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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府称县衙、县署。宣统三年(1911年),县署设知县1人,总揽全县政事;县丞1人,掌管文书和田赋事项;典史1人,掌管监刑等事;教谕、训导各1人,掌管教育和文庙祭祀。另设六百丈、北峡关、练潭、马踏石巡检司,掌管全县治安。中华民国成立后,先后改县署为县公署、县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
一、县国民政府
(一)县政府机构和人事编制
民国元年(1912年),县最高行政长官称知事,民国16年改称县长。县政府内设秘书室和3个科,第一科为民政,第二科为财政,第三科为教育建设和军法承审。另有县度量衡检定所、森林施业所、统计室、警佐室、电话管理室、无线电台室、收发室、政警室、保安警察室、看守所、监狱、县金库、田赋经征处、壮丁训练总队部、县地方财务委员会等。县政府以下又按户口面积设置5个区署:第一区署区长按照规定由县政府官员兼任,其余4个区署均系专任,并设区员2人,巡官1人。县境办理特种事项,尚设有县政设计委员会、县禁烟委员会,县仓管理委员会、县统计委员会、县征兵宣传委员会、县儿童年实施委员会、县地方教育经费委员会、县监所协进会、县水利工程委员会、县农会管理委员会、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县支会、城防委员会等。各会会员除由县政府官员兼任外,其余均聘请各机关负责人及地方绅士充任。县政府机关编制: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统计员1人、督学2人、技士1人、警佐1人、军事承审员1人、典狱员兼监所长1人、电话管理员1人、无线电台主任兼报务员1人、科员6人、事务员5人、录事5人;政务警察设警长1人、警目3人、警士38人;保安警察设巡长1人、巡士22人、勤务4人。县度量衡检定分所设检定员1人;县森林施业所设主任1人、技术员1人;县金库设主任1人、事务员2人;县田赋经征处设主任1人、征收员6人、助理员7人;县教官兼壮丁训练副总队长1人、督练员1人、区队长5人(区长兼)、副区队长5人(分队长兼)、分队长13人、协教39人;县地方财务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10人;各区署设区长1人、区员2人,书记1人、录事2人、巡官1人、巡长1人、警士9人。
民国12年,设有3个科和承审员、典狱员、奉祀官、视学员、城区警佐、汤沟警佐、枞阳警佐。民国24年,设秘书室和民政、财政、教建3个科。另设军法承审、度量衡检定所、森林施业所、统计室、警佐室、电话管理室、无线电台室、收发室、政警室、保安警察室、看守所、县金库、田赋经征处东、南、西、北、城5个乡柜催收事务所、壮丁训练总队部、县地方财务委员会。民国30年,设秘书室、会计室、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5个科。民国31年,增设粮政科、社会科。民国32年,撤粮政科,增设县物价评议会(股级)、地政股,并将县政府秘书改为主任秘书,原助理秘书改为秘书。民国33年,设秘书室(主任秘书、秘书各1人)、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社会科、会计科、合作指导室、军法承审室、粮运组、统计股、无线电台、电话管理处。另设国民兵团、县法院、警察局、县训所、财委会、田粮处、税捐征收处、县补给分会、县银行、驿运站、卫生院、民教馆、慈管会、救济院、难童教养所、农林场等。此外还有桐声报社、新干部报社(民国28年《新干部报》称《桐城报》,后改《新桐城报》)。民国37年,按省民政厅规定,桐城(含今枞阳县)属一等县,设立秘书、会计2个室和教育、警察2个局,以及税款稽征、田赋粮食管理2个处。另设5个科,其中第二科主管财务行政,第四科筹划建设及批核文稿,直属县长领导。外设警察局、教育局、邮电局、电报局、电话管理局、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款稽征处、干训联络站、桐城军警稽查处、县银行、地方银行、县卫生院、安合公路桐城督工处、民声报社等。
(二)乡、保政权设置
民国初期,基层政权基本沿袭旧制。民国17年(1928年)民国政府定都南京后,安徽省政府于同年5月开始调查户口,整顿保甲。全县设9区,236乡联保,15789甲。民国24年9月,分区设署,全县划为5区(第一区署设于县城,第二区署设于孔城,第三区署设于老梅树街,第四区署设于枞阳,第五区署设于汤家沟),149联保,8344甲。民国28年1月起,确定县以下为区、乡(镇)、保、甲四级制,将联保和保长办公处撤销,改设乡(镇)保公所,实行政、教、卫合一的制度。乡(镇)保公所、学校及自卫后备部队合并办公,乡(镇)保长兼任校长和队长,乡(镇)保学校教职员兼任公所职员。民国32年5月,全县设孔城、老梅、义津3个区署,另设桐东办事处,下设66乡、4镇、845保、10812甲。民国34年春,全县设5区、3署、4镇、40乡、424保、10842甲。民国35年底,县又恢复到66乡、4镇。民国37年7月,县统计为48乡、4镇、742保、8021甲。实际上当时不少地区已掌握在人民政府手中。
二、县人民政府
(一)机构设置
民国38年(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皖西二地委决定,建立桐庐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县政府驻地先在钱家桥,后迁会宫乡余街、白石乡项镇铺等地,同年9月16日正式启用木质方印。1951年2月,更县名为湖东县。1955年7月,县又更名为枞阳县。同年10月,县政府迁至枞阳镇。县政府机构设置为科、室、委、局、区。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机构设置为办事、政工、人保、生产指挥4个组及站、区。1971年,撤销站恢复局。1978年,恢复县人民政府名称,实行局、委、办体制。1989年,县人民政府共设委、办、局60个。县直局级机构沿革情况按年度分述如下:
1949年,县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室、公安局、司法科、建设科、枞阳邮政局、汤沟邮政局、财政科、财粮科、工商局、工商管理局、粮食局、采购局、供销合作总社、人民银行办事处等。
1950年,增设民政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税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撤销或更名的有司法科、工商管理局、人民银行办事处。
1951年,增设了人事科、监察委员会、保险特约办事处、文教科等;枞阳、汤沟两邮政局并为县邮政局。
1952年,增设了计划编计科、卫生科、农建科;建设、农林两科并为建设科,财政、财粮两科并为财粮科;保险特约代办处更名为保险支公司。
1954年,增设水利科、手工业管理科、经济计划委员会等;分工商税务局为工商科、税务局。
1955年,增设农业局;计划编计科改为统计科、财粮科改为财政科;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不久又并入财政科。
1956年,增设林业局、工业科、交通科、体育运动委员会;秘书室改为办公室、人民检察院改为检察科、水利科改为水电局、手工业管理科改为手工业联社;农业银行并入县人民银行支行;文教科分为文化科、教育科;撤销了监察委员会、农建科、采购局。
1957年,农业与林业两局并为农林局;交通科改为工交科,教育科改为教育局;撤销建设科。
1958年,增设劳动局、编制委员会、化工局、基建局、冶金局、商业局;水电局改为水利电力局,工业科改为机械工业局,手工业联社改为轻工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并入商业局,文化科、教育局并入文教局;撤销了工业科。
1959年,增设了种子局、科技办;工交科改为交通局;化工、基建、冶金并为基建工业局。
1960年,增设了重工业局、工业办、物资供应局;机械工业局改为农机局;税务局改为财税小组,与财政科合署办公;撤销基建工业局。
1961年,轻工业局改为手工业管理局,重工业局改为工业局,财政科改为财政局,财税小组改为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又从商业局分出,独立办公。
1962年,农业、林业两局又合并为农林局;撤销了工业局。
1963年,增设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改为工交科,物资供应局改为物资局。
1964年,统计科改为统计局。
1965年,撤销了种子局。
1968年,县以办事、政工、生产指挥、人民保卫4大组取代各委、办、科、局、院职能。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下设毛泽东思想宣传站、粮油棉征购销服务站、人民生活服务站、农林水电服务站、生产资料服务站、财政金融服务站、人民卫生服务站、邮电交通运输服务站、工业建设服务站、民政计划服务站等。
1969年,成立电讯邮政局。
1970年,设立农机局。
1971年,设立了民劳局;恢复了水电局、农林局、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物资局、财税局、粮食局、商业局、文教局、卫生局等。
1972年,重新组建了县体委。
1973年,恢复了公安局、县法院、检察院;电讯邮政局改为邮政局;增设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撤销了人民保卫组。
1976年,各局均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增设了计划生育办公室。
1977年,增设了社队企业局、气象局、地震办;恢复了基本基设局。
1978年,设立了政府办、农村办、工交办、财贸办、编委、防空办、人事局、档案局、计量局、建行办事处、广播局、爱委会;民劳局分为民政局、劳动局;恢复了供销合作总社;撤销了办事组、政工组、生产指挥组。
1979年,增设了水产局、工商局、农行、沼气办;建行办事处改为建设银行;文教局分为文化局、教育局。
1980年,增设了司法局、外贸局;农林局分为农业局、林业局;手工业局改为轻工业局。
1981年,增设了农业区划办;恢复了统计局、科委。
1982年,设立了经委、撤销了工交办;水电局分为水电局、供电局。
1983年,增设了审计局、外事办。
1984年,增设了烟草专卖局、农业服务中心、工业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协作办、物价局、地志办、职教办、侨务办(与外事办合署);轻工业局改为二轻局,社队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物资局改为物资公司,粮食局改为粮油食品局,广播局改为广播电视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5年,增设了工商行;物资公司改为物资局,二轻工业局改为轻工业局;撤销财贸办公室。
1986年,成立了农业经济委员会,撤销了农林办公室;增设了保险公司、能源办;教育局改为教委。
1987年,增设了经济开发办。
1988年,增设了土地管理局。
(二)基层政权
县境解放之初,沿用乡、保、甲旧制。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制,设7个区政府,2个镇政府(汤沟、枞阳),36个乡政府,381个村。1952年,设15个区政府;188个乡政府和1个镇政府。1956年,设9个区、1个镇(枞阳)、43个乡政府。区设正副区长和若干名专职区员;乡设正副乡长和若干名专职干事;乡下设选区,有正副主任各1名,代表若干名。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后,实行政社合一体制,撤区成立9个人民公社,其间增设管理区为公社派出机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公社为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及委员。下设办公室、农业、水利、工业、商业、文教、武装、信用社等部门。大队管委会设正副大队长、会计,生产队设正副队长。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县人民委员会后,10个区公所,6个直属公社,1个镇和40个乡级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大队、生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成员。1981年,恢复人民公社。1984年4月,取消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政权机构,人员编制45人左右,设正副乡(镇)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会计、营长等职;村民小组设正副组长。到1989年止,区、乡(镇)政权没有变动。
附:日伪县政府民国28年(1939年),汤沟镇沦陷,成为日伪统治区域。同年阴历四月二十一日建立维持会,由长茂瓷店老板周宏书出任维持会会长,流氓孙小佬出任维持会副会长。民国31年,日伪在汤沟镇改维持会为桐城县政府,隶属安徽省安庆办事处,辖汤沟区、枞阳区,每区设4个乡,乡辖保,保辖甲。民国34年,日军宣布投降,日伪汤沟政权随之溃散。
枞阳县(桐庐、湖东)人民政府正、副县长更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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