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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宿松县境内的湖池,分官湖、私湖,无论官湖、私湖均系少数有钱有势的湖主所占有。他们有权买卖、奉送、或佃于他人,私顶私拨。黄大湖湖主是彭、张、石、何、夏、章、高、徐、王、刘、陈、刘、尹、杨、汪、朱等24姓;龙湖是洪、孟、叶、王4姓湖主,每年由一姓轮管;大赛湖由汪、何、朱、周4姓湖主管理;另外,沙湾、杨家小赛等湖分别都为私管。
1951年9月16日县政府颁发布告:“所有沿江、湖、河之滩地及河、湖、港、汊一律收归国有”。但“湖池、湖池滩地柴草场区,原由中、富农管理者。现仍由其经营管理”。1953年取消了中、富农经营湖池及滩地柴草场区的管理权。
民国初期县政府设有渔课差。1919年改设两个渔团局,一是大湖渔团局,局址下仓埠,管理泊湖、黄毛小湖、大官湖;二是龙湖渔团局,管理龙湖。1948年撤消渔团局,恢复渔课差。建国后,1951年本县境内之湖池由县公产委员会接管。1972年成立湖泊管理委员会,管理湖池。1984年成立县湖区管理委员会,并下设湖管处,处址筑墩,管理黄大湖、龙湖。泊湖由安庆地区湖管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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