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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
民国35年5月,国民政府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公路工程管理局于合肥设置“二等车辆监管所”,负责皖北地区的机动车技术检验、驾驶员技术考核、核发行车牌证、驾驶员执照等监理业务,纠正违章行车及处理交通肇事等。民国36年,行政院批准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汽车监理实施办法》,监理行政划交各省市接收。当年9月21日,省公路局接收二等车辆监理所,在局内车务课设监理股,这是监理行政正式以法定程序进行科学管理的开端。民国37年春,监理股改为合肥监理所。秋季,国民党省政府由合肥迁往安庆、屯溪。安徽省公路局车辆监理机构瘫痪。
1950年3月20日暨7月15日,政务院(今国务院)、交通部分别颁发《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至此,全国建立了统一的车辆监理制度。同年8月,安徽省皖北公路局将局交通管理科及科属监理股人员“合二为一”,临时成立皖北区合肥车辆监理所,负责皖北区机动车及驾驶员的检审工作。1951年,皖北公路局在合肥成立车辆监理所,并进行皖北地区汽车与驾驶员换牌照工作,计换发检验合格各类车辆号152辆。1952年9月份,皖北公路局合肥车辆监理所改称安徽省合肥车辆监理所,统辖合肥市、安庆市、淮南市及安庆专区13县(增领铜陵县、贵池县、青阳县、至德县、东流县)和六安专区七县(增领肥西县)。
1956年2月,安徽省蚌埠车辆监理所撤销,所属人员、业务并归安徽省车辆监理所。合肥车辆监理所增辖蚌埠及蚌埠专区16县、阜阳专区10县,监理业务不变。
1958年2月,安徽省合肥车辆监理所改称“安徽省交通厅合肥车辆监理所”,划归“安徽省交通厅淮南公路运输管理局”领导,与局路政科合并办公。
1959年3月,合肥车辆监理所隶属安徽省交通厅直属汽车运输管理局领导,监理辖区、业务不变。
1961年,安庆、六安、淮南车辆监理所相继成立。合肥车辆监理所仅辖合肥市。
1962年,省交通厅通知撤销安庆、六安、徽州、马鞍山、淮南、宿县、滁州、铜陵、阜阳等地市车辆监理所,保留合肥、芜湖、蚌埠三地的车辆监理所,并接受划分撤销地的监理业务。
1965年,省交通厅公路局通知原巢湖地区及肥东、长丰等县监理业务划交合肥监理所。
1969年,合肥车辆监理所改为江淮地区车船监理所。1971年,仍恢复为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
1980年4月5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的业务划归省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领导。行政关系仍隶属合肥市交通局。与此同时,合肥市公路管理站路政股所属人员及业务并归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统一负责辖区机动车技术检验,驾驶员技术考核;核发机动车行车牌、证、驾驶员执照,路政管理,公路行车查验,安全监督,处理交通事故,征收养路费等工作。
1981年5月23日,安徽省车辆监理权下放至各地、市。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编制18人,直属合肥市交通局。监理业务受省交通局监督,路政人员及业务归合肥市公路管理站负责。6月16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改称“安徽省交通厅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
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指令:全国105个城市车辆监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6月1日,合肥城市(含郊区)车辆技术检验,驾驶员技术考核,核发机动车牌、证及驾驶员执照工作划交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成立,从交通部门接收车辆档案11395份,驾驶员档案13778份。长丰县车辆监理所业务受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领导。7月1日,肥东县、肥西县车辆监理站业务划归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管辖。
1985年2月4日,合肥地区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监理、路政、运管“三位一体”制,成立“安徽省合肥市交通监理处”,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撤销,所属人员、业务并入合肥市交通监理处。交通监理处人员总编制为106人。其中监理16人,直属合肥市交通局,统辖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交通监理所,业务受省交通监理局监督。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达《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87年11月7日,原合肥市交通监理处的业务划归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截止1992年,合肥市及所辖3县的车辆监理一直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
车辆检审
民国23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发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各种车辆均须先向警察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登记,经检验合格发给号牌及行车执照后方准行驶。民国30年,国民政府交通部发布《汽车补牌、过户及变更登记实施细则》,车主遗失汽车号牌或行车执照,应就地登报声明,并经当地发牌照机关审验引擎号码无误后予以补发,如发现有瞒报瞒领者,则限车主缴销补领的牌照并照章处罚。凡汽车因买卖或转移使用权,更换车主者,商营或私人车辆应由买卖双方登报声明并报告发牌照机关,经审验声明及执照无误后,换发过户新执照。凡汽车车身颜色、形状、轮胎尺寸、燃料、种类、座位、引擎号码等原登记事项有变更任何一项者,应向各地发牌照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货车改客车,客车改货车,或使用性质完全变更,货车改特种车、邮车等应向原发牌照机关缴销原领牌照,申请变更登记领挂新牌照。民国34年,经行政院批准的《汽车管理规则》,将汽车分为客车、货车、特种车、邮车、机器脚踏车5类,车主应向各地监理所申请登记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监理所发给中央公路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汽车号牌和行车执照。汽车行车执照由中央公路管理机关定期换发,同时进行汽车检验。汽车买卖转让与停驶报废及车身引擎变更调换等,均为异动事项,应由车主报请各地监理所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建国以后,机动车辆分为大型汽车(载重2吨和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后三轮)、轮式拖拉机(方向盘式、手扶式)、电车(有轨车、无轨车)。新车入户,必须具有发票、合格证,并进行严格的技术检验。方向、制动、灯光、音响、发动机符合技术要求准予入户。车辆过户与转籍,在辖区内,车辆有偿转让或无偿调拨为过户。有偿转让需要发票和双方介绍信。无偿调拨需主管部门文件和介绍信,更改行车证。辖区内的车辆卖给或调拨外地为转籍,除需要有转让的手续外,还需检验车辆,交回号牌、行车证,转移档案,发给临时号牌。车辆行驶50万公里,大修3次以上,老旧进口汽车无配件的,修车费达到购车费50%的,耗油超过20%的,上述车辆经检验为报废车辆,需填写3式10张表,收缴牌证。报废车辆送物资回收部门,领取报废单,封闭档案。车辆需改型改造,在改型改造前需检验是否符合技术改型改造价值,凡符合的,一、二个总成由车管所批准,3个以上的报省公安厅批准。凡是国产车辆,一般不允许改型改造。车辆年度检查:本市车辆分别由东、南、西、北四个片区检查组负责。机动车检验标准:发动机容易发动,运转正常,无异响,不漏油、漏水、漏气、漏电。起动机、发动机、发电机工作正常。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加机油孔盖、水箱盖齐全,消声器作用良好,发动机各部清洁。传动部分各部总成作用正常,安装牢靠,不松框,无异响。转向部分方向盘(摩托车把)灵活、平稳、不跑偏,左右旋转松动位置一般应在36度以内,如有特殊情况最大不得超过60度。转向臂、横、直拉杆球头及转向节主销,紧密适度,无松框现象,润滑良好。脚制动器灵敏可靠,不漏油、漏气。刹车一脚有效,刹车轻重均不跑偏,急刹车时反应要快,各轮均应拖印。手刹车在20%坡度上能停住车或一挡起不来步,锁销作用良好。灯光必须有大、小灯(包括远近灯光)、方向灯、尾灯、牌照灯、刹车灯、仪表灯。车身周正,颜色整洁。大小货车、挂车、三轮货车、油罐车、冷藏车,均要在车箱后栏板或尾部用白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字样,车门两边要喷单位简称(保密单位喷公开名称)。驾驶室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眩目,雨刷器、反照镜、电喇叭、各种仪表齐全有效。车门开关灵活可靠。车架及前后横梁无变形、断裂现象。左右弹簧或钢板的弹力,长短一致。前轮不准使用外包内垫车胎。挂车车身、底盘各部应牢固可靠,连接装置后部应有缓冲设备。挂钩(包括铁锁)、转盘及主销应坚固、灵活、润滑良好。主挂车之间有安全防护弹簧、钢丝绳,挂车前后轮之间安装安全防护罩,并安装主车同时有效的制动器,在挂车车箱四拐漆刷有红、白间隔颜色四道以作标记(长度30公分、高10公分)。油罐车要有接地链条,灭火设备排气管应改装到前端(保险杠下面),排气口要倾斜向下,并在车头左前方挂黄色三角旗,旗上写“危险品”三字为标志。
1984年以后,合肥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变管理为服务,年审车辆中,开展上门车检。市汽运公司客车队和公交公司由于白天要营运,年审组就集中力量连续几个夜晚为他们检车。在运输单位实行车台承包责任制以及个体专业运输户日趋增多的情况下,有的驾驶员,特别是个体户车辆带“病”行驶,一些车辆年久失修,车况不良。为此,车管所严格控制破旧车辆运行。该报废的坚决报废,该修复的坚决令其停驶修复。同时,把好旧车检验、转户过户关,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手续,以保证上路行驶车辆的完好率。
1985年,车辆年检验以自检为主,市组织检查验收。10台车以上的单位,可分两批进行。
省、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的专用车车况较好,由单位自检后报经办公室批准免检,在《行驶证》检验栏内盖“免检”章。出租小汽车,发“出租”字样的新号牌(白底红字)。为方便旅客识别,个体出租小汽车要在车门两旁喷涂名称。汽车挂车和小四轮翻斗车核发统一的号牌和行驶证。各类挂车检验不合格的,主车不予检验。各类货车、大客车按规定喷“合肥”字样和单位名称。个体(联户)车辆应喷上车主的所在乡名和“个体”或“联户”字样。大小客车均安装灭火机。车辆行驶证的各项记录与现状不符的,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拼装的车辆查明情况后,按章办理。报废车辆不予检验。1989年,全市共年审机动车24892辆,占应审数的91.7%。报废车辆156台。
1991年后,市交警支队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先后装配有汽车安全检测线2条,摩托车检测线1条。检测线投入使用后,每年检测各类机动车5万余辆次,改变了传统的眼看、耳听、手摸的检车方式。通过上检测线,量化了车辆的技术状况,得出了车辆合格与否的科学结论,对交通安全起到了保证作用。
1992年,机动车辆年检工作仍然实行大队车管组和车管所两级审验制度。检测中,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验。对个体车辆和客运车辆,坚持一年两次审验,确保车辆完好率。整个年审期间,共检查机动车23123辆,占应检数的90.6%,报废机动车254辆。
交通噪音管治
1980年5月,对市区各种车辆行驶中产生的噪声进行了检测,发现长江路、金寨路、濉溪路、环城路等处噪声均超过80分贝(城市环境噪声有70%是交通噪声)。1982年7月4日,市公安局、环保局发出《关于减少市内交通噪声的通知》,规定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现有各种车辆高音喇叭一律拆除。警备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消声器。三轮柴油车噪声大,废气多,污染严重,限期改装或取缔使用。各种载重货车,未经交通民警大队批准,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上行驶。长江路、徽州路、寿春路、蒙城路部分路段禁止机动车辆乱鸣喇叭。大、小拖拉机、柴油翻斗车等不准进入一环以内。
1988年,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管理作如下规定:1.凡在合肥市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其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泵速污染的排放标准》(GB—3842—83)和《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3843—83)以及《汽车柴油0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3844—83)。2.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包括国产和进口的新、旧车需在本市领牌照的,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核发牌照。凡在合肥市生产、装配、改装、大修及组装的国产或进口车辆,必须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方可出厂。3.将机动车排气纳入车辆年检项目,符合国家排气标准的车辆才可办理年检。4.合肥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合肥市行驶机动车辆排气检测和监督,并随时对行驶车辆进行抽检。5.经检测,在用车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合肥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责成车辆所属单位限期改进。逾限定期后,其排气仍无法达到国家标准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1989年,经对全市31条马路的交通噪音测定,其交通噪声为70.9dB(A),超过国家规定70dB(A)标准。1991年,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市主要道路交通噪声下降为69.6dB(A)。
1992年,在全市10余个主要干道口,安装了噪声自动显示器,通过对车流量为500辆/小时以上的长江路、寿春路、蒙城路、马鞍山路、阜阳路、胜利路、青年路、金寨路、芜湖路、徽州路、合裕路、屯溪路、蜀山路、蚌埠路等14条主干道噪声的测量考核,其交通噪声、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均略微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待采取切实措施,实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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