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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组织
民国27年(1938)2月,国民党县政府设置林警3名,专负保护公路行道树之责。
1952年,太湖县开始建立基层护林组织,区、乡、村成立护林委员会,村以下设立护林小组。至1953年4月,共有护林委员会127个,护林小组1723个,参加人数8905人。另有森林防火队9个,队员910人。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在原有护林组织的基础上,全县17个公社成立了护林防火委员会,山区公社还组织了护林防火突击队,分班巡回检查。但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护林组织无力开展工作,乱砍滥伐严重。
70年代初期,层层恢复了护林组织。1980年11月,为进一步贯彻《森林法》(试行),先后成立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护林指挥部,由县革委会副主任任指挥,林业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职责,常抓不懈。1985年,山区31个乡都成立了护林委员会,有200多个村成立了护林领导小组,各区、乡都有负责人分管护林工作,全县共配备专职护林员503人,兼职护林员2020人,基本做到山山有人护林,村村有人管林。
1957年,太湖县先后参加了3个护林联防组织。是年春,与蕲春、黄梅和宿松县成立护林联防委员会;9月与舒城、霍山、潜山、岳西县成立护林联防组织;10月又加入英山、罗田、麻城、霍山、金寨、岳西县护林委员会。1976年,岳西、潜山、太湖三县建立治安、林业联防区。到1985年,由太湖县值班并主持召开的赣鄂皖毗连地区护林联防委员会第三次联防区(四县)和第四联防区(七县)的会议分别为5次和3次。有24个乡与邻县、本县毗连地区建立了联防分会,更能及时地、有效地互相配合,联防护林。
1980年9月,为有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坚持依法护林,经省批准,寺前、黄镇两区设立林业派出所,编制分别为6名和5名,后各实配2人,所长由两区公安特派员兼任。
林业派出所的设立,对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律,查处森林案件,调处山林纠纷,加强森林治安管理,都起了很好的作用。
二、封山护林
县历来有封禁山林习惯,并有严格的封禁规约。封禁山林,既是护林的重要措施,又是育林的有效途径。
1952年,全县首先在陡坡山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实行封禁,以后根据群众的要求,实行近山活封,远山死封,先封公山后封私山,先封大山后封小山,封山面积不断扩大。1950至1953年封山73695亩,1954年46000亩,1955年112369亩,1956年51742亩,1957年75000亩。
“大跃进”年代和“文化大革命”初期,仅少数地方坚持长年封山育林制度,如马庙公社的永坪、大山公社的向坪、马龙公社的桃花、望天公社的华光、天桥公社的高田等大队和丘陵地区的江塘、太平等地。
1971年,县委做出封山育林、停垦还林的决议,并把“封”字做为“四五”期间林业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1972年全面开展封山育林工作,当年封山育林87万亩,约占山场总面积的一半。所封山场,因地制宜,死封活封结合,一般高山、远山、交界山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场实行死封,约占封山面积的40%;柴山、近山和竹山采取活封,柴山每年从霜降到冬至为砍柴期,封树不封山,解决群众烧柴问题。砍槎禁止“剃光头”,以保护树木生长。竹山从清明到夏至为护笋养竹期,不准人畜进入。
从1982年起,封山育林注意实际效益。1983年,县林业局与北中区的黄笠尖封山护林承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采取以封为主的综合绿化措施,取得明显效果。1984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将界牌石至界址河公路沿线地区(简称“界界线”)做为重点绿化地带,从县到村层层签订合同,采取以“封”为主,“封、管、造”相结合的方法,配备护林员89名长年管护,所封的山场4万亩,1985年取得初步成效,面貌有所改变。
三、山林管理与木竹管理
建国后,县极为重视森林保护工作。1951年县人民政府颁发《保护森林暂行办法》,规定:禁止放火烧山;所有公私林木未经县以上机关批准,一律禁止砍伐;若征用木材,须凭县以上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等。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张贴护林布告,对保障林权和防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加强山林、树木保护竹理的布告》,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和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实行计划采伐和收购,取缔木竹自由市场。1979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采取措施加强木竹管理,并对严重破坏山林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82年6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并对一批破坏山林、滥伐林木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后,县人民政府于10月24日就其宣传贯彻问题发出通知,许多地方根据《森林法》订立护林公约或禁规。同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林业调查组,对黄岗、赵河、九田、大山4乡贯彻执行《森林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就依法治林、发展太湖林业提出建议。
建国30多年来,全县各地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森林的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订立许多乡规民约。
1962年,江塘公社甘岭大队规定:砍伐大小树木要经批准,未经批准砍伐一棵树木,最低罚款5元;毁林开荒,毁一棵罚5元;走火烧死林木一棵罚4元;举报者奖罚金的一半。马庙公社永坪大队的砍伐制度是:生产队用树5棵以上报大队审批,并由大队分管林业书记先入山量围、打号,再准砍树,出山时检查验收,不合者按偷砍处理。偷砍尺围以上树木,每棵罚款3元,竹子每根5元,重犯和干部犯禁加倍处罚。
1983年林业“三定”结束后,群众护林较为积极、主动。曾在1979年发生过哄抢山林事件后受到查处的李杜公社芦岭大队干部,吸取以往教训,重新订立护林禁规:“三定”确定的山权、林权,任何人不得借口越界砍伐木竹;凡偷砍滥伐木竹的,杉木、松杂、毛竹按大小每棵分别罚款10——15元、1.5——3元、2——3元;对抗拒管理或对护林人员进行围攻、殴打、辱骂者,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他们不仅把禁约印发到户,还寄送邻县、区、公社、大队,并报林业部门备案。
1985年,随着《森林法》的贯彻实施,各地护林公约进一步修订、完善。百里乡的公约内容有:引起森林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亩罚款50元;毁林开荒,每亩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收回山场;乱砍滥伐松、杉、杂树者,尺围以下每棵罚款5元,尺围以上每寸加罚1元,2尺围以上每棵罚款30至50元,并没收树木;毁坏经济林木的每棵罚款10元;侵占他人山林、偷砍林木的,每棵按上述条款加罚1——3倍,并追回树木;侵犯造林专业户林木,破坏死封林、风景林和塘库、河坝、公路树木的加倍处罚;无证倒卖树木一律没收;违反本公约不听劝阻,打骂干部及护林人员的按《治安管理条例》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制裁,对护林有功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与此同时,加强了木竹管理。1951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征用木材,须持县以上机关批准之证明文件。对私商申购木材要严格审核,对其所经营小规格木材要办理采购运销手续。
1957年,县根据《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做出规定:第一,木材管理由林业部门负责,其他单位无权批准采购木材;第二,需用木材单位不得自行进山采购,可编报计划经批准后由森工部门供应;第三,手工业用材,由森工部门供应,供不应求时,要经批准才可进山按国家牌价采购;第四,产区群众不准自由采伐、自由买卖。
1963年,执行重新制定的《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仍实行木材统一管理,禁止木材进入集市贸易。除国家森工部门经营木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机关单位和组织需要木材,先编计划,报县计委批准后,由森工部门供应。同时,设置城关、徐桥两个木材管理站,以加强木材管理。
1971年4月,省将太湖县定为木材半产区。同年10月县设立太湖、徐桥、小池、檀树坳四个木竹检查站,对过往木竹进行检查,如查明是偷运或贩运的木材,按低于国家收购牌价收购,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县护林指挥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从1981年起对木竹采伐、销售、外运实行发证管理的办法。
1984年,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林业局《关于放宽木竹及制品管理的规定》,明确办理木竹及制品的外运手续、收费标准,指明凡按要求办理了运输手续的一律放行,否则,货物暂扣限期补办,偷运不办或抗拒检查的,做平价收购或没收处理。
1985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对31个山区乡按其森林资源,分配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印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委托乡人民政府审批填证,由护林员依证监伐并验收盖章。同时规定:需要销售的木材及制品,凭采伐证到乡换取销售证,并交纳育林基金(木材每立方米12元,毛竹每根0.12元,木制品折合立方米计算),持证销售。出乡销售的,还要领取外运证,并另行交纳管理费(县内3%,县外5%)。销售证、外运证由县林业局统一印发到乡,凭证进入市场。
护林防火,难度很大,尽管采取若干措施,取得较大成效,但森林火灾仍时有发生,有时还很严重。森林火灾,大都是人为所致。1955年全县发生135起,火烧面积1.7万亩。1963年,黄岭、桐山、寺前等地相继发生森林火灾,火烧面积共8000亩,烧毁大小树木百万株,寺前公社童畈大队还烧死社员1名。1980年,全县严重森林火灾4起,烧毁山林2650亩、大小树木22.85万株,烧死社员1名。
四、病虫害防治
1、调查与测报
1975年5月,县林业局建立森林病虫测报站,当时因人员短缺,工作未正常开展。1980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成立后,病虫害的调查与测报制度才逐步健全,开展了以马尾松毛虫为主的调查与测报工作。
1984年9月,在畈四区建立5个测报点,分设于常灾和部分偶灾区的罗湾、刘羊、天台、姑塘、城西五乡,县森林防治站还设中心测报站。测报网点建立后,聘请5名测报员,签订合同,实行“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区、定工作范围、定工作时间、定报酬和开支),由中心测报站技干不定期抽查各测报员工作区的虫情和上报资料,以虫株率、虫口密度、发生面积和群众反映为标准衡量其工作好坏,进行奖惩。此项做法曾由省印成书面材料在林业部森防会议上做过交流。
测报网点建立后,每年由测报员进行4至5次拉网式虫情调查,为有效防治松毛虫打好了基础。
2、主要病虫害
据1980年全县森林病虫害普查,太湖林木主要病虫害是:松有马尾松毛虫、松梢小卷蛾、双梢螟、松褐天牛、土栖白蚁、松落针病、松栎锈病、松疮锈病;杉有杉梢小卷蛾、双条杉天牛、白蚁、杉叶枯病、杉炭疽病、细菌性叶枯病、赤枯病、黄化病;竹有竹螟、竹笋夜蛾、竹笋泉蝇、煤污病;油茶有炭疽病、软腐病、煤污病、根腐病、铜绿金龟子;油桐有角斑病、炭疽病、青刺蛾、油桐尺蠖;板栗有瘿蜂、天牛、栗实象鼻虫;栎类有金龟子、卷叶蛾、叶斑病、彩节天社蛾、金花虫、天牛、煤污病;大木漆有白绢病;核桃有细菌性黑斑病等。松、杉苗木主要病害是立枯病。主要病虫害分布范围是:
病害:
杉木叶枯病,又名杉木落叶病。多分布在海拔500——800米的中山地区。土层较薄、肥力差的地方发病较重。1980年杉木调查面积6万亩,杉木叶枯病面积为2981亩,占4.9%,占杉木病害发生面积的62%。
杉叶斑病,危害程度仅次于杉木叶枯病,多见于丘陵地区土壤瘠薄、水肥条件差的杉木人工幼林中。
杉木炭疽病,主要危害杉木幼林,丘陵地区发生较为普遍。
松落针病,主要危害2年生针叶。1980年调查,发生此病的面积占发病松林面积的90%以上。
油茶软腐病,主要危害油茶叶及果实,引起落叶落果。在山洼背风的密林内,发病率较高。
油茶烟煤病,发生范围较广,危害油茶的叶片和枝条。
油桐角斑病,危害严重。1982年天桥公社林场3000亩油桐林普遍发生,在阴坡、半阴坡、密度较大的林内病株率达100%,感病林木叶片枯焦卷曲,果实局部或全部变黑、脱落腐烂。
虫害;
杉梢小卷蛾。丘陵地区的杉木纯林中和山区的人工杉木林中发生较普遍。1980年普查,危害面积占杉木林调查面积的11.8%,占杉树虫害面积的69%。其幼虫主要危害3——5年生幼树的嫩梢顶芽,主梢顶芽受害后,出现多头、无头、偏冠、干形扭曲。
双条杉天牛。幼虫蛀食树干,针叶黄化,长势衰退,重则造成成片杉木枯死。
油桐尺蠖,又名造桥虫。主要危害油桐,也危害油茶。大发生时,幼虫可将成片油桐叶子吃光。1984年,李杜、牛镇乡林场共3000亩油桐林,受严重危害的地段叶子所剩无几。
板栗瘿蜂。1980年栗瘿蜂发生面积占调查的板栗林面积的70%。近年来,各地均有发生,其幼虫危害栗芽,形成大小不等的瘿瘤,不能正常抽出新梢和开花结果。
3、松毛虫防治
马尾松毛虫是县内最大的森林虫害,尤以丘陵地区严重。历史上约80%的松林发生过松毛虫危害,全县103万亩马尾松林,常灾面积40万亩,占38%。马尾松毛虫每年出现越冬代、第一代、第二代,有的年份出现过3代(分化率不大于10%)。成灾的松林,松针几乎被吃光,林木枯死,远望似火烧一般。
1953年,松毛虫大发生,全县受害面积10万亩以上。1954——1956年,连续发生松毛虫,每年受害面积5万亩左右。1973年,全县有近60万亩松林受害。1977年又大发生,受害面积50万亩。重灾的牛镇区,仅交售给龙湾森工站被松毛虫吃死的松树就有100立方米。1980年,小池、新仓、徐桥、江亭4个畈区有90%的松林发生松毛虫,面积26万亩,其中松针损失50%的有7万多亩,致死面积4488亩。1981——1985年,年发生面积最少13.5万亩,最多29.8万亩。
对松毛虫防治,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方法。
50年代以人工防治为主。1953年,县、区成立防治指挥部、所,各乡成立大队、中队、分队,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捕打,全县近7000人参加,计捉虫4986公斤,摘茧7.5公斤。
1956年,开始使用药物小面积防治。由林业部门举办松毛虫防治技术培训班,并购置喷雾器150架,可湿性六六六粉2500公斤,投入重灾区使用。
60至70年代,仍以人工防治为主,化学防治面积很小。1977年,用白僵菌对松毛虫进行小面积试验性防治。
1980年,县森防机构成立。从1981到1985年县森林防治站开展大面积的化学防治,每年的化防面积均在55%以上。从1982年开始,在化学防治和人工防治的同时,还进行了以白僵菌为主、苏云金杆菌为辅的生物防治,效益明显,获省政府颁发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奖。1984年9月,县森林防治站与城西乡建华村签订了为期5年的马尾松毛虫承包防治合同,防治效果很好。
1981——1985年马尾松毛虫防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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