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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志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详今略古、实事求是地记载太湖县自然、社会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用以资政、教化、存史,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本志由卷首、卷中、卷末组成。卷首有概述、大事记;卷中有地理、人口、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电力、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服务、粮油、经济管理、财税、金融、党群、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医药卫生、体育、民俗宗教、方言、人物各分志;卷末缀附录,收录卷中各分志不便全文抄录而又较为珍贵的单项资料。
3、本志概述,综叙县情,陈列特点,为全志之纬;大事记,纵贯古今,记叙县内的大事、要事,为全志之经;各分志按事物性质和太湖县情而设,采用章节体,横排门类,竖写史实。
4、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不作统一规定,下限除所用图片和《人口志》中“长寿老人”外,其余均止于1985年。
5、本志采用语体文、记叙体,综合运用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力求文风严谨、朴实,语言简洁、通畅,使用字、词合乎规范。
6、新中国建立前均用旧纪年,同一节内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年号;新中国建立后,一律用公元年号,“公元”二字从省。夏历和中华民国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公历和民国纪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7、本志所称“解放后”,系指1949年3月23日本县解放之后;“建国后”,则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8、记事用当时地名,今地名以县地名普查办公室核定的地名为准,古地名一般括注今地名。
9、文件、会议、报刊、组织机构等名称原则上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需用简称,第一次使用时在其后括注。某一历史阶段使用的略语,亦括注其内涵。
10、政区,按当时名称书写,建国后的1958到1983年间以区、公社、大队、小队称,其前其后以区、乡、村、组称。
11、凡表示数量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习惯用语、成语、专门名称和表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则用汉字。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5位以上的数字,除特殊情况外,大都以“万”为单位记数。
12、史家通例,生人不立传。立传人物以对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或知名度较高者为主,亦收入个别反面人物;以本县籍人物为主,亦载少数长期活动在太湖并有较大贡献的客籍人士。立传人物只记事迹,不加褒贬,不分人物类别,一律以卒年为序排列。
13、本志资料来自:省、市、县馆藏档案;正史、旧志、家谱、有关报章;县直各单位近年来编修的专业志、部门志、史料汇编;有关人士的回忆录、登记表等。所用材料均经过考证核实,为节省篇幅,一般不注明出处。
14、本志主要数据均来自县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无统计数字者,采用各有关单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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