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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2年成立县优待出征抗敌委员会。
1951年县、区、乡分别成立优抚委员会,村设优抚小组。1978年,民政局设优抚股。
一、优属
节日慰问每年春节,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慰问当地驻军和烈军属。各乡每年召开1次优抚代表大会和座谈会,听取烈军属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1978年桥方大队书记方茂兰以优抚先进单位代表出席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并同中央领导人合影。1953年至1985年,全县评选出席省优抚模范会的20人,优抚先进单位17个;出席地区优抚模范会的60人,先进单位3个。1987年建军节,以党、团员为骨干,组成送温暖小组230个,1161人,为优抚对象挑水、洗衣、送柴、送药和打扫卫生;全县召开军民联欢会、优抚对象座谈会和拥军优属表彰会42场次,与会4682人,表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4个,先进个人6人,优抚对象先进个人33人;县、区、乡各级党政领导还组织慰问团,慰问优抚对象904户。
国家补助民国26年春、夏两季,县政府按每户每月0.5元标准,发给优抚对象补助款1708元。民国31年,全县优抚对象1795户,共发补助款897.5元。
解放初,按内务部、民政部公布的抚恤条例,由地方政府给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费。1956年改由国家拨款,当年定期补助烈军属68户832元。1961年拨款11932元,定期补助烈军属83户688元。1979年按民政部通知,组织区、公社、大队干部和教师共832人,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历时4个月,核实全县优抚对象7479户15475人(含家属),纠正错认军人家属11户,复员军人1人,漏登烈属5户,军属22人;查清1124名复员军人入伍时间;核实669名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历。对有严重困难的291户优抚对象,发给临时救济款9155元。1981年国家拨发优抚经费183245元,是1957年的12.55倍。1987年国家拨款25.1万元,定期补助烈军属735户134592元,平均每户183.11元。从1956年至1987年,国家共拨优抚经费2459667元,全县累计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军属7350户,补助金额909022元。
群众优待农村的优抚对象主要依靠群众优待,辅之以国家抚恤和救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50年代初,优待烈军属方法主要是政府拨发补助粮款,免除修堤义务工,田地由互助组代耕,包工到户,一包1年或3年。1949年至1955年累计为3279户烈军属代耕14690亩。1956年采取优待劳动日的方法,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每年春季由优抚小组根据优抚对象人口、劳力情况,按户一次评定优待劳动日数,到午、秋季加上自做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到1981年,累计优待313219户2335.6个工,年均每户75个工。1982年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为优待金的办法,按1年优待的粮油等实物折成现金,春季由群众评定,秋后兑现,乡政府统一核发《优待证》,凭证向村或乡领取优待金。至1987年,累计享受优待金的4407户87.88万元,年均每户212.67元。
二、抚恤
烈士追恤1952年补助烈士家属大米1.5万斤,现金0.8万元。1955年补助烈士子女上学经费0.2万元。1958年,经调查,追认革命烈士12人。1972年成立革命烈士普查工作组,历时1年,对78名申报烈士对象进行立案复查和核实,追认为革命烈士的23人,否认27人,待查28人。1977年立案调查25名申报烈士对象,追认烈士9人,否认16人。到1987年,全县共追认革命烈士44人,其中27人是中央(80)83号文件公布抚恤条例前追认的,不予抚恤;条例公布后追认的17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530元。
残废军人抚恤每年初对残废军人逐人审核,按照残废等级、优待金标准,填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后,其治疗、住院和生活费可向县民政局报销。一等残废军人曹雪峰、宁焰桃、胡佐旺、王先应、徐达汉、汪和银等6人,生活不能自理,每年发给护理费。并给曹雪峰、汪和银2人配有手摇三轮车,王先应、胡佐旺2人家属转为城镇户口。1987年,全县有残废军人185人,其中因战致残80人,因公致残105人;在职99人,在乡86人。1951年至1987年,累计发抚恤费427550元。

几个年份残废军人等级、抚恤金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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