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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机构及任务
民国33年(1944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国民政府设立会计室,兼负审计政府内的财政收支项目。新中国建立初期,学习苏联经验,县未设立专门审计机构,在县财政科内配审计人员,负责审计行政单位人员编制、供给标准和预算执行情况,检举违反财经制度及贪污浪费行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审计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粉碎“四人帮”后,逐步恢复经济监督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建立审计机构。1982年底,宪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84年3月,县设立了审计局。1989年,审计局内先后设置行政事业、工交企业和商粮贸审计事务所。县局级单位和较大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31人,初步形成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体系。县审计局主要负责预算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以及上级交办的审计任务。各部门内审机构,主要开展对国营企业二级以下的会计核算单位、国家预算外事业、企业单位和县办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审计。1984——1989年,县审计局多次被省评为审计系统先进集体。
二、审计工作成绩
1984——1985年,县确定县糖烟酒公司和县自来水厂作为试审单位。试审结果,帮助企业扭亏增盈2.2万元。
1984——1989年,对县内预算外资金、乱摊派之风、行政费增长、国营企业经营效益不同步等,进行66次审计调查,全县共审计181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31.6万元,部分企业上缴县财政5472元。
1987年,县审计局配合农业、水产部门,审计6个企业单位,核减不实亏损25.1万元。
1988年,县审计事务所承办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验证”和经济诉讼、经济案件查证的技术鉴定3432项,咨询服务2次,查证总金额达36.3亿元。
1985——1989年,县审计部门共审计了县直127个单位的财政、财务帐目,查出违纪金额64.2万元,其中上缴县财政19.7万元。与此同时,还审计了使用专项资金255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656万元,其中上缴县财政131.7万元。此外,还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财税物价大检查,审计了61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18万元,其中上缴县财政41.4万元;组织审计了城关地区64个企业单位的帐目,查出违纪金额198.88万元,其中上缴县财政25.6万元;对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81个项目,核减资金1.8亿元;配合县纪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审计了4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1.2万元,收回资金2.9万元,给予行政处罚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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