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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除耕牛市场定点定期开集外,其他货物没有定期开集的习惯。建国前,农副土特产品上市,均往就近小集镇临街摆摊或手提肩挑叫卖,自由成交,日出入市,日中下市,谓之“早市”。县城及徐桥、沙河、弥陀寺、牛包岭、南阳河、黄界河、寺前河、岔路口、小池、新仓等农村集镇均属于这种类型的物资交易市场。
1951年10月,建立城关、徐桥、寺前、弥陀、小池、新仓6个信托货栈,组织私商投资经营,推销农副土特产品,活跃农村经济。1953年分别在城关、徐桥等地组织过几次物资交流会,物资丰富,购销两畅。当时群众反映说:“卖不掉的东西可以卖掉,买不到的东西可以买到。”
1953年,开始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规定大米、小麦、大麦、蚕、豌豆等粮食作物,私商不得采购贩运,由信托货栈收购。11月,国家对粮食、油脂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生猪、烤烟、皮革实行计划收购,铜、铁、钢、煤炭由国家控制销售。
1955年一、二类物资不准上市,三类物资由国家收购,粮食上市管卖者不管买者,土布、棉花、土纱上市管买者不管卖者,允许上市的农副土产品极少,集市贸易基本关闭。
1955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自由市场的指示,但由于宣传不透,理解不深,集市贸易仍处于低潮。1956年,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营商业占居领导地位,合作社商业遍布全县,农副产品基本是合作社商业独家经营。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民自留地收归集体,家庭副业产品不准经营,集市贸易被取消。
1961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11月3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精神,恢复集市贸易,允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产品。据北中、弥陀、黄镇、寺前、小池、徐桥、凉亭7个公社统计,恢复集市贸易后到1962年1月,以物资交流会形式的集市贸易市场15个,参加集市贸易3.04万人,成交金额5.03万元,参加集市贸易物资1400余种,其中国营商业供应生产资料50余种,生活资料1200余种。上市农副土特产品150余种,社员相互交换货物30余种。特别是徐桥市场显得十分活跃,每日早市,人如潮涌。徐桥、城关贸易货栈开展议购议销,调出主杂粮133万斤,代食品20万斤,猪肉38万斤。
1963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张贴布告,允许完成夏粮统购任务的社队,可以将夏粮和陈粮运到指定的交易所出售,但不允许私商插手经营,可是到年底再次关闭自由市场。
1965年3月,在城关镇设柴市场2处,菜市1处,禁止片柴上市。鱼、蛋、禽、猪肉等,必须在完成派购任务后方可上市,到指定地点成交。集市贸易开始活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管”字开头,“打”字开路的极“左”市场管理政策下,一些人无限上纲,把“集市贸易”看成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不准社队经营商业,不准农民将农副土特产品参与集市贸易。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有关部门错管、错批、错罚一批参与集市贸易的合法经营者,又使集市贸易中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放宽农副产品进入集市贸易和贩运政策,允许农民进城经商,传统的集市贸易形式有所改变,市场再也不是以农副产品交换为主。
1982年,县供销社恢复贸易货栈,实行议购议销,接受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仅8个月时间,成交额即达28.63万元,既活跃了城乡经济,又增加了国家税收,货栈亦获纯利7500元。1984年,成立县综合贸易公司,弥陀、徐桥成立贸易货栈,开展自营、议购议销、代购代销、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等多种经营形式,扩大经营。成立4个月后,即推销大米413.7吨,大麦8吨,山芋淀粉15吨,棉花160吨,芝麻14吨,木梓(籽)17.5吨,毛竹4000根。
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集市贸易成交额1981年646.6万元,1982年583.8万元,1983年730万元,1984年824.4万元,1985年9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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