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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合肥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力求资料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二、《合肥市志》设总述、大事记、各类专志、人物志、附录5个部分。采取平列设志的体式,分卷、章、节、目4级,部分内容分设子目。总述、大事记列为卷首开篇,文献辑存、诗文辑录、后记列为附录,作卷末殿后,均不列入卷的序次。记述采用语体文,辅以图、表、照片。
三、《合肥市志》记述范围,以现行市区、郊区为主。“全市”、“合肥”等概念均指市辖区范围。凡涉及市辖三县的内容,均随文注明。
四、《合肥市志》断限,上限原则上从事物发端记起,下限原则断至1985年。由于完稿时间不一,故部分卷的下限按各相关单位的要求,作适当延伸。总述和照片的内容,下限均断至1997年底。
五、《合肥市志》在记述上坚持“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限制。编排按先总后分、先自然后社会、先经济基础后上层建筑为序。共分装4册。各卷首设概述或在章、节中视内容需要设无标题简述。
六、《合肥市志》遵循修志惯例,不为生人立传(包括人物简介)。已故立传人物,以本籍为主,兼顾客籍。传主以卒年为序排列。人物表所列人物不受上述所限。
七、《合肥市志》历史记年,民国以前,从旧纪年,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解放后”指1949年1月21日后,“建国前”、“建国后”指1949年10月1日前、后。
八、《合肥市志》文中所及计量单位、币值等,凡文后未加括注的,均从时称。文中涉及主要记述单位的名称,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余用简称。如“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员会”,简称“中共合肥市委”、“市委”;“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人大”;“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合肥市委员会”,简称“市民革”。余类推。
九、《合肥市志》资料来源于省、市档案馆、图书馆、报刊、旧志、有关专著及各单位修志部门提供的资料。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汇编资料为准。依照通例,采用时一律不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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