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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优抚方面的“条例”和“细则”,县政府在抗日时还成立过“优委会”,但由于其政权性质决定着不可能为被迫卖命的受伤士兵服务,加之“国库无力,均由地方自筹”的经济状况,致使伤残士兵生活无着,流落街头,扰乱社会。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工作。1950年上半年,全县各区根据安庆专区民政科长会议精神,先后成立优属委员会,并立即组织群众为烈军属和荣誉军人进行代耕。嗣后,各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使拥军优属活动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光荣传统。
一、拥军优属
(一)支前
在抗日战争中,怀宁县进步青年学生和贫苦农民在“国共合作”形势下,积极参加“青抗会”、“农抗会”、“妇抗会”组织,贴标语、散传单、编墙报等,揭露日军侵略罪行,唤起民众共同抗日。同时,根据党在抗日战争中独立自主地开展武装斗争的原则,积极筹建百子山抗日游击根据地,于1943年2月在阮家冲和东山头建立两所交通联络站。联络站的交通员都是中共党员和基本群众担任,他们不顾个人安危,传递党的文件信函,掩护过往地下党员,给部队接送新兵,给伤病员送饭送药。其间有的交通员壮烈牺牲,但联络站的支前活动一直坚持到抗战胜利。
1949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举行渡江战役,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全县参战民众达10万余人,组成水手2146人,踊跃参加渡江支前。广大妇女热情为部队缝制军鞋、慰问袋,帮助驻军做饭、烧水、洗衣洗被。
1951年,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全县人民自觉捐献人民币28.2亿多元(人民币旧制),银器123斤,超额完成上级分配的捐献任务。1953年,有2017名青年志愿参军,保家卫国。
(二)节日慰问
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全县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
50年代,各级党政领导在节日期间,逐户访问烈军属,并召开各种座谈会,根据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种临时困难。支付该项费用仅1951年即达1015万元(人民币旧制)。
1960年,尽管全县经济生活陷入暂时困难时期,但3个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照常坚持。全县组织各界群众1.62万人,组成531个慰问队(组)向在乡的烈军属、荣复军人拜年,送光荣灯、匾1902个,对联1215付,食糖、干菜等964公斤,县和公社发出慰问信5112件。县委、县政府领导登门慰问驻县部队和在医院的休养员。
1965年,全县干部为优抚对象做好事活动的人数达4764人,打扫住房2744间,洗衣被1.85万件,送柴1.15万公斤。全县中小学普遍建立拥军服务小组,每逢节日,师生慰问小队,敲锣打鼓,手捧年画和慰问信,对驻军和当地优抚对象进行慰问活动。
到1985年底,上述各项活动,除“文化大革命”中有些淡薄外,其余年份一直坚持正常,“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已经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其中的节日慰问和为优抚对象做好事活动,已经形成了光荣传统。
(三)拥军优属“先代会”
1952年11月至1983年7月,怀宁先后召开拥军优属先进代表会议8次。出席会议的代表以烈军属、复员退伍和残废军人代表为主体,其次是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以及各级政府的民政干部和优抚委员等。每次会议都要大力表彰先进典型,评选县级劳模和出席省优抚先代会的代表。据不完全统计,评出省劳模或选为省“优代会”代表24名、评选为省优抚先进单位4个;县级劳模189人次。
二、优待抚恤
(一)抚恤
国家规定,抚恤对象主要分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两种。抚恤金,建国初发给粮食,自1953年起改发现金。抚恤费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状况的逐步改善,先后进行过5次调整提高。如战士牺牲抚恤标准:1953年是140元,1980年为800元。
1951年,县民政科对在战争中为革命牺牲的72名烈士和54名失踪军人的亲属陆续办理了一次性抚恤。抚恤粮由抚恤对象持民政科核发的“支拨证”到当地粮站领取;抚恤金直接到县民政科领取。自1953年起到1972年止,对牺牲、病故已久又没有领恤的人员共进行4次追恤工作,计追恤革命烈士80名,补发烈士证书20份。1985年1月起,将怃恤对象108人的国家定额补助改为定期抚恤,人均月抚恤标准由原13.36元提高到30.45元(其中农村105人由13.14元提高到30.15元;城镇3人由21元提高到38.75元)。
对于残废抚恤,在1949年县境解放不久,民主县政府即发出指示:“对荣军负伤不严重的可根据情况分配工作;少数伤残过重的安排休养、疗养,其待遇比照工作人员的待遇发给之;荣军回乡安家的,发(分)给其房屋、土地,订阅报纸,必要会议可吸收参加。”
1950年统计,回县荣军89人,33人安排了工作,46人回乡,做其他安排的10人。对其中75名残废军人,按不同伤残等级1~6月份发给荣誉金157.92万元(人民币旧制),7~12月发给荣誉金1302.70万元(人民币旧制),同时发给荣誉粮1037.5公斤,并对回乡缺劳力的荣军组织了代耕。
1961年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对全县革命残废人员核发了“残废抚恤证”。残废证分《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3种。为使残废等级符合实际以及解决漏领冒领证件等问题,于1962年、1972年和1981年先后3次开展了评残换证工作,换发新证人数三个年份分别为166名、210名、241名。到1985年底,全县革命残废人员270名,其中革命残废军人258名,革命工作人员7名、民兵民工5名。
怀宁县革命残废军人待遇,除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对15名重残人员还配备了辅助器械(手摇车、假肢、病理鞋等)。残废金领取办法,自1958年1月起,在乡的拨给乡政府发给,在城的由民政科(局)发给。1984年财政包干后,除在职外,余皆拨给各镇、乡发放。
若干年份发放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人员抚恤金表

(二)群众优待
对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优待形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和生产发展,先后实行过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和现金优待三种。居住城镇的主要在安排就业和互助互济方面实行优待。
【代耕优待】1950年初,各区、乡即组织“帮工队”、“代耕队”,为缺少劳力的186户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实行代耕62亩。195l年为1803户、7624亩。1955年,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包耕包产和包耕不包产两种形式,后一种形式已含有按工(即评定享受的代耕工日)分红的成份,这是当时高级农业社劳动分配的反映。1955年统计,全县优待代耕1813户、7070亩(其中烈属64户、250亩,军属1427户、5740亩,残废军人277户、1030亩)。
【劳动日优待】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原落实到户代耕制度已不适应,便改行集体负担劳动日的优待制度。凡烈属、残废军人年人均优待60个劳动日,军官家属和复员军人年人均优待50个劳动日,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30个劳动日,是年计优待1440户、10.18万个,劳动日。1957年后,纠正了平均优待的办法,按照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和劳动力状况进行评定,并出榜公布。“文化大革命”中,全县劳动日优待工作没有中断。1966年优待2484户,13.86万个劳动日。1972年起,实行“多缺多优待,少缺少优待,不缺不优待”的评定原则,由生产大队进行评定。所需优待的劳动日,由生产大队在各生产队之间统筹调剂使用。优抚对象的优待劳动日同自做的劳动工分一样参加劳动分配。1975年优待2186户,优待工分14.25万个。1980年优待1420户,优待工分11.25万个。
【现金优待】1981年,全县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优待方式即由劳动日优待改为现金优待。按照“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对军属的优待,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优待当地一个整劳力或2/3劳力的全年收入,最低不得少于1/3的收入;其他优抚对象则根据困难大小分别对待。优待款由生产大队统一提取,与大队干部一起分配兑现。1982年计优待1638户,优待金14.32万元,户均87.4元。1985年起,优待标准为:以本镇、乡平均一个整劳动力年纯收入为基数,对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的优待为基数的2/3现金;义务兵家属、单身入伍的义务兵则为优待基数的全部;生活特别困难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不少于基数的1/3。优待面:义务兵家属为100%,烈属为80%,残废复员军人为15%,退伍军人为1.5%。是年全县优待1173户,优待金30.60万元(其中烈属58户、9918元,军属984户、28.70万元,残废军人31户、2270元,复员军人59户、3363元,退伍军人41户、3531元),户均260.9元。同时,为鼓励现役军人,对在部队当年立功者发给其亲属鼓励金,一等功奖300元,二等功奖200元,三等功奖100元。对超期服役的战士,根据超期服役年限增发优待金30~50元。新兵一经批准入伍,镇乡即将各户的优待金用红纸包好,召开兑现大会,将“红纸包”发到亲属手里。对于孤老残疾的优抚对象,镇、乡、村建有送温暖小组,帮助他们料理生活。
(三)国家补助
在农村,经过群众优待仍有特殊闲难的优抚对象,国家再给予必要的补助。补助形式主要有定期定量补助和疾病治疗补助两种。
【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是烈军属和荣军中的鳏、寡、孤、独及病弱残人员。建国初,补助以粮为主,款辅之。1950年全县发救济粮77.10万公斤。1952年,对全县210户、617口极贫苦的烈军属改行长期食物补助,月补助3197.50公斤,补助款6761元。1956年起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办法,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4元,并经常据情作增减调整。1979年10月,将补助对象放宽到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10元。是年补助206人,补助款1.02万元,年人均49.57元。1985年,对原享受定期定补的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是年补助1173人,补助款12.92万元,年人均109.66元(其中烈属163元,复员军人105.72元,退伍军人92.72元,其他特困户176元)。
【疾病治疗补助】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的对象是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和烈军属。1952年规定全免的是烈军属中的鳏、寡、孤、独人员。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则根据病情轻重补助其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补助经费:属县补助部分,由财政局列出年预算,拨卫生局掌握使用;公社补助主要在分工分业上予以照顾,或在公益金内拨款补贴。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公社补助改由民政部门在优抚临时经费中拨补解决。
(四)各方扶持
扶持复退军人勤劳致富,是国家在1984年制定的一项政策。至1985年底,全县扶持对象有1014户,其中退伍军人624户,复员军人145户,烈属5户,军属227户,残废军人13户。扶持项目有种植业、养殖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扶持金额累计达34.89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0.39万元,乡村企业支持3.47万元,民政部门支持1.50万元,有关单位支持9.53万元。通过扶持以后,已经脱贫的341户,占扶持总户的33.6%。其中退伍军人脱贫的210户,复员军人49户,烈属13户,军属64户,残废军人5户。
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烈军属的关怀与尊重,激发他们更加自尊自爱,并涌现出一批模范人物。
石境乡烈属王菊英,是县内抗日战争著名烈士王高发的爱人。王高发被日本侵略军杀害后,她化悲痛为力量,继续为游击队送信、送粮、送药。建国后,任乡妇联主任,处理婚姻纠纷70多件。为响应抗美援朝号召,借了三斗粮捐献国家。打破封建习俗,带头下田干农活,带动了150名青年妇女下田插秧。不要政府救济粮,自种自收山芋20担渡过春荒。1952年被评为县级特等模范,1956年评为省二等模范。
三桥乡复员军人王松年,1953年回乡后,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吃苦耐劳,关心集体关心群众,勤于思考,善于创新,为集体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仅试制成功的七齿耘草器一项,一年就为全社节约人工900个,节约工本费600元。他曾先后被评为省、地、县级模范21次,他所领导的农业社亦被评为省、县模范单位12次。
高河乡残废军人孙双苗,1946年1月参军,在一次战斗中失去一条腿,评为二等甲级残废。1950年复员回乡后,为减轻群众负担,在抗旱、插秧、烧土肥等农活中,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参加,社员群众赞他:“人残志气旺,抗旱日夜忙,独脚搞生产,赛过健康人”。1960年被评为县优抚工作积极分子。
三、烈士褒扬
褒扬先烈,抚慰遗属,是党的优抚工作的一贯政策。
(一)革命烈士审批
在建国前28年的战争岁月里,英勇的怀宁人民和外地籍的优秀儿女组成的百子山游击队、桐怀游击队、皖江游击队、皖南游击队、桐西游击队等,在中共皖西红色根据地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怀宁这块土地上进行了公开的、地下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活动,为怀宁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有的英勇牺牲了。建国后,县内许多优秀儿女,继承先烈遗志,在保卫祖国,反对外国侵略的战争中,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及建设家园中,无私地献出了他们的生命。到1985年底,经调查核准的县籍和外地籍的有名革命烈士308名、无名革命烈士250名。
为确保革命烈土称号的神圣和纯洁,自1951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次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登记,派员调查取证,整理案卷,上报批准。1951年批准烈士90名,烈属90户、352人;1955年批准烈士109名,烈属109户、426人;1957年批准烈士9名,烈属9户、37人;1958年批准烈士9名,烈属9户、35人;1959年批准烈士3名,烈属3户、11人。到1985年末,连同部队发来烈士证明书,计有县籍烈士334名,烈属308户1204人。其中属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士3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士29名,抗日战争时期的42名,解放战争时期的58名,抗美援朝的128名,援越抗美的3名,对越防御作战的3名,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68名。
(二)烈士追认
在革命战争年代,战斗频繁,部队流动性大,建制也经常变动,以致一些为革命牺牲的干部战士,未能及时追认烈士称号。建国后,他们亲属迫切要求查清,生前战友和当地群众也经常来信来访,要求落实党的优抚政策。县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先后于1953年至1975年间5次开展烈士追认工作,计追认烈士80名。在每次进行工作时,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专人办公。凡需追认革命烈士的必须由亲属申请,提供调查线索,由办理人员查证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附有确凿的旁证材料,交大队、公社转报县领导小组提出定性意见,根据追烈不同对象,报地区或省审批。其中1972年5月开展的追认烈士工作,是工作量最大的一次,受理109份申请,抽出49名专门人员,内查外调,足迹几至全国各省,历时3年,调查结案,计追认烈士20名,失踪军人18人,消案2人,待批9人,待报3人,转外地7人,抗美援朝中被俘2人,群众反映有问题已作出结论的4人,政治身份不明又无线索可查的29人,尚留悬案15人(其中包括皖南小练事件待上报定性的4人)。
在每次追认烈士工作后期,都及时进行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1983年5月,根据民政部统一烈士证件的规定,计换证79户,补证19户,维持现状不予换证的188户,并建立健全了烈士档案。
(三)革命烈士墓地
县境内,安葬着在各革命时期中壮烈牺牲的烈士285名,其中有250名烈士的姓名已无从考证。据实地调查统计,全县建有红军时期烈士墓6座,抗日战争时期烈士墓26座,解放战争时期烈士墓241座,社会主义时期烈士墓12座。分布的乡、镇是:高河镇30座,金拱乡2座,万桥乡1座,三桥乡2座,总铺乡194座,凉亭乡9座,石镜乡4座,五横乡2座,洪镇乡17座,山口乡7座,红星乡5座,龙泉乡3座,黄墩乡1座,温桥乡1座,枫林乡5座,腊树乡2座。
对每座烈士墓,都拨款修缮,建墓立碑。碑刻烈士姓名(或某革命时期无名革命烈士),生卒年月,立碑时间。规定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每逢清明节,当地政府都要组织群众和在校学生前往墓地祭扫,敬献花圈,举行悼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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