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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管理
清末,地方员额编制,由清政府核颁。怀宁县署设知县,下置县丞、主簿、巡检、典史、驿丞、教谕、训导诸官,不含“三班六房”的役吏,职官10人左右。光绪二十年(1894年)之后,废教谕、训导二职,新设劝学所。宣统二年(1910年),新设库运大使(职管钱粮)。
辛亥革命后,县公署设知事,下置民政、实业、教育科及文书、帐房、柜总等官员。民国3年,(1914年)7月北洋军阀倪嗣冲督皖,扩张军事支出,压缩行政开支,县公署裁科设员,编制4人。11年,复设政务、财赋2科,定员10人。
北伐胜利后,起初无统一编制,由县自决。怀宁县政府下设秘书1人,财政、教育、工务3局,每局2~3人。19年以后,县政府按照内政部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改局设科。怀宁设立秘书室和第一、第二、第三科,定员26~33名;职岗设:县长、秘书、科长、技士、警佐、统计员、督学、政务督导员、科员、办事员等。
抗日战争中,推行“新县制”,乡、保“政、教、卫”合一。31年11月行政院修正颁行《安徽省县政府组织规程》之后,怀宁县政府撤销一、二、三科,改设秘书室,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粮政、社会科,合作指导室、政警队、会计室、县金库、税捐征收处等。职官定员102名;职岗设:县长、主任秘书、助理秘书、科长、科员、技士、技佐、督学、指导员、会计主任、统计员、司务员、军法承审员。“机构乃日趋庞大,政令之浩繁而日益扩张”。详见“县各级组织关系图”和“若干年份员额、薪饷表”。
抗战胜利后,怀宁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一步膨胀。36年4月,行政院颁行“县政府组织规程”规定设立的科室有:秘书室,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社会、地政、田粮、军事科,合作指导室、税捐征收处、警察局、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卫生院等。人员定编除税捐处、警察局、卫生院待定外,计112名(不含乡、镇、保人员)。实际未列入编制的还有各级各类学校、民教馆、童子军理事会、无线电台、长途电话管理处、农业推广所、税捐分处、县金库、安徽银行怀宁分行等单位。至37年,为适应反人民的内战的需要,编制已完全失控,县设自卫团及自卫中队、警察分局、区警察所、区联防中队、警察队、警保队、军法看守所、国民兵团、军民合作站、军需补给会站、勘乱建国委员会及区分会等军事或准军事机构,各类兵警最多时达1442名。38年4月,由于国民政府经济枯竭。怀宁县政府缩编减员,政府司职人员由73人减为68人,全县各级司职人员由444人减为390人,详见“缩编方案表”。

民国若干年份怀宁县政府员额、薪饷表

民国38年怀宁县机关人数缩编方案表

新中国成立后,编制工作是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1950年6月,成立怀宁县整编委员会,次年8月改名编制委员会,随后由于领导人的更迭变动,至1984年共换届8次,每届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均由县委、县政府分工主要领导人兼任,编委成员由组织、人事、劳动、计委、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50年代分别由民政科、财粮科、人事科和县委组织部临时抽人承办,机构不固定。1962年编委下设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文革”期间,编制工作由县革委政治工作组办理。1980年8月恢复编委办公室仍与人事局合署。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一贯遵循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经费开支”为主要原则。1956年前根据省编委关于划分机构性质的意见,怀宁县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即将县、区、乡的党政群机构列为行政编制进行管理;将县直各院、社、馆等事业单位和县直各公司的行管人员列为直属机关编制管理;将各粮库、税所以及省属在县各单位列为专类管理。1957年整顿编制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机构编制体制方案”规定,县编委只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则由其主管部门在县编委指导下自行管理。县行政编制数增减由省编委核定,编制工作自此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之中。
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开始参照军事机构进行各级设置,后学“灵宝经验”,撤局设站。1970年6月,中共怀宁县委恢复成立,始撤站复局。1982年8月根据《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委、县政府批转县编委《关于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和权限的请示报告》,规定机构设置力求减少层次,坚持两级制,县设部、委、办工作机构,政府的委办与各局为平行工作关系。《报告》对各级党政群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变动、人员增减的权限办法,均作出明确规定:
——凡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直属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区镇公社工作部门、完全中学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机构设立、合并或改变机构名称以及全县行政编制总额的增加、减少,均须报地区编委批准;
——凡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属相当于局级的企、事业行政管理单位、各局、院、行、社的直属单位和在区(镇)一级的行政、企事业行政管理单位以及县部、委、办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的内部机构和初级中学学校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改变名称以及行政编制员额的全面调整、事业编制定员标准和比例审定,均须分别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凡县直各局和相当于局级单位的内部机构及完全中学学校内部机构和中心小学学校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改变名称以及行政编制员额的个别调整、局级单位事业编制核定和调整、县属行政管理单位的级别、隶属关系和编制性质的确定,均须报县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
怀宁县1949~1985年部分年份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

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干部数

在编制管理工作中,全县还先后开展过3次整编精简、机构改革工作。
第一次,1957年元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指示精神,县委成立整编委员会,由县委第二书记辛进胜兼委员会主任,下设8人组成的整编办公室,县直机关需整编的单位设立14个整编小组。到9月底整编结束,县直撤并14个行政单位、74个科股(室),人员由547人精减为513人;全县企事业单位做了适当裁并,人员由2569人精减为1941人;区级机构由11个区(镇)并为5个区,将1个区级镇降为乡级镇,人员由255人精减为55人;乡级机构缩编为36个,乡干由606人精减为458人。是年共计人员3977人,精减1038人,精减幅度为26.1%,超额完成预定目标(规定精减幅度为20%)。后经复查,确定最后精减员额为910人,幅度仍为22.9%。被精减人员除下放、退(离)职、退休的以外,大部分以组织生产、转行、参军、入学、调剂等予以安排。
第二次,1962年5月,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展精简工作。县委成立县精简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杨连启兼任组长,下设精简办公室。此次精简,在于清理撤销无存在意义的机构或单位以及1958年元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及编余人员,动员下放、退职。到1963年3月底,全县精简工作结束,作下放退职处理的151人,停职待处理的87人,合计占原计划287人精减数的83%,精减后全县职工总数比核定编制人数3472人少67人。
第三次,1983年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中共中央和省、地委统一部署进行的。这次机构体制改革,旨在减少层次,紧缩人员充实基层,达到党政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经调查研究,于1984年1月向地委、行署报批怀宁县党政机关设置方案,着手进行改革工作。是年6月基本结束,县级党政群机构由“体改”前的62个改为49个(其中党委部门12个,政府行政机关33个,群众团体4个),人员定编由“体改”前的780人增为894人,实有807人,县以下仍留7区27乡(是年3月改公社为乡)1个区级镇。其人员配备仍执行1975年的核定数。
本次改革后的编制情况见下表:
怀宁县1984年党政群编制及实有人数

二、干部录用任免
(一)吸收录用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任用,按规定应在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由省府审查认准后颁发委任状。但在怀宁县41任县长(知事)中,除抗日初期国共合作时的两任县长外,余皆受一定政治派系所驱遣。民国28年(1939年)4月,县首设人事室,承担县府人事上呈下达的职责。县府科局级人员任用,统由县长举荐,由人事室报省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公职人员由县长自行延揽招聘,以形成自己的一套人马。每逢前任县长卸职时,其政府组成人员也几乎全部辞职,少数留任者由新任县长予以“加委”,加委人员亦被同事视为对前任“不忠”的人员.此时若有“硬后台”介绍谋职者前来,“加委”之职的人员只得“听候任用”了。正如安徽省政府主席廖磊于民国28年4月27日给行政院《关于皖省战时各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的呈件云:“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县行政人员任用,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之。但本省过去情形,各县府职员概由县长自行委用,每以各所属关系为取舍。一官登台,荐牍盈尺,亲戚故旧,挟引俱来,品类既属庞杂,任期更无保障,人存五日京兆之心,各怀自私自利之念,遂致一切因循敷衍及贪污渎职之弊,均由是而生。吏治不振,此实为主因。”廖之所以痛斥上述之弊,意在争取今后用人“由省府经予委任”之权,但其揭露的事实却成为国民党整个统治时期人员任用弊病的真实写照。
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县、区干部仅30多人,他们有南下的大别山工作队、坚持地方武装斗争的地方干部和华东军政大学学生等。县城解放后,吸收了部分旧职员、旧知识分子70多人。同时在大军渡江筹集粮秣、开展合理负担斗争中,选拔了一批在斗争中涌现的积极分子。至1949年6月,全县干部包括县大队、区干队计525人。此间吸收录用干部,在分配名额内,自收自训,只将录用人员报上级备案,无其他审批手续。1951年始规定报批程序。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后,选拔了一批农民积极分子充实区、乡于部队伍。
1954年以后,全县干部主要来源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至1985年底不完全统计接受3205名)、解放军转业干部(1985年底累计安置354名,其中团级12名、营级104名、连级202名、排级36名)和社会知识青年。县党、政领导,须通过党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批准;有时根据需要,上级党、政机关即予直接任命。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制度混乱,未经考核擅自任用“代办”、“代干”人员近600人,同时从贫下小农和知识青年中吸收381人为国家干部。
1979年后干部管理制度得以恢复,对在“文革”中遭诬陷的一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了政策,重新走上领导岗位,调整了靠“造反起家”人员的领导职务,并对496名“以工代干”人员按政策条件转为国家干部,355名不符合政策的“以工代干”人员被清退回到了生产第一线。对1969年后自军队复员回县的76名连、排干部,改办了转业手续,恢复了国家干部身份。此间吸收录用新干部,做了许多重要改革,凡在指标内招干的,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原则,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文化考试,择优录用。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1982年9月,录用对象放宽到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中有一定专长的工人。1985年进一步放宽:凡城镇户口、吃商品粮(不含吃加价粮和农林四场回销粮)的社会待业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包括业经批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已毕业的“五大”(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学生均可参加招干考试,择优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1979~1985年,全县共吸收录用各类新干部425名,其中分配区乡基层103名、公检法部门57名、金融单位48名、教师65名、基层财税员81名、工商管理20名、其他51名。新录用的各类干部,均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见习)期制度,发给临时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察胜任者即由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自1959~1985年(中间缺1967~1978年数)统计,为各类新干部转正定级1371人,其中大专以上232人,中专726人,社会招收261人,“社来社去”毕业生152人。
整个干部队伍的素质是逐步提高的。在50年代,文化水平偏低。1960年,对全县1487名干部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只有158人。1981年,全县开展工程、农业、会统计、经济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至1983年共评出262人,其中“师”级的34人,助师级的123人,员级105人。1985年底,全县干部5425人,其中具有高等学历的958人,中专学历的2138人,党团员占干部总数55.1%,30岁以下1846人,55岁以上的291人。
(二)人事任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都是按照各个时期的有关条例、规定进行的。1950年,县人民政府正副科长及其以上人员任免,均由专署审查办理,其他职务的行政人员由县政府审查批准。1958年8月,县正副科(局)长及其以下领导人员(包括各局正副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任免。1963年,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不再报请任命,只报上一级备案。1982年8月,改革领导机构和干部制度,全县各级干部任免权限是:
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含正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任免,由县长办公会议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报请行署批准。
以上各职务的副职人员、各完全中学的正副校长、各直属公司的正副经理、各局内设机构的股长、各公安派出所所长、各工商和税务所所长、文化卫生系统所属各团、馆、所、院、站的正副职领导,均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984年7月,在机关体制改革中,改革了干部管理制度,其任免权限在1982年的基础上,依次下放一级。是年任免768名干部,其中下放给主管部门任免的717名,占任免干部总数的93.3%。
三、干部调配
干部调配,按干部管理范围,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承办。
干部调动,以革命、工作需要为重点,以照顾夫妻团聚、强调学用一致、充实基层为原则,自1976年开始,以人才合理流动为主要依据。
50年代的干部调动大多和职务提升同时以“命令”形式进行的。1964年,县委做出规定:凡属县人委任免的干部,其调配先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委决定后办理;调出县的人员则由人事部门联系洽调;县内调动由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县各系统内部调动,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办理;大小专毕业生分配、调配由县人事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省、地委下放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决定。
1984年以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系统内部调动只须向人事局备案;系统之间和出(入)县人员仍由人事局负责办理。
1980~1985年,由人事局负责调动的干部计1273名,其中调出县的904名,调入县的226名,县内调动的143名。1985年调入县的人员中有21名专业技术干部,占当年调配数的90%。
四、干部培训
清末、民初,县内未设干部训练机构。
民国30年(1941年),成立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专门训练保甲人员。所谓“行新政、用新人”,各级干部须经过训练后才算“合格”,以加速完成“新县制”。区、乡(镇)长以上干部则由省干训团负责训练。据省干训班前6期统计,分配至怀宁的干部计221名。29年3月改为干训团以后,又办18期训干7千余名,分配怀宁人数不详。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培训工作是结合各时期党的中心任务进行的。1949年5~8月间,为建立区、乡人民政权,培养新干部充实基层,先后选拔156名社会知识青年和参加渡江战役的民工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参加怀宁县干部学校举办的两期各为一个月的培训班,县长方振华、副县长许骥亲自授课,宣讲时事政策,开展诉苦活动,进行阶级教育,以及基层政权建设、任务等常识学习,至1952年春,共培训各类干部2204名。
1952年6月,有477名干部参加县委党训班举办的“整建党三反”训练班。经过培训,发展新党员39人,为在基层政权中建立党的组织培养了骨干。同时也给22名有历史问题的干部做了结论,纯洁了党的干部队伍。是年9月11日,举办县第一期互助合作训练班,有684名互助组长参训,为合作化运动作了干部准备。至1958年底,全县参训的区、乡干部和不脱产干部计6178人次。
1962年,根据省委“各地必须大规模轮训干部”的指示,县委举办5期轮训班,轮训党员干部831名(其中大队书记499名,党员大队长238名,区委和公社党委成员62人,县人委党员副科局长32人),占应训对象?o%。各级非党干部还参加了怀宁县人民公社干校的轮训。经过轮训,对人民公社性质和分配政策的认识以及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都有了提高,纠正了部分人不愿当干部的思想(训练前12.5%,训后降为1.9%),消除部分人对改正责任田的抵触情绪(训练前34%,训后降为4.2%)。至1966年5月,累计轮训各级党员干部2019人次(其中党员副科局长47人,区委和公社党委成员126人,大队书记946人次)。公社干校轮训的非党干部未计。
“文化大革命”中,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51期,21086人次。学习班名称繁多,诸如“文革”中“两大派大联合学习班”、“解放领导干部学习班”,还有《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史》、《反骄破满》、《儒法斗争史》、《批林批孔》等学习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培训工作得到加强,调整健全了党校领导班子,充实了教员队伍,至1985年,共举办19期轮训班,训练各级干部2616人次,其中科局长以上干部302人,区委和公社党委480人,大队书记550人,支部委员和企事业干部等1284人次。经过短训,使参训人员端正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县各项改革的进行,作于思想上、组织上的准备。1985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党校开办一个两年制的干部中专班,首招学员45人,旨在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县委、县政府领导人,根据各个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曾多次派员参加省委党校和中央党校的干部轮训学习。
怀宁县国家行政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干部奖惩
1952年底,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奖励分表扬、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惩戒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八种。该规定,除审批权限有所变动外,一直沿用。
据县人事局1981,年11月至1985年底的行政奖励统计,全县受奖共626人,其中记功3人,授予奖品或奖金的610人,升级3人,升职3人,其他7人。
怀宁县1953~1985年若干年份行政干部惩戒情况统计表


六、干部离休退休
1957年首次办理干部退休,至1978年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126名。按实办的15个年份计,平均每年不足9人。此间干部退休的范围、条件,均按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的。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首次建立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离休,仅限于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级党政正副职干部和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级党政正副职干部。离休后,工资照发。怀宁县按照规定,将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22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放宽了离休条件。凡在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怀宁县据此规定,将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24名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
至1985年底,全县离休干部计200名。
对于不符合离休条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自1979~1985年,共办理干部退休1204名(不含各上级系统办理的退休数),其中还将1954~1979年5月已办理退职的208名干部,自1980年起逐人审核后全部改办为退休干部。
干部离休、退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并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不同革命时期,每人每年增发离休前标准工资1~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退休干部,工资改发退休费。退休费标准,按照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而定,总的在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60~75%的幅度之内发给,体现了工作年限的差别。因公致残的则按自理程度不同改为80~90%发给退休费。退休前是全国劳模、获部队军以上机关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省级以上政府认为对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除享受所规定的退休费外,还在原标准上提高5~10%。1985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7元。
离休、退休本人,享受与居住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均与在职的同级干部去世的待遇一样。
为了加强对离退休管理工作的领导,1979年6月县委组织部设立老干部科,配专人办公,专司其事。1984年1月撤销老干科,成立县委老干部局,负责宣传贯彻中央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对老干部的安置、服务以及涉老部门间的协调工作。1985年5月县政府批准成立怀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在人事局内办公。随后各乡镇相继建立了“老龄委”,有一名专职副书记分管。县直老干部多的单位,设有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少的则由单位负责人分管,人秘干部具体经办。
各级党政领导,在节日期间,都要对老干部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介绍任内工作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发动团员青年建立老干部联系户制度,帮助年老体弱者购粮、换液化气等。1984年在县医院内设立老干部病床12张。1985年修缮105平方米房屋作为县老干部活动室,继后财政、粮食也建起单位的老干部活动室。
全县离、退休老干部,身虽退至二线,心却不忘革命事业,他们以自己长期工作经验或技术专长,帮助原单位的工作(生产),有的受聘于乡镇企业,发挥了“老有所为”的作用。
随着离、退休人数的逐年增加,诸如二轻、食品等经济效益暂处不佳的单位,老干部应列支的各项经费,往往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老干部经济待遇规定的落实。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由于老干部享受的经济待遇不同,出现了老干部之间生活水平的差距。
全县整个离、退休工作也出现过某些问题,一是1981年前后,部分职工干部为了解决子女就业,制造病情证明,扩大了“病退”人数的不正常情况;二是少数单位对已批准的退休职工,不经报批,借故留用,失去了“两退”的基本意义。1983年9月,国务院通知废止干部退休退职顶替子女的办法,并对因病提前“两退”的工人,也不再补充招收子女,全县离退休工作才又走上了健康轨道。
怀宁县截止1985年离退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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