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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2月,市公安局成立时始设审讯科,主要负责审讯搜捕的武装匪特、恶霸等反革命分子。审讯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及时清理在押案犯,加强生活管理与教育;二是及时审讯、收集、核实证据,上报处理,对已处理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三是及时处理临时案犯,在月终将案件处理情况,分类统计上报。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关押的案犯较多,为了及时清理积案,公安、司法部门联合成立审讯委员会,分4个审讯小组分区包干,采取室内审讯与就地调查,或传苦主校对等方法,及时清理积案。集中清案告一段落后,市公安局从治安、秘书科抽调5名干部加强审讯科力量,继续清理镇反中搜捕的反革命案犯材料。1953年10月,审讯科合并到政治保卫科。
1955年初,市公安局将预审业务从政保科划出,设立预审科,编制22人,统一负责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当时因公安机关全体干部投入肃反学习,积压一批案犯,由市政法党组统一领导,公安、检察、法院联合成立预审组、审判组。预审组13人,由预审科长、检察员担任正副组长,审判组由法院负责。清理中采取分工包干、先易后难,以关押时间较长的案犯为主进行审理,预审结束后,即交审判组审判,相互配合,加快办案速度。
1956年6月,合肥市召开预审工作会议,着重检查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和试行《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情况。通过执行和试行两个条例,预审干部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乱捕乱押和诱供指供等违法乱纪现象得到纠正,逮捕起诉基本能按法律程序办理。但也发现一些不按法律手续办事的现象,如有个别案件在逮捕10多天后才向检察院办理呈批逮捕手续。
1958年,提出“预审工作大跃进”,采取“三员办案、三长研究、党委批准、分别办理手续的办法”审理案件,使刚制定的《预审工作守则》受到冲击。全年审理1069名案犯,达到当年无积案的目标,但出现了法律手续不齐全,处理畸轻畸重和错判等问题。为此,市委于1959年春,组织公检法部门复查了这批案犯材料。当时认为,逮捕和处理正确的1043名,占总数97.5%,错捕的8名,可捕可不捕,可判可不判的17名,重罪轻判的1名。1961年6月,公检法机关组织对486名逮捕案犯进行复查;其中无拘留证和无拘留记录的7名,超期关押的25名。在对409名拘留人犯复查中,发现错拘的10名,可拘可不拘的45名,应刑拘而行政拘留的2名。市公安局及时采取措施,对法律手续不齐全的及时补齐,并及时清理超期关押的积案,对错拘的予以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机构被取消,造成一些冤假错案。1970年,无线电一厂通过办学习班,搞刑讯逼供,据供定案,搞出一个所谓“中国三民党”反革命集团案,报经市革委会常委会议认定后,由公检法军管会审理。在办案中,由于轻信口供,带着框框去寻材料,在查无实据情况下仍拖延处理,以致有14人被长期错误关押,一人在关押中死亡,直至1974年3月,经专案复查后平反昭雪。
当时,公检法军管会以审判组替代法院、检察院和预审机构的职能,办案程序混乱,不能互相制约,影响办案质量。为此,市公安局于1973年恢复预审科。
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以后,恢复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的原则,从而把预审工作逐步纳入政策、法制的轨道。这一年,预审科按照《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对报捕的163件240人,采取个人阅卷,责任到人和集体讨论,上报审批的方法,报请逮捕216人,占审查数的96%,被依法批准逮捕的201人,占报批数的93%。办理的案件,基本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为加强预审工作,4个分局均增设预审股,并组织预审干部和有关办案人员进行“两法”学习和考核。1981年8月底,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预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预审工作如何围绕整顿社会治安这个中心,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具体措施,采取先重点,后一般,以重点带一般的方法审理案件。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做到审讯快、查证快、结案快。郊区分局预审股,全年受理逮捕案件40件、55人,平均每案办案时间为26天;大案19件,27人,平均每案结案时间为23天。8月初,受理余俊轮奸团伙案件时,案犯成员多、工作量大,6名预审员夜以继日进行审讯和调查取证,3天半时间就结案起诉(余俊被判处死刑)。在审理拦路持刀强奸犯谢吉平一案时,内审和外查穿插进行,仅5天半的时间就结案起诉(谢犯被处死刑)。1982年,对这类大案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做到随到随办,在坚持依法办事,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审结。全年共依法逮捕531人,配合法院公判处理118人。
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一网后,市公安局党委研究部署了如何抓紧对拘捕人犯的审讯查证,以及开展政治攻势等方面工作,抽调12名干警配合各监所搞好政治攻势。4名局领导先后到各所宣讲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阐明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政策,号召在押人犯主动坦白检举,立功赎罪,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在两次公判大会后,各所分别组织关押人犯专门学习讨论。平时还采取分号学习座谈,个别提审教育等方法,促使在押人犯坦白检举,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工作,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纷纷坦白问题、揭发同伙。
1984年底统计,市公安机关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988件、1598人,结案率为99.5%,在办案中,坚持从重从快的原则,基本上做到快审快结快移送。全年审理大要案306件、479人。在10天内审结的有95件138人,20天内审结59件95人,1个月内审结68件103人,2个月内审结的83件142人,延期的1件1人。全年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破案85起,挖出犯罪分子31人,追回赃款3.76万元,赃物折款2.7万元。各预审科(股)实行岗位责任制,批捕率达到95%以上,刑拘转捕率达92%以上。1986年,预审部门全年刑拘转捕率为98%,起诉率为97.7%,做到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合格,讯问笔录、证据材料合法;赃款赃物、扣押物品与发还处理扣押物品数量相符;审理案件均在24小时内2人审讯1次,并发送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确保在法定时间内预审终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发挥继续侦察作用。如东市分局预审科在审理案件中带破刑事案件32起,查缴赃款赃物共1.08万元。在审理案件中,有的放矢地向人犯宣传法律、政策,循序渐进,引导他们走坦白自新的道路,认罪服法。同时做到拘留、逮捕、搜查、预审、调查取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办理,对人犯不打不骂、不逼不诱,做到有法可依、宽严适当。
1989年预审处通过审理案件扩大75件线索,带破各类刑事案件29起、40人,其中重大线索4起4人,追究罪犯14人,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17.5万元。
市公安局预审处在坚持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注重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一是实行目标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办法,加快办案进度。1990年预审案犯1430人,当年审结1385人,审结率为97%;1992年预审案犯1258人,当年审结1256人,审结率达99.8%。二是坚持对大要案件的快审快结,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90年共审理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盗枪等7类特、重大案犯380件409人,审结361件383人,占受理案犯94%;1992年受理重大案犯506人,审结504人,占受理案犯总数98.8%。三是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案。预审干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长丰县公安局预审科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发现疑点紧追不放,及时将犯罪证据不足的一名同案犯撤销逮捕,并将漏网的真凶抓获归案。1992年全市审结移送起诉案犯1238人,经检察院审查处理不准1名,合理退查5名,准确率为99.9%,退查率0.4%。四是深挖余罪,扩大办案成果。据1992年统计,通过预审深挖犯罪线索776起,破获隐案、积案462起。其中重特大案件87起,增捕、追诉、追处劳教268人,追缴赃款赃物共计1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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