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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合肥市在制定非商品收费标准时,既考虑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又考虑市场的价格水平,还要兼顾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其中,在制定经营性收费标准时,通常以价值为基础,以企事业单位的合理成本、费用、利润为依据,区别其技术繁简、设施优劣及服务质量高低,还要兼顾与邻区的收费水平相适宜;在制定事业性和行政性收费标准时,则以其“合理开支、以收抵支”为原则。1985年,市政府对非商品收费项目的分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除由中央管理的6大项,省管理的29大项外,市物价部门管理27大项,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46大项,其余项目由企业自管。
交通、邮电收费标准
民用航空收费1984年9月以前,合肥国内航空运输实行两种运价:一类票价适用于中国公民,每客公里O.05~O.07元左右,大大低于成本;二类票价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每客公里O.125~O.14元左右,稍高于成本。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自1984年9月1日起,民航实行统一运价,即取消原一类票价,将原二类票价作为统一的运价;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包括台胞、华侨和港澳同胞)享受折价待遇。
铁路运输收费铁路客货运价,一直由铁道部制定,国家物价部门审批。解放初,为保障生产、繁荣经济,货物运价比解放前有所降低,货运每吨公里和客运每人公里运价均为1.36分(折合新人民币),运程愈远单位运价愈低。1955年6月,为限制过远运输、对流运输和鼓励利用水运,铁路部门将每吨公里货物运价提高为1.64分。1956年,将客运每人公里运价提高为1.50分。1961年和1967年,为发展农业生产,将货物运价降低。至1983年底,鉴于铁路运价长期偏低,将货物每吨公里运价上调为1.75分,将零担基本运价由4.4分提高到4.65分。1985年,进一步提高铁路短途客运和货运价格,分别将100公里内客运每人公里运价由1.75分提高到2.4分,200公里内货运每吨公里运价由2.7元提高到6.7元。
市内运输收费建国后,合肥市内公共汽车票价一直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三轮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局制定,市物价部门审批;市内搬运装卸力资标准,省物价部门制定;机动车辆和自行车停放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市物价部门审批。1963年初,市内交通运输行业出现乱收费现象,特别是市内三轮车客运运价高,不执行统一运价。市交通局自8月份以后,在各交通要道处设立售票点,统一售票,统一收款,使三轮车工人与乘客不直接发生运费收付关系,基本上杜绝了一些三轮车工人随口要价的现象。随着汽油价格调低,自1965年7月起,合肥市将公共汽车票价,市区由5分基票、5分升级调为3分基票、2分二站升级;专人月票,每张由4元调为3.80元;公用月票,每张定为6元;郊区每人公里(平均)票价由2.58分调为2.26分。1985年,鉴于成本上升,将市区公共汽车专人月票每张由3.80元调为6元,学生月票减半。1978年,省计委制订的《安徽省搬运装卸运价计算规则》中规定:所有专业、副业搬运装卸人员及车辆,其计费标准均以《规则》为准;简易机动车、单位的汽车、车船装卸、理货作业、计时工、计时包车,以及笨重货物运输装卸陆地移动费,不分城乡和路况,均按统一费率标准执行;小板车运输按货物类别、路况标准分等级计价。至1985年,合肥市搬运装卸部门仍沿用此规则。
邮电收费建国后,邮电资费、市内电话月租、初装收费标准,由邮电部审批;话机、修理收费以及邮电其他收费标准,由省邮电局制定,省物价部门审批。国内平信邮资,至1985年一直为8分。国内电报,1985年前每字3分,1985年调为7分。国内长途电话依据通话距离收费。如合肥至北京,1958年前每分钟通话费为3元,之后调为O.9元,至1985年未动。文化、教育、卫生收费标准
文化收费建国后,电影票价、电影片租费、省属剧团戏剧票价,由省文化厅制定,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市属剧团戏剧票价,由市文化局制定,市级物价部门审批。从解放初至1956年,合肥电影票价、戏剧票价基本未动。1957年,随着成本和费用上升,电影票价平均提高28.6%。“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不计成本和费用,不合理地降低了电影票价和戏剧票价,使之低于解放初票价的平均水平,影响了电影、戏剧事业的发展。1983年1月,根据文化部《关于调整艺术演出票价的通知》精神,合肥市将影剧演出票价适当调高。但市级剧团的票价不超过O.60元,县级剧团票价不超过O.50元,曲艺演出票价略低于同级戏剧剧团票价标准;电影票价平均上调了57%。
教育收费建国后,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由省教育厅制定,省物价部门审批;中小学其他收费及幼儿园收费,由市教育局制定,市物价部门审批。1962~1974年,合肥市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曾大幅度降低两次:1962年平均调低40%左右,1974年再次调低30%左右。1982年恢复到“文革”前的水平,至1985年未变。
卫生收费建国后,省内全民所有制医院的主要收费、省属医院各项收费、涉外医疗收费、计划生育收费标准,一直由省卫生厅制定,省物价部门审批;市属全民所有制医院的其他收费和新增收费、集体所有制医院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制定,市物价部门审批;市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全部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兽医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全部由市农业局负责;1957年和1961年,为普及医疗,减轻人民负担,先后两次大幅度降低医疗收费标准。1963年,合肥市对卫生收费进行整顿。整顿前,医疗卫生收费较乱,全民医疗单位有的执行省定价,有的执行市定价,集体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更是随口要价,看人要价。通过整顿,卫生部门将全市公立医院的收费标准按省标准统一,为集体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1967年,合肥市第三次大幅度降低医疗收费标准。1982年,鉴于医院开支项目增多,医疗成本升高,医院长期赔本,影响了医疗事业的发展,因此合肥市对收费明显偏低的14项医疗劳务项目及检查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合肥地区部分医疗收费项目增补临时收费统一标准》。至1985年,由于大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均未调整,因而收费低、医院赔本问题并未根本解决。
饮食服务收费标准
饮食收费1956年前,合肥市饮食业全属私人经营,价格由其同业公会在市工商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协调制定。1956年此行业实现公私合营及合作化后,其各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批。1961年,对部分饮食品种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高价比平价大体高1~5倍。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国营、公私合营、合作、民办饭店以及饮食有证商贩,一律执行市饮食服务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明码交易。市饮服公司成立价格管理小组,在工商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负责对饮食业店家进行检查评比奖惩。1979年,为外宾提供饮食旅馆服务的单位实行优质优价,收费按普通标准加价50~200%。1984年,饮食业的综合毛利率在30%左右,名菜、名点、风味菜、高档宴席毛利率在40~45%之间,具体品种价格由企业自定。
服务收费1956年前,合肥市服务业基本上由私人经营,服务收费由其同业公会在市工商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协调制定。1956年此行业实现公私合营及合作化后,各服务网点的收费标准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商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城市服务局(60年代初裁撤)制定,市物价部门审批。1963年,市有关部门根据《合肥市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对修补、洗染、理发、照相等行业的收费价格作了调整,并重新制定了刻字、服装加工、修补编结、雨具修理、车辆装修、革履修补、木器家具修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1982年,调整了服装门市加工工价。1983年,鉴于燃料、物料等价格上涨,水炉业、浴池业和洗染业的成本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故将各类纺织品洗染费用平均上调5.95%;将每瓶(5磅)开水收费由1分调为1.5分;将男浴池普通座每客收费由0.14元调为0.18元,女盆池、淋浴每客收费由0.25元调为0.30元(不久又恢复原价)。1985年,将水炉收费每瓶由0.015元调为0.02元,浴池收费平均上调60%。调整后,调动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初步消除了消费者冲开水、洗澡排长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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