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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县交通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县警察局负责办理交通管理事宜。民国35年秋,省会警察局增设车巡队20余人,对城内各种车辆进行登记、发证,负责城区交通管理工作。
合肥市交通管理机构
1949年2月,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下设交通消防队,留用53名旧警察。1951年,市公安局成立警察大队,下设交警、消防两个中队。交警中队设在原国民党省会警察局四分局旧址(现江淮大戏院附近),全队66人。1953年10月,警察大队撤销,交警队直属市公安局领导,迁址淮河路76号,增编为83人。1958年底,交警队增设29人的女警班,参加交通管理(女警班于1963年撤销)。1959年元月,设立交通民警科,与交通警察队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总人数160人。1960年8月,改为交通民警大队,下设两个中队。大队部设秘书组、宣教组、交通管理组。1965年,交警大队编制为182人。1969年,交警大队改为交警队,撤销所属的两个中队,全队120名干警。1972年,恢复交警大队,大队部搬至市工会二楼临时办公。1978年,交警大队下设2个中队,干警164人。
1980年,交警大队增设1个中队,大队部设政秘股、宣传股、后勤股、业务股。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指令:全国104个城市的车辆监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同年6月1日合肥市的车辆监理工作划交市公安局,成立合肥市公安车辆管理所,隶属交警大队。至此,交警大队下设3个中队,一个车辆管理所,大队部设政工科、秘书科、宣传科、交管科,全大队干警202人。1985年,交警大队迁至大西门新建的6层办公大楼。所属车管所、中队陆续在铜陵路、合作化路、屯溪路、合瓦路、蜀山路分别建成新办公楼房。1986年11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市交通局所属的交通监理处人员编制、房产、场地、设施、装备等全部划归市公安局。
1987年11月,合肥市公安交警支队成立。支队下设一队、二队、三队、四队、直属队及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所。支队部设政委办公室、支队长办公室、宣传教育科、交管科等4个科室。
1990年,交警支队增设第5大队,原设的4个队、直属队和三县交警队统一改称为交通警察大队。同时,增设骆岗机场交警队(企业编制9人,编制经费由省民航局解决)。1991年,交警支队增设法制科。
1992年,合肥市公安交警支队内设支队长办公室、政委办公室、宣传教育科、交管科、法制科等5个科室,支队下属六个大队和一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所以及肥东、肥西、长丰县3个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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