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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
县内民国时期的员工工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标准等级工资,二是雇佣工资。
标准等级工资,在机关官员和国立企事业中实行。工资额不高,但级差很大,县长月薪为工役月薪18~40倍。雇佣工资,在私营工商业中实行,标准不一,由店东、业主决定,一般是实行固定工资,短工按月算,长工按年算。也有的商家实行月薪加红利,年初议定固定工资,按月支付,同时议定分红比例,年终结算按比例分红。这种分红办法,不仅固定工资部分比同行业要少30~40%,而且到分红时,资方想尽办法,压缩利润,如“盘整丢零”、“货八折”、“价八折”等,最后是所分无几。学徒工的待遇更为低下,一般是有吃无资,而技术性行业的徒工,每年还要付给师傅几担米。
抗日战争后,物价不稳,逐渐形成物价与工资竞相增长的局面。民国29年实行战时公务员补助办法,除保长外每人每月发战时津贴260元,战后实行基本数加加成数的补助办法,如36年10月的基本数达87万元,加成数3600倍,但物价涨得更快,当时斗米价1500万元,斤菜、担柴价10万元,法币到无法以元为计算单位,始于37年8月改用金元券。
民国前期县城安庆糖杂、绸布业店员工资及主要物价

民国31年11月怀宁各业工资调查

民国中期县城安庆若干企业工人月平均工资情况

民国37年机关技工、工役薪饷表

建国初,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以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度。
供给制:即对工作人员定期供给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少量零用钱。其中包括伙食和服装的个人生活费、日常用品的津贴费、生活补助费、病员补贴、妇婴保育费等五项。
1950年,将供给中的“个人生活费”部分折米包干发给个人自理,其余仍旧供给,习称“小包干”。
1952年初,按照政务院统一增加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的规定,除保姆保育费外,其余待遇按不同职务的等级标准一律折实包干,习称“大包干”。
同年7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适用供给制)和工资标准(适用工资制),全国划分29个等级,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为以后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奠定了基础,是工资制度的首次改革。县内自7月下旬至11月底结束,对供给制和工资制评分定级175人(其中17级24人,18级47人,19级66人,20级38人)。当时每个“工资分”的实物含量:米6两、食油3钱、盐5钱、白细布1.69方尺、猪肉2两、草3斤、纸烟0.16包。每月逢“5”、“10”日公布,按公布前一天国营商店或供销社的零售商品价格为计算标准,再以每人的实际“工资分”计出应得的津贴工资。
1953年9月,对全县部分行政人员因职务提升进行了级别调整,计调升134人(行政单位99人,企业单位35人),有4人降级,有11人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
1954年贯彻政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自9月开始,进行评级改薪工作。经评审全县有160人评了级,月增资3553元,129人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是年底薪金制人员247名,占编制数的38.4%),并对原级别偏低的320人调升了级别,同时为企事业干部106人核定了工资级别。同年6月,国营商业工作人员实行“级别、工资分”工资标准,县内执行9~21级工资分,由正副经理的327分到勤杂人员的105分。厂矿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和试行奖金、津贴制度。
乡、镇干部工资初期实行补贴制,每月发大米60斤,1950年调为110斤,1956年4月,改行工资制,乡镇党支书月薪22元,副支书和乡镇长21元,副乡镇长20元,一般干部19元。在实行供给制的同时,全县有29名旧公职留用人员实行原职原薪制,对新吸收的干部实行薪金制。
1956年7月,国务院发文,对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全面改革,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确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和厂矿企业的多种技术等级工资制,习称“基本工资”。这种工资制度,以后虽经多次合理性调整,但原则未变,直到1985年工资制度的又次改革。
1952年县、区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表


1956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县实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津贴四大类。
基本工资:主要在行政人员和全民企业工人中实行。实行中,都是以国家在各个时期颁发的“统一工资标准表”执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则以“计件工资”为基本工资形式。
奖励工资:50年代建立奖金制度,后来大部分企业逐渐演成单一的综合奖。综合奖按企业职工标准工资8%提取,每人每月2~5元。“文革”中,批判奖励工资是“金钱挂帅”、“物质刺激”,进而把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平均分配给个人。1978年以后,奖励制度陆续恢复。1980年建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增收节支奖和岗位津贴。1981年全县建奖单位51个、职工3103人。1984年全民企业发放奖金47万元,人均110元。
加班工资:1956年开始实行加班工资制,范围仅限于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4个法定假日。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的加发日标准工资的2倍;实行计件工资的加发日标准工资的1倍;企业领导和机关行政人员不发假日加班工资。1958年以后,企业单位8小时以外经批准加班的,按小时工资的100%发给加班工资。企业加班加点,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但加班工资额仍呈上升趋势。1985年全民企业,除法定节假日外,支付加班工资达10万元,是1978年的3倍。
津贴:具有工资性质的津贴,怀宁实行的计11种。
【粮价补贴】1965年1月实行粮价补贴,月补助额由每人0.5元升至0.9元。1979年后,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补贴,原享受的在增资时逐渐冲销。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对8种副食品实行价格补贴,每人每月补助额5元。
【少数民族伙食补贴】1955年8月对回族职工实行伙食补贴,每人月补助额由3元到1979年升至4元。
【矿山井下补贴】凡从事采掘的井下工人,自下井之日起,每天补贴0.4元,跟班生产的干部补0.3元。
【行车津贴】1971年小轿车、吉普车司机按出差标准执行;客货车按日行驶公里计发津贴。1980年货车改按百吨公里计发。
【流动施工津贴】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县城施工,每人每天补助“远征费”0.2元。
【保健津贴】凡接触高温、放射、毒物、粉尘等作业的职工分甲乙丙三等按月发给保健津贴。
【卫生医疗津贴】卫生部门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卫生医疗津贴。按照毒害程度等级,每人每月补贴6~12元不等。
【班主任津贴】1979年在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中实行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5~7元。
【夜班津贴】不分全民、集体的职工,凡夜间工作超过23时的补助夜班津贴0.5元(已发加班工资的除外)。
【岗位津贴】县内实行的岗位津贴有供销、物资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人员津贴;火葬场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照不同工种,执行日津贴0.15~0.4元的标准。
怀宁县1957~1985年部分年份职工工资总额表

二、工调工改
1956年9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简称工改),在较多地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起比较合理的统一的工资制度。当时全县执行的工资形式是供给制、薪给制、“工资分”制诸制并行,以致引起分配上的某些混乱,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生产)积极性,故本次工改受到拥护。在工改中,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了“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统一标准(怀宁县列二类地区),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在工交、建企业中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标准,区别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允许合理扩大工人工资标准差额。
县成立工改委员会,由副县长李洲应、组织部长邓子文兼任正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历时4个月完成。全县参加工改的统一工资类别的县、区两级干部775人,其中升级439人,月增资4800元;乡干606人评定了级别,月增资1500元(人年均工资382.56元);给全县640名雇用人员转正定级,月增资2500元(人年均工资354元)。
1959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对县内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和公共事业等部门的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对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升级面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30%;农林水等部门职工的升级面不超过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面为2%;普通中学教职员升级面为4%,卫生技术人员升级面为5%。执行结果,均在规定限内。
]963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工人升级面为40%,干部视级别区别对待:10级以上干部不升级,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这次工调,全县有650名干部升级。并由二类工资区调为三类。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通知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通称“低调”。规定调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
是年,全县全民单位职工8309人,属于调级范围的3199人,其中属于调高两级的1045人。后经对照政策、条件,实调3115人,其中调高两级的823人,不予调级的34人。对不属调级范围,级差在5元以下予以填平补齐的778人。全县月增加工资额2.21万元。
省革委会1972年12月19日通知,参照全民单位调资办法,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全县三权在县的集体单位职工2511人,属于调资范围的1177人,经批准调资的1093人,其中属于调两级的637人,实调两级167人。调资后增加月工资额7755元,人均月增资7.09元。不属于调级范围予以补差的292人,月增加工资额386.5元。
国务院1977年8月10日通知,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是年9月末,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7879人,这次调整4712人,其中调级的3756人,“坐车”(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可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工作的可增加到4l元,但月增资不得超过5元。以上规定时称“坐车”)891人。调资后,月增资额2.14万元,人均5.70元(不含“坐车”数)。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加调资职工3428人,实调资2116人,其中升级1568人,“坐车”542人。调资后月增资额1.26万元,人均5.95元。
1978年11月,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进行升级,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是年,全民单位职工升级165人,月增加工资998元,人均6.05元;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的16人,月增资124元,人均7.75元。集体单位升级69人,月增资400元,人均5.80元;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的15人,月增资99元,人均6.6元。
197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决定从11月份起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这次工调规定增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元;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亦按此标准执行;其他计划内临时工按日补贴,城镇人口每人每天补助2角,农村人口每人每天补助1角;同时调整现行三类工资区为四类工资区。
全县此次工调全民职工升级的3137人,每月增资1.88万元,人均5.98元。集体职工升级1019人,月增资5940元,人均5.83元。
1981年12月,国家对教育、卫生、体育3个部门的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1982年工调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等部门的部分职工。要求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行政工作的领导及骨干人员,工作和生活负担比较重,工资偏低的可升两级。全县在调2559人中,升1级的1561人,升2级的527人,月增资额15695元。有44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予升级。同时,给卫生技术人员符合升2级的145人补齐了级差。是年底,给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比照同等条件予以升级,计升级249人,月增资额1455元。
1983年10月,对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这次调整,具有改革性质,要求把调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升级的工资浮动2~3年后再行固定;规定每人平均月增资超过3.5元的部分由企业自筹。在调资范围上,除工作年限规定外,强调了“工资杠杆”对调动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作用。同时规定了“文革”中的“三种人”、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人不予升级。
是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3334人,属升级范围的2055人,经批准升级的1976人(其中升两级的40人),月增资总额1.36万元,人均增资6.90元。同年,给行政、事业单位67名干部升了级;并对公安干警76人改按民警工资标准调资,升一级的94人,升二级的6人;提高试用期待遇27人。月增资额1290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次较为重大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长期从事教师和护士职业者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行政机关内的工人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制度,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完全脱钩。
全县参加这次工改的各级党政机关88个,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66个,其他事业单位28个;参加工改的全民所有制职工6119人。工改工作,自1985年10月起,经过“确定工资等级、工龄审查、工资套改、办理审批”等项工作,至1986年4月结束,共审批6091人进入新的职务工资等级,月增资额12.49万元,人均增资20.51元。同时还审批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561人进入新的职务工资等级,月人均增资16.67元。这次工改,还为1985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提高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待遇计397人,月增资2573元。自5月1日起,给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714名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月增2.92万元。怀宁县工资区类别亦由四类提高到五类,月增资8507元。
怀宁县几个年份全民职工调整工资统计表

怀宁县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情况表

怀宁县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情况统计表

三、福利待遇
(一)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在建国初期供给制基础上逐步产生、至1953年评定工资级别后作为一项补贴而形成的。金额标准:统一按行政人员工资总额提取(县、区干部为3%,乡镇干部为1%)。1953年719名行政人员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福利费826元,实际使用1214元(按新币制折算)。1963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是年提取1.58万元,实际使用1.36万元。1980年9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改按1.5元提取,事业单位仍执行2.5%的规定,是年1243人提取2.02万元,使用持平。1985年1719人提取3.09万元,使用亦持平。
福利费使用,1979年以前,由应补助对象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群众评议、报县福利委员会审核平衡批准使用。1980年以后,由县人事局一年一次性从财政部门划拨给各单位自行评发。有少数单位变“评发”为“分发”,失去了福利费的基本意义。
(二)遗属补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临时或定期遗属补助。1984年开始实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其直系亲属亦可享受遗属补助的规定。补助标准是逐步提高的,城镇户口由开始每人每月7元到1985年升为22元,农村户口由开始的5元到1985年为16元。补助人数:60年代前,每年不足百人,进入70年代,增至百人左右,1984年为最,达264人,补助金额2624元。1985年降为178人,补助金额2886元。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还有公费医疗、节日假、年休假、病休假、探亲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也能注意及时纠正。
(三)保险福利
1951年7月怀宁县开始在国营工厂、邮电所属企业职工中实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大劳保)。1956年,大劳保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金融等部门。1963年11月开始执行保健食品制度。1970年在继续执行大劳保的同时,执行安徽省《县以上工、交、建企业劳保待遇》的规定。自1979年6月起,全县全民企业一律实行大劳保制度。1984年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推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县内全民企业,能基本上正确执行大劳保的制度规定,但在80年代推行企业承包过程中,有些承包人,把劳动保险的某些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生产指标捆在一起承包,其结果是利弊同在,企业盈亏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保险待遇的落实程度。
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全民企业办法执行。在具体标准执行上,则依据各企业的经济状况而有所不同。1962年执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合作商店职工退职、退养办法。1966年4月二轻系统职工参照大劳保精神执行。1979年3月起,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实行大劳保制度,其中商业、供销系统的基层商店、卫生系统的区乡卫生院、农行系统的基层信用社、水电系统的水委会及预制厂、农业系统的畜牧兽医站等单位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均按全民单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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