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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货管理
建国初,县设立税务检查站,规定私营工商户必须使用购货簿,每进一次货都须送交税务部门查验登记。销货后凭发票按月盘存,计额收税。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只对少数商贩及个体手工业户,施行此种管理办法。
1958年对纳税户或单位核发全省统一提购货(料)簿式样。“文革”十年间,此项管理措施未付实施。
发货票管理
建国以来,税务部门对各单位购买或印制的发票进行登记编号,加盖查验戳印,税务机关对销货单位的发货票,在印刷、领用、保管、使用等方面均实行统一管理,这项管理措施一直沿用至80年代初期。
1983年以后,实行安徽省统一发货票制度。发货票上印有红色“安徽省宿松县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字样,并指定专厂印刷。对国营企业单位所用发票,须填报申请书,写明印数、发货票起迄号码,由税务机关批准,核定份数并指定专厂印刷,这类发票印制时,须套印县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
集体、个体户所需发票,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购买。
纳税鉴定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报的15日内进行审核,并发给《纳税鉴定书》。
代征人除海关和金融单位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鉴定申报手续,按规定领取《代征税款核定书》。
当纳税人的纳税鉴定项目和代征人的代征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正《纳税鉴定书》和《代征税款核定书》。
税法规定有变动,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正《纳税鉴定书》和《代征税款核定书》。
纳税人瞒报、漏报鉴定项目而偷、漏税,按税法规定处理。
1956年开始实行纳税鉴定,这一管理措施,中间停止了几年后,再行实施并一直沿用至今。
票证管理
建国初,一度沿用旧票证,1950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央版票、证。
现期使用的各税完税证、各税通用交款书、罚金收据及税票调换证,均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保证金收据、自收税款退税凭证、普通交款书,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种查验专用戳记和票证填发机关戳印等,由省统一规定式样,县局照式刻发。
1960年曾实行票证领用制度,专责员和代征单位领票时,必须交验尚未填用的税票,双方当面点数,在结报手册上记清日期、数量和起迄号码,相互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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