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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地制定一些旨在强化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发挥了依法治市、依法管市的重要作用。
1982年前后,合肥市城市交通人车混行情况严重,自行车与机动车频频发生碰撞事故。为扭转这一情况,1983年11月,市人大在原批准执行的《关于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合肥市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报请安徽省人大于1984年元月审议通过,颁布施行,较好地改善了合肥市城市交通秩序,是年合肥市交通事故比上年下降20.18%,受伤人数下降24.6%,死亡人数下降21.15%,经济损失下降20.26%。
同期,合肥市区、近郊一些单位、居民、社员,擅自乱搭乱建侵占公路、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以及建筑物之间的地面和国家已经征用的建设用地,妨碍了正常交通和消防通道、环境卫生和市政建设。为此,1983年11月2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拟订了《关于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草案)》和《关于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报请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月19日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使上述问题及时得到较好地解决。
1983年前后,合肥市交通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呈日趋严重之势。市区噪声白天达90分贝(A级)以上,夜间达60分贝(A级)以上,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为此,1984年5月1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拟订了《合肥市城市噪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报请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2月22日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198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使城市噪声得到控制。
1986年12月,合肥市高、中等院校部分学生先后数次列队沿市区主要交通干道游行,并涌进市政府及部分新闻单位。致全市交通一度中断,部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为此,1987年1月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制定了《合肥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并报请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月13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行,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再度发生。全省人大制定同类法规后,该法规废止。
董铺水库是合肥市重要饮水源。1987年前后,每年为全市提供2/3饮用水源,每日供给合肥电厂用水5万立方米。但水中化学耗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含量均超标。为加强董铺水库水源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并报请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2月20日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为促进经济发展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作用。
合肥市环境公园是在古城墙遗址的环城林带和护城河堤的基础上辟建而成,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合肥市城市建设的重要工程之一,对于改善城市面貌、丰富人民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国内外游客的广泛好评,提高了合肥市的知名度。公园设计曾荣获全国城乡建设优秀设计一等奖。但公园建成不久,许多设施受到破坏,公园周围的一些建筑与公园景观很不协调,公园水体受到严重污染。为加强对环城公园环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审美、游憩效益,为全市人民提供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并报请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2月20日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使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面貌得到维护和改善。
参与国家和省立法活动。1982年4月,《宪法修改草案》颁布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发出通知,要求代表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5月下旬,八届常委会举行第17次会议,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6、7月间,又邀请各民主党派、学术团体、司法机关和经济、教育、科学、新闻、文艺等各界人士举行学习和座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法委员会还编辑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主要异同点的参考资料,以方便大家在讨论中进行比照,提出更好的修改意见。
是年,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部分市人民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国家拟定的《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试行)》、《选举法》、《土地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草案进行讨论,征求修改意见,对所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均统一整理上报。
198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方面人士进行座谈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1985年,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征集对《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即组织驻会委员,深入到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有关企业作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上报,为修改好《国营工业企业法》作出了努力。
是年,市人大常委会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先后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规定(草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草案)》、《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草案)》、《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等法律、法规进行座谈讨论,广泛征集修改意见,并及时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常委会先后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付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办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以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若干规定(草案)》、《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安徽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草案)》等16个法律、法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民代表和有关单位的人员共181人次,举行20次座谈讨论,提出101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986年,市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发来的《企业破产法》、《工业企业法》、《邮政法》、《义务教育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工会法》和《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10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草案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先后组织近百人,举行14次座谈讨论,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的立法工作。
1987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部分委员、人民代表以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安徽省巢湖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办法(草案)》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座谈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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