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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东南平原广阔,中部四湖(龙感湖、黄湖、大官湖、泊湖)相连,西北中低山、丘陵相连,气候、土壤条件均适应林木生长。树种有松、杉、竹、樟等针、阔叶类型,林木中松树居多,故本邑自建置以来,以松命名,古称松兹,后改称宿松。解放前未曾对境内林地进行勘测统计,山场面积沿用103万亩,据文字记载,1949年全县有林地19.65万亩。1975年10月,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森林资源清查实施方案》,对全县森林资源先后两次进行了全面清查。全县林业用地73.3287万亩,其中有林地56.9197万亩,灌木林地312亩,苗圃地219亩,疏林地4.0008万亩,未成林造林地37536亩,宜林地86015亩;四旁树木1207.7万株,折算面积9.6213万亩;森林覆盖率18.5%。全县活立木蓄积量88.1309万立米,其中有林地蓄积量64.56万立方米,疏林地蓄积1.7269万立方米,四旁树木蓄积量21.864万立方米。
建国前,县林业生产“多赖天然,人工为之者极少。竹类则视为生利之大宗,蓄养必周,栽植甚广,年获利益多,各山竹林殊为茂密”。丘陵地区的马尾松林,多作柴薪,能供建筑及工场之用者则不多见,沿江地多为杨柳,也不事栽种,只是随意蓄养而已。
从1949年到1956年,乡村植树重在抓普及,绿化山头,根据县内的传统习惯,以营造马尾松林为主,山区适宜栽植杉木,丘陵地区栽油桐、油茶,洲区农村的四旁植树则以柳树为主。该时期全县乡村共造林7.1万亩(次),四旁植树867万株,多因管理不善成活率低。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全县人民响应党中央“十二年绿化祖国”的号召,群众造林积极性很高,植树造林面积逐年提高。1958年至1959年,大量砍伐山林烧炭炼铁,兼之人民公社食堂砍树当柴,使森林积蓄量急剧下降。1960年后,县贯彻林业“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的三自政策,取得了成绩,1965年全省林业工作会议在宿松县召开,次年,林业部来人视察。60年代后期,重点抓荒山绿化,杉、竹下山,丘陵地区绿化工作受到林业部的表彰。1970年全国九省市林业检查团来我县检查林业工作,1971年《人民日报》以《湖山绿遍》为题,详细报道了我县绿化工作,同年,宿松被评为全国绿化先进县。1976年和1985年,省先后在宿松县召开油橄榄种植和平原绿化现场会。
1979年以来,林业生产多由大户承包和联合经营。强调集中连片和成活率,当年造林,由林业局在秋后检查验收,成片造林成活率达80%以上的给予经济补助。7年全县乡村造林11.84万亩,四旁植树1430.5万株,其中成片造林经验收合格的7.75万亩,共发放造林补助款9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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