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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季风气候明显,境内亦山亦水,山河交错,历年各种自然灾害频仍,其中旱、涝为最,水患更烈。战争年代,兵灾亦多。据民国时期的不完全统计,全县发生特大水灾11次、旱灾3次,灾民无数。民国20年,江水暴涨,广济圩溃破,全县受灾18.07万亩;22年又连遭水灾,7.20万亩受淹,灾民11万。灾上加灾,“厥状至惨,啼饥号寒,嗷嗷待哺”。省政府以省库支绌为由,要皖人自行发动捐募,以济灾民。是年冬成立“怀宁县水灾筹赈分会”,不仅没有施赈,反而征收各种税款56.83万元。23年又遭历史罕见的大旱,百日无雨,颗粮无收,全县重灾26.47万亩,灾民40.25万人。是年,省“民食调节委员会”拨给怀宁县赈灾粮2900石、赈款6000元,灾民人均不足1升粮,实乃杯水车薪,无以为济。抗日战争胜利后,35年成立“县社会服务处”,以济战争中的灾民,是年县财政决算“社会救济”支出3.08万元,只相当于当时中等熟米9石9升(市担)。当时县城安庆的民间救济救灾团体原有19个,因日本侵略军占领时大肆抢掳,本来资力有限,这时更是无能为力。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大力开展防灾、抗灾和救济活动,使受灾损失程度逐次得以减轻。
一、防灾救灾
1949~1985年,全县遭受较大水、旱灾害计有11个年份。其中在同一年里既涝又旱的年份有5个。尽管灾害频幅较高,但由于县委、县政府对自然环境进行经常性的综合治理,每年冬季都要组织数万劳力修复加固长江干堤和内河圩堤,建造水库、机电排灌站等基础水利设施,同时加强了水文、气象测报工作和造林绿化等,从而提高了抗灾能力,使受灾损失程度有所降低。
1954年4~8月间连降暴雨,江水猛涨,全县86%的圩堤溃破,60.5%的耕地成灾,受灾人口29.12万人,占全县总人口44.9%。灾情发生后,县党、政、军领导人都亲临第一线,组织人力、物力,抢救安置受灾群众5.31万人,发动群众开荒补种40.79万亩,开展各种副业生产计收入21.26万元。同时,发放生产救灾款86.92万元,救灾贷款71.24万元,发放衣被3073件,修建房屋5.73万间,使4380户受灾群众得以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83年6~7月间,两次发生特大洪水灾害,江水顶托,石牌水位21.15米,全县79%的圩口溃破,58%的耕地成灾。在防汛中,全县先后组织起10万民工,抽调各级干部827名(其中县干17名),日夜奋战抗洪工地,多次排除险情,及时转移被困群众9800户6.34万人,使40个较大圩口安全度汛,特别是广成圩江水满顶未破(15万亩面积),使受灾面积大为减少。灾后,迅速组织起生产自救热潮,堵口复插5.50万亩,抢种荞麦杂粮3.10万亩,于低洼处(13.70万亩)扎屏拦鱼,获鱼130万公斤,组织劳务输出2.70万人。同时,国家拨发救灾款223.20万元,救灾粮2350万公斤,救灾木材840立方米、煤6100吨、柴油315.8吨、化肥1328吨、水泥700吨。群众互助捐款2.64万元、粮票4.76万斤、衣服3371件。发放农业救灾贷款383万元。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很快得到恢复。
二、社会救济
(一)定期救济
1953年起,开始办理定期救济。救济对象是城镇居民中无劳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幼、残的“三无”人员。始限石牌镇,自1954年起放宽至高河、洪镇、小市等农村非标准集镇。救济标准:城镇月额由开始3~7元到1985年提高为11~14元;农村集镇由2~5元到1985年为4~10元。自1957年开始,县内社会救济工作贯彻了“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增加了冬令棉衣棉被等物资的救济。是年定期救济405人次,发棉衣480套、棉被210床。“文化大革命”中,定救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经济好转,救济对象逐年减少,1980~1985年累计定救375人次,救济额3.96万元。
(二)临时救济
1949年3月县境解放,即开展了临时救济工作。救济对象,除建国初的社会失业人员外,主要是家庭人口多,劳力少,以及各类灾害造成生活困难和春荒严冬缺吃少穿的人员。1949~1959年的10年中,计拨发临时救济款127.21万元,制发棉衣、棉被3073件(床)。在60年代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国家及时拨发救济款283.99万元,其中用于临时救济有22.45万元。1966~1979年,为解决久病、伤残及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者,每年发给救济款3~4万元,生产队亦予以补助劳动日。1980年后临时救济款拨给乡(镇)掌握使用,逐步转入农村扶贫致富活动中。
(三)特殊救济
1950年开始,即对散居县内的归侨、侨眷进行了临时救济。1978年后对年老无依靠的特赦、宽释人员进行了定期救济。到1985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宽释人员6人,特赦人员1人,月救济标准20~25元。
在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全县被精减退职归乡安置的老职工2728人,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146人,批准自1965年6月起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和补助2/3的医疗费。对其他不符合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者,除组织生产自救、生产队公益金补助外,还适当给予临时救济。1982年改为定期定量补助,月标准8~15元。至1985年全县有203人享受40%的救济,经费5.47万元,有31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经费5.54万元。
救济、救灾款支出数额表(民政支出部分)

三、农村扶贫
1979年调查,在农村享受定期和临时救济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通过“扶志扶持”等措施,使其逐步脱贫致富的。1980年4月,先于大洼公社试点,取得经验后,即对15个公社的744户3316人开展了扶贫工作。
扶贫对象主要是多病久病、残疾、天灾人祸、子女多、劳力弱等有致富潜力的困难农户。初期的扶贫方法为“一照顾、二补助、三减免、四救济”。即在社队集体生产分工分业上照顾,使他们能多做工分,对仍不能维持生活的则由生产队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并对其历年的欠粮欠款予以减免,对其中少数特困户则由政府给予定期救济。1981年底,县委、县政府将扶贫工作列为重要议程,成立县扶贫领导小组,副县长施宗武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有专人办公。区、社、大队各级扶贫组织亦先后建立,并层层制定出扶贫目标岗位责任制。从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到各部、委、办、局、行和区社大队的负责人,都包干到贫困户,一包到底,直到脱贫。1984年后,改变干部包干责任制为按系统分片包干的新办法,即县包贫困村;区、乡包贫困村民小组。帮助包干的贫困村、组,制定生产发展计划,开辟生产门路,检查对贫困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如减免集体提留、学杂费、医疗费和优先优惠供应化肥、种子、农药等)并在生产资金、物质技术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援。1985年,为使扶贫资金来源拓宽渠道,县成立扶贫救济基金会,乡、镇成立分会,当年即筹集专项扶贫资金9万元,同时改变扶贫款由无偿支持为有借有还,建立起扶贫周转金,以发挥资金的效益。
1985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第一批由县直21个局包干扶持20个贫困村,各乡、镇包干扶持9866户,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是年,全县已建起以贫困村、组为主体的建材、加工、养殖、文化用品等经济实体8个,年产值125.35万元,利润18.75万元,户均收入670元。全县累计脱贫2365户,占总扶贫户的24%。
四、收容遣送
民国时期,怀宁县设有难民收容所、栖流所等。34年(1945年)10月,调查抗日战争中流入县境难民计498人,平常年份均在300人左右。难民中苏浙居多,其中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占多数,少数流氓、地痞亦混迹其中。民国县政府视之为“社会痈疽”,无以根治。
新中国成立后,县委、县政府将收容遣送工作列为社会行政管理的一部分,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人口外流和对流入人口的及时遣送,为安定社会秩序起了应有的作用。
解放初期,收容遣送的重点是国民党政府溃散时遗弃的散兵游勇,以及流入城镇以乞讨为生的难民灾民。经县民政科登记后,开具“路条”,并给路费让其自行回乡。1953年,经审查批准由县福利院收容50人(其中老残34人、游民1人、孤儿15人)。1959年冬,成立怀宁县收容遣送站,负责处理由江苏淮安淮阴和本省淮北等地流入县境的4500名灾民的遣送工作,至1961年共遣送13422人;同时完成全县于同期外流10547人中回归4000多人的安置工作。并于此间审查批准收容214人,实行集中教养,使其逐步走上自给之路。
1963年,收容遣送站撤销,保留2名专职人员办公。此时外地流入人口已大为减少,工作重点为县内的长流乞讨词人员,是年收容遣送400人。1978年以后,改革收容遣送工作,凡属外省地的外流人员,一般都转送至安庆遣送站统一外遣;属县籍的外流人员,负责接收并与所在乡、镇共同落实安置好其回乡后的生产生活,国家还下拨每人100元安置费交接收地政府掌握使用,对个别顽劣贯流人员,经上级批准送定远凌湖农场参加劳动。全县在以后各年的收容遣送均在百人上下,1985年收容72人,全部遣送回原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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