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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力图形式与内容、思想性与科学性的完美统一。
二、本志力求客观地反映宿松的历史与现状,以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内容为重点,突出时代和地方特点。
三、本志的时间断限:除大事记和历史人物上溯至建县初期之外,上限一般定在1911年辛亥革命起,下限截至1985年。
四、本志采用卷、章、节、目体,以事分类,立建置沿革、自然地理、人口、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利、水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经济管理与监督、财税金融、科技、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政事、军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风俗、方言、人物卷,连同卷首卷末一共27卷。
五、本志采用史志合体。编年、纪事、传记、政书、不拘一格、灵活运用。述历史沿革采用编年,反映事物演变使用纪事本末,记载人物用传表,敷陈政事得失则用政书,当史则史,当志则志,因事制宜,唯便是从。
六、本志特撰《概述》置卷首,以求提纲挈领,综述本县的全形大势。
七、本志经济部类各卷没有简述,旨在追本溯源,述及始末。
八、本志所用资料取自各机关团体的专业志或史料汇编、省地馆藏档案、图书馆藏书刊和历朝旧志。各有关部门当事人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和县志办公室直接采访的资料,均经核正并存档备查,成书时不再注明出处。
九、本志对有疑义的资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事实或数字不能鉴别真伪的,两证并存,留备考证;
(2)他书他志所载,与本县旧志有出入,又无旁证可查的,照本县旧志定夺;
(3)其他资料与档案资料有出入的,以档案资料为准。
十、本志一律采用语体文记叙体。援引原文,均注明出处,标点符号力求规范化。
十一、本志内容中所涉及的行政区划和地名,建国以前的,照旧制以录;建国后的,1958~1983年间,以区、社、大队、小队建制记载,其前其后,均以区、乡、村建制记载。
十二、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所发生的事件,均散见于大事记和其他有关卷、章,不另立卷。
十三、数字的记载除个别表格以外,凡4位数以上均以万为单位,并一律用阿拉伯字记数。
十四、本志历史纪年原则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按旧志记录朝代和年号,并在括号内加注公元年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简称建国后)的一律以公元纪年。有称“解放后”的则系专指1949年3月28日宿松解放至同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一特定历史时期。
十五、本志卷首含县图、照片、目录、凡例、序言、概述、大事记,与之相呼应的是卷末附录。凡属各卷无所归属的事物,均编为杂志统收于此。新志编纂始末总殿志尾,以观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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