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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预算拨款
1954年,政务院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国家安排给合肥市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款统由市建设银行经办。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城东工业区,改造旧城基础设施,兴建必要的民用建筑设施。1953~1957年,市建行基建拨款累计22549万元,其中用于生产性主要的建设项目有合肥水厂、华丰面粉厂、安徽第一棉纺织厂,用于文教、卫生、办公用房的主要建设项目有省立医院、安徽医学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委办公楼,用于基础建设的主要项目有长江路、蚌埠路、芜湖路、东门大桥等。这一时期的基建投资程序正常,效益较好,符合国家对基建拨款的要求。
1958~1960年“大跃进”,市基本建设投资以机械、冶金等重工业为重点,促使合肥钢铁厂、农业机械厂、通用机械厂、合肥氮肥厂、合肥铝厂等一批骨干企业建成。3年中基建拨款总额达73352万元,虽比“一五”时期增长2.25倍,但由于片面强调群众管理,破除规章制度,简化拨款管理监督手续,忽视专业管理,导致有些建设项目违反基建程序,有些建设项目出现“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使投资效益大幅下滑。
1961~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国家一方面压缩基建规模,一方面重新健全投资管理体制。1962年,省计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发出通知,规定将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报送的年度基建计划、财务计划、项目概预算、开工报告、季度用款计划等作为拨款依据,强调按基建程序办事,实行“四按”拨款原则,制止“三边”工程。市建设银行认真执行上述指示,压缩基建规模,清理在建和停缓建项目。截止1965年,共经办基建拨款15823万元,比“大跃进”时期减少57529万元,使“守计划、挖潜力、抓管理、促建设”的投资目标实现。1965年,增设“三线”建设保密专柜,专司三线建设项目拨款业务。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市建设银行经历了撤、并、恢复的曲折过程,基建拨款管理力量严重削弱,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诬为“管、卡、压”而遭废驰,造成花钱大撒手,支出不报帐,计划外工程司空见惯,基建规模不断膨胀,投资领域管理的混乱状况十分严重。1974年,合肥市117个单位及长丰县的计划外单项工程达220个,建筑面积达9.3万平方米,以致分散了建设资金,冲击了国家计划内重点工程。10年间市基建拨款7892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民经济开始步入正常运行轨道,基建拨款逐年增加。1985年,国家决定将所有预算内基建拨款全部改为贷款(只有少量的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投资按拨款办理)。是年合肥市基建拨款额为1151万元。
1986年,国家恢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拨款。
1988年下半年,国家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1989~1990年,实行财政、信贷双紧的方针,抑制通货膨胀,基建拨款增幅比前两年下降。1985~1990年,市建设银行共办理拨款115620万元。用款的主要建设项目有安徽50万伏输变电、312国道合肥段、合肥化肥厂、合肥发电厂、合肥啤酒厂、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淠史杭灌区等。
铁路建设拨款1977年5月,铁四局迁址合肥,其基建拨款业务由武汉市建设银行转至合肥市建设银行。经办的建设项目有津浦复线(北段)、枝柳线、皖赣线及济南枢纽工程等。1979年2月,市建设银行设立铁路拨款科,专类办理铁路基建拨款并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年底,建设银行总行在市建行联行办理拨款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市的经验,制订了全国铁路联行拨款协作办法,使联行拨款协作规范化。此后,市建行多次组织召开合肥、长沙、黄山市建设银行系统联行协作会议,改善联行管理办法,制定联行协作目标,落实铁路投资,保障铁路建设顺利进行。1978~1984年,合肥市建行作为主办行,对铁四局经办拨款25.2亿元。1984年8月安徽省铁路专业支行成立,市建设银行铁路办事处撤销,经办业务随之转移。1986年底,市建设银行重新组建铁路财务管理科,再度接管铁路拨款业务;与此同时安徽省铁路专业支行撤销。1989年,市建设银行成立铁路专业办事处。
“七五”期间,铁四局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二位一体转成单一的施工企业。随之,市建设银行对铁路拨款采取调节措施:(1)对铁四局经营管理进行全面调查,测算其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系数,提出改进对策,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利益分配,(2)加入全国铁路联行网络,疏通铁四局资金供应渠道,建立月报和分旬用款的制度;(3)支持铁四局体制改革,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及时提供履约保函,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加强财务管理;(4)利用铁路电报取代电汇、信汇汇拨资金,促成资金灵活调度。1987~1990年,市建行累计为铁四局经办提供流动资金突破1亿元。
大中型及重点建设项目拨款1953~1990年,在市建设银行经办范围内建成投产的13000多个项目中,属于国家及地方计划安排的大中型及重点建设项目有近100个。
50年代,市建设银行对百万元以上项目,均派驻厂员或工作组就地进行拨款监督。60年代前期,将大中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作为“守计划、把口子”的重点。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建设银行被撤并,合肥市因基建管理削弱而出现“重点工程,重点浪费”的现象,“散、山、洞”式小三线建设和“首长项目”占投资的比重大,严重影响了重点建设。1973年市建设银行机构恢复后,提出基建拨款要在人力、物力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1976年,成立大中型及重点建设项目拨款组,配备专人经办拨款工作。当年经办大中型及重点建设项目12个,经办投资计划4461万元,占经办投资计划总额的4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建设银行协同有关单位制订《合肥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严格“四算”管理。1979年,经办大中型及重点项目19个,计划投资4755万元,当年完成4606万元,占计划的96.87%。1984年,实行行长、科长、经办人员三级管理责任制,建立质量检查登记簿和项目资料卡片,及时编报专户季报。是年,国家决定建设淮沪50万伏输变电工程和中国科技大学同步辐射加速器工程。在对前一项目的管理中,市建设银行实行“服务到现场、监督到现场,解决问题到现场”,及时地将项目工程安徽段的资金、材料缺口情况及放线进度慢等问题向水电部反映汇报。水电部立即增拨钢材2000吨,调增投资1323万元,增配张力放线机1台。市建设银行还通过抓投资包干,实现包干结余318万元,促使淮繁段线路工程提前41天竣工投入运行。在对后一项目的管理中,市建设银行通过参与项目评估和设计审查,共核减不合理费用189万元,具实将原概算由5493万元调增为5990万元,将不可预见费提高到20%。
80年代中后期,市建设银行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政策,将信贷向能源、建材、科技、军转民企业中的重点项目倾斜。通过代理发行债券、开办储蓄业务,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制订《合肥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强化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使审查面达100%。此间共向合肥电厂、京沪数字微波工程、国家同步辐射加速器等一批大中型及重点项目工程发放贷款近12亿元,促进了重点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合肥市基本建设拨款支出统计表(按行业区分)
(1954~1990年)单位:万元

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改贷款
从建国时起到70年代末,我国对基本建设的投资主要采取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采用这一办法对于集中财力建成一大批大中型骨干企业,迅速改变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这种无偿分配建设资金的“供给制”日渐暴露出弊端。由于投资无偿使用,各地区、各部门及建设单位没有任何经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争项目、争投资,不讲效果,随意拉长基建战线,造成资金浪费积压、重复建设、“胡子”工程等弊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的通知》,同意除“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实行财政拨款办法”外,对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各类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试行银行贷款的办法(简称“拨改贷”)。贷款事宜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
市建行试办“拨改贷”业务始于1980年,当年对安徽省汽车运输公司、合肥车辆厂的建设项目发放了基建贷款。贷款效果较好,当年就发挥了经济效益。省汽车运输公司精打细算,节约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增进投资效益,是年基建贷款440万元,增加产值534.4万元,实现利税142.5万元,提取折旧16万元。
1980年11月,国务院做出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实行基建“拨改贷”制度。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拨给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基建计划按照贷款条件发放贷款;借款单位定期还本付息。对于因产品价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还款能力差、无法实行贷款的企业,由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地方各级安排计划的权限,经建设银行鉴证,计委、建委审查同意,可继续给予财政拨款。
由于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加上长期形成的无偿使用建设资金的观念一时难以转变,因而“拨改贷”工作进度不快。
1984年,市建行经办基建“拨改贷”项目5个,其中国家预算内项目2个,地方项目3个,贷款总额622万元。是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要求从1985年起,凡预算内安排的基建投资,不论是生产性投资还是非生产性投资,都要实行“拨改贷”。对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免还本息;对还款能力差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贷款豁免。
1985年,市建行共经办地方“拨改贷”项目188个,年末贷款余额32581万元。在“拨改贷”工作中,该行坚持按计划、按上级下达的贷款指标、按工程进度、按程序拨付基建资金,控制不合理开支,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其主要做法是:(1)从贷款指标管理到贷款审查发放,实行内部责任制;(2)把好借款合同签订关和贷款豁免关;(3)加强柜台审查,把好资金使用关,拒付不合理开支;(4)根据建设单位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是年7月1日开工的合肥啤酒厂扩建工程,原计划工期11个月,银行实行“拨改贷”后,由于该单位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合理安排、精心施工,当年工程即告完成,缩短工期5个月。
1980~1990年,市建行共发放预算内基建贷款8.72亿元。贷款主要投向合肥啤酒厂、安徽印染厂热电站、合肥发电厂、合肥化肥厂、淮沪50万伏输变电工程和驷马山引江灌溉工程等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国家实行预算内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对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投资实行拨改贷。市建行自1980年开始对安徽省汽车运输公司、合肥电线电缆厂、合肥长征鞋厂、合肥人民服装厂等单位发放机动财力基建贷款。此后历年都经办过此类贷款,1980~1988年共经办76户,累计放款5850万元。
1987年,国家决定将煤代油专用资金投资中的一部分由拨款改为贷款。是年市建行开始发放煤代油项目贷款,至1990年累计发放贷款1亿元。贷款单位只有合钢公司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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