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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信贷
民国21年(1932年)春,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对怀宁办理灾赈,当年累计发放贷款5.64万元。22年10月,义赈会驻皖事务所对怀宁48个合作社贷款27.57万元。24年大旱,义赈会驻皖事务所对怀宁88个合作社、3266人发放旱灾农贷1.44万元。抗日战争爆发后,合作业务停顿,27年恢复,由省建设厅经办,28、29两年间,对怀宁放贷1.63万元,收回旧贷8.70万元。29年,义赈会贷款交中央经济合作事业管理局管理,在当年101万元贷额中,怀宁占7.05万元。30年建设厅发放战区贷款和水利贷款,支援发展农业、农林副业和农产联销,同年怀宁战贷款额5.13万元,31~32年为7.65万元。33年,中国农民银行立煌办事处发放农田水利贷款和战区贷款,怀宁接受农贷373.05万元,战贷1190.77万元,同时收回旧贷393.10万元。35年,中国农民银行安庆办事处对合作社、农民和农民团体发放紧急救济农贷(简称急贷),分3期发放,怀宁第1、2期共受贷500万元,第3期受贷200万元,共有2353人受贷。
1949年夏,县境遭受严重水灾。灾后,县人民银行分理处发放实物贷款,其中种子贷款按市价立据,翌年增加稻谷、糙米、中熟米、黄豆等品种,既解决了种子问题,又解决了口粮问题。1951年土地改革后,根据“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重点支援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农贷有种子、耕畜、农具、水利、肥料等8类,放款开始使用人民币。1953年起,人行开办支持信用社(组)专项贷款,通过广泛收存农村闲散资金,增加贷款资金。1954年,特大洪涝灾害后,全县共发放各种贷款137.79万元,用于堵口复堤,重建家园。1955~1956年,农业合作化处于高潮时期,为解决贫农入社股金困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共发放48.10万元,帮助6.24万户贫农交纳了入社股金。1955年8月,棉区发生虫灾,安庆专署增拨临时贷款2万元,用于重点棉区治虫。1956年贷款对象由个体转向集体,项目增多,种类有:贫农合作基金,耕牛、水利、新式农具等基建贷款,种子、肥料、副业等生产费用贷款,生活贷款,国营农、渔场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等,主要帮助合作社和国营农、渔场增加生产没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力,全县共发放302.80万元,是1950年的6.98倍。是年提倡养猪,省农行增拨怀宁3840元,作为调剂资金,重点用于县农场和黄龙区的生猪生产。1957年银行农贷资金、信用社贷款较上年分别减少73.5%和67.3%,导致农贷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为缓解矛盾,从1959年开始,发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当年发放24.20万元,促进了农业和副业生产。1961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为纠正农村工作“左”的错误,农贷实行“准用谁借准还”的办法,银行帮助生产队审查收支计划,落实项目,组织收入。全年发放326万元,收回218.40万元,年底余额392.30万元(包括旧贷)。196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农贷不增加指标,金额保持上年水平,为做到当年持平,力争略有回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生产队生产费用短期周转资金,支持承包“责任田”的社员添置小农具,饲养家禽家畜,全年共发放短期农贷33.60万元。同时,鉴于“三年自然灾害”后,农村饥荒,新增长期无息贷款43万元,用于购买口粮,帮助社员安排好生活。1964年,农业生产设备贷款主要用于耕牛、大中型农具及渔、副业设备,生产费用贷款主要用于小农具、肥料和渔、副业生产周转金,全县受贷生产队3299个,贷款77.60万元,其中商品粮、棉区占96%。是年起,穷队被列为农业贷款的重点对象,当年银行对穷队发放无息贷款7.50万元,占全县贷款总额的9.7%。从1966年开始,银行执行“多收多贷,少收少贷”的原则,将放贷与收贷联系起来。主要为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柑桔、棉花、蚕桑、林木、席草等多种经营服务。1969年贷款分长期、短期,对灾区口粮贷款和支持贫下中农困难户贷款不收利息。1970年豁免1961年前旧贷84万元。1971年起,农贷下放到区,包干使用,一年一定,多收(收旧贷)多贷,少收少贷,超收提成,遇到大灾,临时调剂。1974年,农贷重点支持农业机械化和改善生产条件,全年累计发放农业机电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67.28万元,支持社队购买各种农业机械688台,建立机电排灌站643个,农田水利设施8处。1972年,发放农业机械无息贷款,对象是人民公社所属的购买耕作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渔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资金有困难的基本核算单位(包括拖拉机站,排灌站、农副产品加工厂),时限1~15年,当年发放12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贷重点转移到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商品生产方面。1980年为充分发挥农贷资金效益,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社队,优先贷款。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社队企业、排灌站、渔业等项贷款推行信用制,信用社与社队、农产签订合同。1982~1984年,农贷对象重点增加农村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以及集镇个体户。在农贷的支持下,推动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为社员增加了收入。1982年,大洼、黄龙两公社1200多户社员,发挥传统优势,利用贷款资金,搞竹簟编织,组织外销,获纯利57万元,户均475元。平山公社671户社员用贷款资金培植蘑菇面积27万平方米,获纯利17.29万元,户均257.68元。1983年水灾之后,农贷支持灾区农民发展投资小、见效快的商品生产,如枫林公社6个大队贷款3200元,集体扎笆斗,收入7500元,当年归还贷款1800元。随着乡镇企业迅速崛起,1984年发放乡镇企业专项贷款324万元。1985年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发展,发放各项贷款3761.70万元,比上年多放417万元,当年底贷款余额2469.50万元,为1950年的57.56倍。
怀宁县银行1950~1985年农贷情况表

怀宁县信用合作社1952~1985年贷款情况表

二、工商信贷
建国前,钱庄、当铺的放款,多用于商户资金周转,与商号往来以折据为凭,年终或按规定期限偿还,月利息在1~2分之间,仿照上海、武汉市面金融情况增减。县内各家银行亦对工商户贷款,据民国36年(1947年)调查,怀宁县银行于33、34、35三年共放款28472.15万元,收回贷款1329.73万元。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于1951年开始办理工商贷款业务,时值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贷款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商品流通,保持市场稳定。贷款原则是:“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必须按期归还”,主要对象是私营商业和手工业作坊,当年贷出1.79万元。1952年,银行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建立信贷关系,贷款的重点也是商业供销部门,多为短期定额贷款,到期收回,年终无余额。1953年起发放粮食贷款。对农副产品收购所需信贷资金,保证充分、及时供应,旺季市场收购,就地给钱,首先满足粮、油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当年粮食贷款35万元,约占商业贷款的一半以上。1953~1957年,为配合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贷款实行“先公后私”,1954年对国、合商业放款比上年增长59%;对私营工商业放款比上年下降25%,仅给被安排改造的工商户以必要的资金支持,促其完成国营公司的销售计划。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放贷又分别比上年下降51.27%和59.07%。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对私”贷款逐渐停止。1956年开始对企业贷款方法由按财务收支轧差贷款逐步改为按库存贷款,计划内的保证供应,计划外的一律不供应。1957年,国、合商业贷款1577万元,较1953年增加5倍,银行贷款占国、合商业库存的80%。1958年,根据商业部门“大购大销”的要求,保证充足供应商品收购资金,商业贷款投放量增大,年底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81.1%。1962年,商业贷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资金的“八条”决定,加强信贷监督和资金管理,在国家不增发货币的情况下,为保证信贷资金,开展对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1963年,全县通过清理收回不合理占用的资金104.40万元,处理积压物资价值达267.10万元,其中供销社清理收回107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信贷资金管理放松,贷款敞开供应,一些商业、供销企业盲目借款进货,滞销商品大量增加,库存上升。“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信贷管理逐步恢复正常。
80年代初,商业信贷重点支持企业扩大购销,特别是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并对国营商业的帐户管理由“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1985年商业贷款由“敞开供应”改为“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全年全县工商贷款总余额7824.40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余额5699.30万元,占72.84%。
建国后工业贷款数额一直较少,1952~1955年,年底余额均不足5万元,1953~1957年在总贷款余额中所占比例均不到2%。1958年为支持工业生产大跃进运动,工业贷款大幅度增加,当年放出699万元,年底余额107.30万元,是1957年的7.45倍,64%的款项用于支持冶炼钢铁。1959年工业贷款余额达306.50万元,占总贷款余额的19.25%。但因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造成大量资金浪费。由于1958和1959两年工商贷款投放量过大,1960年开始对工商企业实行多增产、少投资和扩大商品流转、少用钱的办法压缩贷款,年末放款比1959年下降25%,工业流动资金占产值的比重也由1959年的45%下降为25%。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信贷管理,控制投放,对县内工业贷款,重点支持轻工业、手工业,增加日用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压缩非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贷款,全县工业贷款比上年下降95.80万元;同时收回下马企业贷款66.70万元和以往财政性亏损占用贷款35.60万元。
1980年开始,为加快经济建设速度,搞活商品流通,贷款优先支持轻工业、第二产业,扶植乡镇企业,同时恢复对个体经济贷款,增发低息贷款、国营工业设备贷款及集体企业小额设备贷款和贴息、临时、信托、个人消费等项贷款。贷款方法改为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结合,贷款金额与销售合同结合,促进企业按计划生产,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1982年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对1979年以前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冷僻呆滞的商品贷款以及1980年后发生的有问题的商品贷款,利息增加20%。
三、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1950年12月,国家规定凡由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产,扩大社会再生产的一切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卫生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均属基本建设。基建资金由银行监督使用。1952年县人民银行开始办理基建资金的转帐结算,当年即办理县内中央工业、地方工业、地方农业基建资金和怀宁师范校舍资金共计13.28万元。1953年,县级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拨款和自筹。1978年增办地质勘探拨款,同时发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80年,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试办小型基建贷款,当年对县食品厂贷款8万元。1985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当年有7个单位基建投资91.30万元,均改用贷款。另外自1981年11月起接受财政委托贷款,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项目,当年接受县财政委托贷款7万元,发放给县食品厂、县建筑安装公司、县水泥厂和县汽车队的5个挖潜革新项目6.43万元。到1986年底止共发放委托贷款800万元,其中省、县财政委托贷款692.50万元,占86.6%。
1964年以前,基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由县人行负责。1964~1965年农林水系统的基建投资拨款改由县农行主管,1966年1月又划回县人行。1968年基建拨款由县财经站农金组办理,1969年县人行恢复后,由该行基建组办理,1973年改由安庆地区建设银行直接办理,汇款到县使用。1978年9月县建行办事处成立,接办地区建行经办的22个单位的水利、工业基建拨款业务。1982年开始对上年底的13个在建工程、588.80万元的工程投资进行清理压缩,到年底压缩至6个,压缩资金32.80万元。1983年对全县55个单位60个在建项目进行清理,经过平衡调整,停建2个,缓建3个,缩小基建规模2个,补办报批手续4个,停止7个单位用款,共节约资金79万元。
怀宁县1949~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表

附:民间高利贷
建国前怀宁民间高利贷的种类主要有印子钱、放稻青、放稻新、放菜子青、放银利、放锥子钱等,建国后,银行和信用社遵照“高利贷在哪里,贷款放到哪里”的原则,严厉打击高利贷,但仍有少数逐利之徒暗中发放。1964年仅雷埠、枫林等5个信用社调查,发现高利贷者61户,资金3640.20元。1975年发现高利贷活动77起,资金1.30万余元。
【印子钱】放款者多为鳏寡孤老,用养老金贷给商贩、小铺、炒货店等小本经营者作周转金,利息20%,分期偿还,每次还款后,在预定的折子上加盖一印,作为收讫。印子钱只放给日有收入者。
【放稻青、放稻新】放稻青是在稻秧刚插,青黄不接时放出,新稻登场时收回,一般是放钱收稻,前后两三个月,加息30%或50%,最高100%,多见于广圩、山口一带。放稻新是在中稻扬花时放出,收获后归还,借1个月的加息25%,2个月的加息50%。亦有春借一石小麦,秋还一石熟米的。
【放菜子青】多见于洪镇一带。在油菜籽未上市时放出,一般是放稻收菜籽,放一石或九斗稻,收一石菜籽;或者放钱收菜籽,菜籽上市时价贱,而秋后稻贱菜籽贵,此时卖菜籽买稻,可获利一倍;亦有将菜籽榨成油,年关出售,可获利三倍余,如放一石稻收一石菜籽,一石菜籽可榨油40斤,年关时一斤油可换4升米,40斤油可换1石6斗米,折合3石2斗稻。本小的,年关放2斤半油,第二年午收收一斗菜籽(可榨油4斤)。
【放银利】即是干租,和放稻钱相似。讲定租钱,不论旱涝,秋收后还稻。还不清者,息上加息,息钱一般3分~3分5厘。
【放锥子钱】多见于赌场,为伪地方团队所放,每天加息50%,3天一期,利上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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