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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兵制
清代实行募兵制,地方官府设招兵处和选验处(所)等机构,根据朝廷招募总额和各县人口多少,分配招募人数,并附募兵条件,到时派员按条件选募。募兵的条件是:年龄20至25岁,身高4尺8寸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招募次数不定,多则一年招两次,少则几年招一次。清末湘军、淮军由营官自行招募,500人为一营。
二、征兵制
辛亥革命后,仍实行募兵制。民国22年(1933)6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改募兵为征兵,从25年3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规定: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男子年龄18至45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令征集之。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平时征集20至25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为期3年。正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之,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听召回营。续役以正役者充之,其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常备各役,在战时得延长其服役期限。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以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仍沿用以前抽签实施办法,对应服兵役之壮丁,以18至30岁者为甲级,30至40岁者为乙级,除依兵役法施行条例应予免役缓役者外,分别举行抽签。在抽签之前,各区、乡(镇)、保,先行调查,造具壮丁名册和抽签号票,由县政府规定各区、乡(镇)、保抽签时间与地点,通饬施行并布告周知。
民国28年12月15日,县政府在县城北门外召开16个乡的壮丁常备队、后备队人员大会,共3万人,会后进行检阅。
民国30年8月13日,县政府从各乡抓来100多名壮丁,关在县城东门汪家祠堂,准备交给接收部队补充团。穷苦壮丁不愿被捆绑押去当炮灰,又舍不得受苦受难的亲人,悲愤至极。傍晚,壮丁们利用集合点名的机会,用石灰撒瞎哨兵的眼睛,推倒围墙,分头逃跑。其中,40多名壮丁从黄姑街小巷逃出,因前无去路,后有追兵,即钻入附近的荷叶塘荷叶下面躲藏,当晚,被补充团某连长的姘妇告密,该团即将荷叶塘围住,用机枪、步枪向塘里扫射。次日,满塘皆血水,捞起29具尸体。余下受伤被俘。
民国33年2月,县政府公布:历年征集到“怀太师管区”壮丁1.5万名。本年度征集壮丁1680名,追征上年尾欠247名,又补征四十八军兵额250名,全年共征集壮丁2177名。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县政府成立兵役协会,朱必闻为主任委员,统辖征兵大权,按两丁抽一、五丁抽二抽签服役,服役的人,九死一生,很少生还。有钱有势的或用钱买别人代当兵,或将子弟送到县常备队及乡警队以免役。穷苦农民不愿当兵,又无钱请人,县、乡、保就强行抓走,用绳索捆绑押送服役。
三、志愿兵役制
解放后,1949至1955年,采用志愿兵役制。凡报名参军的青年,由区、县人武部统一组织体检、政审,然后办理手续入伍。抗美援朝期间,全县青年积极报名参军,出现父送子、妻送夫、兄弟争相上战场的动人局面。1951年参军者1000人,1952至1953年,报名参军的青年达4168人,经检查合格的有1917人。
四、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22日,县召开700多人的三级干部会议,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草案)》1956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征兵具体做法分五步:第一,成立征兵领导小组,调查摸底,分配任务;第二,宣传教育,自愿报名;第三,体格检查,普通兵由县检查决定,飞行员、滑翔员由县进行初查,地区、省进行复查;第四,政治审查,普通兵由县审查决定,飞行员、滑翔员由县进行初审,地区、省复审;第五,定兵,普通兵由县征集办公室、接兵单位和区、乡政府决定,飞行员、滑翔员由省决定。从1956至1985年,全县共征新兵25次,8933人。
1951—1985年征兵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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