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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至1981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均按各时期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2年以后,按皖政1982(147)号文件《安徽省国家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执行。
本县因水利兴修而废田亩,由水利部门办理上报审批。
征用土地应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计算方法及标准:
1、征用耕地补偿费,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
2、年产值计算,应以“统计年报”为基础,可由地方政府分区域定出平均年产值;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规定;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的开发建设摹金;
5、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宿松土地征用补偿费因地而定,一般为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6元、7元,共6个等级。
对于土地征完,即无迁队能力,又无并队条件的农户,经报地区、省审批,可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至1985年止,符合农转非条件574人,均已办完农转非手续。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必须报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机关批准,报送时须附建设项目和批准文件、征地协议和征地平面图。如有污染的建设项目须送交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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