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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县警察机构称警察所,实行警政合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民国3年,改由警佐任所长,所内有警佐、巡官各1人,巡长、巡警数人。民国16年,县警察所改称公安科,由安徽省民政厅直管。民国21年,公安科内设警察室、总务科、司法科、保警队、刑警队;区署配巡官。民国24年,枞阳镇设一巡官驻所;是年9月裁撤公安科,在县政府内设警佐室,配警佐1人、兵警10人。民国25年7月,县增设保安警察室,配兵警24人。民国30年11月,县设警察局,内设警察室、总务科、司法科、看守所,并配有局长、警察长、科长、典狱员(兼看守所所长)、巡官、助理巡官、科员、督察员、办事员、书记、警长、警士等人员。警察室辖8个警察班,计有90余人。另设桐怀潜边区、城区东门、南门、孔城、枞阳、汤沟等警察所,各所配1个警察班。民国37年元月,警察局增设刑警组。是年,全局共有职员47人、兵警176人。民国38年初,桐城解放,县国民政府警察局随之覆灭。
民国32年8月,中共沿江地委在陈瑶湖设立公安科。民国37年4月中共桐庐县委,根据中共皖西地委《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指示》,决定由县委社会部长王超然兼任县公安局长。同年10月,成立桐庐县公安局办事机构。民国38年2月,成立人民公安队,拥有轻机枪3挺、长枪40支、短枪50支,公安干部和战士共有120余人。
1951年2月,桐庐县公安局更名为湖东县公安局。1955年7月1日,湖东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枞阳县公安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4月,“造反派”夺权,成立公安局“领导班子”,下设“情况掌握组”、“专案处理组”、“来访接待组”、“动态组”等。
1968年5月,县公安局由军队接管,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枞阳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以下简称“军管组”),设军代表办公室,下设秘书、审讯、侦破、治安4个小组。原公安干警部分人员或下放农村锻炼,或外调其他部门。同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人民保卫组(简称人保组),内设侦破、治安、审判、秘书、政治协商等小组,行使原公安局的全部职能;撤销原公安局下属派出所和各区公安特派员,设立人保干事。1969年3月,“军管组”与“人保组”合署办公。
1975年12月,县中队改为公安建置,隶属枞阳县公安局,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庆地区支队枞阳县中队”。1978年以后,公安局内先后增设行政拘留所、刑事侦察股(1985年改为刑警队)、内保股(科)等机构。1983年,县公安局消防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安庆地区消防支队枞阳县中队”(内称:枞阳县公安局消防股)。1987年8月,枞阳县交通监理所划归公安建置,更名为“安徽省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和“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车辆管理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0——1988年,先后增设了东方红林场、桂家坝、向阳厂、白荡湖、浮山等派出所,同时配齐了各区、直属乡镇的公安特派员。
二、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管理
国民政府规定旅栈业、印刷业、旧货业由县警察局掌管。民国34年(1945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警察局对枞阳、汤沟两镇的旅店、浴室、修旧、印刷、典当等行业实行了登记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桐庐县公安局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的规定,对无线电器材、旅栈(饭店)、旧货店、浴室、照像馆、公共娱乐场所等行业实行管理。1951年,对经营特种行业者重新调查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凡停业、复业、转业、转移股权、调换经理、变更场所、扩大营业者,均必须报公安机关批准、备案。
1965年9月,县公安局会同工商、手工业管理部门,对全县91家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旅店40家、货栈1处、交易所13处、废品收购点15家、旧货店3家、修旧店9家、印铸刻字店10家)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取缔了13家非法经营的特种行业户。
1982年,县对经营特种行业企业或个体户,要求一律填写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工商局、公安局共同审批。是年,核发53户《国内统一营业执照》、79户《安徽省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同时,取缔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体旅店业28户、集体企业17家。
1985年10月,县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执行特种行业管理几项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改革,重新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列为特种行业主要管理对象是旅店业(包括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等)、刻字业、收购废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修理业、印刷业和收购一般性废品的行业不再列入特种行业的范围。对开办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执行主管部门批准,公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规定,严格执行规章管理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1987年,县公安局抽出专门力量,在工商部门配合下,历时3个月,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发现无证经营的有83户,其中旅店业68户、收购业9户、刻字业6户;在有证经营的112户中,有2户不符合规定;对上述85户,公安、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是年,将特种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编印成册,发给了各户。
(二)枪支弹药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桐庐县公安局对国民党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搜缴,装备了人民公安战士。
1951年,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登记收缴管理的指示,对全县党政领导佩带的枪支弹药进行全面登记,规定佩带枪支的对象为中共县委正副书记、县委委员、正副县长、区委书记、区长、机要员、公安干警、银行行警等。其它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工作人员,一律不佩带枪支;如因工作需要佩带枪支的,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
1958年,按照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试行《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县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实行集中存放,建立严密收发登记制度;持枪人员到公安机关领取持枪证。
1964年7月,对民用枪支(猎枪)进行全面登记发证工作,个人发《猎枪持枪证》、集体发《公用猎枪证》,有效期为3年。
1967年12月23日,县土产公司仓库被“造反派”抢去猎枪131支。1968年1月15日,枞阳运输站被抢去民兵使用的步枪10支;16日,铁铜公社民兵枪支被抢去14支。20日下午,山驻军步枪被抢去2支。当日县“造反派”两派在下枞阳发生枪战,下枞阳搬运大队工人唐洪祥被枪弹击中,当场死亡。当天晚上山驻军到上枞阳找“造反派”索要被枪的枪支,又被抢去长短枪19支,子弹100余发。21日夜,县人武部被抢去枪支50支,子弹2万余发。
1968年8月3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李德生发表重要讲话,提出部队要采取严厉措施,解散武斗组织,收缴武器弹药。是时,县“造反派”主动交出了一部分枪支弹药。1969年,县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命令,对两派未上缴的枪支弹药,继续进行收缴工作。
1975年5月20日,县公安局收缴散存在社会上长枪1支和双管猎枪1支、县柴油机厂非法仿制的“五四式”手枪1支。1982年,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收缴散失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知》,县公安局收缴了小口径手枪1支、步枪1支、子弹6发、凶器11件。对现有非军用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对持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年,对民用猎枪进行审核登记发证的共有405支;对金社公社农机修配厂非法制造猎枪100支的事件作了严肃处理。
1986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全部收回县、区党政负责人借用的公安业务用枪和弹药。1987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精神,县公安局加强了公安机关内部和各业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执行专用枪配发范围和标准,审查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条件;组织射击训练,严格纪律,实行奖惩;采取了定期检查和建档建卡等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对民用枪支的管理,县按照《安徽省民用枪支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造册登记,换发新证。公安机关登记后发给持枪证、购置证、枪支经销许可证。林业部门发给枪支弹药运输证、押运证、狩猎证。
(三)爆炸物品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桐庐县公安局对战争遗留下的炸弹、炮弹、炸药等,组织人力进行清缴,或就地销毁,除去隐患。
1957年12月9日,公安部颁布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制造、销售、购置、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县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规则》,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凡制造、销售、购置、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均必须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查发证。“文化大革命”期间,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遭到破坏。
1973年3月28日,恢复县公安局机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开始复苏。凡炸药、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统由定点企业生产。未经批准生产的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凡购置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持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县公安局申请,经审批发给《危险物品购置证》,在指定生产单位凭证购买。凡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应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写明爆炸物品品名、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事先向运往地公安机关领取《危险物品运输证》;并指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负责押运。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不准同时载客,遇到人烟稠密的集镇应绕道通行;市内运输爆炸物品,应按公安机关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途中休息要远离闹市区,避开火源;装卸爆炸物品,指定专人负责,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爆炸物品运输任务结束后,运输单位应将运输安全情况写在《爆炸物品运输证》备注栏内,将原证送交原发证公安机关备查。
1981年6月,按照安庆行署公安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对全县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把好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关。如对生产硝胺炸药的长安公社化工厂和松园公社化工厂,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勘察,然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县公安局审查发给《生产许可证》后,才开始生产。需要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供销合同附本,到公安部门领取《购置证》和《运输证》,方能购买和运输;否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1983年8月,县化工产品由物资局统一计划经营,并在长安公社化工厂设置爆炸物品销售点,建置炸药、雷管、导火索3个储存仓,委托长安化工厂代购、代运、代销、代存,县公安局会同县物资局进行了业务指导。
1984年5月,按照省公安厅通知,县公安局派专业人员到淮南市进行业务培训。同年8月12日,县公安局组织294人分赴11个乡、2个镇,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储存情况进行摸底登记。登记结果,全县共有爆破员298人,保管、安全、押运员200人,储存爆炸物品仓库1个,销售点l处,使用爆破器材单位176个(集体单位88个);全县有256个烟花炮竹生产单位,共2500余人。是年,县公安部门还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人员进行了技术考核。
1988年9月,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在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的配合下,对全县爆炸物品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整顿。
1989年,县公安局对全县4个采矿场,进行检查整改,确定了专职安全员,换发了经营许可证,健全了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县境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厂家较多,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1979年12月,横埠公社老屋生产队花炮厂,在制作硝药时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硝药爆炸,当场炸死2人,炸伤5人,炸毁房屋10间,损失款2.5万元。又如,1983年4月5日,白石公社项镇大队高新生产队一户社员,在磨硝制花炮硝药时,由于思想麻痹,将配好的硝药没有移出磨坊,不慎着火引起爆炸,炸死1人,重伤6人,轻伤2人,炸毁房屋12间。1987年4~5月,白云区连续发生烟花硝药爆炸事故4起,死2人,伤3人,损失折款1万余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从公安、工商、乡镇企业、劳动等部门抽调力量,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炮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白云区生产烟花炮竹的工厂、作坊、仓库逐村逐户检查整顿,共检查945个生产单位,发现大部分不符合安全规定。白云区公所采取果断措施,责成各乡人民政府将生产工具全部封存,收回执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按规定搭盖安全生产工棚和储存仓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防范措施;各生产单位经验收合格、核发执照后,才准许开业生产。
(四)其他危险物品管理
管理范围主要是: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毒害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县境常使用的为氧化剂(如氯酸钾压缩的氧气)和液化气,县公安局对运输、仓储、使用都作了严格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
为加强预防中毒工作,县公安局会同农业局、卫生局、供销社等部门,经常对使用农药较多的地方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把防毒知识传授给群众。严格挑选治虫人员,组成治虫专业队;农药和喷雾器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三把锁”(贮藏室一把锁,装瓶柜子一把锁,装瓶箱子带到田头一把锁)的制度。由于管理认真,1965——1989年,在治虫过程中未发生一起农药中毒死亡事故。
(五)车站、码头、渡口管理
县沿江有北埂、老洲头、桂家坝、大砥、洋棚5个小轮码头,码头秩序由各港口治安管理人员负责维持。
1961年,自由流动人口较多,县公安局认真贯彻国家公安部关于“社会治安管理从严的十项措施”的要求,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劝阻、收容、审查、遣送工作,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预防和制止聚众哄抢车站、码头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教育群众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被盗,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船,组织车站、港口、职工和值班执勤人员维护秩序,配合公安机关查缉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1975年5月20日,根据全国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县公安部门在安庆地区统一布置下,组织2万人,以打击流窜犯为重点的整顿城乡社会治安秩序的统一行动,清查车站、码头、流动人口集散点共1560多处,拘留逮捕犯罪分子24名,抓获在逃劳改犯5名,扣留审查52名,收容外流人口197名,车站码头和城乡治安秩序迅速好转。
1976年4月,从上到下掀起所谓批判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治安秩序管理工作重新陷入困难境地。同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四人帮”,“文化大革命”导致的10年动乱至此结束。
1979年,县公安局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进行拨乱反正,严格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公安干警坚持不懈地轮流到车间、码头执勤,维护公共秩序,并在这些地区设置治安民警办公室,制止违章装载运行。水上派出所民警跟班上船,检查整顿运输秩序。是年,对长沙、凤仪、铁铜、唐家湾、杨家嘴、范庄、紫微墩、官圩、石溪、乌金渡、安凤岭、枞阳上码头、大窑圩等渡口开展安全检查,核定渡船载客和载货数量,加强渡船维修保养,对破损失修或工具缺损的渡船一律停止渡运;组织各渡口制订《渡口守则》,立牌公布;并选定身强力壮,有驾驶技术、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船工;教育船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渡运;教育乘客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和渡工的指挥,遵守交通秩序,如遇恶劣的天气,不得强迫船工渡运,以免发生意外。1979年后,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搞活市场流通的经济建设大潮中,农民进城、外出务工经商人数剧增,对车站、码头、渡口的公共秩序除日常加强管理外,每年春节期间,武警官兵还到车站码头轮流执勤,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1982年,县公安局在县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局长疏树青亲自带队,抽调专门力量,会同交通部门开展两次渡口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长凤公社红巾大队至池口渡口,有17条载重不到10吨的农副船,参加长江渡运;陈洲公社江旺渔业大队,也有17条渔船在长江渡客、运货。公安局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渡运,并建议交通部门,按照水上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增设机动轮船、渡口、班次,所有渡船和渡口的设置均由交通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航管部门统一丈量,核定载客装货定额,发给执照。私自运输者,一经发现给予治安罚款;情节严重者,拘留审查;造成翻、沉船、伤亡事故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8年8月18日,《安庆报》刊登《歹徒无端行凶,旅客受辱挨打,枞阳县大砥亟待整治》的报道,县公安局见报后于是月22日晚,即派刑警队员去大砥码头进行侦察。23日,局长王晓林调集10人进驻破罡区,整顿车站、码头和白荡小街的治安秩序,并依法处理了两个流氓团伙,打击了犯罪分子。
(六)公共娱乐场所管理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对公共娱乐场所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凡从事戏院、影院、歌厅、舞场、说书场、球社、清唱茶社、杂技场、咖啡馆、酒吧间等,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及任何国籍,均按此规则管理。凡经营娱乐业者,必须向县公安局申请登记,领取公安机关许可证,再向工商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凡领取娱乐场所许可证之行业,如变更字号、经理、股东或扩充、迁移、转业者,先经县公安局许可后,再办理其他手续。县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实施。
1961年,县电影院和黄梅剧团的公共秩序一度较乱,常发生小痞子砸石头、翻窗越墙进场起哄、扒窃、耍流氓、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治理整顿,并于同年5月,在县电影院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布对5个小痞子进行收容教养,此后公共娱乐场所秩序迅速好转。
1967年,“文化大革命”正在开展,县“造反派”两派对峙,县电影院被砸,公共娱乐场所秩序混乱,公共安全不能保障。
1974年5月,“安庆地区体育运动会”在县城隆重举行,县公安局会同体育部门制定保卫工作计划,采取得力措施,抽调公安干警,对运动员住宿处和体育比赛场所轮班执勤,使场内外公共秩序良好,运动会得以顺利进行。
1978年5月1日,县电影院、蒲城电影院、县黄梅剧团、汤沟电影院分别实行敞门入场。县公安局、文教局联合发出《敞门入场的通知》,全县张贴,广泛宣传,在各文娱场所设置治安民警办公室,派出治安干警,协同院、团工作人员在场内外值班巡逻。通过一年的敞门入场实践,遵守文娱场所的公共秩序已成为观众的自觉行动。
1984年9月30日,中共枞阳县委、县人民政府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庆祝大会,参加大会的有2万余人。县公安局派出干警40人,维持场内外秩序,又派出17名干警分别在枞阳大闸、县种子公司、县城建局设卡值班,疏导来往车辆和人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城关派出所负责沿湖巡逻;莲花湖养殖场派4条船担任水上安全防护;刑警队和武警中队第三班在指定地点待命,作为应急小分队,以防万一。由于精心组织,布置得当,保证了庆祝大会活动的安全。
1986年,农历五月初五,县在枞阳大闸内河,举办龙舟比赛活动。县公安局集中干警,由分管副局长指挥,在沿河两岸部署警力,确定10米1人,划段包干,要求广大观众就地观赏,不准流动拥挤;并组织救护船只,在赛区两岸水域巡逻。从而使龙舟比赛顺利进行。
三、户籍管理
(一)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工作,历代均设置专门机构,颁布法规,实施登记管理。汉朝有“算赋法”,隋朝有“输籍法”,唐朝有“户籍法”,宋朝有“三保法”,这些法都以户口划分地方区域,均衡公课(田赋、役)。明、清两朝,沿用宋熙宁三年(1070年)保甲制度,编查户口,稽察奸宄。依《户口则令》规定:“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县署发给牌长循环册和门牌,牌长填写每户户主、丁口姓名、年龄、职业、妻妾、兄弟、子女、孙、媳、奴婢以及左右邻情况,交县署存底,环册交保长保存,门牌由牌长钉挂在各户门头。循册是县署统计汇报的依据,环册是甲长用于户口变动的改注。各户如有迁移、生、故、婚嫁,牌长随时告之甲长,共同在环册内添注变更,逢古历每季三、六、九、腊月初一,由保长携带牌册赴县与环册复核。对“奉行不法者”,或一体编入保甲,在名字上加以注明,或编入另册,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月,废保甲,创立警察机构,户籍由警察机构主管。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公布《调查户口簿册登记凡例》,安庆巡警道调查处,负责各县户口登记,登记内容为户数、人口数、年龄、职业、籍贯等项情况。
民国元年(1912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防护团负责全县清查管理户籍登记工作。民国4年,桐城县警察所按安徽省国民政府《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负责全县户口调查管理工作,该所按户主号编钉门牌,办理迁移、生、故等变动登记。
民国17年,全县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户籍调查。民国21年8月,国民政府颁发《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桐城县国民政府公安局依靠保甲体系发放《国民身份证》,辅助警察清查户口,稽查出入境人员。
民国25年10月,桐城县警佐室奉命编查水上保甲,全县计编为11个保,102个甲,编查登记船户804户。
民国29年,县府设立保甲户口复查队,对全县城乡户口实行清查登记。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皖北行署公安局《关于加强剿匪时期公安工作的指示》要求,剿匪时期应加强户口工作登记、管理与检查,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掌握,建立居民户口簿,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均一一进行登记;实行暂居人口登记报告制度,凡旅店住宿的旅客必须按照《旅客循环登记薄》项目要求如实登记,报公安机构或公安员备查。
1950年,桐庐县公安局对全县农村集镇实行户口簿登记注册制度,严格户籍管理,经常组织清查户口,并制发通行证;组织群众巡逻、打更、放哨,加强特种行业户口管理。
1955年1月26日,湖东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对全县水上船民调查编组登记,历时3个月,共登记木帆船600条、渡船369只,成立16个大组、129个小组,因地制宜召开船民大会,颁发船民证。同年9——11月,完成水上船民民主改革运动之后,按船户人口登记,建立船民户口登记簿。
1956年4月,根据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决定,农村户口登记改由公安机关主管,并负责办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4项变动登记。
1958年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条例》)公布后,枞阳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8日发出《关于开展宣传贯彻户口条例的通知》,要求各派出所对辖区户口进行全面核查,彻底更正登记中的差错、重复、遗漏等问题。对农村户口要求各乡(未设派出所)在宣传《户口条例》的同时,全面进行户口复查,建立与健全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4项变动登记制度。水上派出所在第一季度内完成船用户口登记、换发户口簿的工作。
1961年,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厅户口工作会议精神,全县农村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以生产队为单位分户登记,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分别交大队和公社各一本。每月人口变动情况,由生产队报告给大队,再由大队报公社,按姓名、项目入册登记或注销。户口簿和常居人口登记表以及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簿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以公社为户口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公社秘书、大队、小队会计兼任户口员,并对他们分期分批进行户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开展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工作,每年6月底、年终两次进行人口统计,并逐级上报汇总。县公安局配专职户口员1人,经常组织力量到公社大队进行“四查”(查户口簿册是否齐全、查四项变动登记工作是否正常、查人口是否重复遗漏、查登记项目是否差错。)。
1962年5月1日,县公安部门全面开展户口普查登记和核实1959年以来人口死亡数字,同年6月底结束,查出全县虚报人口16349人;查出1959年死亡277人、1960年死亡9695人、1961年死亡4189人,这些人口均属非正常死亡。
1965年,在1964年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城镇农村健全了户口簿册。城镇建立了常居、暂居、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人民公社也相应地建立了各项登记制度。是年,水上船民共登记1211户(其中专业运输船459户,农用船214户,渔船356户,渡船182户)。对这些船户除给予编队外,还对农副渔船发了临时外出户口证,专业运输船发给了户口簿,健全了常居、暂居、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登记制度和出港、返港、中途停靠、终点停泊等签证制度。全县通过严密的户口管理,基本上消灭了虚报和重复、遗漏人口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连续4年终止了人口登记、统计和管理,全县户口数字不明。1979年5月24日,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补报1966年至1969年人口统计数字的通知》下达后,县按照原统计资料推算人口数字,上报了安庆地区公安局。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80)40号和国务院国发(80)277号文件中提出的任务,结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全县城乡进行全面的户口整顿。通过整顿,建立、健全了户口簿册和常居、暂居、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登记制度,解决了人户分离和重、漏、差、错等混乱现象。城关和汤沟派出所将机关集体户中的家庭户,按照街道区域,划到居民委员会统一进行管理。原水上派出所代管的下枞阳街道居民户口,移交城关派出所统一管理。
1986——1989年,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回乡探亲,县公安局给予办理居留签证的有366人;回国(乡)定居登记的47人,其中香港38人、台湾7人、国外2人。
(二)户口迁移
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人口流量很少,公民居住自由,只要理由正当,准予迁入迁出。1961年,开始实行精简下放的政策,大多数职工家属和居民被精简下放,户口迁移到农村;由农村迁往市镇的基本被控制。1965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对由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公民,本着“从严控制”,“适当控制”,理由正当“不予控制”的原则,解决了216人长期没有城镇户口的问题。
197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77)140号、公安部(78)71号文件规定,县公安局本着控制市镇人口增长和保障人民正当迁移的原则,对从市镇迁往农村的人口,不受限制,准予落户;对于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城镇户口的随迁家属、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工人和学生、家在市镇的退休(退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有关部门证明准予入户。一般农村迁往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的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以及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家属、子女和父母,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公安局发给《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在城镇予以落户。
1982——1989年底,因“右派”株连户口有1078人,其中按照政策落实“农转非”930人。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居民,落实政策回城的有326人。
1984年,县贯彻执行国务院141号文件和中共安徽省委150号文件规定,允许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或从事服务行业。县人民政府为此专门向各区社镇发出通知,县公安局会同粮食局、工商局对申请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迁证,户口登记列入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对自理口粮户口的人,上学、招工、参军享受城镇居民户同等待遇。全县11个区、2个镇、2个直属公社,先后共审批自理口粮户口的人数为16827人。
(三)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1年6月1日,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在全县实行居民民身份证制度。成立“枞阳县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制订了《枞阳县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同年9月14~17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印发了会议纪要。
1989年元月,在全县三级干部会议上,县政府负责同志就颁证工作作了专题发言。据统计,全县直接从事颁证工作的有2500人。到同年6月底,原计划安排的8个阶段、42项主要工作相继完成,其中完成了52万人的制卡任务,占1987年底总人口数的58%,占应发证人数的96.7%;除去缓发证和依法不发证的105096人外,规定指标全部达到,成为全省完成任务的33个市(县)之一。同年10月,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工商、司法、劳动、教育、银行、邮电、交通等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使用和查验身份证工作,从而发挥居民身份证的作用,保障公民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
四、交通监理
(一)车辆管理
1951年5月,公安部发布《城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于1953年开始实施车辆管理。当时登记发照的仅有新华厂旧货车1辆,该车主要担任由汤沟镇至桂家坝小轮码头客货运输任务。
1955年,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管理规则》后,县城设置了交通标志。
1960年1月,交通部公布《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后,县车辆监理由交通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配合,具体工作为车辆检验和发牌照、驾驶员考试与核发执照等。
1982年,县公安局配合交通部门对各种车辆进行编队登记(时有大型汽车239辆、小型汽车19辆、拖拉机133台、手扶拖拉机206台),定期验审,定期安全检查。对驾驶人员严格教育,制定考核制度,严禁无照开车和违章行车。全年举办验审学习班7期、驾驶人员违章学习班2期,并对全县148辆个体无照柴油机车和小轻便车,进行统一篇号发证工作。同年,公安机关对全县自行车实行登记,将708架自行车统一篇号、打钢印,并发给牌照和执照。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县交通监理所划归公安建置,由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检验、核发执照和各项变动登记。
(二)道路管理
1959年,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公路沿线张贴标语,广泛宣传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有组织的动员群众护路、养路和义务修路。县公安局每年都抽出一定警力,配合公路管理部门,清除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堆积物、摊贩点和路面上打晒农作物等路障。每年5月份,开展“安全月”活动;在春节运输高峰时期,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
1987年,县公安局依靠交警队自身力量,实行按路分线、划段,搞好日常清除公路障碍工作。在夏收、秋收季节,还组织大批干警上路突击清除路障。同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每天出动3~4部车辆,由分管副局长带队,分头到公路沿线开展安全宣传,制止在公路上打晒谷物,疏通公路交通,以提高道路利用率,发挥道路效益。
1988年,全县共有各类机动车辆3000余台,道路管理坚持人、车、路并举的方针,落实划线划片、分段包干责任制,设置停车场和交通岗亭,固定专人管理。同年9月,公安局副局长刘明乐、交警队长钱德如在安凤乡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安凤中学召开千人大会,进行电视录相宣传,使广大干部、农民、学生受到了教育。
(三)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事故责任大小,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交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适当处罚。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50年代,一般由公安机关为主,交通部门配合;60年代,由交通部门为主,公安机关配合。1987年8月,交通监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统由公安机关负责。
1987年,县境交通事故发生了4起,死亡12人,伤31人,直接经济损失为4160元;交通事故比1986年上升了61.9%。
1988年,县境交通事故共发生74起,死亡22人,受伤76人,直接经济损失为30600元;全年共处罚违章、肇事者20人,其中治安拘留7人,罚款12人,收容审查1人。
1989年,县境交通事故发生了60起,死亡22人,伤52人,直接经济损失为22100元。同年县公安局根据安全状况,采取便衣警察跟车执勤的方法,查处违章、肇事者15名,其中治安拘留10人、收容1人、提请检查院批准逮捕4人。
五、消防
(一)消防组织
民国年间,枞阳镇以商会为主体成立3个义务救火队,每队有消防队员1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接管,在全县城乡组织义务消防队,确定了火更员。
1952年,皖北行署公安局发出《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湖东县公安局治安股确定1名干部,负责指导全县消防工作。
1958年,枞阳县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全县共组织义务消防队387个,有消防队员6783人、火更员95人。
1964年元月,经枞阳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汤沟镇、城关镇各配1名专职消防员;对城关镇义务消防队进行整顿,在原来的消防组织基础上,建立了义务消防大队委员会,下设6个中队,消防队员计有152人。第一中队由胜利街道豆腐店、山窑店、渔业、面坊、合作商店等单位人员组成,由合作商店负责;第二中队由银洲街芦席社工人组成,由芦席社负责;第三中队由镇农机社工人组成,由农机社负责;第四中队由运输组成员组成,由运输组负责;第五中队由农业运输组成员组成,由农业运输组负责;第六中队(即突击队)是由各行业抽调青年骨干分子组成。
1965年12月,县公安局设置了“枞阳县公安消防队”,内称消防股,负责指导全县消防工作。1969年5月,县公安消防队由县人民武装部代管(1973年3月,移交公安局),原消防队员全部调出安排工作,由义务兵战士充当。同年12月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公安消防队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消防中队收归人民武装警察序列,由县公安局和条条双重领导。
1981年11月20日,县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副县长丁俊先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姚成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全县的消防工作。
1989年,全县建立企业专业消防队6个,消防队员计有41人。
(二)消防设施
民国年间,枞阳镇有水龙3架,有水枪、火钩、火梯、水桶等消防器材,由商会筹集资金购买,设置3个消防器材房,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新中国建立后,消防器材逐年增加。1964年,城关镇有水龙5部、水桶35只、太平桶45只、火灯15个、水龙头8个、太平斧子3把、火钩3把、防火帽3个、水桩机3部、龙尾4个、大木桶3个、火叉3把,另有梯子和龙带子等。同年老洲、桂家坝、长凤等3个轧花厂,拨款20.4万元,购置了消防设施,改造了库房。为杜绝火源,县境各工厂均砌了围墙。县石油公司组成了专业消防队,县烟酒专卖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均设置了安全防火水池、消防坑、水泵、泡沫灭火器等。
1974年,县消防中队拥有警备车1辆、消防小罐泵浦车l辆、消防车1辆,各种消防设备齐全。县内23个企业单位安装了防火栓和水龙头。城关、汤沟两镇和有关重点单位计安装消防栓36个,消防队员每人都配有1支水枪。
(三)消防监督
1957年11月29日,国家《消防监督条例》公布后,县公安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开展派出所与派出所、乡与乡、农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防火竞赛活动,全县订立《安全防火公约》的有49606户。是年,汤沟、义津、大新、长凤、浮山、高甸、老庄、钱埠、白柳、白石、陈洲、庭主、石婆、阳和、会宫、长河、枞阳等乡(镇),安全无火灾。
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向全县发布了防火布告。
1963年,县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若干问题》(试行草案),以及《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设若干问题》(试行草案)等文件,提出了“三个一点”,即“把工作做得更好一点,把消防的组织力量搞得更强一点,把火灾发生率压得更低一点”。
1965年,县公安部门以“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三禁止”(禁止赌博、禁止投机倒把、禁止巫婆神汉等迷信职业者活动)为内容,利用本地区所发生的实例,开展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在春节和秋粮登场期间,县组织了以防火、防盗为中心,以粮、油、棉物资仓库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
1966年,以副县长王胜武为组长,从公安、工交、财贸等部门抽调干部21人,组成7个检查组,历时1个月,对全县粮油棉物资仓库等重点单位,进行以防火防盗为中心的冬防工作大检查。通过检查,共查出不安全因素76起,其中消防器材保管不善21起,组织制度不健全12起,有火险隐患43起。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检查组及时发动群众进行了整改。
(四)灭火训练
1965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为提高灭火战斗能力,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队执勤暂行规定》和《消防战斗员基本功若干训练项目试行规定》,对消防队员进行了严格训练,苦练基本功,然后开展了灭火摸拟演习。
1982年10月,县公安消防队7项常训消防基本功考核的成绩为:原地着装、二盘水带速接、着装登车、内座式水灌消防车第一操法、第二操法等5个项目为“良好”:三盘水带连接为“及格”;二节吸水管连接为“优秀”。
六、重大治安活动
(一)剿匪
1949年4月2日,桐庐县全境解放后,县公安局按照皖北军区、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联合训令和皖北行政公署公安局《关于加强剿匪时期公安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布置秘密侦察哨所,寻找线索,清查户口,制发通行证;组织群众巡逻、盘查、放哨,严防和控制武装匪特流窜;组织公安队和区干队,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和时合时分的武装股匪进行全面清剿。到1951年5月止,共剿灭以张万全、杨毅庭、周营吾、方光钊、左才新、董金川、杨马、钱达、钱胜南、乔华章、李可安、邢周海、钱云、胡大海、胡二海等为首的5股武装土匪。在剿匪中,当场打死土匪2人(匪首邢周海、匪徒邢周方),活捉匪首27人、匪徒163人,缴获长枪71支、轻机枪5挺、土枪2支、大刀15把、手榴弹7枚、子弹1803发。
(二)反霸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实行二五减租减息,开始反霸斗争的宣传,提高群众斗争觉悟。是年10月,以义津、白云、安凤等区为试点,先后逮捕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18人,将反霸斗争和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紧密结合起来,成效显著。
(三)集训国民党军、政、党、特人员
1949年7月,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分赴基层,指导各区乡公安员,开展对国民党军政党团特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然后发出告示,责令登记人员限期到乡人民政府悔过自新,并按其原任职务分期参加集训班,接受教育、改造。
集训班分县、区、乡三级举办。集训对象每10人为1个小组,组长在集训人员中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生活管理。集训班从1949——1951年,每年都办l~3期。1950年8月4日统计,参加登记集训的有国民党员677人、三青团员29人、军统特务15人、中统特务70人、军团干5人、营干21人、连干53人、排干53人、县干3人、区干25人、乡干169人、保干184人、国民党党部干事3人、区党部书记5人、区党部干事9人、区分部书记9人、县参议员6人、乡代表14人、文牍28人,合计1392人。1951年统计,参加集训班的有国民党区党部书记7人、区分部书记97人、区分部委员140人、中心组长13人、党干2人、组长以上的105人。通过集训,县公安局基本上掌握并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
(四)镇压反革命
195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下达后,桐庐县公安局按照安庆专署公安处的统一部署,对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对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革命行动。截止同年10月,全县共逮捕残余反革命分子395人(其中土匪58人,恶霸18人,反革命嫌疑分子57人,国民党军政官吏29人,日伪汉奸25人,叛徒16人,包庇反革命的12人)。当时,县有关人员在对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上产生片面的理解,发生宽大无边的偏向,释放了356人。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以下简称:《双十指示》);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落实“双十指示”和《条例》,桐庐县公安局在县委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与司法部门配合,按照省、地公安机关的部署,全力查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坚决彻底纠正“镇反”中“宽大无边”的偏向。全县从上到下,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分别召开党员会、干部会、群众会、代表会,组织学习《双十指示》和《条例》;组织剧团、文化馆、站、中小学校人员,利用广播、墙报、标语、漫画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唱有关镇压反革命内容的歌曲,公演《血泪仇》、《血海深仇》等戏剧,把“镇反”政策交给广大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斗争觉悟,激发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
1951年5月,县人民法庭召开第二次全县审判长会议,认真执行中央提出的“谨慎收缩”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协从不问”和“立功折罪,立大功授奖”的政策,纠正镇反运动中乱捕乱杀“左”的倾向,捕人权收回到县,明令“暂停逮捕”,集中力量清理积案。同年6月,县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县公安局和法院抽调一批干部将在押人犯材料带回各区,聘请爱国民主人士、小学教师、农民代表,核对材料,征求群众处理意见,讨论定刑,就地办案。各区亦同时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清理自办的案件。全县清理积案工作于8月18日结束。镇反运动从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为第一期,全县共逮捕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421人,其中依法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462人、有期徒刑的421人、教育释放的146人、管制的277人、转外地处理的74人、狱中病死2人、未决的39人,从而推动了土地改革运动顺利进行。
1951年11月30日,贯彻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开展第二期镇反运动。这期镇反运动的重点,以追捕逃亡的反革命分子为主,漏网在家的对象为辅;对第一期镇反运动未触动的空白乡和镇反不彻底的乡,要分析原因,重点突破;对反革命分子该捕的应全捕,该杀的应全杀。
县成立审查反革命案件委员会,由中共县委书记任主任,公安局、法院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县长和青年团、人民武装部、农工、妇联、工商、文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任务是负责审查材料,批捕人犯,讨论判决。各区成立审查反革命案件委员会,由区委书记任主任,区长、区公安员任副主任,委员以农民为主,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乡在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发动群众、搜集材料、宣传政策、调查逃亡反革命分子下落、协助逮捕人犯等工作。
这期镇反计划,共分3个阶段:1951年11月为准备阶段,即组织力量。同年12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即宣传《双十指示》和《条例》及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发动群众,搜集材料,确定逮捕人犯名单。1952年元月起为执行阶段,首先逮捕逃犯,然后逮捕漏网的反革命分子。
第二期镇反运动从1951年11月起至1952年10月止,共逮捕反革命分子106人,通过审理,判处死刑、有期徒刑的共59人,管制的17人,教育释放的18人,转外地处理的9人。
1952年12月27日,县开始贯彻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及执行安徽省公安厅、安庆公安处第三期镇反计划。这期县镇反运动重点是结合取缔反动道会门,把地处边缘结合部的山区、江河湖汊区域、镇反不彻底的1个区、1个直属镇、22个乡进一步搞彻底。同时,对全县反革命分子摸底排队,在2258名反革命分子中,除受到打击的1931人外,尚有327人未受到打击;对其中应捕的必须一律捕起来,该杀的必须要一律杀掉。
第三期镇反运动从1952年12月起至1953年6月止,全县共逮捕反革命分子49名,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有期徒刑27人,管制4人,教育释放1人,转外地处理2人,未结案15人。
县镇反运动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为顺利进行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和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五)禁绝烟毒
鸦片战争爆发以后,安庆沦为英人商埠,英国鸦片源源而来,枞阳、汤沟两镇都设有烟馆,仅枞阳镇的烟馆就有15家,另凤仪、老洲、小圩拐等地均有人种植大烟。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24日颁发了禁毒令,桐庐县公安局采取了坚决的措施,封闭了全县所有烟馆、烟铺,追缴销毁大量的烟毒、烟具,并对吸毒者进行全面登记。1952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反毒指挥部,下设反毒办公室。该室在有关部门抽调干部22人,组成反毒工作队,以汤沟、枞阳、义津、老洲、破罡、钱桥、周家潭为重点,并在桂家坝、枞阳码头、汤沟车站设立了检查站。工作队一面进行反毒宣传,一面发动群众检举。至同年8月止,在上述重点地区发现有吸毒者167人,发现水圩和风仪两个乡种植大烟的有13家,工作队对吸毒、种毒者均作了相应的处理。
(六)取缔娼妓
民国时期,枞阳镇庙巷里有妓院1所,住有7房姑娘,出名的叫“小花楼”、“大交天”,她们都是扬州人。民国39年(1940年),枞阳镇沦陷,这所妓院成为日本侵略军的娱乐所。此外,在清云阁(今大众食堂后进)还住有日军慰安妇8人。汤沟镇也有3所妓院,每所妓院都有几房姑娘,其中有1所专门接待日本军官。时国民政府禁而不止,警察以管理为名索取“花捐费”,妓院逐渐成为合法经营的场所,暗娼为数也不少。新中国建立后,桐庐县公安局取缔所有妓院和暗娼,对妓女进行“新旧社会两重天”、“妇女翻身做主人”的教育,帮助他们就业,建立家庭,有生产(工作)能力的,安排其参加生产(工作),给以生活出路。当时枞阳镇上,就安排了3名妓女从事商业工作。1955年,有个别恶习不改的妓女重操旧业,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了3人。并对妓女进行教育,采取就业和惩办相结合的措施,从此县境妓女全部绝迹。
(七)禁止赌博
民国时期,官民开设赌场彼彼皆是,赌博活动屡见不鲜,不少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解放后,桐庐县公安局明令取缔赌场,并于1951年颁发《禁赌命令》,凡聚众赌博者没收赌资、赌具,对参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1955年4月,县开展了一次清查赌博活动,搜捕了一批赌头赌棍,赌博活动一度中止。1963年,赌博活动又有所抬头,全县共查出312起赌博,计1252人参赌,处理了357人。1974年9月13日,县抽调干部8人,对城关地区赌博活动进行了调查处理。1987年1月13日,破罡区委抽调区、乡、村三级干部238人,组成28个清查小组,于1月16日晚全区统一行动,查获赌场27处,抓获参与赌博的108人,没收麻将、纸牌、扑克等赌具27副,对参与赌博人员分别作出拘留、罚款、警告、写悔过书等处理,刹住了赌博风。是年9月,城关地区贯彻中央(87)17号文件精神,开展“端赌窝”的专项斗争。城关派出所在镇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县直单位抽调力量,顺藤摸瓜,端掉赌窝8个,查出参与赌博的140余人。10月19日,在县城召开千人大会,宣布批准逮捕1人,收审2人,治安处罚85人,教育悔过12人。县长李荣森到会讲了话,震动大,效果好。1987年7月30日,县公安局政委姚成旺率领干警一行8人,进驻枞阳区长河乡开展“反盗窃,刹赌风”的专项斗争,历时12天,挖出流氓团伙1个,查破7起刑事案件,端掉赌窝13个,查出参与赌博的118人;根据情节依法逮捕1人,收审3人,治安处罚45人,追缴赌资和罚款1.1万元,使该乡治安大为好转。1988年1月18日,局长王晓林率领干警3人,在白云区委、区公所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干部357人,于1月31日晚统一行动,抓获赌博人员60人,除没收赌资赌具外,对参赌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罚。
(八)制止迷信活动
1953年,全县共发生较大迷信活动10起。黄羹乡黄泥山下有个“娘娘庙”,农民陆某进驻该庙“观音洞”,大肆传播“九华山菩萨到了观音洞,大显神灵,求财得财,求子得子……”同年农历三月初六,公开邀请3个乡9个村的干部,以修庙为名,发了香帖60张,每张1万元;4月8日,请香客50余人(多数为妇女)到该庙进行迷信活动。公安部门及时组织力量,采取了措施,取缔了这一迷信活动。1963年3月,浮山公社灯塔大队铁匠鲍某,造谣“洞中有鬼”、“华佗附体,能医百病”、“哑巴能讲话,瞎子能复明”等。谣言传至江西彭泽、江苏江宁等地,求医者激剧增多,每日少则几十,多则五六百。鲍某以“抚摸”、“哈气”、“目测”等妖术,为人“治病”。还用一面小镜子作为“日、月、星三光照妖镜”,逼妖驱邪。有时外出行“医”,自称有“五昌菩萨”周某、吴某等随身保驾。安凤公社老桥大队有8户社员还联名上书中共枞阳县委、县人民委员会,要求批准“活菩萨”鲍某为民治病,修复七家岭“神庙”。浮山公社派员制止时,工作人员反遭毒打。县公安局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干部14人,深入灯塔大队召开党、团员、干部、妇女大会,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相信科学;并组织医务人员到现场为病人治病;利用已觉悟的群众进行现身说法,充分揭露鲍某骗钱害人的罪行。然后公安部门公开宣布逮捕了鲍
某,这个地区迷信活动终被制止。1983年5月,汤沟镇制酱厂(原名小府庙)附近,有一棵百年槐杨树枯枝上长出一小树枝,迷信的人称为“槐杨抱子”,是神树,每逢初一、十五,则有人求树神治病。次年古历正月初五日夜,制酱厂一女工为儿媳求神治病,在烂树根的空心处烧黄纸“元宝”,使树根部的朽木着火,越烧越旺。时汤沟派出所副所长王来志率领干警群众灭火,围观者近1000人。因下午太阳偏西,水蒸气反射成虹,“菩萨显应”的妖言又蔓延传播,致使外来求神者络绎不绝,每天多达1000人。中共枞阳县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刘继保,县公安局长疏树青和宣传部、县妇联、县科委、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干部23人,在中共汤沟区委的配合下,宣传党的政策,讲明道理,指出危害;并集中搞迷信活动的有关人员开会学习,进行正面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最后,组织人力,挖树刨根,使“神树”的迷信活动很快得到制止。
(九)取缔反动道会门
1952年8月湖东县公安局根据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将取缔反动道会门的工作和第三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结合进行,全县反动道会门有“一贯道”、“先天道”、“同善社”、“大刀会”等组织。是年公安干警52人,党政干部33人,对全县进行摸底调查,到1953年3月止,共查出反动道首101名,除已死亡或逃亡6人外,处理了95人,其中死刑1人、有期徒刑6人、依法管制10人、集训的30人;登记的道众有1687人,办理退道的1674人,因年老体弱,丧失活动能力未办退道手续的13人。
(十)肃清反革命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从秋季开始在内部和社会上分两条战线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共枞阳县委成立了肃反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党组书记等11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同年10月和11月两次统一行动,共逮捕反革命分子324人,缴获反动书刊90本、反动证件25件、反动证章24枚。
1956年3月16日,县公安局召开全县公安扩大会议,传达贯彻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和第八次全省公安会议精神,开展以保卫农业合作化、保卫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心的镇反运动。1957年,通过打击现行反革命、侦查破案与水上、山区和内部肃反等对敌斗争形式,共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430人。
社会上的肃反斗争1957年7月,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对将军、钱铺、白柳、雨塘、高甸等山区7个乡和沿江、内河(菜子河、白荡湖、枫林湖)等水上区域,开展肃反摸底。同年12月25日统计,共摸出历年来镇反运动中未受到打击的逃亡漏网反革命分子93人,罪该逮捕的36人。例如,伪军团长胡延堂,原籍江苏,1951年,畏罪潜逃至铁铜乡开荒种地,隐瞒历史罪恶达7年之久;经查该犯在任伪军中队长时,曾杀害革命干部和民兵5人。是年,经司法机关批准逮捕了一批漏网的反革命分子,胡延堂亦在其中。
1958年10月28日,县成立山区肃反指挥部,中共县委副书记袁如堂任指挥长,下设办公室,抽调公安局、人武部干部参加办公。同时,从县直机关和区、乡(公社)抽调干部55人,分成14个工作组,深入到将军、钱铺、雨塘、高甸、白梅、白柳、吴桥、周潭、安凤、阳和、桃花、长凤等12个重点乡,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开展肃反宣传,共召开各种会议5871次;收到群众揭发检举材料1759份,检举反革命分子282人;共挖出隐藏在这些地区残存漏网的反革命分子195人、有新的破坏活动的地主分子261人、富农分子166人;刑事犯罪分子208人。经审查逮捕了271人,判管制的159人,送劳教的20人,交群众斗争的169人,交社员监督生产的211人。在肃反摸底的同时,还清查了这些山区大小山洞59处,孤村冷窑91处、庵堂庙宇30座、险要山峰69处。
内部肃反工作从1951年9月起,县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以整风学习为内容的内部肃反工作。县首先成立了整风学习委员会,中共县委书记苏枫任主任。整风学习共分3个阶段(学习文件、自我检查、整风总结)。这次参加学习的共17个单位,干部、职工计255人。在这次整风学习运动中,自我坦白交待:国民党员23人(其中党干1人)、三青团员11人(其中团干1人)、土匪2人、恶霸4人、一般反革命分子3人、反动道会门道徒7人、民社党员2人、叛徒5人,交出反动证件的4人。通过整风学习运动,初步弄清县内干部职工中的政治情况;对有重大政治问题而未交待的11人,送往安庆集训班学习,继续搞清问题。
1952年,结合“三反”整编和整党学习,对县直机关企业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对有重大政治问题的12人,分别作了处理。其中清理回家的7人(特务3人,反动党团骨干2人,土匪1人,伪人员1人),管制1人(党团骨干),集训1人(特务),调出要害部门工作1人(特务),控制使用1人(旧官吏)。
1954年5月,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对工矿、交通、财贸、合作、银行等系统进行清理工作的意见》,县以公安部门为主,成立了清理委员会,抽调15人成立办公室,对粮食局、合作社、人民银行、邮电局、航运站、保险公司等6个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在上述单位887名干部职工中,清出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54名(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2名),确定集训52名,其中特务5人、汉奸2人、反动党团骨干5人、旧官吏7人、有血债罪恶的5人、有港台关系的8人、历史交待不清的9人、包庇反革命的1人、有重大嫌疑的4人、有其他罪恶的6人。在集训的过程中,基本弄清其历史罪恶问题。
1955年2月16日至3月10日,县清理委员会继续对粮食、银行、合作、航运、邮电等12个财经企业单位的961名干部职工进行内部清理,从有关部门抽调11名政治可靠的干部参加办公,组织内查外调,举办集训班,动员清理对象,主动坦白交待政治历史问题,并对53名重点对象,按照党的政策和现实表现,分别作出处理:对其中罪大恶极而又抗拒交待的3人给予依法逮捕(特务2人、恶霸1人)、开除公职7人、机关明管7人、机关暗管1人、长期考察4人、调离要害岗位26人、作出历史结论5人。对其他未参加集训班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分别作出历史结论,使他们放下政治包袱,更好地安心工作,为单位内部安全创造良好基础。
1956年,按照上级关于内部肃反斗争的部署,县对文教、卫生系统和22个企业单位开展了肃反运动;接着,又在党群和政府等20个机关单位中进行肃反工作。在参加肃反的1092人中,查出历史反革命分子15人。同时,公安机关的行政干部和武警、民警,亦按党委统一部署,开展了肃反斗争。在69人中,属于审查对象的12人,其中经过审查有一般历史问题和其他问题并作出结论的11人、暗藏的历史反革命分子1人。
1957年,全县定为肃反对象的234人中定为反革命分子24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210人。后对原定肃反对象又重新作了审定,结果查明现有反革命分子42人、坏分子8人、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184人。是年,按照肃反政策,逮捕了9人,开除公职2人。
1958年,查出混入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200人,其中逮捕54人,劳教71人,管制7人,开除公职、交社会监督生产的65人,撤职留用的3人。
1961年,县根据全省第八次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县44个机关、学校,45个厂矿企业,以及1171名生产大队以上干部,开展内部清理工作。共清查出反坏分子15人、蜕化变质分子21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28人;并按照政策,依法逮捕27人,劳教2人,判处缓刑2人,开除公职2人。同年,对要害部门也作了认真地清理,发现各类人员34人。后经处理、调离要害部门的3人,动员退职回家的15人,压缩回家生产的6人,开除公职的5人,依法逮捕的5人。
1964年3月,县公安局结合“五反运动”试点,在县百货公司搞“样榜”。取得经验后,于同年4月对全县7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进行摸底排队,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内部清理工作。在清查百货公司108名职工中,发现有漏监地主分子3人、普通历史反革命1人、因贪污开除留用的1人、已结论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15人、未查清历史的5人。在清查小学教师中,发现有阶级报复的14名,后逮捕2人,劳教1人,开除回家6人,开除留用2人,戴地主、富农帽子3人。在清查机关、厂、矿内部中,发现有53名四类分子家属和41名四类分子女保姆,对这些人都分别落实了监改措施。
(十一)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1955年,根据省公安厅布置,县开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刑事犯罪分子,首先制定搜捕计划,然后行动。是年,在全县范围内共搜捕刑事犯罪分子122名。1957年,县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公安部门采取波浪式的形式,集中打击,反复进行,步步深入,共逮捕了刑事犯罪分子97名。
1958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县实行第一次侦破战役。这个战役由副县长吴蔚桥,县监委书记宋显庭领导,公安局副局长史效民任战地指挥,以侦破桃花大队凶杀案为重点,分7个侦破小组分赴重点地区,开展侦破战役,不分昼夜,历时27天,侦破新老案件11起,逮捕犯罪分子29人。1979年7月,按照县公安局党组研究部署,以城关、汤沟两个镇为重点,分东西两片,坚决打击“害群之马”。公安局内成立侦破战役办公室,下设材料、处理、侦破3个组。局长疏树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杨超、吴宗年率领干警全力以赴投入战斗,历时3个月,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4起,查获刑事犯罪分子173人,缴获赃款赃物1.4万元;并在城关镇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处理刑事犯罪分子11人。1980年6月9日,县公安局召开公安特派员和股、所、队长会议,传达贯彻省、地刑侦工作会议精神,布置开展“治安良好月”活动和“破大案、打流窜、追逃犯”的侦破战役。局长疏树青为指挥,以侦破盗窃耕牛案件为重点。经过侦查,一举破获了4起盗窃耕牛团伙。是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2起,破案率为75%,比1979年破案率提高14.8%;其中破重大案件20起,破案率为100%;计缴获赃款赃物6.8万元,查获犯罪分子259人,受到处理的115人,其中依法逮捕59人,劳教16人,收容审查31人,治安拘留8人。
1982年,全县先后于1月7日至15日,4月25日至30日,9月20日至25日和1983年1月11日至15日,开展了4次打击流窜犯的统一行动,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4起,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59人,缴获赃款6.9万余元。
从1983年8月26日起至1987年1月20日止,公安部门在县委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连续组织3个“严打”战役,打了11仗,有效地制止了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附:“四类分子”评审、摘帽工作:
1979年3月份以前,全县共有“四类分子”5212名,其中地主分子2749名、富农分子1337名、反革命分子617名、坏分子461名。3月中旬,县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评审;5月中旬,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摘除“四类分子”帽子的共4578名,其中地主分子2503名、富农分子1203名、反革命分子544名、坏分子328名;纠正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695名(已死亡37名)。1980年,对余下“四类分子”全部摘除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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