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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家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多生子女受表扬,生活困难给予补助,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受到严格限制。
人口迅速增长,引起党和政府注意。1954年,合肥市取消购买避孕药物的限制。1957年3月,宣布“取消对节育措施的过严限制”,明确避孕是人民的权利。
1958年秋,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受到批判,有关部门下达了“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生育多少由夫妇双方决定,不提要求和标准……”。实际上是取消计划生育。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政策”。省、市有关部门决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提倡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结婚。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负责登记人员应耐心劝导其晚婚,对于一再坚持要求结婚者,仍应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积极提倡1对夫妇所生子女以二、三个以内为好,两胎之间最好间隔四、五年。凡要求人工流产者,如无禁忌症,争取早做,以受孕3个月以内为限。3~5个月由有经验的医师做引产手术。1年内能否做2次,可根据健康情况而定。绝育手术一般要求夫妇双方申请,但男女一方要求手术,经医师检查无禁忌症亦可施行,提倡男扎。
1963年12月,市卫生局规定,从1963年12月1日起,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在公费医疗劳保费用中报销;不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的居民和社员,一律免收手术费,酌情减免住院费。医药费出具证明,凭据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自费住院预缴金应尽可能减少,经批准免费者,不收预缴金。
自1964年10月始,享受公费医疗的女职工如生第四个孩子,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医疗费一律自理。对第一或第二个新生子女(包括前妻前夫所生),每个婴儿补助布票6尺;对第三胎及其以上的新生子女不给补助(原有一个孩子,现又一胎产双子,仍补助2份)。施行人流手术休息1~2周;引产休息2~3周;腹部手术取胎休息40天;输卵管结扎手术(或人流兼作结扎)休息20~30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可按不同工种与劳动强度,休息3~7天;放置节育环休息3~5天。做以上手术凭医生证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1965年5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对未实行劳保的企业职工家属,其计划生育费用暂由国家计划生育专款解决。市妇联、工会、卫生局联合转发省有关部门通知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临时工,在施行人工流产、绝育手术休息期间与正式职工一样,原工资照发;工龄6个月以上不满1年,发80%;不满6个月,发50%。
1965年规定:男女一方要求手术,可不索取证明,不询问无关问题。上环常规透视检查环位可免费3次。矫正环位、脱环再上和带环怀孕再做人工流产一律免费;城乡居民施行节育手术除伙食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费。无禁忌症者做节育手术也不需申请和出具证明,不受地区限制。家属生产组、壮工大队等无公共积累的单位,无法解决经费的可参照居民和职工家属办法办理;在劳保条例未修改前生第四个孩子仍享受劳保医疗;农村社员做节育手术生活有困难,可根据条件经生产队讨论决定补助;“四类分子”无负担能力的也可免费。
1973年11月,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了计划生育对象是城乡广大干部群众。晚婚年龄:城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男28岁、女25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提倡1对夫妇两个孩子(以健康子女为准)和生育间隔为4~5年。口号是:“1个不少,2个正好,3个多了”。明确规定: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招生、招工不收已婚青年,学生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结婚,少数已婚工农兵学员要实行避孕。农村口粮分配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对晚婚、晚育的婚产假期和接受节育手术者应给予照顾。要破除封建生育观。
1979年,合肥市开始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颁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并决定国家和集体单位职工由一方单位按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女孩每月6元,男孩每月5元);父母双方均是农村社员,由所在生产队按月记保健补贴工分。首次提出对超计划生育者征收社会抚育费。1980年9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合肥市一些单位拟订了“奖一罚三”的规定,促进了独生子女领证工作。
1979年4月,《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明确: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计划安排生育二孩对象作了4条规定,无计划生二孩者制定3条限制性措施。超生子女抚育费标准也由原规定夫妇双方工资5%提高到10%,还提出对情节恶劣者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独生子女保健费也由原来规定从4周岁开始发给,改为从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3个月起发至14周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从福利费支出,超过福利费总额30%部分由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如领证父母系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金。
1984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抓紧”、“抓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要注意“堵大口”、“开小口”、“刹歪口”,坚决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
“七五”期间,针对第三次生育高峰,从全面推行责任制、实施规范化管理人手,年年下达各项计划生育指令性指标,年年组织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奖励活动,进行政策(省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查,试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印发《合肥市有关部门计划生育职责分工会议纪要》,明确分工,齐抓共管。贯彻实施1984年《安徽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和1988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的《合肥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党员违反党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党员不实行计划生育、无计划生第二胎,要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下处分;超计划生第三胎,视情节给于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超计划生育第四胎,一律开除党籍。城镇职工超计划生育要从严处理。1989年,市政府颁布了“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第3号令。9月,市政府发出通知,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1989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居住合肥市近郊、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妇,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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