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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农贷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一、“收放两条线,存贷不见面”指标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实行时间较长,计算简便,但存贷互不挂钩,多收不能多贷。“农贷、定金合并发放”,仍为指标管理体制。
二农贷指标包干制。又名“农贷资金固定管理制”,自1971年起实行。在核定限额内,实行多收多放、多存多贷;少收少贷、少存少贷。
三、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自1980年起,省、地银行对县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农贷管理新办法,层层包干,分级管理。
四、“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自1983年起实行。
农贷种类建国初期,国家发放种子、肥料、农具、农田、水利、副业、生活、耕牛、牛车等项贷款(包括实物贷款);对农村手工业、小商贩、木帆船发放专项贷款。
农业合作化初期增办小型农田水利、新式农具、农药械、互助合作、国营农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分设备、费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社社员等贷款,另设置“贫农合作基金”专项贷款。
人民公社化初期,贷款种类调整为:公社农业放款、公社工业放款、公社企业放款。经多次调整,贷款种类为:社队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社队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费用”贷款;国营农业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费用”贷款;重点举办农业机械贷款、水电贷款,扶持出口土特产品生产贷款、支持贫下中农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
1978年以后,根据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特点,对农业承包户继续发放“农业生产设备”及“生产费用”贷款,对发展商品生产的各类专业户,增设多种经营生产贷款、开发性贷款。
历年农贷发放
1949年夏,县涉江堤溃破,刚成立的县人民银行办事处组成农贷队,划分小组分赴灾区。通过村政府召开会议,组织评议,就地办理农贷发放手续。两个月内,放出小麦19.759万斤,同时发放副业贷款(现金)折新人民币2.3万元。计贷给小组1308个,雇农3192户,贫农9961户,中农1553户,军工烈属324户。
1950年春荒严重,全年放出稻谷498.2万斤,大米22.6445万斤;帮助2175户农民买牛80头,买牛草48万斤,修堤、防讯、购买春耕夏种种子,开展渔副业生产;代理财政部门发放防汛稻谷185万斤。
1951年,放出稻谷4.3431万斤,小麦2.8963万斤,贷款5.2334亿元(旧币),帮助翻身农民购买口粮、稻种、棉种、耕牛、肥料及发展渔副业生产。
1952年,重点支持兴修农田水利、防治病虫害,用于购买种畜、农药械、新式农具为主的贷款。对革命老根据地农贷给予优待。互助组贷款利率从低。在许岭区试办木帆船贷款。银行代县政府发放农村水利贷款。全年共放各种农业贷款37.3万元,其中:农田水利贷款6万元、耕畜贷款3.9万元、农具贷款2.4万元、农村副业贷款3.95万元、农村手工业贷款2.4万元、水利建设贷款4.39万元等。
1953年6月,县山洪暴发,灾情较重。银行拨出专款4亿元(旧币),重点支持洪涝灾区贫雇农和中农,优先照顾烈军工属。
1954年江堤溃破,全年放出农贷121.2万元,其中为救灾服务的有105万元。
1955年冬至1956年春,两次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共75万元。其中公有化基金占60%,生产费用基金占40%;共贷给农业社1162社次、4.1266万户次。1955年由县供销社、粮食局组织供应,银行代省供销社、粮食厅发放了早稻,马铃薯、胜利百号山芋优良种子贷款。第一季度即放出早稻种32.5万斤,马铃薯种32.8万斤。
1955年11月起,省、县办的国营农场经财政部门核资,对流动资金不足部分,视其生产需要和物资保证情况,县银行给予季节性、临时性贷款支持,期限不超过一年。
1958年,为支持生产“大跃进”,县支行放出社队农贷201.2万元;1959年可放资金只有133万元。1960年放出农贷229.7万元。其中:国营农场16万元;社办工业10万元;60个穷队贷款39万元;修塘220口;修堰三度;买耕牛29头;买插秧机136部;改良农具5600件;购山芋种35.8万斤;稻种764万斤;磷肥19万斤;化肥55万斤。
1961年放出农贷127万元。自该年起,对历年积欠农贷,进行全面清理。
1962年,银行对农村推行“三自一包”、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予以热情支持。贷款由生产队立据,记帐支付各户包干费用,秋后由生产队归还银行。当年6月,银行受财政委托,第一次分配非灾区小型排灌机械20台,贷款12万元(每台6千元)。专款专用,期限3年,不收利息。计分配许岭区2台、九姑区4台、程集区4台、凉亭区3台、二郎区2台、佐坝区4台、东风公社1台。
灾区及穷队由穷队投资专款解决。
1962年发放各种短期农贷51.8万元。其中:代理财政发放长期无息贷款4.33万元;国营农场26万元;支持信用社6.8万元;支持1665个生产队买小型排灌机械6台,耕牛4头以及小型农具、化肥、农药、渔具等。
1963年,发放各种农贷83.4万元。其中:长期无息贷款27.8万元,短期贷款54.1万元,计帮助生产队买耕牛324头、抽水机13台、肥料205万斤以及小农具、排灌燃料、口粮等。
1964年经逐队摸底,全县有40%的生产队未借贷款,393个生产队未借新贷,并归还旧欠3.7012万元。
1966年至1976年,共放出社队农业贷款2003.8万元,比文化大革命前10年放出总数增加44.8万元。农贷余额434.2万元,净增加放出未收回贷款200万元。
自1977年至1979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3年共放出农业贷款1174.2万元。其中:发放农业机械贷款,1978年30万元,1979年185.6万元,抗旱费用贷款182.7万元;其余为支持粮食、棉花的生产及支持一批社队企业的再生产。
1980年至1984年,5年共放出社队农业贷款4045万元,平均每年放出800万元,5年共收回农贷3065.4万元。
自1980年始,为配合农村进行农业体制改革,银行改革农贷结构,调整农贷资金投向,农贷发放对象以生产队为主改为以农业承包户为主。1982年至1984年,三年发放农业承包贷款948万元,增加了对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贷款比重。受到银行支持的,有乡镇企业、专业户和联合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和服务性行业等。具体放贷情况如下:
一、1980年,因洪涝灾害,银行放出抗洪、排涝贷款44.6万元。复兴乡江心洲圩破受灾,银行发放贷款3.1380万元。配合其它救济、补助款,用以买牛草及口粮。
1983年5月至6月因洪水灾害,对特重灾区发放生产生活贷款245万元。
二、连年对茶叶、蚕桑、黄花、油桐、油菜、生漆等商品性多种经营,进行扶持。重点扶持柑桔生产。1983年春,银行贷款14万元,从湖南、浙江引进桔苗87万株(贷款额占桔苗总价56.6%)。贷款由供销社承付3年利息。
三、支持养鱼、育蚌事业。
1980年以后,对社队渔场多种形式责任制给予扶持。坪岭大队退垦还渔320亩,贷款1.1万元,建池14个。许岭区罗家,地处泊湖之滨,1982年区、社、大队联营投资5万元兴办养鱼场,银行贷款5万元,由水产公司付息,投放鱼苗93万尾。
钓鱼台水库水面7千亩,银行贷款3万元(由水产公司付息),买鱼苗投放。此举收效较好,每年捕捞成鱼20万斤以上。
1981年成立黄湖渔业公司,利用黄大湖40万亩水面,逐步实行三级放养。应筹股金10.68万元,至1982年止,只收集股金3.63万元,银行先后放出贷款80万元,全由水产局承担利息3年。
1981年至1982年,支持河蚌育珠,两年发放贷款69.54万元。支持41个单位,吊蚌48万只。由于经营不善,大部分育珠场收效甚微,贷款无力偿还,致资金沉淀50多万元。
四、为恢复和发展陈汉山区传统副业产品——土纸生产,1980年银行贷款39万元,信用社贷款14万元,产纸17.5万担,纯收益210万元。
1981年、1982年继续贷款163.2万元,对发展山区经济起了一定作用。
五、1984年全县支持新办企业148个,贷款260万元。其中:重点支持3个水泥厂,计划年产水泥2万吨,贷款65万元;新建16门至24门轮窑4个,计划年产红砖4000万块,贷款69万元;同时,有选择地支持新办空心砖、石灰、黄沙、采石、破碎、矾石等厂25个,贷款10万元。
1984年底农贷余额达1549.94万元。
农贷豁免
凡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初期,因“五风”危害而造成人口死亡和治浮肿病所欠贷款;因瞎指挥对生产没有效益的贷款;强迫搞技术改革、大办沼气、大办车子化无效益所欠贷款和公社盲目兴办工业全部亏损的社办企业贷款均属豁免范围。1964年,经县清理农村四项欠款领导小组组织清理结果,并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县核销豁免农村四项旧欠、旧贷总额400万元。
其中:一、银行农贷190.4904万元(集体农贷143.7000万元,个人农贷46.7903万元);
二、信用社贷款50.1463万元,从本社公积金内冲销,由银行补贴信用社40.9786万元;
三、代理省发放的“三改良种”贷款7.5962万元;
四、代理县发放“水利集资粮”贷款2.7621万元;
五、银行1960年对凉亭区发放的萝卜种子(无收益)贷款9906元。
工商信贷
建国初期至1958年,实行“统存统贷”,即存款上交,贷款分指标,属指标管理方式。
1959年,实行“差额包干、一年两算、丰年差额基本不变”的新办法,同时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贷款,一律由银行统一管理,实行“全额信贷”;对地方工业实行“小包干”办法;城镇储蓄增加额由县行用于工业贷款资金。
1961年取消“全额信贷”,恢复“统存统贷”。
县人民银行自1980年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计划管理办法。
自1981年起,县农业银行继续对农村存贷款实行“差额控制”管理办法。并对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集镇储蓄存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农村商业贷款,实行各项存贷款指标指令性管理办法,贯彻多存多贷原则。
工商企业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各项预购定金贷款指标单独管理。
工商贷款种类
工业:国营工业放款;个体手工业放款;定额贷款;手工业生产合作放款;超定额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大修理贷款;集体“五小”设备贷款;私营工业放款;工交企业定额放款;合营工业放款;物资供销贷款;集体工业放款。
商业:公营贸易事业放款;合私合营商业放款;私营贸易事业放款;合作商业放款;私营运输放款;结算放款;私营商业放款;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放款;小商贩贷款;独立小商业者放款;国营商业放款;城镇知青商业贷款;国营粮油放款;粮油议价收购贷款;农产品预购定金放款;个体经济户贷款;农产品采购放款;社队企业供销公司放款;供销合作社放款;外贸贷款;消费合作放款;种子公司贷款;商品流转放款;个体商业贷款;商办工业放款;农机公司贷款;水产公司贷款。
历年工商贷款的发放
1950年,银行对公营贸易事业和供销合作事业从贷款上予以优先支持,放出公营贸易贷款2067万元(旧币),供销合作贷款4000万元(旧币)。
1951年,对私营工商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给以贷款支持,放款方式有质押、信用两种、以质押放款为主,城关新光电灯厂、私营万和商号、胡大济铁工厂及其他私营手工业,均得到贷款扶持。全年放出合营企业贷款3140万元(旧币)合作贷款3500万元(旧币);私营企业贷款1000.42万元(旧币)。
1952年,试行推广合同制度。一是推行存贷合作制,二是推行加工合同制。
如县城私营商业491家,资本最多的1000万元(旧币),最小的20~30万元(旧币),签订合同的有50%,开户存款的占30%。资本额在200万元(旧币)以上的都开了户。私人资本总额共约5亿元(旧币),当年9月放款余额占资本总额90%。
1953年,银行配合贸易部门核资,贯彻《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组织转帐划拨,与核资单位建立信贷关系,对供销合作企业,在支持产、供、销的同时,着重扶持开放物资交流初级市场,举办交流会。当年9月底城关物资交流会成交总额33.5亿万元(旧币)。
1953年下半年停止对盐商、粮商的贷款,促其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1954年下半年停止对棉布商的贷款。
1954年,工商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帮助国营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协助商业系统清理内部拖欠;对合作企业,帮助加强计划管理,清理拖欠90亿元(旧币),解决积压商品60亿元(旧币)。将信贷下推,实行循环使用贷款办法。组织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收购农村手工业产品;支持灾区重建家园和生产自救;对私营商业和手工业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1955年,农副产品收购放款按收购计划和收购库存实物贷款。中百公司、新华书店仍用“财务轧差”放款办法,进货借款,销货还款;粮食商业自11月起,实行商品、费用分开贷款;供销社推行新的《短期放款暂行办法》,根据商品储存与自有资金实额发放贷款。
1956年改革信贷制度,并贯彻对私营企业、手工业和其他合作组织放款“从宽从简”的贷款政策。
1957年工商贷款资金供应方针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充分支持农副产品采购,支持对一般农副产品收购和充实商品储备,以保证市场供应”。
1958年,银行信贷中心任务是:“挖掘一切资金潜力,支援钢铁元帅上马,坚定不移地为支持生产、扩大商品流转服务。”贯彻“哪里有商品,哪里就有贷款;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贷,要多少贷多少”的资金供应方针。至1958年12月上旬止,全县地方工业贷款余额52万元,突破贷款指标20.5万元。
该年底止县商业局贷款余额697万元,贷款大于库存28.7万元。
1959年,继续全力支持大跃进中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坚持无物资保证不贷款的原则。通过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当年商品资金周转加速12天;节约信贷资金107万元;收回1958年不合理占用127万元。
1960年贯彻《工业放款办法》,工业贷款余额235万元。
1961年,银行收回企业挪用款8218元,财政性占用45.3万元,历年旧欠13万元,年底工商贷款余额降至200万元。
1962年1月取消“全额信贷办法”,实行“按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核批贷款”的新方法。全县12个地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83.99万元,银行收回其中20%定额流动资金贷款,80%原由财政拨付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其资金来源,全部予以转帐结算。
1965年底,工业贷款余额14.5万元;商业贷款余额2244.4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对工商贷款工作中一些违反制度的原则问题,形成“无人敢管”状况。致使1968年有的企业从银行强行提走现金16万元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直接占用银行贷款;1973年工业贷款突破指标7万元,物资贷款突破指标23.8万元。
1976年底工业贷款余额236.6万元;商业贷款余额2863万元。
1978年以后,改革工商贷款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逾期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加收利息”等政策,实行计划为主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放宽政策,支持开放,鼓励竞争,推行经济合同制度。
1980年以后主要实施:
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工业贷款投向,重点支持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轻工产品的生产。除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外,另增办中短期设备贷款。
如县竹木制品厂,1981年扩大生产规模,生产纸箱,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县人行贷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5万元;县棉织厂生产印花被单,需购宽幅织布机,给予贷款6万元;县轮窑厂扩大红砖生产,予以贷款3万元更新制砖设备;县农机二厂原产60型脱粒机,因质差滞销,决定停产,转办食品罐头厂,1981年底,银行贷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7.5万元购买新设备,使1982年4月按期投产。
1981年止,县人行先后对15个工业企业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贷款余额68.7万元。已投产或部分投产的有9个企业,新增产值17万元,新增税金4万元,新增利润8.5万元;安置待业人员41人,生产各种糕点130吨,豆制品700吨,晴雨伞7万把,冰棒154万只,各种鞋1.3万双,大小纸盒1.7万件,加工木板300立方米。9个企业中有5个企业共归还贷款5.1万元。
二、支持供销企业改革
1984年新建供销贸易中心,银行贷款35万元。
三、支持集体商业
全县农村合作商店20个,其中知青店5个,1982年有18个单位得到县农行贷款计106万元,全年增设网点12个,净增营业额80万元。
四、支持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
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支持,银行安排专用指标。掌握原则是: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在银行开户,有一定自有资金,有单位或个人担保,均可贷款。
1984年县人民银行个体工商业户贷款余额3.8万元;县农行个体工商业户贷款1980年0.3万元,1981年2.7万元,1982年4.2万元,1983年6万元,1984年35.11万元。
若干年度工商贷款余额表

建国以来截至1985年底,全县工业贷款总额5906万元;商业贷款余额6.93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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