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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合肥出现当铺。乾隆年间(1736~1795),即有质押放款、存本(银)生息等交易。嘉庆八年(1803),城中当铺有13家。咸(丰)同(治)年间,这些当铺一度衰落;光绪年间时有复苏,且钱庄兴起。钱庄初为钱货兼营的商铺,开始仅有“利顺公”、“春生号”等二三家,后陆续增加,至清末已不下二三十家。这些当铺、钱庄多由达官巨贾开设,百姓受其盘剥。
民国元年(1912),合肥县首家银行——安徽中华银行合肥分行开业。该行仅代理公库和发行总行印制的钱钞,年余即告停业。民国5年,中国银行在合肥成立汇兑所,开始办理汇兑业务。此后,在合肥设置机构的银行有交通银行、太平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安徽地方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这些银行机构在民国27年5月日军侵占合肥前全部撤离。民国31年,合肥县银行成立于西乡南分路口,它是抗日战争期间合肥县境内(除敌占区)仅有的一家银行。抗战胜利后,国民安徽省政府自立煌(今金寨县)迁到合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局、安徽省银行先后在合肥设置机构,合肥县银行随县政府迁回城内;亿隆钱庄复业。这一时期,合肥金融业完全为官僚资本所控制。民国37年,这些银行钱庄随国民安徽省政府南逃或停办。
1949年1月,合肥解放。2月,华中银行合肥分行成立。5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皖北分行。起初市场上人民币数量不多,华中、北海、中州、冀南、晋察冀币以及皖西流通券等多种不同比值的货币混合流通,既不利于物资交流,也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因此,皖北分行成立伊始,即以统一货币为首要任务,5月4日通告宣布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以北海币及华中币为辅币,将其他各种地方币一律按一定比值兑换收回。与此同时,严禁金银计价流通,打击金融投机活动,巩固人民币阵地。1950年3月,皖北分行在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财经工作的决定中,实行现金管理,建立金库,灵活调拨,大力吸收存款,举办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取缔地下汇划活动,促进合肥地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统一财经工作任务的实现。是年底,工业品价格指数较财经统一前降低12%,农产品价格降低18%,存放款利率下降30~50%。
1953~1957年,人民银行广泛聚集社会资金,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大力支持国营、合作经济,促进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信贷计划管理,建立国营工商业信贷制度,执行统一的各种贷款办法;取消商业信用,改进会计结算制度,成立信贷、现金、结算中心;积极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农村资金余缺调剂,帮助贫困农民解决困难,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促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1958~1960年,银行强调紧跟“大跃进”形势,对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敞口供应,导致贷款大幅度上升、货币投放过多、市场供应紧张的状况加剧。1962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人民银行合肥市支行按照上级部署,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在防止不合理支出的同时积极组织货币回笼。商贸部门一方面处理清仓物资和残次冷背商品;另一方面拿出部分物资高价出售,其中有钟、表、自行车、糕点、糖果、针棉织品、砂糖、酒、茶等。上半年银行共回笼货币642.96万元。1963年底,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61万元,较上年底减少48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金融工作受到很大冲击,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迫取消,业务的正常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75年,合肥工业总产值虽然比1965年增长1.94倍,但国营、集体工业及军工企业的贷款却增加6.33倍。1976年末人民银行合肥市支行各项存款余额40806万元,比1966年末下降8.9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金融事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市金融部门遵循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扩大贷款范围,开办技术改造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此贷款起先被用于轻工、纺织工业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后来扩大到冶金、电力、交通、机械、电子等行业和商办工业。银行突破了多年来只对物质生产领域发放贷款的界限,开始对非物质生产领域如科技、服务等行业发放贷款,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无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为适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将农业贷款对象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体经济,扩大到支持农户和各种农户联合体;从主要支持以粮、棉、油为主的种植业,扩大到支持农、林、牧、副、渔多种行业;从主要支持农业的发展转变到支持农、工、商、运输和服务业的综合经营与全面发展。在组织存款上,各银行机构除注意加强宣传、改进服务外,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办了1年、2年和3年定期存款,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定期储蓄档次和储蓄种类,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多次提高储蓄存款利率。80年代中期,国家逐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一方面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合肥市金融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金融系统内部协调配合,完善资金营运机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更好地为发展合肥经济提供优良的服务。1990年底,全市各项存款总额486684万元,比1980年增加3.78倍;城镇储蓄存款余额达161360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17.4倍;各项贷款余额755916万元,比1980年增加7.28倍。保险种类由50年代的10余种发展到90多种;保险费收入7044.4万元,比1980年增长28.7倍。从1987年到1990年,全市共发行金融债券10667.8万元。工商银行合肥市支行与省内外130余个行(处)建立了融资网络,1988~1990年融资达46.9亿元。截至1990年底,合肥市市级金融机构共8家: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合肥市支行、中国银行合肥分行三孝口办事处、交通银行合肥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肥市支公司、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计459个,比1956年增长21倍;职工5916人,比1956年增加12倍以上,其中技术职称高级19人,中级432人,初级16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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