和审判实践的锻炼,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不断提高。
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即原信访处),执行庭,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原人事科),办公室,业余法律大学合肥分部办公室。管辖并受理长丰、肥东、肥西3县的二审案件。有审判人员83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19人,占总人数的22.9%;中专文化程度有15人,占总人数的18%;高中文化程度有40人,占总人数的40.81%;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9人,占总人数的11%。
临时法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大纲》,1951年1月12日,为了适应土改运动,土改人民法庭成立。同年6月底“土改”结束,法庭随之撤销。
1951年1月4日,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为裁处反革命重大案件,由市政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和市劳动局组成合肥市人民法院裁判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委员,法院院长和公安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税务局长、劳动局长为委员。镇反运动结束后撤销。
1954年2月8日,合肥市普选人民法庭成立,庭长由法院副院长崔波兼任,并抽调市法院3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担任法庭审判工作。法庭由市委、市政府、市法院直接领导,与有关单位配合进行普选工作。同年3月19日普选结束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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