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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清末,合肥实行保甲户口登记制度。每户在门上悬一门牌,上面注明本户姓名、籍贯、人口、田粮等。每10户为一甲,公置一扇高脚木牌注明10户姓名,并轮流置于各家门头。各甲还须将每户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口和田亩等情况登记造册,送交总甲,由总甲根据名册定期抽查。
民国时期,仍沿袭保甲制度。先后由民政、警察局管理户口事宜。民国28年1月,合肥县公署下设城东、城西2个坊,坊下设保,保下设甲,并实行5家连环保。抗日战争胜利后,合肥设省会警察局。城区由各警察分局的户籍员专管户口事项。各分局下辖分驻所、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管理。
建国后,由市公安局主管户政管理,以派出所为单位进行户口登记、统计等项工作。1949年11月24日至1950年元月14日,市公安局组织180多人,对全市户口进行登记。登记工作分宣传动员、群众自登、互相复核等4个阶段。全市9个派出所,严格执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7项基本登记制度和人口统计制度。通过户口查登工作,基本搞清市内户数、人数、居民职业构成等情况。在登记中新发现国民党党团特政警宪人员共1368人,还有小偷、娼妓、烟鬼、流氓、会道门人员等524人。
1951年,市公安局根据中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换发华东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户口簿》,又进行一次户口登记。通过登记,发现假报姓名的260人,虚报年龄的896人,并发现隐瞒身份的国民党军政人员528人,反动会道门人员195人。
1956年,对全市公共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200人以上的单位,以科室为单位,根据户口表的内容,参照人事部门掌握的档案材料进行登记。对登记不全的个别项目或有疑问的项目,尤其是年龄一项,采取个别询问的方法登记。对100人以下的较小单位,事先通知在一定时间、地点或登记人员深入到工地见人登记。同时也登记家属、保姆等非编制内人员。截至5月12日止,共登记503户公共户口,正式人口63215人,其中男46046人,女17169人;非工作人员男17288人,女8129人;寄宿人口男1759人,女6196人。
1958年,市公安机关办理各种户口登记的具体规定是:新生婴儿凭卫生机关发给的出生证,经外勤民警查实后及时登入出生簿、户口册和居民户口簿。凡居民死亡的及时申报并上门注销户口,同时通知其亲属前往粮管站注销油粮供应。居民需将户口迁出的,或新迁入户口的,可写一纸条放人申报户口箱内,由民警办理后及时带交申报户。暂住户口按3个月以下办理,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更正姓名、漏登户口等问题,需派出所长批准方可更正,一般项目,由民警予以更正并记入户口簿。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以及《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市公安局对由外地迁入市内的户口,其准迁对象范围为:外地人口已为本市各工厂、企业等单位雇用转为正式工的;外地人口系本市干部、职工、居民直系亲属,如年幼子女必须依靠父母抚养,或年老、残疾必须依靠子女等人供养,或者爱人在婆家无法参加农、副业生产,以及丈夫必须依靠妻子生活的;居民、干部、职工家庭人口在本市,与农村妇女结婚必须迁来户口的;由农村雇用的保姆;经上级机关批准新吸收的干部和长期工人,应准予入户,并登记为常住人口。凡户口申请迁入本市的,必须由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始可发给《准予迁入证明》。
1963年6月,对常住人口登记坚持以家立户和常住地登记的原则。集体户口在同一单位共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分居几处的分别立户,单位内部带有家属的职工单独立户。据统计,当年全市共有808个集体单位,带家属的职工52000户208000人。对特别户口,如水上渔、船民以家立户,每户发给一本船舶户口簿。国营企业船舶,以船立户、每船发给一本船舶户口簿。农村学生自带口粮在城镇读书的,在农村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城镇登记为寄住人口。城镇居民坚持使用户簿册的制度。市郊人民公社,以生产队立簿、以户登记人口,公社设置户口登记簿,登记全社辖区的常住人口。公社和生产队均设置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登记簿。公社由秘书、生产队由会计负责及时登记变动情况。
1972年4月,由市人保组、粮食局、民劳局、“五七”小组等4个单位选派1人组成合肥市户口、粮油联合审批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检法治安组。其职责主要是共同审批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单独生活能力,农村无依无靠,必须投靠城镇直系亲属生活的老、幼、病残者迁入户问题。对于省革委会人保组(69)241号文件中的13条规定和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及子女户口,仍由公安机关批准入户。1973年,通过联合办公室共同研究审批入户5448人,其中属老、弱、病、残者,由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326人,外地农村与郊区蔬菜队社员结婚迁入户的112人,占指标调动的115人,还有从农村招工迁入户的2000多人等。
1977年3月,撤销户口联合审批办公室,并根据省、市《关于坚决压缩粮食销量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吃商品粮人口的通知》精神,停止“农转非”户口的审批。年底,由市公安局恢复审批“农转非”户口。
1985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要加强户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批农业人口转为粮食定量供应人口”的规定,每年批准“农转非”户口的指标数,控制在总人口2‰范围内。市公安局本着为知识分子办实事,优先照顾其家属子女“农转非”户口的原则,当年为工程师、中小学教师解决家属子女“农转非”户口1617人。
1992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实行捐资奖励“农转非”户口的有关政策规定,共办理1.8万余人的捐资奖励“农转非”户口。据当年底人口调查统计,合肥市人口为303247户,1059860人。其中男569647人,女490213人,男女性别比为116:1OO;市区非农业人口797493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5.25%;全市当年新出生13543人,出生率为13‰;死亡4483人,死亡率为4.3‰,自然增长率为8.7‰;人口迁移超27233人,机械增长率为25.7‰。
户口整顿
建国后,市公安机关在各个时期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户政管理工作状况,多次进行了户口整顿工作。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少数反革命分子反复变更姓名、住址,隐匿真实身份,逃避打击处理。为此,市公安局于1951年、1953年和1955年分别进行了户口整顿,从中查获了一批外地逃亡的反革命分子。据1955年统计,户口整顿中发现各类反革命分子99人,刑事犯罪分子30人。
1958年,大办钢铁,大办工业,招收了大批民工和学员,户口管理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市公安局集中整顿了新建扩建单位的公共户口以及城郊偏僻地区和复杂场所的居民户口,逐个单位、逐户进行核查,并区别处理。对现有户口,逐一补全性别、年龄、职业、文化、民族等登记项目。需变更的,在户口变更栏内注明,并及时改正漏人漏户和重复户口及人动卡未动的差错。对持有劳动部门录用、学校录取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没有入户的,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入户,填报口卡;对临时工,以及有人无证件,又未登记暂住户口的,逐一查清来历,补办暂住户口。
1961年,根据省委关于核实城市人口和粮食供应的指示精神,公安、粮食等部门联合成立办公室,抽调4082名工作人员,采取居民自报和调查相结合,各单位集体户自查、互查和抽查组结合的方法,逐人逐户地进行核对。全市共查出虚报人口10540人,其中有户口无人的370人,有粮油关系无户口的1820人、服兵役未销的73人,自动离职和久假不归的7459人,逮捕、劳教未销的107人,死亡未销的671人,冒名顶替的40人,并查出虚报冒领粮票累计达371498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制度不严,户口“走后门”现象较为突出。1972年,公安机关对分局派出所153名干警,分期分批进行了纠正户口工作中不正之风为主要内容的整顿。通过集中学习,自我解剖,共揭露出私安户口482人。户口迁移中的不正之风有以下表现:一是“搭桥”进城。外地户口先迁入郊区自行入户后,从郊区招工或以其他办法,将户口迁入市内;二是架空移居。将非法入户的户口,擅自填写市内户口迁移活页。在几个派出所、粮店之间,速迁速安,一飞而过;三是冒名顶替,顶替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妇女,将农村婴儿入户城市;四是假领结婚、离婚证,把户口从外地农村迁入市、郊区入户;五是搞非法交易。有的民警与粮店粮管员之间,搞非法交易,互相解决户口、粮油关系,以权谋私。市公安局对以上问题查实后,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分别予以迁回原籍和注销处理,并停止使用市内户口迁移活页,改用市内户口迁移证。市内移居,须将户口簿转迁入地派出所,底表由迁出地派出所存查。市区和郊区社队的农业人口(包括菜农)迁出公社范围,一律使用市外迁移证。凡申请迁入本市的户口,须经基层单位群众讨论,单位签署意见,逐级审查,连同户籍民警核实的材料,提交当地派出所所务会议研究后,由所领导签字,报经市户口粮油联合审批办公室批准。
1973年,长丰县土山公社汪汇、瞿嘴两个生产大队划归郊区管辖后,列表移交的常住人口3146人,但实有常住人口2864人。多报的282人中,其中既无人又无迁移证件人户的104人,有迁移证件但无人入户的178人。这些人中有的爱人、父母、子女在市区工作,想把农村户口通过郊区“搭桥”迁入市区。市公安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央关于控制扩大郊区的有关指示精神,对以上“搭桥”挂户的282人,不予列入郊区户口,户口未迁来的,不予承认,已经迁来的,动员回原地复户。
1978年,市公安局在户口整顿中着重调查城市无产口人员的情况。全市无户口人员2373户、10150人,其中职工家属2059户、8236人。从年龄上看:成年人5570人,17岁以下的小孩4580人;按来肥时间计算:半年以上的1674人,1年以上的3569人,5年以上的3100人,10年以上的1807人;在肥的生活来源,投靠亲属生活的8527人,做临时工的930人,搞其他副业的623人。以上这些无户口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患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生活不能自理,农村的家属来厂照顾,长期闲居不走的;职工家属确因长期病残,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和在农村无人照顾的小孩;有的家住农村集镇吃商品粮,但无工作可干,投靠城市亲属生活;还有农民进城搞修理服务业的。这些人员长期留在城市,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合钢的无户口家属违章建筑盖了“自由村”,影响市容;还有的靠厂吃厂,挪用侵占公物甚至偷窃扒拿,危害社会治安。为此,市公安局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对与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照顾的、职工在农村的父母,确因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对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经审批准予迁入城市。职工本人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建议安置到原籍供养。如护理职工的家属,身体也有病,可以照顾把家属户口迁来。对农村集镇吃商品粮的职工家属,根据适当控制的精神和具体情况,酌情审批户口;对下放倒流的或户口已迁出人不走的,原则上应回农村安家落户。农村妇女与家住本市郊区蔬菜队职工结婚的,适当控制迁入。
1985年,市公安机关在户口整顿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空挂户、分户多。人口实际居住地地址与户口登记地脱节。(2)户口登记差错多。有的因参军、迁出或死亡、逮捕等不销户口;有的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登记项目发生了变化,没有变更;郊区农民婚姻嫁娶来者不登记,走者不销户口。通过组织力量登记,查对、核实、纠错,消除了人户不符现象和各项登记差错,进一步健全了户口管理制度。同时,恢复对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制度,对郊区农业人口还分别建立户口簿册和人口卡片。
1992年5月,市公安局举办基层户籍业务培训班,对全市90名户籍和身份证内勤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同年下半年对全市37个派出所的74名户籍民警及74个户口段的户口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实行核对户口,以统计质量为核心的责任制。西市公安分局在户口整顿中,查出重登、漏登户口25人,参军未销户口31人。全市通过户口整顿及时发现并纠正挂户、人户分离、参军以及劳改、死亡未销户口等现象。
常住户口管理
辛亥革命后,合肥全县划分10区、180镇、326乡。民国21年,扩大乡的建制,恢复实行保甲制,全县为10区,151乡,2150保,21094甲,常住户口以保甲为统计管理单位。民国36年,合肥县整编乡保户口,划为73个乡镇,664保,8006甲。城区为30保,268甲。省会警察局下设4个警管区(即警察分局),每个警管区各设分驻所、派出所一处,46个勤警区,勤警区又划为若干户籍段,每段有一名警察负责清查管理户口事宜。
建国初,以派出所为单位,分段管理户口。每个派出所设1名户籍组长或户政干事,专管户籍各种统计内务事宜。户籍警每人管理200~250户。为了便于对常住人口的管理,市公安局对居民门牌进行重新编排。街道采取单、双号的编法;街巷对编或连续编法;散乱居民住宅,依次编或混合编。随后逐步编排了巷牌、幢牌。
1951年,城市居民户实行以家立户,发放户籍牌照。1956年8月,全市19937户居民,全部换发新户口簿。通过登记调查,发现和纠正错漏、假报姓名、年龄、职业的1300人,新发现国民党党团特人员243人,封建会道门195人。同时,在全市户口登记基础上,建立了户口月报、季报、年报、特种人口管理等制度。
1954年初,全市开始实行重点人口管理。各派出所的主要力量从过去一般户口管理转到对重点人口的管理上。通过社会调查,全市确定重点人口710人,其中特务嫌疑和社会危险分子176人。通过对重点人口采取公开管理、秘密调查等方法,发现并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23人。
1958年,各派出所实行上门办理户口制度。每个户口段,选择适当地区设立二、三处申报户口箱,每户制做一个硬纸牌,牌上写清户主姓名、详细地址。申报户口箱的大小式样与选举箱相似。申报户口箱每天开放两次。群众不论申报任何户口,只要将本户的纸牌放入附近的申报户口箱内,民警开箱看到纸牌就上门办理户口手续。如群众需要向民警反映情况或解决问题,也可向箱内投放纸牌。民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下段,实行两段为一协作区办法,每两段抽出一个民警下去办理户口事项。
1963年,全市居民换发户口簿,从街道和内部单位聘请254名干部、职工和群众,填写、登记户口表格及户口簿。在换发前,各派出所对居民户口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并整理门牌号码,然后由派出所参照旧户口簿和核对的情况填写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新户口簿,再次核对无误后,召开小型群众会议,逐户逐人发给居民,较好地解决了居民不以常住地立户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街巷按政治性术语更名后,门牌编号混乱,影响户口管理工作。1972年开始更换部分带政治性术语的门牌、巷牌,恢复了一些原地名、街巷名称,以后又随着市政建设,市公安部门协同民政部门普遍进行地名正名和更名,并编印了《合肥市地名录》。
1981年初,市公安局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废除的重点人口管理制度,并在花冲派出所进行重点人口管理试点。东市区总结推广该所经验,通过翻阅档案,内查外调和严格审批,全区确定重点人口133人,其中反革命嫌疑分子11人、刑事嫌疑分子73人、治安危险分子49人,并逐人建立档案,落实管理措施。1982年,市公安局要求各派出所把主要精力放在户口段,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户籍警每周有4天时间下户口段,进行“四知”和“四防”工作。保持户籍警相对稳定,不随意抽调,确需调整,要报经市局批准。户籍警在户口管理中,着重调查掌握下列5种人的情况:一是反革命活动可疑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可疑的人;二是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人;三是受过各种打击处理现实表现不好的人;四是依法交付公安机关监督改造和监督考核的人;五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对上述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落实帮教组织和措施,减少和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
1989年,合肥市各级公安机关把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列入基层基础工作的重点。全市重点人口4167人,占市区总人口的4.16%,通过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提供各种打击处理对象2253人,侦查线索198件,从中破获各类案件211起。1992年初,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决定》,并制定了清理整顿重点人口的实施方案。通过5个多月的清理整顿,并对37个派出所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摸清了重点人口底数,做到基本不漏管,不失控;二是规范化地建立健全了重点人口正副卷档案;三是通过对重点人口管理,提供了各种打击处理对象422名,侦查线索331件,从中破案413起。
暂住户口管理
建国初,市公安局将暂住人口纳为户口管理的重要内容。每个户籍民警在管区内设立警区办事处,每天下午6时许,开始报登临时户口,并建立了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注销等制度。据1954~1956年统计,全市有暂住人口45986人,年平均占常住人口8.6‰。1958年元月,市公安局调查了全市暂住人口。市区以居民委员会,郊区以农业社为单位对暂住人口,逐人逐项填表登记。全市共有暂住人口1.2万余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25‰。通过调查,对于探亲、访友、治病的人,准予申报暂住户口;少数必须依靠其子女养活的老人及必须依靠父母生活的年幼子女,准予办理迁移手续;对保姆、临时工、勤杂工,如继续需要的准予延长暂住时间,已经被解雇的动员其还乡;对盲目流入城市的无业游民、无照商贩、从事无正当职业的人员,一律不准住留,经动员不愿返回的,则由民政部门配合强制遣返。
1960年下半年,市收容遣送外流人员出现扩大化倾向和错收容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暂住人口管理失控。据1973年对和平路派出所辖区的安纺总厂、拖拉机厂、省建二公司部分生活区调查,该地区385户常住户中,共查出居住城市3个月以上暂住人口563人,占该地区常住人口总数的25%。据统计,这些暂住人口中,来自本省各县418人,来自浙江、江苏、山东等14个省的145人。居住合肥1年以内的228人,1~5年的199人,6年以上的136人。这些人中来肥投靠子女、爱人生活的409人,当保姆、帮亲友搞家务的121人,寄养的小孩7人,盲目流入城市的26人。从这些人员中查出偷窃扒拿、投机倒把的53人,占无常住户口人员10%。1980年3月,市公安局对全市暂住人口进行调查登记。以西市区为例,全区常住人口为204476人,暂住人口8285人,占常住人口的4%。西市分局在1984年1~4月处理的违法犯罪的259人中,有暂住人口43人,占被处理人犯总数16.6%。
1980年后,合肥市暂住人口日趋增多。构成流动(暂住)人口增多的原因主要有:
—合肥市经营旅游业共375户,拥有住宿床位29869张。按80%利用率计算,住宿旅客量日平均可达2.4万人。
—全市有各类医院47所,开放正规病床5616张,住院病人中约有半数为外地病人,加外地住院病人陪护,每天约6000人。
—经市建筑管理处登记注册的外地来肥承包建筑施工的118个建制单位,4.19余万人。按90%的人常年在肥施工作业计算,每年约有3.6万流动暂住人口。
—外地来肥参加各种长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和干部轮训的流动暂住人口,每天约7000~8000人。
—外地在合肥设立的各种办事处、中转站、技术维修服务站等常设或临时机构,有固定办公和住宿地点的100多户,每日约有千余人。
—进入农贸市场的客商,随货住宿货栈、堆场、车站、露宿街头的肩挑小贩,各种工匠修理人员,水上船户及外来游民乞讨者,被收容、审查、关押的外地违法人员,超计划生育未入户者约5000余人。
—进入居民住宅或农户的暂住人口多。1986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对中市区县桥街道、西市区芜湖路街道、东市区红光街道调查,共有15岁以上居住1个月以上,从事一定行业的暂住人口6018人,占这3个街道常住人口数的8.9%。据推算3个市区的暂住人口约4~5万人。据常青乡调查,1985年底(不含公共场所)有暂住人口5500余人,占常住人口数的17%。据此估计郊区暂住人口约2~3万人。
—全市各种交通(铁路、公路、水路、航空4个方面),1985年每日客运约8~9万人。根据以上估计,全市每天约有14~15万流动(暂住)人口。
1985年,市公安局派出调查组,对常青乡暂住人口进行典型调查。从查破案件看,流动人口作案的占80%左右。有的犯罪分子混入经商人员中,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活动;有的租用民房为窝赃销赃场所;还有的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该乡6300名外来人员中,来自江苏、浙江、广东等10多个省、市,50多个县,其中经商的1082名,做工的2480名,收废品、拾破烂的243名,外地来上学租住的280名,因单位无房租住的职工1600名,其他615名。常青派出所依靠基层党组织,通过召开村干部和群众会、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户口登记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恢复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通知》,并区别情况予以登记发证,有原籍乡以上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发给的摊贩证、营业执照和学校发给的学生证,经过验证符合暂住条件的准予登记。住3个月以上的发给暂住证,3个月以下的发给暂住人口登记卡。该乡10个行政村,凡是暂住人口超过300人的,设专职户管员。300人以下设兼职户管员。户管员主要负责对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熟悉和掌握这些人的姓名、住址、交往、经济收入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协助派出所搞好治。安管理工作。专职户管员,列为村干部编制,享受村干部工资待遇;兼职户管员,从收取户管费中给予生活补贴。同时,以派出所、乡政府名义制定了《暂住人口须知》、《房东职责》、《村长、兼职户管员职责》等规章制度。房东应按《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来人申报,走人注销,人户相符。对来人不报、走人不销的,给予经济处罚。通过暂住人口管理,堵了漏洞,从中破获了一批案件。
1987年后,市公安机关在各单位的配合下,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发信、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口登记条例》和对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育和发动“三队”(包工队、运输队、建筑队)、旅社和私房出租户,严格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管理。凡是居住3个月以上务工经商的,凭乡政府以上证明,发给暂住证;对居住3个月以下的,由派出所建立临时登记卡进行登记。对集体来肥50人以上的“三队”,建立治保会,发挥治保组织在暂住人口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大批劳力涌入城市,投入到建筑、运输、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形成一个半流动、半稳定的暂住人口大军。据1991年统计,全市有暂住人口12万人,高峰时达15~20万人。这些暂住人口大都租住在城郊结合部,尤其在近郊。由于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使出租私房逐步成为盗窃犯的销赃点,重大逃犯的庇护所,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的黑窝子,“超生游击队”的根据地。据年底统计,全市抓获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中,暂住人口占30%,郊区高达47.3%。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市公安局于1992年2~4月在郊区城东乡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和管理试点。一是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暂行规定》、《户管员工作职责》、《治安承包责任书》、《暂住人口须知》、《出租房屋安全审查许可证》、《违章通知书》、《房屋出租和暂住人口情况登记表》、《暂住证》及“房屋出租户”,“出租房屋”、“暂住户”铝制标牌等。二是调查登记,先后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22场,发放《致居民一封信》,张贴宣传标语864幅;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车和新闻舆论广泛宣传;在村民中开展了“尊房主、爱房客”活动。全乡分3大片,17个责任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通过“谈”、“访”、“查”的方法,对出租房屋及暂住人口进行调查摸底,查明城东乡现有出租房屋户2656家,出租房6529间,暂住人口13138人(其中外来人员10589人),“三队”(建筑队、运输队、包工队)人员2819人,经商1898人,拾破烂1232人,本市双职工无房、拆迁户2594人,其他2415人。三是发证挂牌,严格验收。凡出租房屋户,均应先到设在各行政村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填写《申请出租房屋呈批表》。经批准后,由户主与各村登记站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领取“出租户”标牌和《出租房屋、安全审查许可证》,做到“亮证”、“挂牌”方可出租。同时要求房主坚持对租住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每年向房主和暂住人口收取一定的治安管理费。各村登记站和派出所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五个项目(出租户数、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登记数、办证数、收费数)逐项进行评议验收,合格率90%。四是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中心,户口段民警和户口协管员实行目标管理,并逐步开展建卡、建档和查询等业务。这次试点工作,先后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1名(其中暂住人口14名),城东乡当年1~4月的刑事发案数比上年同期下降120%。
通过在全市推广城东乡加强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的试点经验,使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对全市暂住人口的管理主要是抓住三个环节:一是把住用工单位和个体业主收留关,在暂住人口集中的建筑单位以及录用农民工、协议工的工厂企业实行用人者具体负责控制的办法,由派出所与之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把公安机关直接控制转为间接有效控制,有条件的坚持公寓式、旅店式的管理方法,将暂住人口集中起来住宿。二是把好批发《私房出租许可证》关卡,建立私有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实行亮证挂牌,严格控制私房出租。未经批准容留暂住人口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三是把住城乡结合部的路边店查验关,防止见利忘义的店主为身份不明的暂住人口提供栖身之所。对流动人口管理控制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控制好住宿场所。在旅店、宾馆、招待所布建秘密力量,密切注视临时旅店,不给流窜犯、在逃犯落脚栖身之所;二是控制住繁华场所和闹市,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商业区等公共复杂场所,形成检查、盘查、巡逻控制体系,昼夜实施监控,尽可能地堵塞防范漏洞,以防这些场所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三是控制运载工具,特别是加强出租车管理,教育司乘人员高度警惕违法活动,遏制犯罪分子借用交通工具跳跃作案;四是控制住边远地带的建筑工地、务工场所以及乞讨人员集中滞留场所,运用临时抽查、突击清查方式,及时查获混迹其间的各种犯罪分子。据统计,1992年全市通过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破获各类案件380多起,及时预防和制止赌博、嫖娼、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近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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