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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怀宁县未设民政机构,除重大民政事宜上陈处置外,均由知县自决。民国成立后,民政事权由地方财政局兼管。19年(1930年)县政府设科,其中第一科职司民政、教育。28年4月,全县民政机构渐趋健全,县设民政科,区设民政指导员,乡设民政股,保配民政干事。分级主管地方自治、褒扬、恤典、赈灾、救济、慈善等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1960年1月改科设局。区乡(公社)设民政委员会,村(大队)设民政小组,村民组设民政员。由于健全了民政组织,从而使民政工作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和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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