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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构成
解放前,合肥县男女婚姻以封建包办为主。在农村,婚姻自主者极少,早婚早育现象较为普遍。据民国36年统计,合肥县有成年人口832878人,其中男442200人,女390678人,性别比为113∶100。有配偶人口584631人,有偶率70.19%,其中男291515人,男性有偶率65.92%;女293116人,女性有偶率75.03%。丧偶人数17262人,丧偶率2.07%,其中,男性5647人,男性丧偶率1.3%;女11615人,女性丧偶率2.97%。离婚人数656人,离婚率0.08%,其中,男性391人,男性离婚率0.09%;女性265人,女性离婚率0.07%。
市公安部门1952年12月统计,合肥市已达婚龄(18岁以上)女性人数32296人,其中有配偶人数25891人,占18岁以上女性人口数的80.16%,占总人口20.23%。女性丧偶人数3847人,占该年龄女性人口11.96%。女性离婚人数154人,占该年龄女性人口的0.48%。
1982年全国生育率抽样调查,合肥市光明街道井梧巷居委会有常住人口2365人,其中15~67岁妇女885人,已婚615人。有配偶妇女564人(含再婚27人),占15岁以上女性人口的63.73%。丧偶女性44人,占4.97%。离婚7人,占0.79%。
据1982年、1990年2次全国人口普查,15岁以上人口有偶率构成比例,1982年为77.91%,1990年为78.95%;丧偶率1982年为6.36%,1990年为4.94%。有偶丧偶,郊区高于市区。总离婚率略有下降。离婚,男性高于女性,市区高于郊区。
合肥市人口婚姻构成表

未婚人口
据民国36年调查统计:合肥县有未婚成年230329人,占成年人口27.65%。其中,男144647人,女85682人,性别比169∶100。1952年12月,合肥市公安部门统计:18岁以上未婚女性2372人,占18岁以上女性人口的7.34%。1982年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婚者有72574人,占该年龄组人口的14.86%。其中,男43967人,女28507人,性别比154∶100。1990年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婚者有113308人,占该年龄组人口的15.30%。其中,男63422人,女49886人,性别比127∶100。
两次普查相距8年,未婚人口比例略有上升,性别比下降。其中30~59岁未婚人口:1982年,男6687人,女650人,性别比1029∶100;1990年,男8182人,女1008人,性别比811∶100。大龄男性未婚人口明显多于女性。1990年虽比1982年有大幅度降低,但各年龄组之间随年龄增大,性别比亦增大。
合肥市30~59岁未婚人口统计表

男女婚姻年龄别
据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合肥市15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男女年龄别悬殊较大。
合肥市15~49岁育龄妇女人数,1982年225142人,其中30~49岁有配偶者100138人,占该年龄组人数103172人的97.06%;1990年324115人,其中30~49岁有配偶者144428人,占该年龄组人数148519人的97.24%。1984年,3县1郊40个行政村30~49岁农村妇女有偶率达99.41%,30~49岁育龄妇女有偶率高于95%,则有高出生率出现的可能。
1982年合肥市婚姻年龄统计表单位:人

1990年合肥市婚姻年龄别统计表单位:人

初婚年龄及婚期月份分布
初婚年龄据抽样调查统计:1982年合肥市光明街道井梧巷居民615名已婚妇女初婚平均年龄:30年代为17.7岁,80年代上升到24.67岁。
合肥井梧巷居民初婚平均年龄变化示意图

1981年,初婚101人。初婚年龄分布:21岁3人,23岁12人,24岁12人,25岁16人,26岁17人,27岁23人,28岁8人,29岁6人,30岁以上4人。晚婚率97.03%,平均年龄25.82岁。
据1982年抽样调查:东风街道妇女初婚平均年龄1950~1959年为19.56岁,1960~1969年为21.52岁,1970~1979年为24.19岁,1980~1981年为25.80岁。
婚期月份分布1946~1981年,井梧巷478名已婚妇女初婚月份分布以每年10月到次年2月为主,这5个月中结婚者占60%。
80年代,初婚月份分布,据对40个行政村305名农村初婚妇女1984年婚期月份分布调查,明显高峰期在10月到次年2月,占全年结婚人数的78.2%。12月最高,7月最低,这与农闲和节日习俗有关。
据1983年对井梧巷59名新婚居民调查,在“五一”、国庆、元旦和春节4个节日前后结婚者,占全年结婚人数的90%以上。
合肥市初婚婚期月份分布表单位:人

初婚婚期月份分布示意图

婚姻旧习
早婚解放前,合肥县流行早婚习俗。据1982年调查,合肥市井梧巷居民平均结婚年龄:30年代17.7岁,40年代19.69岁。50年代《婚姻法》颁布实施,60年代计划生育开展,早婚现象已有明显改变,但未消除。据1982年、1990年2次人口普查统计,男15~21岁,女15~19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有配偶人数:1982年832人,占已婚人数0.22%;1990年3178人,占已婚人数0.54%。男22~24岁、女20~22岁(不符合晚婚要求)已有配偶人数:1982年4753人,占有配偶人数1.24%;1990年21359人,占有配偶人数3.63%。
1990年比1982年各项指标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城乡差距很大。据1987年对4个乡抽样调查,1979年至1987年6月初婚人数2960人,20岁以前结婚占17.06%,20~23岁已婚占48.48%,合计65.54%。市区1985年至1987年6月调查统计,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占6.59%。
合肥市1982、1990年早婚人口统计表

近亲婚配民间虽有结亲必须“出五服”之说,但受农业小生产经济和宗法观念影响,“姑表、回门亲”被视为“亲上加亲”的美事。
建国后较长一段时间,“优生和遗传”被视为禁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禁例,但同时规定“对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从习惯”。随着计划生育在合肥的深入发展,70年代后期,提出少生、优生号召,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列入人口政策。禁止近亲婚配,成为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条件。
1981年贯彻施行的新《婚姻法》,重申了“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合肥市在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同时大力开展优生、遗传知识的普及宣传,人们逐渐认识到血亲婚配的危害性。1981年7月,合肥市妇婴保健院率先建立医学遗传实验室,开设遗传咨询门诊。1981~1985年,14对因近亲婚配生育了聋哑、兔唇、腭裂等畸型儿的夫妇,经宣传教育后,表示不再生育,并采取相应节育措施。另有某干部家住远郊农村,60年代初与表妹结婚,婚后生有1男1女,一直正常,到80年代,其女儿婚后视力减退,经多方医治,确诊为视神经萎缩,为性连锁隐性遗传病,与近亲婚配基因遗传有关,后悔莫及。
合肥市妇幼保健所自1981年3月开办婚姻保健门诊。在婚前健康检查中,保健所询问家族遗传疾病史,发给婚姻保健宣传资料,宣传近亲不能结婚的道理,至80年代后期,青年一代“近亲婚配”已不多见。
晚婚
1982~1988年,女性晚婚率呈下降趋势,市区下降幅度较大。主要与1983年以来在部分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坚持要求结婚的青年工人中,试行在签订晚育合同后允许结婚这一措施有关。近两年有所回升。据1987年抽样调查统计,市区3个街道1985~1987年6月初婚人数1321人,晚婚1234人,晚婚率93.41%。
合肥市女性晚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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