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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6年,合肥市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的核转登记,动员企业对未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1957年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产品使用商标逐年增加,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地加强了监督检查工作,清理整顿混同商标和仿冒商标。1963~1966年,依照《商标管理条例》,在做好商标注册的同时,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处理违法商标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干扰,商标管理几乎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标管理工作恢复。市工商管理部门从多方面加强宣传商标法规,开展商标验证活动,查处假冒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正确设计商标和使用商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商标注册登记
解放初期,市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皖北地方商标登记暂行办法》,为厂商办理商标注册、变更、注销、核转手续。规定:凡申请地方商标登记的厂商须向当地工商主管机关领取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使用图案2张,一并送工商主管机关审核;申请厂商接到审核合格通知书后领取地方商标登记证;与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或类似者,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与原登记时所报的质量有变动者,应停止使用。到1951年底,合肥市经国家注册核准使用的商标有“光明”牌(毛巾)、“丰年”牌(花布)、“和平”牌(细布)、“月里嫦娥”牌(痱子粉、牙粉)及“公新”牌(香烟)、“好丰”牌(香烟)等6件。
1952~1955年,合营企业(生产合作社)增加,应注册登记商标者不在少数。但多数手工业厂商由于不熟悉商标申请手续,或嫌注册费高而不给产品商标注册,以致假充、伪冒商标事件时有发生。
1957年,国家将商标自愿注册改为强制注册,将地方核转改为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申请。是年,合肥市有41个单位63件商标申请注册,其中经批复核准的有29个单位37件。
1958~1962年,工业产品由国营商业“包销”,注册商标数减少。1959年,合肥市工业产品实际使用商标182件,其中未注册的就有112件,占61.54%。
1963年,按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市工商管理局提出:凡符合商标注册手续的,注册前只检验产品质量;对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未注册的,应督促厂家注册;不必要注册的,应进行产品登记。市工商管理局还要求:凡经本局同意不使用商标的商品,一般均应使用厂名、记号。1964年11月,合肥市开始撤换商标注册证。经上级核查批准,共办理换证75件,撤销128件。至1966年5月,全市注册商标120件,登记商品包装图案、厂名、记号520余件。
“文化大革命”时期,商标注册法规因被视为是阻碍生产力的“条条框框”而废除。企业上门要求办理商标注册业务时,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后只写批复,不办理注册手续;对未经报批即贴商标出售的产品,亦不过问。
1979年9月,市工商管理局转发总局通知:自11月1日起,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到1980年10月中旬,合肥市共核转商标211件,其中清理在册核准商标110件,清理后核准商标49件,核驳31件,移转1件,变更3件,待批17件。从1981年起,市工商管理部门以提高核转率为重点,把好申报注册产品的质量关和图案设计关,要求企业在申报商标时,应一并呈送产品的质量指标和备用图案,以降低核驳率。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商标管理被纳入法制化轨道,商标的作用受到重视,企业自愿申请注册商标者增多。翌年,市政府规定企业申报创优产品,需要有注册商标和用户意见书。市工商局为给名优产品核转商标注册申请书,曾前后三次进京,发联系函20余封,征求意见书1000多份。当年,合肥市160个产品参加评比,获国家优质产品2个,部级优质产品13个,省优质产品57个,优秀食品奖7个。
1985年,经商标许可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由市工商局审查登记、国家工商局公告许可的3件商标分别给3个厂家使用。这3个商标是“中南牌”(涂料)、“永久牌”(自行车)、“优工牌”(纵横电话交换机)。
合肥市注册商标情况表
(1980~1985年)单位:件

商标监督检查
解放初期,合肥市一些不法商人私造印鉴、税花,假冒“和合”牌、“大元门”、“金字塔”牌香烟出售,一些工厂有的擅自将原商标“私营”字样改为“合营”使用,有的使用无固定图文的商标和包装纸。市工商局于1949年10月召集全市商民大会,申言坚决维护商标使用权益,并将违反商标法规的2名奸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952年1月发出《禁止使用和销售敌性商标的通告》和《不得使用未经核准之商标的通知》,规定“未经核准的商标或他人专用的商标均不得随便使用”。
1956年,市商业局商政科加强商标使用监查,减少近似、假冒商标进入市场,取缔封建迷信等不良商标,规定企业实现公私合营后,原私营企业使用的商标图样或文字须经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1959年下半年,市商标清理领导小组成立。在清理整顿全市商标时,发现东市区化工厂“齐南香”牌油漆冒仿印度的商标,东市区金属铸造厂灭火机冒仿合肥农机厂的“火箭”牌商标,遂敦促其停止使用。
1963年,市工商局根据《商标管理条例》,调查登记企业使用商标的情况。全市有69个厂共使用商标207件,其中领注册证的有168件;全市有151个国营工厂,进行商标注册的只有64个,一件商标用于多种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工商局作出规定:凡能使用商标的轻纺、手工业产品都必须使用商标,习惯上不使用商标的产品也应在包装装潢上注上企业名称、厂址记号。1964年8月11日至9月下旬,合肥市对55个生产企业、506种产品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检查,有48个企业在商标使用上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未经申请或核准即使用并扩大范围使用商标;二是自行改变商标图形和颜色;三是应使用商标(包括厂名、记号)而未使用;四是商标的拼音、文字有误。对这些问题,市工商部门均依法进行了纠正和处理。
“文化大革命”中,行之有效的商标法规被废弃,一些传统的商标设计被当做“封、资、修”的产物而遭禁止。在“抓阶级斗争”的大前题下,“红旗”、“红花”、“红五月”、“东方红”、“延安”等商标标记流行,有的还把领袖像、语录和英雄人物印在商品包装纸上。
1979~1980年,合肥市开展商标清理整顿工作,共清理商标79件,其中包括混同商标和其他不符合要求商标28件。一些名牌商标如“三星”牌(搪瓷杯)、“三五”牌(旅行包)、“双猴”牌(卫生衣)、“晶”牌(玻璃杯)等被恢复使用。市工商局还召开部分企业美术设计专业人员会议,向出席者讲解商标设计的基本要求,展示符合标准的商标图案,提高他们的设计水平。是年共派员调查全市40多个厂(站)934种产品质量及其商标使用情况,收集整理产品质量资料2200多份,为190种产品建立了质量档案,对其中的83种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检。
1981年,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处理混同商标的要求,市工商局组织人员深入工厂调查处理混同商标36件,其中根据实际情况准予保留的有20件,撤销的有16件。
1982年,市工商局查获假冒他人商标标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益的案件12起,纠正假充他企业厂名、记号事件11起,移交外地工商部门处理2起。安庆路小商品市场中,有9家较大的服装店和7个地摊因出售江苏、浙江乡镇企业生产的服装却冠以“上海”标记,有7个小五金摊点因销售假冒“金兔”牌刨铁,而受到中市工商分局查处。
1983年《商标法》颁布以后,市工商局一方面组织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监督检查。规定:凡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经营未注明生产厂名、地址、注册商标的商品者属违法,应予制止;凡倒卖注册商标或倒卖冒牌商品应视作投机倒把活动,予以打击。市属各工商分局和基层工商所一查违反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二查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三查商标使用企业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到1984年底,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33起,其中服装22起、香烟87起、手表5起、酒类6起、饮料13起。
根据国发文件和省工商局的统一安排,1985年9月中旬至12月,全市开展了注册商标验证和未注册商标检查工作。在各有关厂家进行了自查之后,市工商局依法进行验证,先后查处企业自行改变商标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的66件,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地址的43件,扩大商标使用范围的5件,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停用的5件,自行允诺他人使用商标的17件,自行转让商标的1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9件,注册商标标识无注册标记的88件,企业关、停、并、转而注册商标未注销的6件,冒充注册商标的7件,《注册证》遗失的8件。在处理违规商标案件之后,市工商局在企业聘请了377名人员任商标协管员,还配合市经济委员会、标准局采取发函和开座谈会、产品鉴定会、用户恳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用户意见,把了解的情况反馈给企业,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商标声誉当“参谋”。
商标印制监管
60年代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方可承接商标印制;印刷商标须凭《商标注册证》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印制单位,按规定的印制数量印制;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须凭《营业执照》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准印证》(后改为《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交承印单位验查、登记。1963年6月,市工商局对承揽商标印制的安徽印刷厂、安徽日报社印刷厂、合肥印刷厂、合肥晚报印刷厂及合肥人民印刷厂发出《关于承印商标的几项规定》,要求厂家在印制商标前须检查商标注册证件,在承印商标时须按原《注册证》的图案式样、颜色,不得更改。1964年10月,在处理非法使用商标案件时,市工商局再次强调“企业印制商标必须交验商标注册证及图样”。这项管理制度未执行多久,就被“文化大革命”冲掉了。
1979年后,市商标印制管理工作恢复。针对有些商标印制企业不执行印制法规,市工商局于1981年11月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了全市商标印制单位,纠正违规行为。
1983年初,部分省市的一些厂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大前门”牌香烟,合肥卷烟厂就是其中的一家。6月,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通知精神,派员下厂调查,及时处理,并驳回市烟草公司增印500万张“大前门”香烟商标的请求。
]979~1984年,市工商管理部门共查获14起违法印制商标案件。1985年下发了《合肥市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并进行了2次商标印制情况大检查。
附:商标侵权案例
一、1982年11月至1983年4月,肥东县粮食局食品厂先后3次从江苏太仓县板桥彩印厂购进上海、北京、杭州、南通、黑龙江、四川、江西、青海、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市20个食品厂的废次糖果包装纸(其中有7个注册商标),用以包装2种规格的糖果。截止发案日,共生产冒牌糖果5035公斤,其中交给合肥市百货大楼代销1043.5公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当事人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此,当事者受到以下处理:
(一)合肥市百货大楼为肥东县粮食局食品厂代销冒牌糖果,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尤其是当发现糖果包装与产地不符时,该单位不但不停止出售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竟然继续进货,并掺入其他糖果混合成什锦糖出售,欺骗消费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工商管理部门除责成合肥市百货大楼在《合肥晚报》公开检讨外,另处罚款300元。
(二)肥东县粮食局食品厂为了本企业的利益,无视《商标法》的规定,生产大量冒牌糖果,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是:1.收缴全部库存冒牌标识,对库存的部分冒牌糖果只准内部削价处理;2.内部通报批评;3.罚款600元。
(三)江苏省太仓县板桥彩印厂,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二款的精神,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江苏太仓县工商局在查清事实后的处理意见是:1.销毁现存的残次糖果包装纸;2.罚款1500元。
二、1985年,合肥市工商局在清理验证全市商标中,发现合肥市柴油机厂使用的“黄山”牌未注册商标是宁国县柴油机厂的注册商标。合肥柴油机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合肥柴油机厂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经调查分析,该厂侵权行为并非故意。其理由是:合肥柴油机厂自1972年起生产“黄山”牌柴油机,该厂生产的柴油机名列全国同类产品前五名,畅销全国。而宁国柴油机厂使用“黄山”牌商标在合肥柴油机厂之后,其技术力量、产品质量远不及合肥柴油机厂。另外,多年来我国使用地名商标的习惯容易造成同类产品使用相同商标。从严肃法纪和兼顾企业利益出发,市工商局对这起商标侵权行为采取了适当的处理:
(一)宣传《商标法》,提高合肥柴油机厂领导的认识;
(二)帮助合肥柴油机厂通过合法途径与宁国县柴油机厂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合肥柴油机厂向宁国柴油机厂输出技术力量,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共同维护“黄山”牌系列柴油机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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