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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计划生育领导机构
1956年9月,根据省卫生厅布置,由市卫生局、市妇联、市工会、市红十字会、市医药公司、市妇婴保健院等单位派员组成合肥市避孕工作小组。1957年5月调整健全组织,邀请省立医院、安医附院、妇产科学会、科协等单位参加,由13人组成合肥市节育工作委员会,下设技术研究组和宣传组。
1963年11月12日,合肥市委决定,建立由市属各部门、各区负责人共31人组成的第一届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高思明任主任,副市长潘毅、卫生局长廖德操和市妇联主任冯战任副主任。
1971年7月,建立合肥市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1973年1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爱国卫生与计划生育机构分开,由市革委会副主任刘智惠任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梁作荣、阮方任副主任,连同尹溪田等13名委员共16人组成第二届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74年4月改由市委副书记王荣华任主任,梁作荣、杨新展任副主任,委员21人也略有调整。
1977年11月15日,市委决定重新组建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王化东兼任组长;陈云亭、阮方、张斌、丁邦益、陈健等5人任副组长。1980年9月24日,市委决定:由副市长葛禹平兼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其他人选不变。1983年机构改革,市委决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改为市政府职能机构。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领导,1990年11月,市委决定重建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施伟国任组长,副市长江孝鸿、褚振国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陈松培、江鹏森等34人组成,下设宣传、检查、奖惩、综合4个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和政策;审定工作计划及人口规划,当好党委参谋;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组织协调力量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培养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合肥市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1963年11月,市委决定建立合肥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该室由市卫生局代管,与市卫生局妇幼科合署办公。
1971年5月11日,市委决定恢复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建制,定编5人,仍由市卫生局代管。1975年4月,办公室迁市政府办公,行政管理与市卫生局分开。
1983年机构改革,原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撤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为市政府职能机构。核定编制22人,内设业务、调研、宣传3科和1个办公室。
1990年底,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有在编人员19人,正副主任3人。
合肥市县区及基层计划生育组织
1963年底,各区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区妇幼保健站承办。1972年,区成立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有1名区革委会副主任分管。1973年,为加强对计划生育的领导,区爱委会和计划生育分开,重新组建计划生育委员会,仍由分管文、教、卫的区革委会副主任兼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增添1名专职办事人员或副主任,日常工作仍由区妇幼保健站承担。1978年,各区先后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3~5人。8~9月,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先后与区妇幼保健站分开办公。1983年机构改革,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增到5~6人,成为区政府职能机构。
1979年5月25日,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部门联合通知决定:合肥市市属区县(长丰)选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89名(事业编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专职干部凋离计划生育岗位。1983年改用招聘制,通过考核聘用,不断补充更新。人员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试用期1年,工资定行政级,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1984年,根据市委提出:千人以上单位要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5000人以上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要求,省、市各系统主管部门及较大的厂矿企业相继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干部,承办日常工作。
1988年7月,成立了合肥市计划生育协会。协会成员为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老同志、老党员、老模范,为计划生育做出过贡献的专兼职干部和医务人员,育龄群众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分子,新闻、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代表和各界知名人士。
1989年,市政府要求:3000人以上单位,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2名以上专职干部;1000~3000人单位配专职干部1~2名;千人以下单位配专(兼)职工作人员。1990年,合肥市、区级机构,实有专职干部30人,乡(镇街道)实有66人(其中聘用制16人),村级专(兼)职干部180人(专职50人,兼职1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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