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时期,怀宁县司法行政没有独立机构,由县地方法院书记室兼管,职责范围亦限于本院之事务。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得以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1949年4月,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翌年7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1981年成立县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
一、法制宣传
50年代,宣传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据1951~1959年的不完全统计,办宣传棚及实物展览67期(个),设黑板报660面,张贴布告及判决书1.22万份,召开公判、公审大会126场,举行法律专题报告会198次,印发法律宣传材料2668份,法律常识有线广播16次,节假日组织学校师生成立法制宣传队394个、队员780人。
进入80年代,为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1年至1983年,宣传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从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等,先后开展5次法制宣传月活动。
1984~1985年,重点是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县委制发《关于全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意见》,全县迅速建起“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78个,县普法领导小组下属“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设于司法局内有专人办公。1985年6月3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各级在宣传中,培训法制宣传员(790人),开展法制课讲授活动。当时全县7511个村民小组,搞授课活动的有6800多个;全县中、小学校普遍增设了法制课程。与此同时,发行《法制宣传》17期、1.24万份,编印宣传材料6500份,办墙报12期,出漫画3期,映前幻灯500场,广播专题讲座12次,征订法制报刊485份,教材1.63万份,向报刊投稿43篇,讲授大型法制课8场,出宣传车4台天。通过普法活动后,公民法制观念得到增强,仅育儿一个乡统计,当年有71对已婚未登记的夫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县司法行政干部有2人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出席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积极分子表彰大会。
二、调解
民国时期,发生一般民事纠纷,多为邻里亲朋劝解平息,重大者则由保、甲长或当地绅董出面调处,或请宗族族长仲裁,诉诸官府者极少。“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贫苦百姓,即使沉冤如山,也是不愿蓦然见官的。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调解工作。1952年,全县已建起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26个,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干部兼职,办理调解事宜。1953年开始,实行调解工作登记簿制度,以事结案登记和工作经验总结,使许多民事纠纷得到及时处理。1954年3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怀宁即于5月召开全县第一次调解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通则》,使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纪律进一步明确,当时全县69个乡、2个镇,计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306起。1955年全县187个乡普遍建立了调委会,为健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县人民委员会及时发出《关于整顿调解委员会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各级调委会由3~11人组成,设主任(由脱产副乡长兼任)1人、副主任2~3人(在委员中推选产生),正、副主任候选人均由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审议提出。在实行调解工作中,严格遵守政策法令,不强迫调解;不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年全县共调处各类纠纷3918件。1956年,县人民法院对各级调委会主任和各乡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首次培训。是年全县建立起调委会36个,调解小组731个,调解员3416人。1963年对因三年困难时出现的山水林地纠纷案件增多的实际,不断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到1965年,每年调解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都在万起以上,为同期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0~20倍,调解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文革”前期,基层调解工作虽未间断,但指导不力,调解效果不佳。1973年贯彻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县各级调解组织逐次得到恢复,成立32个人民公社调委会、402个大队调委会,调解员2324人。广圩区新洲公社成为全县第一个无积案上访、申诉的公社。1981年4月,调解工作便由司法局直接管理,基层人民法院仍然负责业务指导。是年9月贯彻全国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县人大将建立社队调解组织列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司法局《关于皖河公社近两年来民事纠纷中非正常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使调解工作意义和调解组织建设得到加强。1982年底,全县28个公社(镇),调配专职司法助理员3人,建立调解领导小组16个,358个生产大队(居委会),建立调委会291个,调委会成员1375人,调解一般民事纠纷7000多件。是年还评选出石牌镇政府司法助理员程平来和月山大队调委会主任陈儒利为先进代表出席全省调解工作会议。
1984年,县委、县政府批准招聘15名干部、另调配3名干部,充实了基层专职司法队伍。至年底,全县355个村民委员会、3个居委会,均建起调解组织,各村民小组也都有2~3人的调解小组,各级调解成员计16962人。1985年2月5日至8日举办为期4天有22名司法助理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后又相继在黄龙、龙泉、大洼、平山、温桥、皖河、小市、万桥、月山等乡(镇),以乡为单位集中培训了村调委会主任,使参训人员初步树立起“司法必须为改革服务”的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基层调解工作,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个人,月山村自1979年至1985年7年中,仅发生民事纠纷113起,且都在村内调解成功,是同期发生纠纷最少的村;村调委会连年被评为地、县先进集体,并于1985年12月被国家司法部命名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调委会主任陈儒利赴京出席了全国第二次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代表会议。小市乡自1982年至1985年共调各类民事纠纷265起,仅有1起起诉法庭,余皆自调成功。县司法局在此同时被地区司法局评为全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三、律师
民初,怀宁县即推行律师制度。民国时的律师属司法制度下的自由职业者,凡具备律师资格(法科大学毕业经律师甄审合格或经考试院律师考试合格以及担任过审判推事等职者),即呈司法部核发律师证书准许申请加入律师公会,执行律师业务。律师公会和律师受所在地地方法院节制。民国2年(1913年),怀宁在全省各县中率先成立律师公会,并订出《安徽怀宁律师公会会则》,申明“本会遵照国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之律师章程组织之”,规定“本会会员依律师章程之规定,得在通常法院及特别审判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民国16年7月,根据司法部新颁布的“律师章程”对“会则”做了修正,并呈部核准。该会会长王开运在民国20年撰写的《安徽怀宁律师公会缘起》中记载,公会成立后,“按照会则每年秋季改选职员一次,以办理会务。计查会员每岁增加”。至抗战前,县律师公会会员已有百余人。抗战中,县城沦陷,法院停顿,律师星散。抗战胜利后,恢复律师公会,公推杨旭光为会长,初期业务甚为兴盛,当国民党掀起内战后,律师业务亦渐趋衰落,直至解放。在民国时期,律师业务具有营业性质,故在承受案件时,谁出钱就为谁服务,是非曲直由钱数多寡而定。“会则”虽然规定,“律师既受一方委托,不得再受他方之属(嘱)托”,但在金钱和他因支配下,往往一身兼受原、被告的同时委托,由于两情皆晓,更能从中渔利。正义热忱为当事人平冤解忿者也有,但为数不多。如自民国34年冬在安庆执行律师业务的黄光章,不畏凶暴,多次与怀宁地院权要展开斗争,利用矛盾,以毒攻毒,保护了当事人权益,自己也幸免失败。如是者实为鲜见。
解放初期,县内未设律师。为方便人民诉讼,自1951年开始,在县内部分中小学、文化站设立人民诉讼问事代书处8所,由指定的干部或教师担任代书员。1956年,县人民法院筹建法律顾问处,指派马传谏为律师,独立核算,每件辩护费3~5元,代书1件0.5元。1958年2月马传谏被错划为右派分子,顾问处活动停止。到1981年12月19日经县委常委批准重新成立怀宁县法律顾问处,陆续调配律师4人,聘用老政法干部2人,正式开展律师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接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一)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
1952年开始试行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当时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允许被告人白行辩护或延请近亲属、监护人出庭辩护。1956年8月,法院正式开始委托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仅有的1名律师在10个月工作中,计代书诉状145件,法律咨询167次,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的辩护人75起,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17起。其中于1956年12月在为5起刑事案件辩护中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1起,退回检察院补侦的2起,改变案件定性从轻量刑的1起。县邮电局一名干部被指控犯有强奸罪,经聘请律师查证核实,法院据实宣告无罪释放。1957年6月,反右派斗争开始,在“反右”期间,规定律师的辩护发言,只能讲事实,不能讲量刑的观点;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只准随委托随出庭,不准再用三天的准备时间;只准向审判人员口头了解案情大概,不准再翻阅案卷研究案情。律师辩护制度遂流于形式,业务量亦锐减,是年底计,法律咨询2起,代书诉状3件,刑事辩护4起。后随”反右”斗争的深入,律师业务渐次终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县法律顾问处得以恢复。1982年初,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律师暂行条例》,使律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方针、政策更加明确。同年4、5月全县在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委托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剧增,而律师人力不足,其他司法干部就积极代行,严格依法办事,全年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35名被告人进行辩护(占同期法院受理案件的50%),其中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缓刑的2人、减轻从轻处罚的9人、改变案件起诉性质和法律条款适用的4人、证据不足退侦的2人;同时接待来访235人次,代书10件,非诉讼调解2起。1984年有一流氓团伙犯罪中的1名被告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当中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要点,改判有期徒刑10年,但在定性上仍有偏颇,律师申诉至高院发回重审,经过再审免予刑事处分。1985年,中共中央要求“司法部门要为经济建设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县司法局立即组织2名律师对育儿乡的乡办、村办、联户办及个体户等15个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由于经济合同条款不完善导致外地外单位拖欠的货款达100多万元。调查律师据此写成一份《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的专题报告,呈送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该“报告”先后被安庆行署办公室和《安徽企业报》做为司法建议刊用。是年共受委托刑事辩护37起(占同期法院审结数的71%),接受民事代理39件,参与非诉讼调解17起,代写法律文书56份,接待来访827人次,按章收费8350元。
(二)常年法律顾问
1983年下半年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活动。开始只为县妇联、县税务局、县供销社3家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1984年,聘请单位增至12家,其中农村经济实体有5家。是年协助受聘单位起草审查标的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32份,代理讼状8起,共挽回经济损失13.40万元。1985年,承聘单位增至21家(县税务局、县食品厂、商业局、供销社、水泥厂、房产公司、棉织厂、建筑安装公司、外贸公司以及育儿乡12家乡办企业),受聘律师经常深入聘任单位调查摸底,组织《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常识的学习,帮助聘任单位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并督促他们严格履行合同,以提高单位和产品的信誉。对已发生的合同纠纷,一年中受聘律师不辞辛苦,跨越7省13县,为聘请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1.50万元。
四、公证
民国时期的公证业务属法院的非讼事件之一。民国30年8月18日,《安徽省公证暂行规则》咨请司法部备案施行。凡举民间订立各种契约、文书,诸如房产交易、经济合伙、物资买卖、婚约、遗嘱等,均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经公证人调查明确后,发给公证书即取得法律上的保护。但这种法律行为大多限于城市中巨商豪富之间,而在广大农村,仍然依照习俗办事,即宴请当地权要作“凭中”,在契约文书上签字划押,称为“私证”,淳朴百姓,多能恪守,实无法律意义。
195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公证机关陆续建立。同年11月11日,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成立,其任务是:认证各机关企业、合作社、人民团体、公民的合同、契约、委托等法律行为;证明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程伯川任公证员。同时在高河、广圩区人民法庭内指定人员兼办辖区内的公证业务。1957年办理合同、契约、公证计465件,收公证费900余元。其中国营经济与农业社组织间的合同公证221件。其公证种类有公私合营合同证明、亲属身份关系证明等16个。是年底公证工作终止。
1981年12月,经县委批准,成立县公证处,停止了24年的公证工作得以恢复。1982年办证5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6件,除发生一起蘑菇收购合同因质量纠纷由公证处调处外,别无纷争。以后3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经济来往关系亦随之增多,表现于企业间、个人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都急切谋求公证的法律保障,故县公证处的经济合同办证起数遂逐年增多:1983年经济合同办证59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70.2%;1984年经济合同办证147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82.6%;1985年经济合同办证283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63.2%。为使公证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此间在石牌、月山、金拱、育儿4个乡(镇)聘请4名公证联络员,成为办证的辅助力量。1985年即在全县24个乡(镇)中聘请25名司法助理员为公证联络员,他们都较好地发挥了公证信息反馈和协办的重要作用。是年在处理腊树乡供销公司与江西省武宁县一份苎麻购销合同纠纷时,尊重事实,公正裁处腊树乡供销公司违约,应负合同规定责任,对方送给县公证处“当代包公”锦旗一面。10月接到皖河乡政府和该乡五圩村村民黄民干关于个人承包经营皖河建筑器材厂的合同,申办公证。公证处首先对承包人资格、技能进行审查,又对合同初稿内容逐一完善,明确双方权、责、利,一份以利润为核心的承包合同很快形成,使得承包人大胆投资,革新技术,按期变亏为盈,合同兑现。
上一篇:第三节 审 判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