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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制度
(一)土地占有
清代、民国时期,县内土地是封建的私有制。除宗祠、寺庙、学校占有相当一部分土地为族尊、豪绅、官僚、地主掌管外,其他大部,按人均计算,地主占有较多的土地,富农次之,中农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而广大贫苦农民则无地少地。
怀宁县土改前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二)剥削方式
怀宁以中、小地主居多,且又多为乡、保长和豪绅,他们不但占有较多的土地,而且掌握宗祠、寺庙、学校土地的管理大权,少数还兼营工商业。农民形象地比喻,地主有四把刀(地租、雇工、高利贷和保甲经费)、两根枪(抓丁派夫带枪、抽大烟枪),对广大农民进行剥削和压榨。其主要剥削方式是:
【地租】地主阶级不劳而获,其占有的土地除雇工耕种外,大部分出租,根据土改中统计,地主出租土地为37010亩,按每亩收租谷2.5石计算,每年从农民手中剥削9.25万石,计555万公斤。租佃关系是很不平等的,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先由中人介绍经业佃双方同意后,凭中订立契约。在契约上载明租田亩数,押金若干,每年交纳租谷或租金数额,分几期交纳。契约订立就绪经三方(业、中、佃)签字划押后,佃户方能耕种;而耕种年限不定,假如佃户不照约履行,地主就将租田收回,另佃他人耕种,佃户无权抵抗。地租有定租、分租两种。不论年景丰歉,均按固定租额交租,是为定租;按当年产量业佃分成,是为分租,唯多行之于土地瘠薄、水旱不均、收获无定的地方,仅占全县百分之一二而已。其分成不等,有四(佃)六(业)租,有五五租,高的为三(佃)七(业)租。除此,尚有名目繁多的剥削,庄稼收获时,佃户要办酒席宴请地主看稻作租;逢年过节、婚丧喜事,还要给地主家送礼、服杂役等。在地主阶级残酷剥削下,贫苦农民常年累月“面朝黄土背朝天”,过着“糠菜半年粮”的苦难生活。民国37年,龙泉乡黄屋庄12户贫农、佃中农租种地主71亩土地,累死累活收了205石稻谷,秋后地主收租就逼去185石,剩下的平均每户不到2石。此外,还有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民国35年,该乡赵洼屋12户人家,就因交壮丁费、保甲经费、田亩费、军米、军柴、慰劳费、训练费、锅台费等逼去稻谷163石,每户平均13石多。
【雇工】地主未出租的土地雇工耕种,一部分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向地主出卖劳动力,沦为雇工。雇工分长工(年工)、月工(农忙季节)、看牛工(多是10几岁的小孩)、女仆。工钱名为主雇面议,实是主说算数。清末、民国时期雇工工价,长工一般每年14~15石稻,月工工价3石,另供伙食;看牛工、女仆多则石稻,有的仅供伙食,不给工钱。
【高利贷】地主以占有较多的土地进行地租、雇工剥削,同时还利用货币、实物向贫苦农民放高利贷,一般年利率均在50%左右。借地主8斗稻,到9年头上还,连本带利得还30石,做“八斗九年三十石”。民国37年,赵花屋20户农民,借地主、富农“锥子钱”90多石稻谷,当年就被迫交息51石。放稻青利息更高,农民多在五荒六月借,到新稻登场时还,借1石,前后仅两个月,加利5斗。一些贫苦农民还不完地主的“阎王债”,纷纷破产,长期陷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三桥乡有个20户的自然村,民国23年有4户卖儿鬻女,解放前夕有15户靠乞讨度日。
解放初期,县内除沿江圩区外,根据华东新区减租法令,在农村实行减租减息,废除了不合理的租制。
二、土地改革
为了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总则“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规定,于1950年11月下旬开始,在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这场运动分登记田亩;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分给贫苦农民;建立民主政权4个阶段。全县分3批进行,第一批在杨塅、大塘、大桥、甘露4个乡进行试点;第二批从1951年1月中旬开始在28个乡展开;第三批从3月上旬开始在101个乡铺开,至是年4月底,全县10个区、133个乡、875个行政村的土改基本结束。全县共组织干部314人(其中安庆地委派来干部111人)参加土改运动。土改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稳步展开。
在开展土改过程中,地主阶级不甘心于失去的“天堂”,作垂死地挣扎,阶级斗争十分激烈。土改开始的时候,一些不法地主勾结土匪和暗藏的国民党特务千方百计进行破坏。他们有的制造谣言,恐吓群众;有的转移财产,分散粮食,宰杀耕畜;有的拉拢腐蚀干部,妄图蒙混过关;有的逃到外乡,企图逃避斗争;还有的依仗旧势力欺侮打骂佃户和基层干部。针对这些情况,土改工作队坚决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坚持有领导地放手发动群众,通过深入群众扎根串连,访贫问苦,开展时事教育,召开控诉国民党反动派和地主阶级压迫罪行的大会,揭露阶级敌人的破坏阴谋及活动,启迪了农民的阶级觉悟,激起了农民的阶级仇恨。他们纷纷参加农民协会、妇女协会和民兵组织,与不法地主展开面对面的斗争。土改中,全县乡以上召开斗争会692次,斗争匪首、特务、反动道会门头子、恶霸和不法地主等2329人,逮捕176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极刑的512人。天津乡召开公审大会,公审恶霸地主陈旵三,一对七八十岁的老夫妻进入会场,泣不成声,愤怒控诉其抓丁、逼债打死儿子,逼死儿媳,饿死刚出世的孙子,弄得家破人亡的血腥罪行,激起群愤,全场2000多人,高呼“打倒恶霸地主,血债要用血来还”的口号。洪镇区斗争恶霸地主冯道华并处以极刑后,翻身农民们说:“人民政府为人民撑腰作主,为我们除了一大害。”广大农民扬眉吐气,敲锣打鼓,像办喜事一样,庆贺土改胜利。有个老奶奶在分田时,激动得流下热泪:“要是儿子晚死两年,今天也能看到毛主席给我家分来的田了。”农村里发出一个最强音:“饮水不忘挖井人,翻身不忘共产党。”一个80岁的老爹爹,在“五一”国际劳动节的那天,带领全家4代人参加游行,表达翻身后喜悦的心情。
1951年8月开始,进行土改复查工作。在土改复查中,纠正高划成分506户,退还土地2953.9亩,耕畜94头,农具631件,房屋674.5间,粮食7.40万公斤;纠正漏划地主、富农成分377户,没收地主土地3387亩,耕畜130头,农具119件,房屋1214间,粮食3.22万公斤;征收富农土地413.24亩。至年底,土改全面结束,全县共没收地主土地16.14万亩(包括外籍地主在县境出租的土地),耕畜1269头,大农具8170件,房屋1.60万间,粮食189.98万公斤;征收富农等成分土地16.91万亩,共计23.05万亩。除留下1.28万亩作公田外,其余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计7.65万户。至此,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彻底被消灭了,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县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怀宁县土改后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三、互助合作化
(一)互助组
个体农民摆脱了封建枷锁后,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兴塘筑堤,修渠整地,积肥播种,改良技术,发展农业生产。但是仍是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无力抵御自然灾害,不能适应工业化对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迅速增长的需要。贫雇农耕畜、农具不足,资金也很缺乏,维持生产尚且不易,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更加困难。有的农村开始出现买卖土地、放高利贷现象。为了适应工业发展和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县委在土改完成以后,遵照中共中央一系列指示,从1951年春开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相互间的劳动互助。1952年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下达后,本着“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有领导地、一批批地建立劳动互助组。至年底,共建立临时和常年互助组8529个,参加农户6.96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1.4%,参加人口29.52万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51.92%,平均每组8.1户,34.6人。当时在全县比较有名的有李焰松、裴华芳、涂兴隆、陈亚兵、王才富、黄小爱、何世龙、胡国敬等8个互助组。
这种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劳动互助组,有临时和常年两种类型,其土地、耕畜、农具和农产品仍归务农户所有。临时互助组只是生产互助协作,农忙集体做,农闲散伙,大体有5种形式:一是劳动互助(如换工、调工等);二是畜力互助(如合伙养牛、租牛、包耕、搭牛背等);三是农具互助(大型农具非一户所用);四是集体卖工(山圩互助,圩区季节早,浅山区农民到圩区卖工);五是修堤、防汛、抗旱互助。常年互助组按等价交换和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评工记分。开始工换工或人工换牛工,后改为“死分死记,有按时、按田、按人记死分3种形式。月山区大桥乡涂兴隆互助组采用工票制(分1分、2分、5分、10分),整劳动力劳动一天为10分,最多不超过15分,最少不低于5分,结合进行表扬奖励,检查评比。互助组组长的工作为义务性质,不取报酬。常年互助组设有正、副组长和记工员。生产有计划,先由各户订,后以组集中订,能分工分业,合理使用劳动力,按各人技术专长,分别从事农、副业生产,既为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又开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生产。农、副业实行评工记分或按件记分,年终找平补齐。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秋,县委开始在杨塅乡试办全县第一个“方根来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计8户45人,耕地35.6亩。到1953年,有比较丰富互助经验的裴华芳、李焰松等8个互助组转办为初级社,计129户,539人,耕地1031亩,从而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是年11月,当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宣传贯彻后,全县互助合作运动出现了高潮。1954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指导下,开始大办初级社,是年底,全县初级社发展到276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5.32%。在办社过程中,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有急躁情绪,又缺乏办社经验,约有27%的合作社管理比较混乱,影响农民情绪,有的要求退社。1955年春开始,县委对合作社进行全面整顿,秋前又开展一次复查,并在合作社内实行常年、小段包工,使绝大多数合作社增产增收,秋后合作社发展到828个,入社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6.14%,入社人口9.36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17.26%。
初级社生产资料私有,实行折价入股分红,统一经营。一般田间农活分片作业,抗旱、排涝等大型农活及大型副业生产以社统一进行。分配方式,按土地股和劳动工分分配。年终分配时,在入股总产量中,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和预留来年种籽,按规定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两者共5%)及千分之五的行政管理费后,其余部分按土地四、劳力六分成,也有少数社按四五、五五或三七分成。土地股分得部分,按入股产量分摊,计算到户;劳动力分成部分,加入超产部分(一般按超产的60%分配)和副业收入,这三部分的总和,统一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合作社对生产队既有行政领导权,又有生产指导权。实行民主管理,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社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对主任实行误工补贴。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1月,传达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在自上而下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气氛下,全县农业合作运动的进程形成了超高速发展的猛烈浪潮,将一些基础较好的初级社加以合并,向高级社过渡。到1956年底,高级社由试办初期的45个一下发展到361个,入社农户12.61万户,占总农户的99.93%。1957年,初级社全部转入高级社,经过调整,全县共建立高级社360个,入社农户12.43万户,占总农户的99.32%;入社人口51.90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99.48%;入社耕地81.99万亩,占总耕地的99.52%。至此,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大农具)一律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高级社下设生产队、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生产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
高级社建立初期,实行“工分制”劳动计酬方法,即根据每个人的劳动能力,先评好等级底分,再按劳动表现评出实际工分,由于评工标准难以掌握,往往出现混工、争工、吵工现象。有的采取“死工死记”办法,出勤划圈,男十女七,影响社员积极性。红星农业社出现“四不动”(时间不到不动,干部不带头不动,人不到齐不动,干部不催不动),15个劳动力一天只播7亩地棉花。针对这种情况,一些高级社改为“定额记工,小段包工”的办法。其形式有3种:一是临时记工,根据一小段农活,规定质量标准,按定额工分包工到队到组或个人;二是季节包工,根据某一季节农活,分项实行包工,一次包到队;三是根据全年生产计划把各项农作物需要用工量一次包到队(组),队(组)对社员评工记分,每段农活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但由于农活繁多,定额工分和农活质量标准,在实行中难以掌握,又出现顾数量不顾质量的现象。后来根据一些试点社的经验,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肥、包产,超产奖励)的办法,把评工记分与社员劳动成果联系起来,按全社不同自然条件,划片评定,定工、定肥、定产量。“三包”后,因加工施肥增产的,归小组劳力分得;若因“偷工减料”造成减产的,由小组劳力赔偿;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社统一负担。由于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社员积极性。
1955年秋后,层层批判“右倾保守思想”,重新制订发展规划,1956~1957年春,又大搞扩社、并社、转社,由于要求过急,工作粗糙,形式单一,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引起部分群众不满,造成粮食减产。据1956年底统计,全县6757个生产队,减产的1985个,占29%;并出现了92个3类社。县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部署农村整风整社,先在龙泉社搞“三改进”(改进劳动组合、改进“三包”、改进领导作风)试点,继而在全县推行“六定到田”(即作物到田、肥料到田、产量到田、技术措施到田、操作时间到田、工分到田)的办法,并建立了检查奖惩制度,从而提高了社员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1957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63万公斤,比1952年增长9.14%。高级社根据“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夏秋分段预分,年终决算,分配比例为:社员分配65%,集体提留35%。
四、人民公社化
(一)公社规模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公布后,全县一哄而起,在高级社尚未完全巩固的情况下,撤乡并社,大办人民公社,只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全县就实现了公社化,建成17个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公社规模平均为7142户,其中2000至3000户的2个,3000户以上至5000户的5个,5000户以上至8000户的5个,8000户以上至1.00万户的3个,最大的1个(皖河公社)为1.99万户,最小的1个(老峰公社)为827户。公社按军事化编制下设营180个、连1199个、排4910个。
1959年春,在总结所谓“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后,又搞扩社并社,将17个公社合并为14个,辖生产大队271个,生产队3902个,并规定生产队规模圩坂区不少于150户,浅山区不少于80户。1960年春,再次扩社并社,全县由14个公社合并为8个,生产大队由271个并成125个,生产队由3902个并成1096个。1961年2月底,调整公社规模,划为27个公社。1983年10月,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开始变革,实行政社分设,公社不再是政社合一,仅为生产管理组织。到1984年,全县建立了27个乡(镇)政府,360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
(二)经营管理
人民公社的特点叫“一大二公”,实际就是搞“一平二调”。公社建立初期,一切生产资料无偿转归公社所有,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公社的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监察委员会。
人民公社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劳动力按军事编制组成班排连营,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还强调公社生产自给,努力扩大公社内部的产品分配,农村原有的小商小贩、集市贸易以至家庭副业都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这种带有军事共产主义色彩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平均主义的基本社有制,造成生产力的很大破坏,给农业生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1959年2、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即第二次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为三级所有,提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方针。但纠“左”措施远未完全落实,因而“左”倾错误没有彻底纠正,故没有完全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之当时自然灾害严重,造成田园荒芜,农业大幅度减产,部分农民缺吃挨饿,少营养,导致浮肿病发生、死亡率显著增高和劳动力外流的严重情况。
1960年11月至1961年3月,县委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的精神,开始清理“共产”风,全县自上而下开展整“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纠正“一平二调”错误。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中共安徽省委发出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责任田”办法的文件,在县内开始进行试点,1961年4、5月份,全县除龙泉公社、王山大队没有实行外,有4676个生产队实行了“责任田”。这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缓解当时农村存在的严重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
1961年6月,县委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取消分配上部分的供给制,停办农村公共食堂。10月底,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在月山公社龙凤、平山公社牛行、红星公社海口3个大队进行试点,全县大部分公社在较短时间内就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将大生产队划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遏制住“共产”风,从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
1962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的通知,4月中旬,县委派出5个工作组进行改正“责任田”试点,到1963年5月初,全县5464个生产队的“责任田”全部改正。
1964年3月,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县委决定把学大寨同学龙泉结合起来,远学大寨,近学龙泉。龙泉公社是县内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改天换地的典型。这个公社地处丘陵浅山区,地瘠田薄,穷山恶水,十年九旱,旧名砂子坡。解放前,这里住的1000户人家,不到4000人,其中就有400户流离失所,讨饭糊口;有500人外出帮工。加之血吸虫肆虐,历史上有“三多”,即光棍多、寡妇多、大肚子胀多(得血吸虫病,肚子膨胀得很大)。人们祖祖辈辈流传过一首歌谣:“有女莫嫁砂子坡,嫁到此地泪成河,糠菜当粮草当被,人如牛马苦难多”。解放初期,每年靠国家供应口粮25~35万公斤。自从走上农业合作化道路以后,依靠集体力量,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治水、治山、治田,从1956年开始,先后新修建水库2座、谷坊6座、山塘19口、渠道7条,整修旧塘131口,保证全社3000多亩水田,80天无雨不受旱。开发荒山秃岭,植树造林8070亩,控制水土流失。用蚂蚁啃骨头的办法,改造薄田瘠地3200多亩,使粮食亩产由解放初期100多公斤,到1965年提高到439公斤,由缺粮社变成余粮社,向国家提供商品粮50多万公斤。在坚持以农为主的同时,充分挖掘大自然的潜力,做到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大搞多种经营,发展畜牧业、渔业和各种副业生产,实现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把一个贫穷落后的砂子坡变成青山绿水米粮川。随着集体经济发展与壮大,从60年代初期到70年代中期,过渡到公社核算,全社统一分配。为了提高社员的积极性,公社还实行了“三定一奖惩”制度,即定基本口粮、定基本工分、定基本任务(俗称“三基本”),超额完成则奖,完不成则罚。龙泉巨变,闻名于县内外,成为一面旗帜。全县在学大寨、学龙泉中,以大寨、龙泉为榜样,开展了大规模地以改土治水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到1974年,共完成土石方8800多万立方米,旱涝保收田由学大寨前的19万亩增加一倍左右,占全县总耕地的65%以上。
“文革”期间,当“农业学大寨”运动形成高潮后,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错误地提出向大队、公社所有制过渡,实现所谓“大队、公社所有制一片红”。实际上除龙泉公社、王山大队坚持公社、大队核算外,全县其它社队都是抵制的,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一时期,不仅一些“左”的错误做法继续推行,而且更有甚者,县内部分生产队推行大寨式评工记分方法,即不分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强调按政治思想表现评分,农民称这种“大寨工”为“大概工”;取消或限制社员家庭副业,片面强调“以粮为纲”,以挤占经济作物面积为代价扩大粮食面积;盲目扩大公共积累,限制分配水平。分配比例一般是“四六开”,各项提留和生产费用占40%,分配占60%,规定收入多的队多留少分,收入少的队少留多分。粮食分配实行“三七开”,基本口粮和按劳分配加照顾,即基本口粮为70%,劳动工为30%,以人分等定量,购后余粮按“五二三”处理,50%留给国家,20%留集体作储备粮,30%给社员作口粮,困难户照全队平均口粮,实际上分配仍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由于基本口粮部分保证供应,有钱交钱,无钱记帐,促使参加生产劳动少的国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和社队干部欠款较多。据1978年统计,全县超支户达5.08万户,超支金额1208.48万元。超支户占用了资金,有2440个生产队无法兑现,集体欠社员金额达521万元,严重影响了社员积极性。少数生产队甚至低于解放前的生产水平。洪镇公社新龙大队刘冲生产队16户,80人,水田8亩,旱地50亩,1977年粮食总产8630公斤,人均产粮108公斤,除留种外,人均口粮87公斤,人均分配收入13.5元。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人民公社原有的一些经营管理制度逐步被突破,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迅速发展起来。纠正了自合作化以来长期存在的“大呼隆”、“瞎指挥”等“左”的倾向。面对这种崭新形势,县内不少干部不甚理解,对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心有余悸,不敢大胆领导,怕重犯1962的所谓“责任田错误”。1979年2月,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联系县内实际,总结1978年秋旱时部分生产队把午季包到户水统旱分的经验,从而得到启示,消除顾虑,解放思想,决定实行多种计酬形式,到年底,全县8348个生产队,实行“一组四定”定额记工的占25.3%;大农活集体做,田间管理定工到田,责任到人的占32.6%;按时记工、小段包工的占29%;包工到组,超产奖励联产责任的占9.2%;仍搞“大呼隆”生产的占3.9%。当年在先涝后旱的情况下,全县粮食总产量达24637.50万公斤,比1978年增长13.7%。
1980年1月,县委按照安徽省委提出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群众自愿,加强领导”的原则,实行定额记工和联产计酬两种责任制,即圩畈产粮区实行水统旱分,浅山区耕地少产量低的搞“大包干”。到秋季,联产计酬的生产队发展到7796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92%,其中搞“大包干”的6611个。是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文件,县委随即派出工作组到平山公社进行试点,明确宣布:坚持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对土地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不准买卖、出租、建房、葬坟;原有固定财产归生产队所有、归户使用,保本保值;已分到户的公共积累,手续到户,造册为据,根据集体需要,分期偿还;坚持按合同规定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和各种合理负担;水利按原来水系,确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使用,1982年初,开始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年终按合同兑现统计,全县总收入为1.75亿元,除费用3174万元,上交农业税317万元,各项提留209万元,社员分配为1.38亿元,人均232.8元。到1983年初,全县7541个生产队完善了生产责任制,实行包干到户的7203个,占总数的95.52%。到年底,全部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大包干。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农户使用,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农民的生产直接与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农民除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种足粮食、棉花、油料作物面积,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其它作物,农民生产的东西,在完成上缴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以后,农产品和农产品交换的现金收入完全由农民自行支配。这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特征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经济效益显著提高。1984年,全县人均收入为301.38元,比1978年提高3.9倍。农民说:“大包干,直来直去不转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
1984年初,宣布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对农业生产责任制起到了稳定和完善的作用。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1984年,全县涌现出各类专业户、联合体2.50万户,占总农户的18.8%,还出现了一批专业村。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把农村经济纳入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促使传统农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怀宁县若干年份农业总产值情况表

怀宁县若干年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表
怀宁县若干年份每个农业人口提供国合商业收购农产品商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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