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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先后到工厂、企业、商店、学校、农村社队等50多个单位以及城市农副产品和农村集市贸易市场,对工厂企业欠交税利,长丰县庄墓公社的生产救灾,郊区蔬菜的生产和供应,卫生防疫站、腌腊加工厂、自来水厂的卫生防疫工作,市拘留所、劳教审查队、工读学校和精神病收容所的教育管理,市、区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情况,三个市区的司法工作,六中、八中、二十四中、三十四中学的教学,蜀山烈士陵园的建设,制革厂、饮食服务公司的人防工程,养鸡场的基建,以及春节市场供应等,进行了视察和考察。
1981年,市常务委员会先后组织了25次视察活动,分别到农村、工厂、商店、学校、街道、机关、医院、幼儿园、菜市场、收容所、劳教审查队等90多个单位,对市政建设、社会治安、妇幼保健、农村教育、公共卫生、交通管理、市场供应、市场物价、市场管理和《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和考察。在这些活动中,委员们根据了解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交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处理。
1982年1月,为配合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常务委员会组织部分驻会副主任和委员对市场物价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发出紧急通知,发动市人民代表在春节前后就本市物价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许多代表接到通知后,随即在本单位、本地区召开小型座谈会,走访选民,采取实地观察等方式,征求群众对市场物价的意见,了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一个多月就收到107名代表的103封来信,对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提出了许多好建议。
1982年,市人大常委会共组织10次视察活动。视察了70多个单位、街道和地段。重点视察安徽橡胶轮胎厂、合肥制药厂、合肥手表厂、合肥肉类加工厂、安徽针织厂的经济效益情况,对有些企业存在经济效益不高、产品不对路、库存积压、税利减少的问题,常委会将调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政府,提请予以重视解决。此外还就市政府、法院、检察院执行法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同年8、9月间,市人大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了部分学校,先后召开3次有23个学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座谈会,并根据座谈会反映和掌握的情况,及时提出建议。要求市政府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制订具体规定以开创全市教育事业新局面。1983年春节前,市人大常委会又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县、区、局检查组,对市场物价、供应政策、经营作风、服务态度、食品卫生进行大检查,促进春节供应和客运工作。为了不使修脚手艺失传,市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2月专门召开修脚工人座谈会,对修脚师傅反映的问题及时转请市政府研究处理。不久,合肥市成立第一个脚病治疗室。市人大常委会还多次组织委员参加了全市社会治安工作的检查,并到劳改、劳教场所看望失足青年,收到很好效果。
1983年7月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对市和县、区公安、司法部门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发送有关单位参阅。对人犯监所和劳改、劳教单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提出了具体建议。此外,通过代表座谈会,走访知名人士,听取对新的一届政府的反映意见,对大家提出的一些有益的建议,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1984年4~5月,市人大常委员会组织政法方面人士,对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办结的一、二审刑事案卷,进行抽样分析。对个别事实不清,定性欠准,量刑失当的案件,建议审判机关重新查处。同时还两次视察了监所和劳改、劳教单位,对他们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解决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还先后组织委员和市人民代表300余人次,深入到90多个乡(镇)、街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一些居民、村民户家中,对工业经济效益、利用外资引进新技术、蔬菜产销、生产救灾、副食品生产、节日供应、市场管理、“两路”改造工程、环城公园工程、小集镇建设、违章建筑的处理、四水厂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中小学教育、科学技术普及、食品卫生、卫生系统改革、县城学校体育普及等情况,进行视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政府,落实解决。
是年,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48位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前往市21个单位视察,考察了解合肥市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小学教育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1985年5月,市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先后到3个市区、5个乡、3个镇,走访了17个企业,获取了推进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资料。是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合肥至安庆、六安、淮南3条公路干线的路况,进行了视察,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为制订公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获取了第一手资料。
同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组织人员会同市政府有关领导对市场副食品价格蔬菜生产及供应情况进行调查,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对合肥市企业和农民的一些不合理负担情况、某些生产资料价格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此外,还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问题进行了视察,对发现的问题均建议市政府落实解决。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全市宣传、执行《经济合同法》、《统计法》、《会计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城乡建委《关于抓好1985年城市建设15件事的报告》通知中的一项规定,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规相抵触,即通知市政府予以纠正。1985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认真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合肥市教育、卫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小城镇规划建设,乡(镇)长变动、乡(镇)人代会召开的情况和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等情况,进行多项调查和视察。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在调查郊区蔬菜定购合同执行情况时,发现部分合同没有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要求市政府更正,从而维护了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保护了菜农经济利益。1986年4月,根据省人大通知的要求,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对部分企业和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1985年合肥市企业负担比1984年增长4.6倍,社会上各种集资、赞助、摊派等高达52种之多。农民负担也逐年增加。对此,常委会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1986年7~9月,常务委员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对南淝河流域的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并邀集有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近百人,先后2次召开研讨会,对综合治理南淝河进行分析、论证,为南淝河的综合治理提出科学依据和建议。
1986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同“三县一郊”人大常委会成员,对全市乱占滥用耕地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情况通报市政府,促使政府严格征用土地审批制度,加强土地管理,使乱占滥用耕地得到制止。
1986年6月,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大通知要求组织3个专门调查组,分赴3个市区,深入到58所中学和部分新建居民区,对城区组织《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通过调查所掌握的城区实施9年义务教育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学校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题上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为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法》提供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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