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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地下钱庄
解放初,合肥市未经注册而私自经营的地下钱庄“协丰办庄”和“新孚五洋号”,均由商人合资经营。协丰办庄主要是为合肥商界在沪采购商品提供短期资金融通,1951年存款日息1.5%,放款日息3%。新孚五洋号以拆放纱、纸、黄金、银元等实物居多,拆出实物的利息也收取实物。针对这种地下拆借与非法资金汇划活动,人民银行皖北分行营业部召开业主与有关人员会议,明确其行为的非法性质,讲明如有再犯,一经发现,即予批评,并责令其登报承认错误。与此同时,银行一方面加强检查,一方面积极开展业务,举办买汇、贴现业务,增设通汇网点,减低汇水,为商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从而基本杜绝了地下钱庄的非法活动。
查禁私商汇划
解放前,沪宁一带商人在合肥设庄采购土、特产品。他们为本地商人赴沪宁购办工业品开出汇票,或托请行商代为兜售,吸纳现款,形成私商汇划。票据以宁票、申票、锡票、芜票4种为多,在市场贴现,一般按1:1平调(换),银根紧时打9~8折。私商汇划的存在,助长了地下拆借活动,给银行掌握游资造成困难,影响物价稳定。皖北分行营业部成立伊始,即予以查禁,并于1949年6月开办票汇、信汇,7月开办电汇。年内建立全国通汇点292处,发生往来108处,商业汇出款额占全市汇出额的65.64%。11月停止买汇,改用押汇,在不影响物价和打击买卖划汇的原则下继续举办短期贴现,使本地商人纷纷来银行汇款,外地商人也主动通过银行接洽押汇,使私自汇划活动大为减少。1951年,物价渐趋平稳,私商汇划已无利可图,加之银行业务广泛开展,私人汇划渐形绝迹。经调查,涉及汇划活动的20家行商,汇划累计为1949年116次,1950年13次,1951年仅为5次。
规范经营行为
1951年,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地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推行取消商业信用工作。是年,省分行营业部试行集中信用,取消赊购赊销和货币借贷,实行专户存贷,吸存间歇资金,调剂市场货币流通量,缩减私商间的商业信用,并按照华东区行指示,区别一般私人借贷与私营拆放,暂时允许一般私人借款,同时依法征收其存款利息所得税。1953年,开展不正常商业信用调查,归纳出不正常商业信用有私人拆借、同业挪借、赊购、赊销、摇会等5种类型。其中造成私拆的原因是私商资金短少、盲目扩大经营和贪图高利所致。私拆多以中小型户为主,一般商户负债超过自有资金1~3倍。黑市利率超过银行1~20倍,月息一般都在3~5%之间,私拆月息最高30%。为压缩私人拆借,银行配合各专业公司以贷款为杠杆,在贷款时对投机户从严,对守法户从宽。
1954年,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省分行营业部成立金融管理组,继续调查处理市场不正常商业信用及黑市金银活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共同查处银贩子,收兑违法银饰银条,处理空头支票,对拆借行为严重者立案调查处理。对私改造完成后,合肥市以私商拆借、赊购赊销为主的商业信用完全被取消。
社会集资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对社会集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当年共进行两次:第一次调查对象是安徽文艺大厦、合肥电厂、市百货大楼、小百货公司和无线电器材公司;第二次调查通过市工商银行信贷部门进行。调查中对集资的形式、数额、款项来源、用途、分配办法等进行全面了解,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全市集资形式有企业内部集资、补偿集资、合资办企业3种,共同特点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以记帐或发给证书的方式办理。集资有利于积聚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经营成果。问题是有的单位利用高利率集资牟利,有的由主管部门出面筹办形成变相摊派,或集资的审批权限与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相符。市百货大楼等5户企业在集资中,仅有2户申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其他3户只是口头向上级打个招呼,到人民银行备案的仅有1户。多数企业对集资的经济责任规定不详,或虽有规定但无公证机关公证,没有法律保障。截至5月底,这5户企业共集资279.6万元,其中企业入股投资占75.82%,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入股占15.66%,个人入股占9.52%;个人入股资金的80%系提取银行储蓄存款。这种直接融资活动形成资金体外循环,银行通过调查摸底掌握了情况,为开展社会集资管理工作作了先期准备。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制止滥发彩票和有奖销售不正之风的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重申禁止用彩票进行集资,企业若发行股票、债券须经审批,禁止企业发行各种变相货币。旋即与市工商管理局、公安局联合发出《清理有奖销售和发行彩票问题的通知》,及时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1986年,《安徽省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合肥市据此对集资活动和发行股票债券进行引导和管理,全年企业集资3465万元,其中发行债券3388万元,股票77万元。1987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制定集资管理办法,设计印制了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申请书,敦促19家集资企业补办了手续并予以备案。至此,合肥市企业集资申报、审批制度建立。这时期,仅市建设银行“七五”期间通过运用社会集资、代理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就解决了合肥电厂125工程、驷马山引江灌溉收尾工程、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宁汉渝光缆工程、京沪数字微调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1989年,国家紧缩信贷抽紧银根,企业内部集资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会同工、农两行对所辖开户单位及三县一郊部分企业集资情况开展调查,掌握66户被调查企业1985~1989年上半年累计集资额达3659.07万元,其中63户是企业内部发放债券,3户是向社会公开集资等基本情况。企业内部集资有4种类型:(1)支付利息型,对参加集资的职工到期按一年利率偿付本息;(2)支付利息与分红相结合型,集资职工除利息收入外,年末按企业效益分取红利;(3)以资代劳型,规定新职工或调入职工必须带资进入企业,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数额大、期限长的特点;(4)风险抵押型,即职工向企业交付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主要是在实行承包经营和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中采用。从资金投向看,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占54.98%,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占45.02%。人民银行合肥分行针对集资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不准各类企业自行发行债券和股票。8月,市政府印发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对企业集资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内部集资应遵照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采取发行内部债券的方式进行,不准强行摊派;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企业内部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企业所筹资金只能用作补充生产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必须制定集资章程或办法,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报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审批,三县(长丰、肥东、肥西)范围内企业集资额10万元以下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10万元以上报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审批;企业内部债券可在内部调剂不得上市转让,集资分配只付息不分红,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40%,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税。市政府授权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及企业开户银行对企业集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章乱集资,银行有权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贷款、冻结与集资额同等的存款、按集资额5%罚款等处罚。1990年,全市各家银行都加强了对社会集资的审核、审批工作,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管理轨道。
同业拆借市场管理
1986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从建立短期资金市场入手,突破信贷资金条条分割与地区封锁,牵头筹建多种层次的融资网络。11月15日,省第一家短期资金市场——合肥地区专业银行资金拆借市场开业,蚌埠、芜湖、安庆、淮南、淮北、六安、巢湖、马鞍山、铜陵、北京、苏州、扬州等省内外40余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洽谈,并通过同行拆借促进行际间的资金融通,融资成交额达1.47亿元。11月20日,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签订《合肥市金融系统开放短期资金市场协议书》,发布《合肥市短期资金市场暂行办法》和《合肥市跨行系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规范融资行为。同年,皖中南10地、市人民银行负责人出席筹建皖中南资金市场第一次筹备会议,协商通过融资协议,进一步扩大融资范围。1987年3月10日,皖中南资金市场在合肥成立。开业当天,来自芜湖、安庆、六安、铜陵、马鞍山、宣城、巢湖、徽州、黄山和合肥的52家金融机构参加融资洽谈,成交额达2.72亿元,成为全省规模空前的一次资金拆借活动。省市领导对市场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杨纪柯副省长批示:全省各地可仿效照办。这种以无形市场为主的同业拆借市场体系建立以后,全市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和行际差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证收购资金的需要,每年午秋2季,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理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的市收购资金调度领导小组。该小组坚持5天1次旺季收购资金调度例会制度,协调各金融机构共同筹措收购资金。市农业银行根据收购资金调度会议协商的方案,分别从交行合肥分行、市信托投资公司、中行合肥分行、省建行营业部等金融机构适时拆入资金。合肥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各地资金市场的拆借活动,于1987年4~7月从上海、南京、山西等地拆入资金1亿元,确保了合肥市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兑付。至年末,合肥已与全国17个资金市场联网,全年累计拆入资金64550万元,拆出资金45790万元,对缓解合肥市资金紧张、平衡信贷收支、落实信贷倾斜政策、保证重点资金供应起到重要作用。至此,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专业银行行与行之间、专业银行与城乡信用社之间、城乡信用社社与社之间以及合肥市与外省、市之间多层次的融资网络初步形成。
1988年,根据省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要求,工商银行合肥同业拆借市场建立。该市场拥有21个成员行,入网资金共10900万元。在积极开展省内系统资金余缺调剂的同时,该市场还大力发展与省外资金市场的联系,因此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市场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经营情况及业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同年4季度国家抽紧银根,专业银行超规模贷款一时难以压缩,备付金存款明显不足,造成大量票据延压,跨行汇路严重“梗阻”。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牵头召集各交换行商定采用“全额交换、差额清算、协议拆借”的同城票据清算办法,根据每场票据清算结果和各交换行头寸情况办理协议拆借手续,待拆入行头寸松动时再由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主动划转扣还拆借款,利率、期限由拆借双方自行商定。至1989年末,该市场共办理协议拆借212笔,累计拆借额达5.57亿元,对提高银行信誉和确保结算渠道畅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990年5月,华东地区资金市场联络网第五次会议在合肥召开,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京、扬州、徐州、盐城、杭州、嘉兴、宁波、合肥、蚌埠、南昌、九江、上饶、赣州、福州、厦门、漳州、泉州、济南、青岛共23个城市的人民银行行长出席了会议(景德镇市人民银行列席)。会议由合肥行承办。会上共收到17篇经验介绍。会后根据总行文件精神,合肥行牵头组建了以同业拆借为主要业务的合肥市金融市场。该市场的宗旨是为各金融机构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提供服务。作为同业拆借及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金融市场担负下列基本任务:管理同业拆借会员基金,办理同城票据清算头寸调剂,代理跨地区同业拆借业务,集中进行证券交易,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编报与市场业务有关的统计报表,办理人民银行批准及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9~12月,合肥市金融市场拆借资金达13340万元。其特点:资金拆出大于拆入,省内融资大于省外,系统内融资大于系统外,规模大小与银根松紧密切相关。1988年7月至1990年底,工商银行合肥同业拆借市场共成交784笔、累计融资额47亿元,规模位居全国工商银行系统资金市场第四位,被作为全国大型资金市场编入1990年《中国经济年鉴》。
证券市场管理
1950年,合肥市首次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年以后,发行过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方式为计划分配。1956年,合肥市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市推销公债委员会成立。下设市直、文教、卫生、工业、手工业、商业、邮电、公安、工会、工商联系统和东市区、西市区、车站区、郊区等14个分会;分会下设推销公债小组,贯彻“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推销原则。经过摸底、认购、缴款,全市认购缴款38.65万余元,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数。
80年代,合肥发行的债券种类有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国家债券发行始于1980年,包括国库券、特种国债、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基本建设债券和保值公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发行始于1987年。最早的企业债券是经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批准为合肥变压器厂发行的,金额500万元。发行各类债券,均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合肥市各种证券发行的数额,由总行、分行下达指标。
1987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对在合肥市建立二级证券转让市场作出可行性研究,批准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柜。该交易柜于9月在全省率先对外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首批上市的债券有市建行代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发行的住宅建设有奖有息债券第一、二、三期,代理变压器厂发行的合肥建设债券第一、二期,还有供个人认购的国家建设债券和安徽省建设债券,以及各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首场开市成交证券130笔25756元,超过天津市首场成交额的50%以上。至年末,4个月共买进证券10726张、47万元,卖出证券9576张、49.1万元,办理证券抵押439张、5.18万元,鉴证26张、1300元,代保管1.64万张、59.1万元。
1988年,人民银行总行报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合肥市为全国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54个试点城市之一。合肥于6月10日开办国库券转让市场,制定了《合肥市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实施细则》。在市政府国库券转让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共设立了7个转让机构。转让市场交易活跃,全年累计买进债券740.91万元,卖出债券568.07万元。1989年,证券转让业务量因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而有所减少,全年累计买进各种债券412.2万元,卖出573.6万元。1990年,全市证券转让中介机构增至16个,其中市区14个。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改进原来统一制定证券转让价格的做法,根据市场利率和供求关系制定基准收益率,指导各中介机构随行就市确定买卖价格;建立起市场报价系统,实行价格日报、业务基本情况周报和月报制度;通过市电台开辟金融市场节目,播出证券转让牌价,扩大证券市场在群众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全年证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度上升,累计买进债券4701.9万元,卖出债券3427.2万元,分别是1987年开办年交易量的100倍和69.8倍。
票据贴现管理
1985年3月,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翌年,合肥市开放短期资金市场,扩大融资渠道,开办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会同各专业银行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再贴现暂行办法》和《合肥地区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办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促使企业之间大量存在的挂帐信用票据化。企业可以用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资金市场除办理跨行资金拆借外,还办理跨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和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是年,全市共办理商业汇票承兑46笔1680.6万元,贴现51笔1269万元,再贴现46笔1219万元。1987年,累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25笔6468万元,贴现637笔10889万元,再贴现477笔8545万元,分别比1986年增加3.8倍、8.6倍和7倍。1990年,全市仅商业票据承兑贴现额一项就达1736.8万元。
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调剂市场1986年,合肥市外汇资金紧缺,数额少而分散,出现创汇单位不用汇,用汇单位不创汇的状况。为用好用活企业留成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全年调剂外汇60笔,金额414.4万美元,受到市政府的支持和上海经济区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重视,并在《上海经济区银行经济信息》上予以介绍。1987年3月,经市政府批准,市外汇调剂所成立。该所年内共办理调剂业务232笔301.5万美元,办理额度拆借5笔11.4万美元,解决了71个(次)企业的用汇急需。1989年上半年,由于及时地召开了非贸易外汇管理会议,采用了多方式多渠道的调剂办法,全年共调剂外汇166笔2298.4万美元,大大缓解了外汇需求的矛盾。1990年,市外汇调剂市场坚持不受干预,坚持以出定进办理调剂业务,坚持调剂价格随行就市,坚持按国家产业政策审查用汇投向,全年办理外汇调剂280笔3915.5万美元,是1986年调剂额的9.5倍。是年9月,该市场开办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到年底共买入499笔17.47万美元。
查处外汇非法交易新中国成立后,华东区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8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禁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合肥市由于没有专门从事外汇管理的机构,因此对《条例》的宣传不广泛,贯彻不深入。1986年市外汇管理分局成立后,在市政府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配合下,于1987~1988年2次在全市开展外汇大检查,重点清查企业截留国家外汇存入境外和私自进行外汇买卖,全市共查出私设小金库16万美元,高价买卖外汇额度40万美元。在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例中,有的从社会上私自购买美元归还贷款,有的私自买卖外汇获利,有的擅自从外商处借用经费组团去港,打算以出口产品抵还。这些违法违纪案件均受到查处。为抑制黑市炒买炒卖外汇,市外管分局在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配合下,先后组织力量予以打击,共没收外汇折合人民币1.04万元上缴市财政。于1987年创办的《外汇管理动态》,至1990年底共出刊了40期。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活动,市公安、工商、外汇管理部门规定: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中国公民)拥有的合法外汇,严禁私自买卖;个人的合法外汇如需卖出或存入,只能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中国公民的合法外汇如需调出,只能到外汇调剂交易所办理;凡参与“外汇黑市”交易活动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到外汇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待违法事实,接受教育和处理;参与“外汇黑市”交易活动而拒不坦白交待者,一经查获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查禁“外汇黑市”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发现“外汇黑市”交易活动,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对制止和揭发检举“外汇黑市”交易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凡隐瞒包庇“外汇黑市”交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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