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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县内房地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公房由所在机关、社团自修自管。
建国后,1951年6月,始成立怀宁县公产管理委员会,主管土改中没收的地主、官僚资本家多余房屋及接收的公房、祠堂、庙宇、草场、鱼湖等公产。1952年划归县财政局领导。1955年,在县财政局下正式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与公产管理委员会合署,除房屋公产外,城镇土地也开始纳入管理范围。1968年,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改为县财政局房管组。1981年,房管组从县财政局划出,交县基本建设局领导。1982年,在房管组的基础上成立县房地产公司。1984年,与新成立的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合署。
一、建房规划管理
50年代中期,始对下石牌建房进行粗线条的规划,规定在建设路两侧建房一律面向街道。6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文革”动乱,少数机关、居民抛开建房规划,见缝插针,零乱建房。为制止此种现象,1978年,县革委会通知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在镇内新建、扩建生产、生活设施,拆迁建筑物,都必须报县基建局审查批准,安排地点,发给建房执照,否则不准动工;同时颁布《城镇建设管理规则》,规定新建、扩建和拆迁建筑、改变环境、市容,一律服从统一规划。1982年,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控制用地规模,尽量少占高产良田,依托老城,改造旧城,远近结合,量力而行,适当发展”的原则,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安排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道路交通。是年,为逐步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县政府决定筹组地方财力(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实行统建统管(即统一征收地基,统一建房),并鼓励个人自建或改造旧房,节约地基,向空中发展。
1984年,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县政府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使用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县内实际,制订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村镇建房应在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集镇、行政村、中心村、基层村要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利用旧宅基、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把宅基与耕地分开。对农民建房,每户宅基面积限额,分别定为:人均耕地1亩以下者,一般每户不得超过2分5厘;人均2亩以下者,一般不得超过3分;人均2亩以上者,不得超过3分5厘。集镇居民的住宅面积,一般为1分5厘,最高不得超过2分,应在规划住宅区内统建或联建,提倡建楼房。并用经济手段鼓励少用地,决定对私人宅基地和建筑用地征收使用税。
在实施建房规划管理中,也出现少数单位和“钉”字户违章建筑,强行建房现象。对此,房管部门采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分别予以处理。到1985年,仅石牌镇就拆除违章建房16户。
二、公房管理
(一)分配
建国初,接收原民国怀宁县政府的房产250间。1951年土改期间,又依法没收高河、郑河、三桥、江镇、洪镇、老峰等乡村集镇的恶霸、地主、反革命分子多余房屋776间,基地26.65亩,分配给县直机关及区、乡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使用,产权归公;并对集镇农村祠堂、庙宇221座,计2306间,进行清理登记,交所在地区、乡政府代管。1955年,县政府将石牌镇和乡村集镇的公房,无偿划拨给党政机关、团体、学校477间。1956年以“地拨资金”形式,划拨给全县供销社、手工业系统房屋302间。1957~1972年,又先后划拨给机关、团体、文化、教育、工业、商业及街道居委会公房660多间,计9940平方米。
1982年,为了合理分配房屋,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逐户解决,各得其所”的原则,首先把常住城镇的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几代同室不方便户和大龄青年结婚等列为主要分配对象;烈土亲属、残废军人、归国华侨优先解决。由本人提出申请,群众评议,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分期分批进行分配。离休老干部按规定予以照顾。分配标准:县级以下干部、职工每户建筑面积40~65平方米;县级或相当县级知识分子(具有中级职称)每户建筑面积60~75平方米;单身干部原则上住集体宿舍。为了纠正分房住房中不正不风,对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分别作清退或加价收缴房租处理。
(二)租赁
1953年,租赁公房1258间,其中草房58间。1955年,租赁781间。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兴建公房1.05万平方米,分别租给国营、集体单位和居民。至1985年,县房地产部门直管的石牌镇公房3.45万平方米,租给国营、集体生产单位52户、7443.52平方米,其余2.70万平方米租给700户街道居民,并按各个不同时期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收取原则是“以租养房”,确保公房“不倒不漏”。
1951年开始,收取居民租房租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自修自用,免缴租金。1952年,石牌镇租金标准,按房屋质量定为甲、乙、丙、丁四级,每月每间租金分别为2元、1.5元、0.6元~0.7元,平均为1.5元左右,由住户按月缴纳。1954年大水,对被淹的公房实行减免。为确保公房不倒不漏。按繁华区、一般区、萧条区和好房、次房分别调整了租金比例。1959年,房产管理委员会将直管公房3.38万平方米,分为生产、营业和居住两大类,每类又分甲、乙、丙、丁四类。生产营业用房按坐落市面、质量好坏而定,每平方米每月甲级0.24元、乙级0.20元、丙级0.16元、丁级0.12元。职工、居民住房租金标准,普遍有所降低,每平方米每月甲级0.10元,乙级0.08元,丙级0.06元,丁级0.04元。鉴于“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欠缴租金者多,1963年,县人委决定,从是年10月份起,对于应缴的房地产租金由各单位会计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统一扣算,并代为缴纳,历年尾欠户要定期交付。后由于职工、居民生活有所好转,基本按期缴纳。
1981年,由于建材涨价,房租过低,已不能“以房养房”。决定对企事业单位租用的公房提高月租标准,将公房分为两类:一类坐落在繁华街道的钢混结构,有天花、地坪、门窗齐全,又有水电设施的临街铺面,每平方米0.6元;砖木结构,有天花无地坪,或有地坪无天花,门窗齐全者,每平方米0.50元。一类坐落在非繁华街道的车间、仓库、办公室,按质量与设施,每平方米甲级0.40元,乙级0.30元,丙级0.20元。居民住房租金标准未动。
(三)维修
公房维修原则是在确保“不倒不漏”的前提下,能小修就不大修,能大修就不改建,需改建亦尽量利用旧料。1953年对接收、没收的房屋,全面进行维修、改装。1954年因水灾损坏、倒塌的60%房屋,在灾后进行修复重建。1955年因房租入不敷出,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规定,公房内部装饰和零星修缮,由承租人自理;如有重大损坏者,经房管部门同意后,确定限额,由承租人垫款修理,凭据报销。
1958年,县财政局拨款1万余元,购置砖、瓦、木料,组织专人,对年久失修的危房全面检修,1968年拆除上、下石牌危房7255.8平方米,分别移至猫山或利用旧料就地改建。改建后,减少面积1610.4平方米。在公房中有近2万平方米的木板楼,经过不断维修,保持了不倒不漏,租者乐意承租。1975年,对部分简陋平房,铺设简易地坪和天花,室内装饰较前略有改观。
1981年,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基建局关于城镇危房维修的报告,县基建局房管部门对石牌镇的危房全面进行检查,投资15.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50万元),至1985年5年中,大修、中修1.10万平方米,重点修理600平方米,翻建危房506平方米。
三、私房改造
1952年,城市、集镇民主改造中,对已定地主、恶霸、地主兼工商业成份或被政府判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及逃亡海外人员,其多余房产由政府无偿征收,当时共征收700间,基地29.91亩,大部分拨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修自用,小部分租赁给居民居住。1958年,对石牌镇与农村集镇私人出租的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353户1267间,总面积3万平方米的出租房屋,全部收归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1965年2月,又补改15户81间,1700平方米,为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并对不应改造的5949.24平方米房屋,予以落实政策,退还房主。对被改造对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付给一定固定租金,一般占合理租金的15~40%,称为比例租金。1959年,经群众评定总指数为25%。1966年10月,“文革”开始后,比例租金停发。
1970年,城镇居民下放,其私人房屋一律作价归公,计207户391间,7861平方米,每平方米12.54~13.5元,总额为12.80万元,收买为公有。1982年开始,落实房改政策,对历史上“私改”有偏差的房屋进行纠正退还。到1985年,落实政策143户,退还房屋5235平方米。其中对无法退还原房的81户3914平方米,在原价基础上加价5倍,计补6万元,由原房主自行安排处理。
四、房屋开发
1984年,成立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县房地产公司合署,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筹资,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为国家、集体、个人提供生产、营业、办公、居住用房。1985年,省公司下达10万元贷款指标,并拨钢材40吨,当年建成商品房1035平方米,其中宿舍12套,808平方米,营业用房227平方米,全部出售。
五、土地管理
建国初期,建设用地征拨、审批,由县民政科(局)办理。1953年,工商企业、学校建设始征用土地,但为数不多,至1956年共征用741亩。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土地征用猛增,专、县、社三级农林、水利、工交建设占用土地6.71万亩,除少数单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有相当一部分征用单位,经与社队挂钩,口说为凭,没有办理报批手续,以致出现失控。有的多征少用,甚至征而未用;有的滥占乱用,实际搞“一平二调”。1962年底,经对66个用地单位统计,征而未用土地4381亩。为此,在“调整”中,首先对“大跃进”期间征而不用和滥占乱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到1963年初,退回3441亩。在清理中,对各项建设占用、征用土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除应补办报批手续外,按国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赔偿和补助。此后,严格审批手续,使浪费土地的现象基本得到了克服。1979年10月,土地管理、用地征拨,改由县基本建设局办理。
进入80年代后,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使用土地逐年增多,县政府先后于1982年3月、1984年元月,制订和颁发了《怀宁县城镇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怀宁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和集体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占用土地,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定数量,报县政府批准,超过5亩的,上报地区行署批准。对征而不用超过一年的建筑用地,城建部门有权收回。在城职工在连片宿舍区建房,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耕地,按职工住宅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居民及郊区集体、个人进城经商在规划区内的建房,由城建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方可施工。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为: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它土地20亩,由县政府批准。农民建房,鉴于土地少,近几年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在现有宅基空地内调剂解决;个别特殊情况,占用耕地,由县政府批准。与此同时,为严肃土地法规,县政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集体耕地的通知》规定,从1983~1985年,对县内少数未经合法手续报批,私自占用耕地和越权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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