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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患者医疗费用一律自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县内医疗费用有公费、合作和私费医疗三种形式。
一、公费医疗
1952年实施公费医疗。1953年10月成立了“怀宁县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下称医管会),县长刘廉益兼医管会主任,制订了公费医疗实施办法,颁发了就诊证,下设了公费医疗门诊部,凭就诊证就诊。就诊医药费,经本单位批准凭据向医管会报销。
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政府、党派群团、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经核定的各级工作队人员和以上单位批准供给小孩之保姆及家属、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二等一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地方财政管理人员、电话站、孤儿残老院、市政建设、干训机构等单位编制人员及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编余尚未处理人员计3657人。公医分为门诊、住院和发给医药费三种办法。每人每月医药费2万元。实施公费医疗后,发现开大方、吃补药、滥用药等现象。据统计,1953年的医药费比1952年超支15倍。从1953年6月份起,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医药费分单位包干,县医管会扣20%作住院费。1954年3月份起,对医药费实行分区包干。1957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从7月1日起,停止其子女的公费医疗。
1963年调整医管会成员,13人组成,李洲应为主任委员。医管会制订了《怀宁县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分地区、单位划定就诊门诊部,医药费实行包干到单位到人,严格批准手续,杜绝开大方、补药、滥用药。
1974~1976年,全县超支医药费41.79万元;1977年规定,每人每月门诊费1元,拨到单位,包干使用;1980年10月1日起,医疗费全部实行按系统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怀宁县1952~1985年部分年份公费医疗情况表

二、合作医疗
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历了创办、兴盛、转办三个时期,早在1968年由三祝公社开始兴办,继之温桥公社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1968年9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从赤脚医生成长看医学革命》的文章后,当时把合作医疗作为一场卫生革命来推动发展。县委于1969年初,在三祝公社召开了农村合作医疗现场会,接着又在温桥公社召开了现场会,区、公社领导和县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人参加了现场会,并参观、学习了办合作医疗经验。县委书记鲁明思参加了会议,具体部署了大办合作医疗工作,从而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1971年全县有349个大队建立了合作医疗室,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96.54%。1974年,全县359个大队,队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室。
怀宁县1978年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表

三、劳保医疗
怀宁县从50年代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病危险的在职工作人员,实行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津贴,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每人每月发给6~12元津贴;对已退休退职工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0年代初期,工人与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治时,其所需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患者经济确有困难可在劳保基金下酌情补助。季节工、临时工及试用人员在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的公费医疗,以3个月为限,其医疗与一般职工相同。
从1966年6月份起,企业职工的初诊、复诊挂号费一律自理。从1980年起,企业职工患危重病症,经县卫生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如需人陪伴护送时,可准报一人差旅费。
实行劳保医疗初期,医疗费每人每月按2.5元计算,集中使用,凭据报销。1976年以后,为了解决医疗费超支问题,有的企业将医疗费全部发给本人,实行包干,超支自理,使真正有病的职工负担加重,甚至不能及时就医,影响身体健康;有的企业从医疗费中拿出部分发给职工本人,剩余部分集中使用,重点用于危重病人。
实行《劳保医疗》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待遇。
对职业病患者,除尽快调离原工作岗位外,均积极予以治疗,尤其是对矽肺病患者不能工作的,可以长期病休,并送工人疗养院疗养。他们在住院治病和疗养期间,工资照发,其伙食费可以报销三分之二。在食品紧缺时,由企业供应保健食品。对职业病治疗不愈的患者,按因公致残处理;对因职业病而死亡,按因公死亡处理。
对因公负伤的,由企业负责治疗,挂号、诊疗、手术、住院药费及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工资照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可报销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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