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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合肥县营官办企业常与民间各业签订代销契约;带有合同性质的字据、文书在经济活动中司空见惯。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
解放初,为调整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合肥市在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业之间推行经济合同制。50年代前期,主要有委托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形式。1956年后,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强调按系统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以计划衔接代替合同,以订单作为合同凭据,有时把口头约定作为合同的主要形式。50年代末、60年代初,合肥市贯彻国家颁行的合同制条例及规定、办法,整顿经济秩序。由于缺乏组织制度和法律的保证,经济合同管理并未认真实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瘫痪,以言代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多数合同流于形式。
1979年后,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1980年至1982年上半年,市工商管理部门为推行经济合同制,制订了地方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并进行了试点。1982年下半年至1985年,工商管理部门逐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繁荣作为工作的侧重点。
推行经济合同制度
1952年前后,市工商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签订合同。在城乡物资交流大会期间,协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70余份。翌年,全市各种代销、批购合同户有357户,1955年发展到745户,占商业户的29.78%。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有供货、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批收售、委托运输、租让经营等。1962年,市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经委制订的办法、规定,严格要求执行经济合同,提出“在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注销合同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文化大革命”中,以行政命令代替经济管理,经济合同制被废止。
1978年,国务院把管理经济合同列为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之一。合肥市工商局在全市选择合肥百货站、日化总厂、电池厂、制革厂、搪瓷厂、搪瓷二厂、金笔厂等48个国营、集体企业为工商合同试点单位,选择蔬菜公司中市菜场门市部和杏花村公社板桥大队为农商合同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采取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当年6月6日,市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合肥市支行联合规定:经济合同试点单位“根据合同发行贷款”、“没有合同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试点工作历时5个多月,市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工商合同10份,涉及金额128.25万元。1980年12月,抽出4名工作人员组成鉴证小组,到市计委、经委、财办和市总工会联合举办的工业产品订货会上开展工作。10天内鉴证经济合同572份,涉及金额1152.1万元,占这次大会签订经济合同数的81.7%。1980~1981年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667份,涉及金额4450万元,合同双方履约率为99.4%。
1982年7月,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开始实行,市工商管理部门一方面广泛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规,搞好调查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管理工作。1983年,人民银行合肥市支行决定对信用较好、持有货物发运单据,并需要到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鼓励单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1984年,市工商局多次向企业(公司)、厂长(经理)、财务供销员和市县(区)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经济合同法规。至1985年,共在各种场合宣讲《经济合同法》60余次,印发宣传材料126200份,编写《经济合同管理知识问答》20多万字。自1985年4月起,全市全面实行凭《法人委托书》签订合同的制度,规定一般不准凭介绍信、工作证或盖有印章的空白纸签订合同,制订了《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参考稿)》。《制度》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9月,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的活动,订立印章使用、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台帐、纠纷处理等管理办法。一些工商企业为履行合同,主动承担经济责任,在用户中建立信誉。市化工轻工公司与80多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为保障不因原材料价格变化而影响履约,就采取提前付款的办法,仅纯碱一项,即预付56万元,在企业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次活动结束后,荣获市“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有:合肥矿机厂、安徽丝绸厂、中市区工业供销公司、合肥客车厂、合肥电扇厂、青云楼商场、合肥金笔厂、合肥电焊机厂、合肥锻压机床厂、合肥毛巾二厂、合肥轴承厂、合肥小百货批发公司、安徽省橡胶轮胎厂、合肥市建材公司、合肥日化总厂、合肥化工轻工公司、合肥叉车厂、合肥机电设备公司、合肥开关厂一分厂、合肥红旗百货大楼等。
合肥市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表
(1980~1985年)

经济合同监督
50年代,公营商业单位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副本需呈工商局批准、备案,方才生效。其目的:一方面督促公方履行义务,一方面督促私方不得偷工减料、掺杂兑假、高抬价格和牟取暴利,防止违反合同及其他违法活动的发生。
1958~1978年,工商之间的经济活动因缺乏监督管理,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给企业造成损失。仅化工、纺织两个行业应收而未收到的货款就达2300多万元。
1979年2月,市政府按照省经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划定了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责范围,规定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社队企业、校办工厂与外地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由市工商管理局管理;各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内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经委管理。是年,市工商管理局检查了5个站(百货、医药、纺织、五金交电、化工)、2个公司(烟酒、鞋帽)和11个企业(印染、被单、铝制品、五金、塑料、电容器、服装、起重、工具、制药、保险粉厂)签订、执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在被查的18个单位中,有合同的13个,占72%。但这些合同中有的内容不具体、签约不严肃,有的履行不认真、责任不明确,没有约束力。
从1981年起,市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已鉴证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供需双方在市内的,由管理部门派员前往协助执行;供需双方有一方属外省、市的,则将合同副本转寄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督促履约。1981年,合肥市共检查或协助检查经济合同1186份,其中异地合同148份。1982年,将经济合同的管理范围作了调整:凡市内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均由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按照这一规定,市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科技协作、货物运输、财产租赁等合同的鉴证管理,并派员到一商、二商、一轻、二轻等局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确认无效合同。1984年1月,市工商管理部门给严格履行合同的2个乡和12个蔬菜生产大队奖励5800元;对违反合同的两个大队处以105.56元的罚款,并没收买空卖空所得款527.82元;对未完成交售任务的生产单位,共罚违约金678元。当年9~10月,对15个建筑安装单位的879份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这些单位的履约率为85%。部分建筑安装公司不能履约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条款不齐、双方扯皮、行政干预较多。市政府决定自1985年4月起,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行全面鉴证管理,规定凡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和办理合同鉴证的,应予经济处罚;凡利用经济合同从事非法活动的,应予追究。1982~1984年,在查处的5起违法案例中,有的相互勾结骗取货款、倾销冒牌伪劣商品,有的行贿拉拢腐蚀建设单位人员,倒卖汽车、钢材等国家计划管理的物资。1985年,全市共有专职合同管理干部86名,有596个单位配备了800多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确定了1名负责人分管经济合同工作,形成了工商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工商企业三级合同管理网络。
合肥市各类经济合同鉴证情况表
(1981~1985年)
金额:万元

经济合同仲裁
1979年8月前,各地在工农商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可由签约当事人双方或其中的一方书面向所在地财经部门及其委托机关提出申诉,经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后作出处理决定,再通知双方当事人。纠纷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由处理机关复议或移请上级处理。处理无效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种处理方式一直顺延至1979年8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下达时。1980年,合肥市工商管理部门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起。
1981年后,合肥市各行业间的经济合同增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84年1月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该会根据国家《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规定,上半年共调解合同纠纷18起,办结16起,涉及金额40万元。如山西某地有一供销经理部和合肥钢铁公司于1983年5月签订了500吨普板订货合同,需方为此付出预付款1.4万元。合同规定当年7月交货,但合钢公司延期至第二年上半年仍未交货,经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供方赔偿需方损失625元。1985年,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运用“四快”(立案审理快、调查考证快、采取保金措施快、结案快)、“三优先”(外地当事人专程前来优先、申请解决经济纠纷争议标的大的优先、纠纷引起严重后果损失有可能扩大的优先)的办案方法,秉公执法,耐心调解,合理解决争议。在当年1~9月办结的56起案件中(市区13起,省内21起、涉及省外22起),属3天以内结案的18起,4~30天结案的19起,2~3个月结案的12起,4~6个月结案的6起,1年结案的只有1起。
合肥市办理经济合同案件情况表
(1980~1985年)
单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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