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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构
民国38年(1949)8月,皖北行政区安庆专区召开司法会议,部署各县组建司法科,县决定成立,9月1日开始正式办公。司法科初建时,重点放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法统,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司法制度方面,具体抓刑、民案件审理和管教案犯及领导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工作。1950年11月17日,县人民法院成立,司法科的职能全部为县人民法院取代。
司法科建立期间,受理刑事案件304起,审理结案261起;受理民事案件288起,审理结案254起。
1979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县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在地区编委敦促下,于1980年12月15日发出通知: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同意成立太湖县革命委员会司法局,定行政编制5名。1981年1月26日,太湖县司法局印章启用。1985年底实有干部、职工12人。
二、法制宣传
1950年4至6月,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县委决定成立临时法制宣传机构,由县法院、公安、民政、妇联抽人具体办公。各区、乡干部和工作队、青年团、妇联、民兵等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运用广播筒、黑板报、墙报、标语、小型文艺节目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宣传土改的路线和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击地主,有步骤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发展农业生产;地主分子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不得隐瞒土地、房屋、财产;分掉地主多占的土地后,根据人口留足他们的自用房屋和耕地,保障他们自给自足的生活。二是宣传取消父母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主。经过一年多的宣传贯彻,土地改革法很快得以落实,而婚姻法的贯彻还缺乏深度。1951年,对黄镇区黄镇乡进行一次调查,该乡1653名女性中,有等郎媳184人(其中46人未等到郎),童养媳326人,父母包办强迫结婚的118人,被买卖的20人,被转房的17人,因受压迫而未再嫁的年轻寡妇145人。还有3名女青年因婚姻得不到自由而集体投塘自杀。鉴此,县委决定以一个月的时间进一步贯彻宣传婚姻法。1953年3月,“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在全县开展,县委抽调77人组成工作队深入到14个区进行宣传,区、乡也建立相应的组织大力开展宣传,另外,还整顿健全妇联会组织。此次活动,印发关于婚姻法通俗讲话材料294份,办黑板报464块,放映幻灯片209场,设广播站521处,剧团演出147场,出墙报115处,制作图片329套,使全县近25万人受到法制教育,婚姻状况大有转变。据统计,全县自由结婚的7212对,寡妇再嫁838人,童养媳、等郎媳回娘家的1102人,父母包办、感情破裂而协商离婚的7916人,法院判决离婚的1108人,离婚后复婚的143对。
1973年,县法院对7个区17个公社进行调查统计:1970年以前抱的等郎媳、童养媳尚有314人。
1981年,县司法局创办《法制宣传》月刊,到1985年底,共出62期,每期印发1000份,发至乡村、街道、厂矿、场、机关、学校;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一处,出刊35期,除宣传国家法制外,还结合本县实际刊登有关典型案例和民事调解工作经验等。
1983年,以宣传新《宪法》为主,印发《新宪法宣传要点》、《宪法宣传讲话》等材料1970份。下半年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印发《宣传提纲》950份。为职工、学生上法制课3场次,听众1620人。全县聘请法制宣传员123名,出黑板报、墙报152期,张贴标语2万多条,放映影片和幻灯片417场,观众达10万余人次。还组成1500余人的法制宣传队伍,深入农村、城镇进行宣传。协助发行《安徽法制报》1800份、《中国法制报》500份。
1984年,除利用原有阵地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外,还印发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专辑材料2000份、《敦促一切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1000份,发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法律法规选编》、《法规选编》、《人民调解工作手册》共168册,租用1辆汽车作为法制宣传车,4次深入到9区和28个乡镇进行巡回法制宣传,上法制课7场次,听众5000余人。
三、调解
解放后,调解工作多由各级行政领导主持。1952年,无忧乡建立县内第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民事纠纷起到很大作用。同年,全县有143个乡镇相继建立调解委员会组织,选出有声望又乐于为人排忧解难的调解委员919人,其中女调解委员292人。
1954年,据45个乡的调解委员会汇报统计,共调解民事纠纷1007起,刑事纠纷1611起。1955年,全县160个乡镇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委员1405人;据99个乡统计,全年共调解各类纠纷2945起,其中互助合作纠纷1084起。1956年调解各类纠纷4005起,其中有关合作社纠纷2767起,婚姻纠纷569起,继承房屋纠纷669起。1957年调解各类纠纷7019起。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在16个人民公社中建立调处会,实行调解与处理相结合,改变原来调解组织以调解为主的性质和作用,成为约束坏人坏事的组织。1959年,全县以大队为单位建立调处委员会共321个,正、副主任642人,委员2889人;以生产队和街道建立调处小组共3643个,调处员4178人。
1960年,调处委员会进行整顿。整顿后,计有调处会117个,小组562个,调处人员2740人。同年在省、县结合部成立协作的人民调处组织3个,即太宿、太岳、太英调处会。太岳调处会为双方农民耕作方便起见,协商调换田地180亩,解决纠纷24起。1962年重新恢复调解委员会,计457个,调解干部3000余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委员会随着公检法被砸烂而消失。
1973年,调解工作再度恢复。1974年,有调解员2395人,其中共产党员1370人,共青团员198人,妇女458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绝大部分由大队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是年,共调解各类纠纷8032起,其中土地房屋纠纷1383起,山林水利纠纷1848起,继承债务纠纷357起,斗殴伤害纠纷1029起,其他纠纷333起。1975年15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纠纷达300多起,是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10倍以上。全县50个社镇有60%以上的社镇没有把民事纠纷上交法院。
1982年,对全县426个调委会进行改选,改选后的村和街道调委会由3至5人组成,计选出调解委员1377人。
1983年1月,对全县423个大队、3个居委会、3个厂的调解主任分区、镇进行业务培训,占应培训人数73.8%,评选出先进调解委员会11个、先进调解干部12名,其中弥陀公社李坳大队调解主任李金满被评为出席省调解工作先代会的代表,徐桥公社桥西大队阮春保被评为出席安庆地区公安司法战线先代会代表。
1983年因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调委会自行消失。1984年下半年逐步恢复,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381个,占应建数的89.4%。到1985年底,全县423个村、3个居民委员会,全部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
1981至1985年,全县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9115起,是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20倍,为预防犯罪、减少诉讼起到很好作用。
四、公证
1957年2月,县人民法院公证室成立,任命1名公证员承办公证业务,同时确定弥陀、徐桥人民法庭兼办。不到1年时间,即办理各类公证事项802件,收取公证费1412元。1958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公证员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公证业务停办,公证室也于1959年随着上层司法机构撤销而撤销。
1962年,县人民法院公证室恢复,调配公证员1人。1963年3月,县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通知》;6月,县人委办公室通知召开县直49个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公证工作,并及时开展业务;是年,办理公证228件。1964年办证235件。从1963到1967年,办理公证650件,收取公证费1248元。主要公证事项为房屋买卖、租赁、加工订货、建设工程等。1968至1980年,公证业务停止。
1981年8月成立县公证处,任命主任1人。1985年任命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各1人。
自公证处建立到1985年底,共办理国内各类公证事项35项、1594件,其中1981年7件,1985年961件。办理的公证事项中,经济合同1449件,占公证合同的99%,以贷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企业内部责任制等承包合同的公证比例较大;同时,还办理产品购销和劳务等合同的公证35件,介绍涉外公证3件。5年收取公证费6321元。
五、律师事务
1956年,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选调律师1人,7月21日正式办公;到9月20日,共代写法律文书33件,其中诉状13件,上诉状4件,申请书5件,答辩状11件。从1956年8月到1957年1月,受理出庭辩护的反革命案24件,普通刑事案51件,其中申诉复查案25件,公诉案30件,自诉案20件。经过辩护后,确认为事实不清的6件,宣判无罪的27件,从轻处理的15件。同时还为群众解答大量的法律询问。
1957年4月,增加律师1人。是年,解答法律询问399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8件,为刑事被告辩护141件,为刑事原告代理5件,担任民事代理25件,其中参与徐桥、弥陀人民法庭办案共63件,占全县出庭办案总数的38%,全年收费1513元。1958年反右派斗争中,对法律顾问处的工作给以全面批判、全盘否定,横加“为牛鬼蛇神辩护”、“为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反对党的领导”、“攻击无产阶级专政”等等不实之词,两名律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因而律师事务机构被撤销,辩护制度被废除。
1980年2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定编4人,实行独立核算,11月25日开始办公。从顾问处建立到1985年底,共办理刑事案辩护41次,书面辩护词41篇,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41件,担任民事代理13件。在1983年接受县税务局、物资局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后,除帮助代写各种法津文书外,还帮助解决以前遗留下来的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1起,为聘请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所办结的刑事案件中,减轻处罚的4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确认事实不清的1件。计收费3096元,同时,对困难户免收代书费的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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