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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年间,宿松县财政收入有地丁、漕粮、渔课等项。民国十七年(1928年)统称“田赋”。
1950年以后,财政收入分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四部分。1950年至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金额加预算外)2.3114亿元。1985年度财政收入1026.4万元,是1950年度144.2万元的7.1倍。
1981年至1985年财政收入4272.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73.8万元,工商税收入2110万元,农业税收入1443.8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的18%、49%、38%。
为发展宿松经济建设,县财政逐年扩大对文化、教育、卫生等项支出项目,特别注意增加生产性投资,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以1985年为例:全年财政支出1831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636.9万元,占年支出的35%;文教卫生费支出800.3万元,占年支出的44%;行管费支出266.7万元,占年支出的15%;其它支出127.9万元,占年支出的7%。
县经济支柱历来以农业为主体,工业基础薄弱,故财政支出一般都大于财政收入,为财政补贴县份。
赋税是各朝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自1950年至1985年,县税务局共组织工商税收8624.58万元。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促进“三大改造”,保障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需要,支持、发展工农业生产,均作出了重大贡献。
建国前,宿松生产落后,经济萧条,金融业务很不景气。典当业于清末停止;仅有的几家钱庄亦于抗战前改营他业。虽有政府组织的金融机构,但均为地方豪绅所垄断。
民国三十年(1941年)成立宿松县银行。城乡资金得以融流周转,然仍属民间自由借贷、兑换质押性质。一些殷商豪绅、高利贷者,纷纷乘机盘剥人民,加之政府当局无限制地发行货币和公债,企图维持其大厦将倾的反动统治。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币值低贬,物价暴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1949年10月成立人民银行机构。至1985年,县内已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等金融机构,组成了遍布全县城乡的社会主义金融网络。
建国30多年来,全县金融机构通过组织储蓄、信贷监督、资金管理、会计结算、拨款监督、计划管理等业务活动,为发展全县工农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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