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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民事纠纷案件大多为钱粮、田宅、婚姻、继承等由,尤其以山场、坟地权属之争较为突出,通过审判活动,确认和保护财产私有权。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和解”的原则,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交纳案件受理费、传唤费、证人出庭费、鉴定费、录事抄录费、上诉费、委托律师费以及因案件久拖不决而被经常传唤的往返路费。
解放后,司法科、人民法院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方针,简化诉讼程序,采取口头起诉、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司法科刚成立,即受理民事案件38件,审结24件。1950年5月颁布《婚姻法》,至1953年,共受理离婚案712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56%。1954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各巡回法庭受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7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0%。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期间,要求办案人员结案率达百分之百,一些应由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纠纷案被拒之门外,受理民事案数较1957年下降66%。1950年至1965年,受理民事案3519件,结案3185件,其中婚姻纠纷案1527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141件。
1966年至1971年民事纠纷由造反派组织和公社处理。1973年恢复民事审判工作,到1979年年均办案40余件。
1980年落实各项政策,受理民事案445件,其中房屋产权案37件,是建院后受理此类案件最多的年份。1981年元月实施新的《婚姻法》,1987年元月实施《民法通则》,7年共受案1625件,其中债务案件146件,损害赔偿案328件,离婚案568件(含旧存案28件)。
1949年到1987年县法院受理民事案5940件,审结5307件,其中,审结离婚案2235件,债务案247件,损害赔偿案346件,房屋继承案136件,其他2343件;调解民事纠纷2155起,调解成功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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