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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每年从10月初禁湖,腊月初开湖。湖泊封禁后,各种渔具均不得入湖作业,违禁者,锯船示众者有之;将渔民捆固倒立或毒打者亦有之。禁湖期各湖均备有专船巡湖。开禁前,管湖者沿湖发帖,远至黄梅、广济、武汉,请渔民入湖捕鱼,择吉日鸣铳开湖。
建国后,人民政府仍实行原禁制度。
1951年9月16日,宿松县人民政府颁发布告规定:“柴草地区严禁结伙抢劫或私行偷割,以及乡本位、村本位高抬草价勒索行为。为养育鱼苗,保护渔业的发展,风网(又名搅纱网)及青草耙,无论大小湖池一律禁用。”
1974年8月16日,宿松县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面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布告中强调:
“加强对已养鱼的湖池、水库、塘堰、河流等水面的管理工作,落实水面管理权。原则上国有国养、社有社养、队有队养,跨区域水面可协商联合放养。要充分利用一切可养水面,做到不荒1个湖,不闲1口塘,不空1个库。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沿湖广大干部群众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湖管工作,对少数违法乱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严肃处理。
湖内一切水生植物归国家所有,由湖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霸占。所有养殖水面,要做到合理放养,捕大留小,轮放轮捕,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偷鱼、抢鱼及鱼鹰捕鱼。”
1980年7月27日县革命委员会颁布《宿松县湖泊水产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恢复宿松县湖区管理委员会,湖管办事机构是湖管站。下设下仓、九姑、佐坝、黄湖4个湖管组。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湖区管理范围,即县境内湖泊水域(泊湖除外)及其子湖子汊,对象为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每年从清明节至大暑节禁湖。禁湖期只允许小钓、小卡、虾笼、虾罾、虾拖、黄鳝笼、脚迹作业等下湖作业,并有计划安排捕鳖、捕蚌。
为增殖资源,春汛期开杨林闸灌江纳苗,严禁在筑墩桥、长江口、杨林闸口拦捕。
接纳外埠渔民进入宿松湖池捕鱼,须经县政府、水产局批准。
交纳湖管费分热水、冬水两期。
1984年宿松县人民政府颁布《宿松县湖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源保护对象是鱼类、虾类、贝类、飞禽、莲子、芡实、菱角、蒿草、蒲草、芦苇等水生动、植物。
划定龙感湖内的白嘴湖,黄大湖内的赤碧湖、黄花湖为常年禁渔区。保留亲鱼种群。
入湖作业者必须办船民证、渔业许可证、入湖证,并有湖管费收据。反之,则拒之湖外。
还明确提出优先考虑县内渔民作业,严格控制外流渔民入湖作业。
从当年起征收大湖增殖费,标准为湖管费的30%。
1985年宿松县人民政府下达《湖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沿湖单位和个人拦湖汊养鱼,每亩水面征收管理费为人民币2角,网箱养鱼不征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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