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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教育经费靠学产收入。书院田产年收租谷1170余石,科举田年收租谷330石,共计2500余石(其中有1000余石系县翰林何俊及其子何芷舠捐献)。此外尚有房租、渔利等收入,按时价总共折合银圆3000余元。支出项下仅劝学所年支银圆276元,高等小学年支银圆为2816元。私立小学堂均自有田产。
民国初期,学产收入大部分移充军饷。民国6年仅有银圆1100元充教育经费。民国15年,由县教育局接管田产,实现教育经费独立。民国17年,田赋征收教育附加,每亩加征银圆1角。民国20年又征收义务教育特捐,每亩加征银圆1角,牲屠、契税、牙贴均有教育附加。抗日战争时期,学产全归地方财政,中学经费列入县预算,小学经费由各乡保自筹,教师薪给和米贴都是临时向群众摊派。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教育经费几乎是“空头支票”,乡保摊派的粮款长期拖欠,很多小学关门。
县爱国民主政府接管中小学后,立即拨发大米维持教师生活。到1952年上半年止,连年拨出充教育经费粮食约10万公斤以上。同年秋,民办、私立小学全部转为公办,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后,教育经费逐年增加。198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按人均收入的1%计征,当年征收人民币80万元,次年又征收154万元,实行乡收乡管乡用。城镇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1%计征附加,1987年征收1.9万元。1985年到1987年,社会集资和个人捐款办学共144万元。

主要年份国拨教育经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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