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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材生产
县境中药材资源比较丰富,出产735种。国家规定普查的363种药材,县内有199种,占54.82%。常年收购药材约百余种,其中包括名贵药材明党参、香附、半夏、桔梗、蔓荆子、望春花、夏枯草、草决明等,重点产区在小市、温桥、山口、黄龙、腊树、总铺、五横、月山、孟岭、黄墩、郝祠等地。建国前,县内一些比较大的药店及个人,自制中成药六味地黄丸、当归丸、合香丸、十全大补丸。建国后,县药材公司内设中药材加工厂,有职工5人,电动切药机1台,电动打包机1台,加工或自制中药品。
建国后,在采集中药材的同时,发展中药材的生产。1960年县医药公司在平山公社路西大队征用土地400余亩,建立中药材培植场,从外地引进桔梗(2000棵)、枳壳(5000株)、生地、菊花、山药、贝母等50多个品种进行培植。1966年试种川芎50亩、元胡4亩、浙贝0.5亩,川芎面积后扩大到200亩。1975年种植杜仲4万棵、望春花200株。县里已建立望春花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望春花生产,到1985年,望春花生产发展到石镜、月山、总铺、五横、江镇、黄墩、龙泉、温桥、雷埠等9个乡,8000株,年产花3360公斤。1982年,川芎、土鳖虫生产受到省地医药主管部门好评,曾召开生产现场会。
怀宁县部分年份家种药材情况登记表


二、药政管理
清末民初,怀宁县医药管理先由省巡警总局卫生处后为省会警察厅卫生科执掌。自民国16年开始,由县城安庆市公安局卫生科负责有关医务及药剂的考察化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药政管理工作由县卫生科(局)负责。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实施,全县药政管理进入法制化阶段。
(一)吸毒与戒毒
怀宁县何时始有吸鸦片者,尚无资料可查。从清末至民国元年(1912年),县城安庆内外,已是烟馆林立,达百数十家之多,吸食者日众。
民国28年,全县有烟民206人,其中女5人。20~29岁29人;30~39岁29人;40~49岁,男92人,女1人;50~59岁,男37人,女3人;60岁以上,男40人,女1人。
1951年,据石牌、王河2区统计,有重瘾者40人,中瘾者26人。
民国元年,省府都督柏文蔚曾下令禁烟,通知封闭所有烟馆,不准再开,但由于执行不力,禁烟成了空话。
民国14年,县城安庆成立了公立安徽省会戒烟医院,设在菜市街。院长吴健生,有医师2人,化验1人,护士2人,病床30张,专为戒烟施诊。但当时所谓戒烟,不过徒有形式,上下互相欺骗。瘾君子们住院数日,打针服药后,出具基本断瘾证明即可出院,搪塞一时。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该医院停办。
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怀宁县卫生院随县府后迁至安庆司下坡,成为戒烟医院,负责人吴云生,共有5名医务人员,设备简陋。国民政府虽有禁烟令,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禁而不止,鸦片吸食者有增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坚决清除鸦片余毒,断绝鸦片的来源,并为已成瘾者免费戒烟。仅用了两三年时间,就彻底结束了县民吸食鸦片的历史。
(二)麻醉药品管理
民国时期,县城安庆西药业有10来家药房批发零售各种国产成药及进口西药,有时还自制药品出售。
民国16年,安庆市公安局卫生科作出规定,本城药商须经审查,登记注册,方可经营,药商自制售药或贩卖麻醉药品,均应按月分类,呈报备查。
民国21年,安徽省会公安局颁发“卫生警察十二条”之九即“严查药商、鸦片、玛啡、海洛英等,应严密查禁”。
民国24年,行政院卫生署规定限制购用麻醉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县医院才开始使用麻醉药品。少数公立区卫生院根据需要也开始使用,其来源由安庆地区医药公司按季限量供应,买回后,专人专柜加锁保管。使用仅限于指定的高年资医生,用红处方。
1963年5月,根据国家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严防流弊的联合通知》,自同年6月25日起,除县医院外,县内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一律停止使用麻醉品,并将剩余的药品上交。在县医院,麻醉药品的使用权仅限于政治可靠,业务熟悉,从事医疗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仍用红处方。药品供应渠道不变。如因特殊情况须超量购用时,须报省卫生厅批准。使用时严格限制处方用量,每次剂量不得超过常用一次剂量,一日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并将使用情况按季报县卫生科审查。药品的保管仍然是专人专柜加锁,设专帐。
1970年,随着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县卫生局根据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卫生小组卫字(69)03号通知,决定对麻醉药品在继续实行特殊管理的原则下,扩大使用范围。除县医院外,县血防站(组),各区、公社卫生院根据需要均可使用麻醉药品。但基层单位用的极少。药品来源均是从安庆购买。
1974年,省卫生厅发出通知,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严格使用手续,由县卫生局集中保管麻醉药品。因此,县卫生局设立了麻醉药品专柜,由一人专门保管。因所存麻醉药品种类有限,只供应区、公社医疗单位。
1978年,国务院国发(78)176号文件颁发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3月,县卫生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了《怀宁县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8条,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权限、范围、剂量管理方法、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79年,按省卫生厅指示,县卫生局麻醉药品专柜撤销。从此,区卫生院、县医院均从安庆地区医药公司购买麻醉药品,公社卫生院根据需要,从区卫生院领取使用。管理细则均不变。
1984年12月,县卫生局对县医院及各区卫生院当年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处方进行了一次检查,主要查患者用药时间长短、剂量等,以防流弊。经检查结果,未发现滥用等情况。
(三)药品质量监督
民国10几年间,安庆市公安局卫生科订有《药商管理规定》。
民国21年,安徽省会公安局发文:“药品掺杂毒物或其他杂质,服之而中毒,或服之而无效,为害非浅,须秉承长官命令,按照药商管理规定,严密查禁。未经官厅化验证明者,一律禁止行销。自行配药之药师,未领照者,禁止其执行业务。”
同年,县城安庆市公安局长发布训令:“近各分局管辖境内戒烟丸药甚多,未经化验私行经营者亦不少,应从事调查,以免防碍健康”。
民国24年,行政院卫生署举办成药总登记。民国时期的西药来源主要靠进口,而国内中成药制造业又很混乱,当时的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伪劣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县卫生科将取缔伪药作为工作任务之一。这年8月,县政府发出通知:销毁参桂百补丸等伪劣中成药315种,伪劣西药15种。
50年代初,县境内有不少外来流医。1955年,县卫生科会同公安部门将一些来历不明者驱逐出境,对有行医证明的,县卫生科与县卫生工作者协会一起对其出售的药品进行严格鉴定审查。
1963年4月,县人委发出《关于管理民间行医卖药的暂行规定》,对流医、巫医严加管理。对一些不学无术、制卖假药者,县内的令其歇业,外地的令其出境。
同年,县计划委员会、医药公司、卫生科等单位联合组成检查组,对高河区卫生院、高河医药商店、育儿、月山公社卫生院以及部分个体开业医生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药品质量、价格等。“文革”期间,对药品质量的监督一度放松。进入80年代,始转入正常监督。
1982年9月,县卫生局向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转发了卫生部(82)卫药字第21号《关于公布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按照规定,停止使用这些药品。
1984年6月,县卫生局与县医药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组成检查组,在全县进行18种中药伪品和中药保管工作的突击检查。共检查了中药材系统11家,包括县医药公司2个医药站、4个门市部、4个集体商店、县医院、5个区卫生院,3个乡卫生院也接受了检查。这些受检单位共库存18种中药材3.86万公斤。检查发现,有乌梅、阿胶、沙苑、石蜜等伪品中药302公斤,全部就地销毁,另外发现,个别乡卫生院对中药管理不善,药品霉变,虫蛀较多,也不搞加工炮制。县卫生局为此通报全县,并追究了院领导与当事人的责任。
1985年7月初,县卫生局会同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等单位对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清查伪药、127种淘汰药品的活动。共销毁晋江假药计人民币2982.96元,淘汰药计币]08.80元,伪中药计币4966.93元。
12月上旬,县卫生局又同工商局、县医药公司对全县12家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发证工作,加强了医药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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