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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
合肥市在50年代中、后期基本实现物资计划管理。1962年9月,市人委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库存物资进行彻底清理、上报。规定:减少生产任务的企业和缩小规模的建设单位,对多余物资不得隐瞒和私自出售;停产企业和停建单位的原料、燃料、设备和生产资料由有关部门统一接收和处理,不允许擅自转让、出卖;超储物资和积压物资,由市实行统一收购和处理。
1970~1976年,市革委会成立清仓核资领导小组,多次发动清仓查库运动。采取群众运动和专门班子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清产核资和物资修旧利废工作。1977年,市革委会要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和农村供销社开展下工厂、下街道、下农村的“三下”服务活动,增设收购点,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并规定,各类废旧物资除国家与省直接调拨外,均由市物资回收公司统一回收和组织代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经营。1978年,市革委会作出规定,对生产、维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所需主要物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订购、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各工业部门的供销部门,要逐步实行业务上由主管局和物资局双重领导。所有企业(包括社队、街道企业)生产所需要的物资均纳入统一计划管理。物资部门对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保证供应。卡死计划外、超储备、超定额物资。帮助企业按合同生产,对不按合同生产的产品拒绝收购,逐步建立健全物资部门驻厂员制度。1980年后,生产单位可以自产自销一部分产品和自购部分原材料。1985年,合肥市将物资部门由行政单位改革为经济实体,物资不再实行统一收购、统一供应办法。
市场管理
1968年10月,市革委会决定在东七里站、西五里墩、南七里站、北门范围内取缔自由市场,并严禁私自买卖农副产品和其他各种商品。1970年9月,市革委会通知:凡在市区自行推销农副产品,不论集体或个人,一经查获,或平价收购、或没收、或罚款,对严重者严肃处理。严禁国家干部、职工在市场上购买私人物品。各单位不得到集市、农村社队采购农副产品或以协作为名,以物易物。
1972年10月,根据市革委会部署,市及所辖各县在水陆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组,查堵粮、棉外流。并规定,工矿企业单位私自到农村集市或社队采购粮油和其他物品的,一经查获,坚决扣留,严肃处理。社队和农民生产的各类农副产品,允许上市的,只能在当地集市出售或卖给国家,不准长途运销,流入市区。这种极左的做法,使合肥城乡市场被卡死。
1979年1月,市革委会决定开放合肥市粮油集市贸易,并开辟了9个粮食交易所。允许社队和个人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和超购任务后的多余产品到集市上出售。要求各级粮食部门组织好粮油集市贸易,基层粮站设立交易所,帮助群众搞好粮食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调剂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统购牌价1倍。群众愿意按国家议购价卖给国家的,当地粮店不得拒收。做到有领导、有计划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1983年,市政府进一步开放粮油市场,并发出《关于开展粮食多渠道经营的通告》:1.粮食、油料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允许多种渠道经营;2.农民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后的多余粮食,可按国家超购价继续卖给国家粮站,也可到交易所或集市议价出售或自行加工半成品、成品出售;3.国家分配的粮油征购、超购任务完成后,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农民个人,可以议价经营;4.全市完成征购、超购后的粮油,可以运往外地销售,无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撤销交通粮油检查站;5.各级粮食部门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
1980年8月,市政府投资5.8万元在滁州路段上封路辟建坝上街农贸市场。1985年8月,市政府再次投资80万元,对坝上街市场进行改造。使该市场总占地面积达到4200平方米,建筑面积达到1746平方米,并建有建筑面积达1350平方米封闭式货仓,一次能储货20万公斤。另开辟有3个可同时容纳16条船只停泊装卸的码头。该市场日常经营的蔬菜、水果、粮油、干杂等农副产品品种达4大类300多个,货源来自全国26个省市、260多个县市,销至全市及外地数十个县市。该市场已发展成为合肥地区的“大菜篮子”、“大果盘子”和华东地区重要的农副产品集散地。
改革商业流通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合肥市商品市场购销两旺,城乡市场活跃,并逐渐产生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的局面。1982年,市政府提出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业流通体制。是年,合肥市商业系统491个单位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个体户发展到2755户。
1983年,市政府决定彻底改变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思想,改革商业流通体制。调整农副产品、工业品收购政策和方法,在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和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收购农副产品。提倡工业部门进入市场,打开产品销路。发展城乡集体和个体工商业,合理调整国营商业在商业中的比重,并在商业部门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4年,市政府要求商业部门搞好市场预测,加快信息反馈,促进和引导生产,调节供求,促使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农村供销社在搞好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重点支持农村商品生产。1985年,市政府确定商业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市场调节。要求商业管理部门加强宏观管理,对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改革批发体制,发展农工商联合体,建立多成份、多形式、多渠道并存的批发体制。发展多种联营联销形式,开发内外市场,支持工厂与基层批发零售商店挂钩开展自销,加快小型商业企业改革,鼓励省、市内外的企业、个人、农村进城自办或联营开设商业网点。此后不久,合肥市商业除粮油等少数商品保留计划调节手段外,逐步放开经营。
财税大检查
1975年,市革委会成立财税大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县、区、局相应成立组织,对违反财务、财税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进行处理。1981年,市政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的要求,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纳税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全市880户工商企业进行了自查,占工商企业单位数的96.3%。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其中367户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面为41.7%。全市共清查出漏欠税363.6万元。1983年10月,市政府组织对全市国营、集体企业单位交纳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进行大检查。同时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财务进行大检查。此次检查中,全市(含三县)共查补国营、集体企业漏交税款611.1万元,查补能源交通基金338.3万元。此次大检查工作,内容包括财务、税收、物价等。1985年后,全市每年都开展一次促进依法纳税、严肃财务和物价政策的大检查。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合肥市从1961年起开展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并将此列为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969年,市革委会发出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家资金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绸缎呢绒等消费品。确需购买的,须报经市革委会批准。从1978年1月6日起,社会集团购买一律使用专用票。1980年7月,市政府决定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全市控购指标,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汇总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检查分析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控购工作中的问题。1985年,市政府决定将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按1984年实绩压缩20%。计划外的小汽车一律不准购置,不得以大修为名等变相购置新车。实施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做法,对降低企业的费用开支以及保持市财政的收支平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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