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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合肥市场交易活跃,但商品不足。不法商贩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从中牟利。市工商管理部门采取行政管理的办法与国营商业抛售物资相配合,平抑物价,繁荣市场。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传统的集市贸易逐步消失。
1956年10月,城郊开放自由市场,鼓励农民上市场交易。但不足一年,由于强调国营商业控制市场,集市贸易再次紧缩。1958年取消农民自留地后,以自由交易为主的集贸市场被关闭。
1960年12月,为贯彻中央“开放与管理并重”的集市贸易方针,市郊共恢复和建立了32个集市。翌年9月,合肥市规定:农副产品一律到郊区农村集市成交,市区人民生活供应由国营贸易货栈负责。时隔不久,市区又开放了部分自由市场,但上市商品的品类受到限制。这一时期,私商很少,打击投机倒把面宽。
“文化大革命”期间,合肥市对集市贸易管理的重点是整顿秩序和打击投机倒把,商贩和农民无法从事正常的集市交易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传统的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和发展,新兴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工业小商品市场及各种专业市场相继开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落实建设、管理市场的方针,积极扶持长、短途贩运,鼓励农民进城经营,建立商品信息网络,开展建设文明市场活动,把稳定市场,繁荣经济,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作为工作的中心。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
明代,合肥“酒金街”上(今淮河路西端大夫弟附近)有个小集市,金斗圩(今杏花村)一带的农民到这里卖菜。上市品种有白菜、萝卜、黄瓜等10余种。清同治十一年(1872)冬,合肥地区下了一场大雪,蔬菜被冻死,菜农的茅棚被压倒,市上几个月见不到菜。清末,府学街(今四中校址)对面的空场上开始有摊贩卖菜,除蔬菜、鱼虾挑子外,还有三、五副肉案子。民国初年,东鼓楼巷内、范巷口等处陆续出现菜摊子约130个。这些自发的集贸市场常有奸商出没,他们敲诈勒索,卖肉掺水、卖菜兑水、卖盐掺砂、抬高市价,还以死猪肉冒充好肉出售。
解放初期,传统的集市贸易有了发展。小商小贩和进城农民常在坝上街、金大塘、双岗、四湾、庙街等处卖菜,或进行粮油等农副产品交易,其中双岗集市粮食日上市量多时可达1300担。1952年,合肥市先后组织了3次物资交流会,规模空前。1953年,粮、油、棉“统购统销”,农副产品市场逐步缩小。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改造”后,市内小型简陋的农副产品市场基本消失。
1956年10月,遵照国家关于恢复集市贸易的指示,合肥市开放了10余处自由市场。次年初,成立由公安、税务、卫生部门及有关国营公司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各自由市场分别成立市场管理小组,管理白肉、牲畜、土产、综合等交易所。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之后,可以将多余的农副产品继续出售给国家,也可以上市出售,或经由交易所成交。1957年1~2月份,平均每月上市鲜鱼达10.5万公斤,每天上市猪肉140~180头,品种由20个增加到48个,豆制品及其他物品的上市量也有较大的增长。9月5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划清自由市场的范围和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规定凡国家计划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包括布的制成品)等计划收购物资一律由国家收购;皮张、羽毛、猪鬃、毛竹、木、苎麻、黄洋麻、茶叶、土糖、桐油、生漆、黑白瓜子、生猪、菜牛、粉丝等23种物资,由商业和供销部门统一收购;允许自由成交的品种有鸡、鸭、鹅、蛋、蔬菜、水产品、小土产等。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自由市场关闭。1959~1961年,市场短缺物资逐渐增多,一度出现“黑市”。
1960年12月,合肥市贯彻“大胆的放,认真的管”和“活字当头,管在其中”的市场管理方针。市郊曾先后恢复和发展了32个农副产品市场,一些产品陆续上市。1961年1月,市场管理委员会重申:凡国家统购统销的物资,如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等主要农产品,不准到集市买卖;烟叶、苎麻、大麻、蚕茧、生猪(猪肉)、猪鬃、菜牛(牛肉)、各种皮张、木材、毛元竹、蜜枣、粉丝、鲜藕、家禽等,在保证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可进入集市贸易;没有交售任务和签订合同的其他产品,可自由上市。要求:国营商业部门积极参加集市的购销活动,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领导;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部队一般不许直接到集市采购,如必须到集市采购物资时,需持采购证明,经当地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外地的采购人员一般不准进入市场进行购销活动,确需购销少量商品,须持原地市场管理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经批准到指定的集市,在规定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范围内购销。同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大中城市不开放初级市场的指示,合肥市取缔市区内集市。自9月1日起,凡允许在初级市场买卖的商品,一律到姚公庙、卅岗、五里井、大兴集、张洼、卫岗、张巷等郊区市场进行交易。城区农副产品市场关闭后,由国、合营贸易货栈下设的19个代理点负责收购、零售交易。
1962年3月,市内开放双岗、南七里站、西三里庵、凤阳路、铜陵路5个市场一上市品种限于小土产、小水产、小水果等零星商品和新鲜蔬菜。上市自由成交数量:蔬菜50公斤以下,鱼虾5公斤以下,蛋品1公斤以下,家禽2只以下;超过上述限额的一律进货栈成交。4月,市区恢复中菜市、西菜市、庙街、农学院、五里墩、纱厂、东七里站、五里井、金大塘、钢铁大街、板桥、陈小巷、黄山路等13处农副产品市场,准许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经过批准的合作店(组)、商贩参加集市贸易。集市管理原则是:一类物资和未完成交售任务的二类物资不准上市,三类物资和完成任务的二类物资可以上市;转手倒卖的要管,自产自销和自购自用的可以放;长途贩运的要管,就地调剂的可以放;集体采购要管,个人购买可以放;无证商贩要管,合作店(组)可以放;抬高市价的要管,按价成交的可以放;场外成交的要管,场内合法交易的可以放。是年,全市集市贸易成交额为1893.43万元,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比重按货币计算为13.05%,按商品量计算占4.36%。在商品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下,集市交易对补充城市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农民把应上缴给国家的物资拿到集市上出售,一些工人弃工经商,学生弃学经商,市面上还出现了买卖无价票证等现象。
1963年初,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市人民委员会提出严格控制集市交易商品范围,规定:在国家统购期间,粮食、油脂、油料不准上市,完成征购任务后,可以凭收购单位的证明上市出售;允许非统购品种和社员自留地的少量粮食、油料上市;棉花、大麻、苎麻、黄麻、茶叶、蚕茧及其加工制成品不准上市;集体和个人饲养的肥猪及专业队的蔬菜和鲜鱼,在派购和包购任务完成以前,不准上市出售;允许小农副产品、小土特产品、小手工业品,如零星蔬菜、家禽、鲜蛋、小鱼、小虾、水果、筐篓、扫把、花鸟鱼虫等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文化大革命”前期,集市贸易被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而受到取缔,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1971年,合肥市恢复了城郊结合部8个集贸市场。规定交易品种限于零星的蔬菜、瓜果、禽蛋、鱼虾等三类小农副产品;禁止粮、油、棉、竹、木、烟、麻、茶等一、二类物资人市;农村社队计划生产的各类农副产品均由国家统一收购,严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到集市或农村社队采购。
1979年初,全市增设了13个农副产品市场,开辟了9个粮油交易所,允许社队和个人在完成国家粮、油征购和超购任务后上市成交。农副产品市场管理侧重于管品种、管掺杂兑假、管克斤扣两、管欺行霸市、管长期流窜贩卖者。
1980年8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上级指示,允许农村社员和城镇商贩进行农副产品贩运;允许国营农、牧、渔场和农村社队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将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及加工制成品运进城市出售和在城市设点销售;允许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城市市场采购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全市第三季度农副产品上市量1084.68万斤,成交额1079.25万元。
1981年6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制订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告:经登记许可的个体商贩,可以到国营蔬菜批发商店、贸易货栈和坝上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或兑购落市商品;以批发价购进的商品,不得高于国家零售价出售;不允许从国营、合作零售商店套购和拦路抢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不允许从郊区蔬菜专业队抬价抢购蔬菜;不允许转手批发、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通告》颁布后,各市场均配备专人管理个体商贩,大市场配备5人,中、小市场配备2~3人。
1982年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省《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从多方面调整放宽市场管理政策,疏通流通渠道:准许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其他合作商业、有证商贩和农民(包括合伙)等经营统购派购任务完成后的农副产品和非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议购议销活动,参与市场调节;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其他合作社、农工联合公司、社队企业产品供销部、贸易货栈等,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购销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凡准允的贩运活动,不受行政区划、路途远近和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限制,可以零售,也可以批发;准许城镇有证商贩和合作经营户向贩运户批量进货,就地销售,准许他们下乡采购等等。
合肥市集贸市场建设情况表
(1980~1985年)

1985年1~9月,坝上街批发市场分别从山西长治市、平顺县和本省的舒城、巢县、颍上、阜南、阜阳等地,调进土豆、白菜、萝卜、芹菜、菠菜、蒜头、辣椒、冬瓜、生姜、地瓜、粉丝等1900万斤;向山东推销本地莲藕800多万斤。引进的蔬菜,除批发给个体户外,还销给国营、集体商店。各类农副产品投放量平均每天达45万斤,其中各类蔬菜38万斤,猪肉3万斤,水产品1.6万斤,禽蛋1.5万斤。全市年农副产品上市量22804万斤,比上年增长28.9%;成交额10145万元,较上年增长50.32%。
小商品市场管理
50年代,合肥市后大街(现安庆路)有零星、分散的生意人摆摊设点,经营小商品。因受国家政策的制约,市区没有集中的小商品市场。
1960年末,城乡集贸市场开放。小东门沿淝河两岸小花园处,自马鞍山路北端路口经长江路东端路口至淮河路东端路口,有一条约200米长的自发形成的市场。来自合肥市、上海、肥东、肥西、舒城等地的商贩,在此摆地摊叫卖小百货、土产品、手工制品和布匹;有的人还暗地兜售各种票证、金银玉制品。每天进场经营者不下2000人,加上本地和外地的购买者,日均人流量达3万人。1961年初,市场管理部门委派4人管理市场,严格禁止出售旧衣、再生布、无价证券、黄金玉器及其他违禁物品。1963年4月,为贯彻中央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指示,小花园市场一夜之间被关闭。直到1978年,合肥市没有开辟过小商品市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策放开。1979年9月,市政府决定将安庆路东段辟为临时性的商品销售点。于是,本市和外地的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蜂涌而至,生意越做越旺。是年12月,安庆路轻工业品市场正式开放。1980年,该市场各种经济类型的摊点有250余个,年成交额240万元。
1982年10月武汉市小商品市场现场会后,合肥市的小商品市场迅速发展,双岗、南七、坝上街、农学院等小商品市场相继兴起。市场以“五小商品”(百货、五金、文化、针织、手工业品)经营为主。是年,安庆路轻工业品市场更名为安庆路小商品市场。其中东段(徽州路口至宿州路口)为露天市场,主要供国营、合营商业企业和外地社队、街道企业推销商品,辅以部分个体饮食小吃和修补摊点;中段(徽州路口至阜阳路口),设置有53个封闭式钢质售货亭,供合肥市工商企业试销产品;西段(阜阳路口至六安路口),为个体百货商贩及旧家具、旧自行车交易场所。1983年,这里的摊位有1062处,年成交额1516万元。到1985年,摊位增加到1762处,商品品种8000多个,日均人流量2万人次,年成交额1732.6万元。
到1985年底,市区在各小商品市场内经营小商品的商户共2110户,其中国营68户,集体214户,个体1828户;年成交额2318.91万元,其中国营60.02万元,集体509.73万元,个体1292.25万元。
各小商品市场由:正商行政管理所或工商管理人员划片、分段管理。场内禁止无照经营,禁止任意扩大经营范围,禁止坐地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各市场制订有《个体小百货行业守则》、《个体缝纫户守则》、《个体眼镜修理业守则》、《个体饮食业守则》等管理细则。
市场服务与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管理部门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开展“四代”(代较秤、代开发票、代算帐、代换零钞),“三备”(备针线包、保健箱、木杆秤)服务。在重点市场内设有服务部,建有防雨、防晒棚,为入市人员提供仓库和住宿;有的市场还设立了银行办事处和邮电所,给前来交易的人员提供方便,也给集市贸易带来了繁荣。
1984年3月,市:工商管理局以合肥为中心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初级信息网:1.在合肥周围县(镇)14个大型农贸市场建立信息点;2.与省内8个直辖市及有关市、县定期交流市场行情;3.与外省、市保持横向联系。到年底,合肥市与全国246个市(县)建立了信息往来,并在全市各大市场内,用广播、黑板报、油印件等形式向经商人员传递信息。
1985年,市工商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每周组织一次郊县重点农贸市场与市区大型市场信息交流,每隔3天与本省8个省辖市和每周与邻省城市互通一次市场行情,每月与全国85个大中城市交流一次市场月报。市场内环境清洁美观,上市商品“按行归市,分类上摊,有台上台(货台),无台靠边”。市场管理人员每日清早进入市场,首先整治交易秩序,抓好分行就市,检查上市品种有无腐烂变质、掺假现象,抽查市场衡器,及时处理一般违章,把查处欺行霸市、拦路抢购、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做到集市不散,管理服务不断。
合肥市农副产品市场交易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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